莱美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XXXX年3月) XXXX-03-31
莱美药业: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公告编号:2020-082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0 年6月12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后发出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6月12日在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99号公司204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应参加会议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名,参加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袁媛女士主持。
经全体监事现场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袁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袁媛女士简历袁媛女士:198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四川大学化工学院生物工程专业;2008年至2011年在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研发中心研究员、知识产权室专利专员。
2011年2月至今在公司工作,现任公司经营管理部经理、监事会主席。
2017年6月至今在四川禾正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
截至目前,袁媛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外,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具备担任监事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为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内幕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和管理,本制度制定。
所有了解或曾经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该进行登记管理,以此保证内幕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二、登记范围1. 公司内部人员1.1 公司职工,即包括公司全职员工、兼职员工、派遣员工等。
1.2 公司管理团队成员。
1.3 具备访问公司内部信息权限的人员,如IT人员、人力资源等。
2. 外部合作伙伴2.1 与公司签订合同并拥有公司内部信息的外部供应商、承包商等。
2.2 公司外部律师、会计师等审计团队成员。
3. 其他人员3.1 家属、亲友等与公司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3.2 公司与外部人员关系紧密的人员。
3.3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登记程序1. 登记方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公司特定平台上进行登记。
所填写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均应以公司特定平台上的信息为准。
2. 登记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7天内进行登记。
3. 登记内容登记时应提供的信息:3.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
3.2 与公司的关系信息,包括本人是否为公司职工、是否为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3.3 具体掌握的内幕信息,包括内幕信息所在的项目或业务、内容概述、了解时间等。
3.4 内幕信息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用途、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
4. 变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如有个人信息、与公司关系信息或掌握的内幕信息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天内进行重新登记。
四、知情人员应遵守的规则1. 保密原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已经了解或者正在了解的内幕信息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给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与之有关的金融工具。
2. 披露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部以及外部与公司关系紧密的场合,如召开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应报告自己已经登记的情况,并根据公司要求披露相关内幕信息。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现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3日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各项目机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机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上述各单位涉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投资部。
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规范性,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二)保障内部人掌握的非公开信息不影响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三)严格保密、认真遵守保密要求;(四)依法依规,及时清晰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与公司具有密切业务往来的方。
第三条定义(一)内幕信息:指未公开且属于某公司应公开且需要具有价格或者公司价值敏感度的信息。
(二)知情人:指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公司有重大合作关系的外部人员。
(三)禁止交易期:公司规定的在禁止交易期间,禁止公司内部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四)禁止通过其他账户代客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不得使用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或者名字不同的其他人的名字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责任分工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责任由公司总部内部保密室负责,各控股子公司应设立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负责人,由内部保密室具体指导。
第二章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第五条信息登记公司内部人员知悉公司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时,无论是文本、图像、枚举或者其他形式,必须及时报告内部保密室,并由保密室统一登记内部人员及其掌握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并通过内部渠道及时将需要严格保密的内容进行宣布局面。
第六条登记内容(一)登记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掌握的重大经营数据或信息的内容、产生或掌握时间或其他标志性信息;(三)获知内幕信息的来源;(四)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代号、保密程度等;(五)其他可供登记记录的事项。
第七条信息管理公司内部人员掌握内幕信息,应加强保密,不得泄露给除有关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将内幕信息用于自己和他人获利,不得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买卖股票等活动,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避免被他人代为买卖股票。
我国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界定
我国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界定作者:门亮来源:《健康科学》2018年第09期摘要:从国内外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研究展开,首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
最终对我国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提出若干建议,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对不同类型主体设立不同的法律规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加交易报告制度、其他補充机制等。
关键词: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一、我国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界定的现状(一)传统内部人:上市公司相关的身份纵观我国《证券法》第74条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一至四大分类,且都处于与上市公司有关的特殊身份地位,并能够进一步拆分成五类:(1)发行人内部的董监高;(2)持有该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董监高;(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董监高;(4)发行人控股的公司与董监高;(5)因为自身担当的职务而能够接触到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1](二)临时内部人:特殊职业相关的身份1.中介机构相关的身份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中,专门规定了与中介机构相关的特殊身份的主体作为第六类被囊括进来。
细分下来,其中的证券服务机构类还囊括了例如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甚至会包括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2.证券监管相关的身份研究我国《证券法》第74条中,第五项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可发现其特征是具有与证券监管相关的人员,是对前文所述的内部人之扩展。
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以上市公司为中心,特别应当关注那些上市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和与其人员产生各种业务关系的外部人员,尤其是监督管理人员。
所以将证券监管相关身份的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是对内部人理论的发扬和进步。
(三)我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的过于狭隘1.对于持股5%以下的小股东没有进行规定基于信义理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无论其持股多少都应该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等负有信义义务。
