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三轮取缔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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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整治通告

三轮车整治通告

三轮车整治通告篇一为营造良好的县城区道路通行安全环境,规范营运秩序,构建和谐沈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xx年4月11日起,我县依法对三轮车进行了集中整治,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但仍有一些三轮车在整治区域内非法载客、上路行驶,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县城区东环路(含)以西、宁洛高速以南、西环路(含)以东、华佗路(含)以北区域内。

二、整治对象:本通告所称三轮车是指整车设计质量大于40公斤,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以电力驱动的三轮、四轮车辆,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辆,包括接送学生的自备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

三、整治目标:从20xx年5月11日(农历四月初五)起,全面禁止上述整治对象在整治区域内道路上非法载人、上路行驶。

今后每年的农历八月十五和春节期间持续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防止反弹。

四、法律依据1.对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车从事非法客运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以及《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暂扣营运车辆,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违法乱停乱放、占道停放的三轮、四轮车车辆,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依法处罚;对在人行道、广场、商场等密集场所附近等客、载客,乱停乱放的三轮、四轮车辆,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3.对驾驶拼装、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并收缴车辆。

禁止三轮车通告.doc

禁止三轮车通告.doc

禁止三轮车通告为了加强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彻底彻底解决三轮摩托车影响市区的交通环境和交通安全问题,有关部门发布了禁止三轮车的通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禁止三轮车通告范文篇,供大家参考!禁止三轮车通告范文篇一为进一步加大揭阳市区交通综合整治的工作力度,彻底解决三轮摩托车影响市区的交通环境和交通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三轮摩托车在揭阳市区范围内行驶。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行车辆:三轮摩托车(公务性侧三轮摩托车除外)。

二、禁行时间:自20xx年10月xx日起。

三、禁行区域:揭阳市区范围内(含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区)。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进入禁行区域的三轮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六、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无理取闹、堵塞交通、聚众闹事甚至使用爆力、威胁手段抗拒执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xx市人民政府年十月八日禁止三轮车通告范文篇二加强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根据《江门市公安局关于实施三项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江公告[20xx]5号)要求,现决定对中心城区内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实行交通管制。

即日起,禁止上述车辆在蓬江区城区(由北环路-西环路-江门河-西江河的范围内)、江海区主要路段(东海路、江海一路、江南路、蓬江桥南大道、勤政路)、新会区城区范围内通行。

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车辆作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年8月16日禁止三轮车通告范文篇三为配合城市东扩战略,加强市城区交通管理,营造良好交通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和尾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城区部分路段禁止三轮摩托车(军警、消防和工程抢险应急车辆除外)通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xx年9月xx日起,绿榕南路、南堤路、环城东路、北堤路、银槐北路、外环北路、潮洲大道北端至绿榕北路交界处、规划中的绿榕西路所环绕的市城区,以及东兴路、东山路、金山大桥和韩江大桥,禁止三轮摩托车行驶。

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的日益繁忙和电动车市场的迅速发展,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成为了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

这些违规车辆存在无牌无证、乱停乱放、超速闯红灯等行为,给市民出行和城市管理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这些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我们发布此通告,号召全社会共同参与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交通秩序。

二、存在问题1. 无牌无证行驶:部分电动三四轮车未进行注册登记,没有驾驶证和行驶证。

2. 乱停乱放:电动三四轮车随意停放在人行道、风雨棚、消防通道等区域,影响市容市貌。

3. 超速闯红灯:部分电动三四轮车在道路上随意驰骋,超速驾驶,频繁闯红灯,严重威胁交通安全。

4. 治安隐患:一些电动三四轮车被用于非法营运、黑车服务,给社会治安带来潜在隐患。

三、加强管理措施1. 加大巡查力度:增加执法人员巡查频次,加大对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的处罚力度。

2. 整治乱停乱放:对乱停乱放的电动三四轮车进行清理和整治,加强对违规停放行为的监管。

3. 完善登记管理:规范电动三四轮车的注册登记制度,强化车辆管理和执法监管。

4. 宣传教育:加强对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意识。

四、呼吁全社会参与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不容单靠政府部门的力量,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配合。