故而我国《证券法》第74条中仅把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股份的人作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判定标准,不符合现实需要。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上市公司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内幕信息泄露的现象,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决定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发布的、能够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明显影响的信息。
知情人是指可能获得或已经获得上市公司未公开发布的内幕信息的人员。
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排查内幕交易行为,提高市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下面,我将从设计制度的基本原则、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和制度的意义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建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便捷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便捷性是指知情人登记的流程简单、操作方便,确保全体知情人能够及时完成登记,不因登记程序繁琐耽误工作。
公平性是指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对所有知情人一视同仁,不分青红皂白,保证知情人的公平竞争环境。
合法性是指制度的设立和运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个人权益,保护个人隐私。
其次,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分为信息采集、核验和管理三个环节。
信息采集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信息数据库,对可疑人员进行筛查和监测,及时收集知情人的相关信息。
核验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登记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管理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登记人员进行有效分类管理,根据风险评估对不同的知情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最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能够加强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机制,降低内幕交易风险。
其次,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制度还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监管部门的有效支持和帮助,更好地管理信息披露,遵守法律法规。
莱美药业: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011-04-27
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公告编号:2010-005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监事会2011年4月14日发出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监事会于2011年4月25日在公司十六楼会议室召开。
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先锋先生主持。
与会监事对《通知》所列之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
经全体监事投票表决,与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1、《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2010年度报告》。
此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2、《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7764.81万元,同比增长13.22%;实现营业利润4754.46万元,同比增长5.5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386.86万元,同比增长8.40%;实现了较好的经营业绩。
本议案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此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3、《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10年度报告全文》和《公司2010年度报告摘要》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2010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2011 年4月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此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4、《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的川华信审(2011)024号审计报告,公司2010年度共实现净利润43,374,477.79元(母公司数),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337,447.78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8,377,378.47元,减去已分配2009年利润9,150,000.00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98,264,408.48元。
莱美药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刁孝华) 2010-10-09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声明人 刁孝华 ,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知情人”)与乙方(以下简称“公司”)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知情人获取的公司内幕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1.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尚未公开且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结构、高管变动等。
2. “保密义务”是指知情人对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传播、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公开披露内幕信息。
二、保密范围1. 知情人应遵守本协议,对以下内幕信息保密:(1)公司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信息;(2)公司内部会议、文件、报告等涉及公司战略、经营计划、业务发展、投资决策等的信息;(3)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合作项目、资产重组等涉及公司权益的信息;(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因职务之便知悉的、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5)其他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保密期限1. 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为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至公司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之日止。
2. 即使保密期限届满,知情人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播、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公开披露已获取的内幕信息。
四、保密措施1. 知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内幕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1)不将内幕信息告知无关人员;(2)不在工作场所、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等处存储、处理或传播内幕信息;(3)不在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公共平台发布、传播内幕信息;(4)不将内幕信息用于个人投资、交易或其他非法用途。
2. 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接受公司对保密措施的监督和检查。
五、违约责任1. 知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传播、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公开披露内幕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知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为了更加有效地监管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确保市场公平、公正、透明,公司决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特发此通知,以便大家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登记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于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具有直接或间接接触、了解、知悉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及相关合作伙伴等。
为了确保监管覆盖面,我公司将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二、登记方式及时间安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将采用线上登记的方式进行。
请知情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内幕信息登记平台,按照指引完成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登记的时间安排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登记所需材料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职务、工作单位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交易政策的承诺书和保密协议;4.其他按照登记平台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登记后的义务与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完成后,将被视为已经了解并接受相关内幕交易规定和管理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以下几点义务和责任:1.严守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利用或传播内幕信息;2.在接受初始化和定期认证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3.如发现他人有内幕交易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监督工作;4.如违反内幕交易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
具体管理办法将会在完成登记后向知情人进行相关培训和说明,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和培训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公司的重要资产,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声誉和股东利益。