政府将继续加大管理力度,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和举报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的行为。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

五、结语本通告旨在加强对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的管理,为城市交通安全和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希望广大市民共同关注、支持和配合政府的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

让我们携手共建美好城市,共享畅通的交通环境。

在城市管理中,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存在的种种违规行为严重威胁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

如何有效管理这些违规车辆,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加大管理力度、整治乱停乱放、完善登记管理和宣传教育等措施,才能有效规范和管理违规电动三四轮车。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取缔违法上路和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车的通告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取缔违法上路和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车的通告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取缔违法上路和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车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取缔违法上路和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车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轮车、四轮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违法上路和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车依法清理和取缔。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列入本通告整治范围的三轮车、四轮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内燃机或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本通告所称“三轮车”包括人力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

二、实施范围:东:东起光明路以西,二十四大街以西;西:西至鸡公山大街(二十里河立交桥至宝石桥)以东;南:南起滨河南路(民权桥至安桥)以北;北:北至北环路以南;以及南湖路、茶韵路、新七大道西段、湖东大道、高铁站周边地区。

三、整治目标:全面禁止三轮车、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行驶等行为。

四、所有三轮车、四轮车从即日起,自行停止营运和非法上路行驶,电动二轮车加装遮阳伞、车棚的,必须自行拆除,恢复出厂原状;对仍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和载客、拉货的三轮车、四轮车,加装遮阳伞、车棚的电动二轮车,由公安、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执法,将依法查扣处理。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及标准,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市场通道禁止三轮车停放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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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尊敬的市民:近年来,随着电动车辆的普及,违规电动三轮车在城市交通中的数量逐渐增多,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管理通告如下: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或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

二、禁止驾驶非法改装的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电动三轮车的结构、尺寸、质量等参数,不得将电动三轮车进行非法改装以提高速度、增加载重等。

三、禁止电动三轮车违法载人载物。

电动三轮车不得违法载人载物,以免发生危险。

四、禁止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

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禁止电动三轮车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电动三轮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不得闯红灯、逆行等。

六、禁止电动三轮车在禁行路段行驶。

城市中设有禁行路段的道路,电动三轮车不得在这些路段行驶。

七、加强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

电动三轮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挂牌,并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驾驶电动三轮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确保自身安全。

八、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整治力度。

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电动三轮车违法行为,对违规上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进行查扣和处罚。

九、鼓励市民举报违规电动三轮车。

广大市民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发现有违规使用电动三轮车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十、加强宣传教育。

相关部门将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电动车辆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规定的认识,引导市民正确使用电动车辆。

为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管理工作。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交通环境!特此通告!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XXXX年XX月XX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正三轮机动车非法客运的通告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正三轮机动车非法客运的通告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正三轮机动车非法客运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正三轮机动车非法客运的通告正三轮机动车非法客运,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和城市客运秩序,危及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城市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正三轮机动车非法客运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意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取缔正三轮机动车非法客运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取缔区域内禁止正三轮机动车非法客运活动,现通告如下:一、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组装、销售正三轮机动车。

二、在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划定区域内,依法取缔所有正三轮机动车非法客运,禁止无牌无证机动三轮车驶入禁行区域。

凤台县、潘集区、毛集综合实验区结合各自情况参照执行。

三、正三轮机动车在取缔区域内非法客运的,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要立即停止营运,并于2008年12月20日前主动交出客运车辆,各区政府按评估价格予以收购。

下肢残疾人使用专用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的,可以用其从事客运的专用机动轮椅车置换专用代步车。

四、在规定交车期限后,拒不交车继续非法客运的,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不得享受本次取缔工作的各项政策。

五、各依法取缔区域区政府为工作责任主体。

公安、交通、城管、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确保依法取缔工作顺利开展。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市民举报、提供线索,或协助执法人员查获非法客运正三轮机动车的,给予奖励。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为维护交通秩序,市政府决定加强对机动三轮车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机动三轮车管理及相关活动。

二、本通告所指的机动三轮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三、驾驶机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

四、下肢残疾人确需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必须持购车发票和市级以上残联证明,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处办理车辆号牌和准驾证。