为了增强知情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公司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内幕信息法律法规和案例(汇编)
内幕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一、相关法律法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的,除了会受到证券主管部门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着详细规定。
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1、《证券法》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2、《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3、《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天银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天银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导言内幕交易是指内幕知情人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公平交易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行业诚信,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和管理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天银机电制定了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天银机电公司及其一切子公司、关联公司及下属机构的所有员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可能涉及内幕知情的人员。
三、知情人登记管理1.知情人的认定天银机电将确定一套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落实到员工管理、董事会议等方面。
知情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2.知情人的登记天银机电将建立知情人的登记册,记录内幕知情人的身份、职位、掌握的内幕信息等相关情况,并定期更新。
同时,在发生关键事件或有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下,知情人应主动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登记。
3.知情人的义务(1)知情人要保守秘密,不得私自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2)知情人要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自身交易行为,对可能引起内幕交易嫌疑的交易进行说明;(3)知情人应密切关注公司公告,及时甄别哪些信息是内幕信息,以免不慎违法;(4)知情人有义务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报备可能的内幕信息泄露事件。
四、内幕信息管理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部门为了更好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天银机电将设立内幕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监管和督促。
2.内幕信息的披露和发布天银机电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披露和发布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工作。
3.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公司内部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的安全,并严加保密;(2)内幕知情人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报备可能的内幕信息泄露。
五、违规处理1.内幕信息的使用在知情人了解的情况下,未经相关程序和合规部门的审批,不得擅自使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给他人。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近年来,公司内幕交易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对于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以及制度设计的要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内幕交易是指股票市场上的交易者或公司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些未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商业计划、重大交易等,一旦泄露给少数人员,就会导致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内幕交易的存在不仅扭曲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使个别交易者获得不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部员工、董事、高管等具有接触和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他们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掌握着对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他们有责任保密公司内幕信息,严禁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在于建立一个能够及时有效监控内幕交易行为的制度体系,为市场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首先,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提高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对所有知情人进行登记和报备,可以形成一个全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对这些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有效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其次,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约束。
明确告知员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后果,并强调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底线思维。
此外,登记和报备制度还可以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于违法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给予严厉的处罚,形成威慑效应,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制度的制定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要明确,范围要广泛,包括公司员工、董事、高管等。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敬启者:
******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份代码:******),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向阁下告知如下事项:
一、本告知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本公司的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或者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阁下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三、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须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请阁下配合本公司如实登记相关信息。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请阁下务必保守内幕信息秘密,禁止进行如下行为:
1、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泄露内幕信息;
3、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如阁下违反规定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阁下进行立案稽查,并可能对阁下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责令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人收悉上述《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清晰知晓并自愿保守内幕信息,禁止任何形式内幕交易,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
签收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苏证监公司字[2011]591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1]591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上市公司应当在11月25日前,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已经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
相关制度的制定或修订应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依法披露。
二、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上市公司应当在11月25日前将《规定》的要求传达到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组织公司以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学习。
四、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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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条经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如公司拟投资设立新公司;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如采销中心重大采购合同、商信中心重大协议;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如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者银行授信业务合同;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九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七条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3月29日
附件:
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
工作单位
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途径知悉方式
知悉时间是否签订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