持有合法手续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且不得载客。

五、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禁止在下列道路及以内区域行驶,三轮汽车禁止在下列道路以内区域行驶:东环城路--北环城路--西环城路--越野路--创业大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南环城路--新城大街。

六、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三轮汽车均不得在人民大街(南环城路至长吉高速公路入口段)、吉林大路(东环城路至长吉高速公路入口段)、东风大街(兴顺路至兴安路段)上行驶。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机动三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

八、对违反本通告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收车辆。

九、对违反本通告通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依法取缔市区内客运人力三轮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依法取缔市区内客运人力三轮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依法取缔市区内客运人力三轮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锦政办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依法取缔市区内客运人力三轮车工作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4〕43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依法取缔市区内客运人力三轮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5日锦州市依法取缔市区内客运人力三轮车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取缔市区内客运人力三轮车,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更加安全、通畅、有序、文明的城市交通环境,为建设宜居、和谐、优美的辽宁沿海第二大城市奠定基础。

二、取缔原由(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我市客运人力三轮车多为私人小作坊生产,无生产合格证书,而且部分人力三轮车业者私自加装发动机等动力装置,不符合安全标准,交通安全隐患严重。

市公安部门每年都对走禁行路、私加动力装置、无手续营运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据统计,2013年我市市区共销毁非法营运的人力三轮车75台,拆解助力装置362部,对1010名人力三轮车业主进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市区内共发生客运人力三轮车交通事故141起,亡2人,伤105人,占交通事故总数8%以上,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截止2014年4月22日,市公安部门共审验合格客运人力三轮车3579台,还有很多无备案人力三轮车在市区道路上从事营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机动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的通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机动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的通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机动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5•【字号】嘉政通告[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机动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的通告(嘉政通告[2005]1号)为了加强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将市辖区范围内现从事客运经营的各类机动三轮车全部予以取缔。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第一条取缔的范围和对象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各类机动三轮车。

第二条集中取缔的时间2005年10月10日至2005年11月10日。

第三条取缔的措施(一)自本《通告》发布后,无牌无照的机动三轮车必须无条件退出客运市场,继续经营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2005年9月25日至2005年10月10日,东至五一路、南至新312国道、西至文化路、北至嘉兴路的区域内禁止机动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继续经营的,将依法处理。

(三)从2005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对在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客运经营的机动三轮车全部依法取缔。

1、凡在取缔过程中弃车逃跑或拒绝将车辆开到执法人员指定地点的,由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2、残疾人需用助力车代步的,按车辆管理规定办理行车手续,但不得从事客运经营。

3、凡2005年11月10日以后仍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不再享受本次取缔期间的有关政策,机动三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车辆驾驶人员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取缔客运机动三轮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取缔客运机动三轮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取缔客运机动三轮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嘉政发[2005]72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取缔客运机动三轮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05]72号)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取缔客运机动三轮车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9月1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取缔客运机动三轮车实施方案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附件:嘉峪关市取缔客运机动三轮车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将市辖区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各类机动三轮车全部予以取缔。

一、取缔客运机动三轮车的组织领导成立取缔客运机动三轮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另发),负责决策指挥、协调取缔客运机动三轮车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具体的取缔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工作职能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支持、相互配合,认真做好取缔客运机动三轮车的各项工作。

二、取缔机动三轮车的工作原则依法办事、严密工作,坚决取缔、不留隐患。

三、集中取缔时间2005年10月10日至2005年11月10日期间,在市辖区内全部取缔客运机动三轮车。

四、取缔客运机动三轮车的具体措施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抽调部分工作人员,集中开展取缔工作所有抽调人员要在学习掌握政策,熟悉工作规范的前提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地开展好客运机动三轮车的取缔工作。

禁止三轮车通告

禁止三轮车通告

禁止三轮车通告为了加强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彻底彻底解决三轮摩托车影响市区的交通环境和交通安全问题,有关部门发布了禁止三轮车的通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禁止三轮车通告范文篇,供大家参考!禁止三轮车通告范文篇一为进一步加大揭阳市区交通综合整治的工作力度,彻底解决三轮摩托车影响市区的交通环境和交通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三轮摩托车在揭阳市区范围内行驶。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行车辆:三轮摩托车(公务性侧三轮摩托车除外)。

二、禁行时间:自20xx年10月xx日起。

三、禁行区域:揭阳市区范围内(含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区)。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进入禁行区域的三轮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六、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无理取闹、堵塞交通、聚众闹事甚至使用爆力、威胁手段抗拒执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xx市人民政府年十月八日禁止三轮车通告范文篇二加强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根据《江门市公安局关于实施三项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江公告[20xx]5号)要求,现决定对中心城区内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实行交通管制。

即日起,禁止上述车辆在蓬江区城区(由北环路-西环路-江门河-西江河的范围内)、江海区主要路段(东海路、江海一路、江南路、蓬江桥南大道、勤政路)、新会区城区范围内通行。

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车辆作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年8月16日禁止三轮车通告范文篇三为配合城市东扩战略,加强市城区交通管理,营造良好交通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和尾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城区部分路段禁止三轮摩托车(军警、消防和工程抢险应急车辆除外)通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xx年9月xx日起,绿榕南路、南堤路、环城东路、北堤路、银槐北路、外环北路、潮洲大道北端至绿榕北路交界处、规划中的绿榕西路所环绕的市城区,以及东兴路、东山路、金山大桥和韩江大桥,禁止三轮摩托车行驶。

市场通道禁止三轮车停放通告范文

市场通道禁止三轮车停放通告范文

市场通道禁止三轮车停放通告范文**Notice Regarding the Prohibition of Tricycle Parking in Market Passages**Dear Vendors and Customers,尊敬的各位商家及顾客:This notice is issued to inform you that,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mooth flow of traffic and ensure the safety of pedestrians in our market, it is hereby prohibited to park tricycles in any of the market passages.为了维护市场的交通畅通及确保行人的安全,特此通告:禁止在市场的任何通道内停放三轮车。

The designated parking areas for tricycles have been clearly marked, and it is imperative that all tricycles are parked only in these designated areas. Parking tricycles in the passages will not only obstruct the flow of pedestrian and vehicular traffic, but also pose a potential safety hazard.已明确划分三轮车停放区域,请各位务必将三轮车停放在指定区域。

在通道内停放三轮车不仅会阻碍行人和车辆的通行,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We kindly request all vendors and customers to cooperate with us in adhering to this regulation. Any violation of this notice will result in the imposition of fines and/or the removal of the tricycle by authorized personnel.我们恳请各位商家和顾客配合遵守此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取缔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通告-长政发[2005]4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取缔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通告-长政发[2005]4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取缔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通告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8.30施行日期2005.08.30文号长政发[2005]41号主题类别道路交通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取缔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通告(长政发[2005]41号)为维护市区正常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禁止和取缔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无牌、无证的正三轮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依法给予罚款、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

二、严禁正三轮摩托车在市区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违者由交通部门责令停止车辆运行,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本市户籍原驾驶机动正三轮摩托车的下肢残疾人车主,可持残疾人证到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地点以现有正三轮摩托车每人置换一台新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

四、依法扣留的正三轮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统一处置;所置换的正三轮摩托车由各区区政府处置。

五、凡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结束——。

武汉市政府加强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板车等车辆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政府加强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板车等车辆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政府加强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板车等车辆管理的通告正文:---------------------------------------------------------------------------------------------------------------------------------------------------- 武汉市政府加强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板车等车辆管理的通告为保障本市城区道路畅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按照取缔无证、规范有证的原则,现就加强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板车等车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板车和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在本市江岸、江汉、乔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道路上行驶。

二、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其他规定,不得将车辆和牌证擅自转让他人。

无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人员,禁止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三、从事人力三轮车营业运输的,必须分别领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牌证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方准营运。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娱乐场所等主要公共场所门前和繁华街道停放车辆。

四、自用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时,必须悬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

禁止从事营运活动。

五、禁止外来暂住人口利用人力三轮车或两轮、三轮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城区生产、拼装、销售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

七、本市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区和黄陂、新洲县所在城关镇(街)比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辖区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证,不准跨区、县行驶。

确因运输蔬菜需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道路通行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八、禁止悬挂外地牌照的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城区道路上行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内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交通管理的通告-长府发[1993]4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内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交通管理的通告-长府发[1993]4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内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正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城区内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3年6月29日长府发〔1993〕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我市城区内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的交通管理,整顿交通秩序,加快我市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建设步伐,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从事城市客运。

对目前从事违法客运的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现有已领取号牌并办理了货运手续的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必须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指定的运输市场停放。

三、残疾人专用车,应凭残联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只准作为残疾人代步工具,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准载客、载货;严禁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从事违法营运的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公安部门可以没收其营运车辆。

五、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发自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彻底取缔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电瓶车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彻底取缔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电瓶车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彻底取缔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电瓶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四政函[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彻底取缔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电瓶车的通知(四政函〔2014〕145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轮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四政发〔2013〕18号)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市区开展了三轮车专项整治、取缔非法营运三轮车行动。

经过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残联联合执法队伍5个月的共同努力,三轮车专项整治宣传发动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巩固提高阶段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专项整治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市区街路三轮车明显减少,大部分残疾人三轮车从业人员得到安置。

从2014年6月1日起,三轮车专项整治转入严查严打阶段,联合执法队伍将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全面彻底取缔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电瓶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集中开展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宣传从2014年6月1日起,利用1个月时间,集中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使全面彻底取缔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电瓶车的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妥善安置残疾人三轮车从业人员全力解决好残疾人三轮车从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和基本生活问题。

2014年6月底前将所有响应政府号召、符合就业条件、有劳动能力的三轮车从业人员全部安置到社区公益岗位或其他适当岗位工作;符合纳入低保政策的纳入低保范围,符合调高低保标准政策的调高标准,确保残疾人三轮车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全面彻底取缔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电瓶车从2014年7月1日起,市区将全面彻底取缔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电瓶车。

严禁三轮车、四轮电瓶车以任何理由非法载客营运。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梅州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违法行为的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梅州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违法行为的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梅州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违法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梅市府[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梅州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违法行为的通告(梅市府〔201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为保障梅州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提升世界客都的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县城,下同)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和对象本次整治行动针对梅州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违反规定通行或停放,以及在三轮车车身乱拉乱挂、乱贴广告等违法行为。

二、整治时间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至2012年2月6日为自行整改阶段;自2012年2月7日起为强制规范阶段。

三、整治要求(一)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至2012年2月6日,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自行对非法加装的动力装置进行拆除,对已破损的车篷进行更换,对影响市容市貌乱拉乱挂、私自张贴的车身广告等设施进行清理,恢复车辆原状并保持车容整洁。

市公安交警、市交通执法、市城管支队等部门将联合上路巡查,对发现的客运人力三轮车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并进行登记;市工商联合公安部门对非法从事加装动力装置和改装人力三轮车的商店、维修店(厂、场)等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或超越许可事项经营的商店、维修店(厂、场)等,截断非法改装的源头;各新闻媒体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广泛的宣传。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6•【字号】通告[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通告[2006]2号)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区道路严禁无牌、无证人力三轮车行驶,上路行驶及在有关场所停放的无牌、无证人力三轮车,一经查获,予以取缔。

二、鹿城、龙湾、瓯海三区领有牌证的人力三轮车分别在各自行政区域道路行驶,不得加装动力装置,违者应留置车辆。

三、车牌上标有“郊区”字样的鹿城区人力三轮车不得进入市区中心区行驶(汤家桥以西,温州大道以北,过境公路、鞋都大道以东,瓯江以南范围道路,含以上道路),违者应留置车辆。

四、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市区部分道路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

人力三轮车违反禁令标志在禁止通行区域或时间通行的,应留置车辆。

五、车身上标有“夜”字样的鹿城区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违者应留置车辆。

六、无照从事制造、销售人力三轮车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伪造及使用伪造的人力三轮车车牌、车证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获,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市区有牌证的人力三轮车所有人使用伪造的人力三轮车车辆、车牌、车证的,或骗领车辆、车牌、车证的,一律予以取缔车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人力三轮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车站、码头、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已施划专用泊位的除外),不得停车,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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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取缔通告
取缔意思是命令取消或禁止,三轮取缔通告该怎么写呢?下面给大家带来三轮取缔通告,供大家参考!
三轮取缔通告范文篇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区交通管理,依法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打击非法载客营运行为,积极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枝江城区范围内依法取缔三轮车非法营运。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对象
凡在枝江城区行驶运营的正三轮客运机动车均属取缔对象。

从20xx年12月1日起,枝江城区东起金山大道、西至东干渠、南起沿江大道、北至沪渝高速公路范围内禁止正三轮客运机动车通行。

二、补偿和安置办法
枝江城区范围内禁止正三轮客运机动车通行后,对城区20xx年10月1日前购买车辆并登记在册且在20xx年11月30日前停运交车的残疾人自驾三轮车车主,实行补偿和就业安置。

具体政策为:
(一)回购车辆。

凡属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户籍、办有本人牌证的残疾人三轮客运机动车车主,统一按购车发票原价回购其车辆。

对不属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户籍的,一律劝返回各自所在镇按相关政策予以安置。

(二)转岗安置和补助。

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车主,
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合适的工作岗位后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工资待遇(20xx年为每月1020元),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

同时,在转岗安置期间,对重度残疾人车主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中轻度残疾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三)社会保险。

为切实解决残疾车车主的后顾之忧,鼓励残疾人车主积极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原已参加各类保险的,不重复参保。

没有参保的,按公益性岗位相关要求参保。

对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车车主,给予每位车主5000元的参保补助。

上述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车车主家庭,镇、街道及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

(四)凡被取缔残疾人三轮车车主已购置新型助残车的,一律不得从事载客营运并签订承诺书。

否则,取消转岗安置、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

三、实施时间
凡属本通告范围内的残疾人三轮车车主,应于20xx年11月30日前主动交车回购,逾期未交车的,取消补偿和安置。

禁行范围内利用三轮车和助残车非法载客营运的,一律由公安、交通部门暂扣其车辆60日,并依法给予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市公交客运管理处。

办公电话:45011xx。

特此通告
年11月19日
三轮取缔通告范文篇二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改善市容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将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客运三轮车全部予以取缔。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缔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客运三轮车。

二、取缔时间:自20xx年4月26日起,全区范围内所有客运三轮车全部退出营运市场,持有营运证照的客运三轮车由有关部门撤回行政许可、核销相关手续;对无证营运的非法客运三轮车,由各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补偿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范围内持有营运证照的客运三轮车实施补偿。

1、补偿对象。

隶属于唐山市通达客运公司古冶分公司管理、营运证照齐全的客运三轮车。

2、补偿标准。

由唐山市通达客运公司古冶分公司参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确定。

3、补偿安置程序。

客运三轮车车主持本人身份证及唐山市城建管理监查大队古冶中队发放的客运三轮车营运证照,经公示无异议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到指定地点交回车辆申领补偿。

四、申领补偿时间:20xx年4月26日至5月6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超过规定时限,视同自动放弃补偿。

五、公示及申领补偿地点:唐山市通达客运公司古冶分公司。


址:古冶区永盛路12号。

联系电话。

六、20xx年5月6日以后全区范围内禁止所有客运三轮车营运,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扣、没收。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年4月24日
三轮取缔通告范文篇三
《关于禁止电动三轮车在中心城区行驶的通告》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及人力三轮车、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心城区正常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列》、《四川省城市市容和坏境卫生管理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电动三轮车在中心城区行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三轮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力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

二、中心城区电动三轮车禁行区域:眉州大道以南,铁环路、一环路、一环西路以东,一环南路以北,湖滨路以西(含以上道路)。

三、对违反本通告进入禁行区域行驶,不能提供合法证明(车辆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暂扣其车辆,在规定时间内不来接受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对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给予最高200元的罚款。

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相关
部门处理。

四、对违反本通告进入禁行区域行驶,从事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车,交通运管部门将依照《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列》给予最高20xx 元的罚款。

五、对违反本通告进入禁行区域,在城市道路上停放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实施处罚。

六、对已取得中心城区人力三轮车合法营运资格,驾驶电动三轮车进入禁行区域的,一律查扣。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人力三轮车营运资格。

七、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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