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瓶充装管理暂行办法(2005.9)

合集下载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模版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模版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检查工作,保障充装品质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气瓶充装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充装检查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气瓶充装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气瓶充装检查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气瓶充装检查流程第六条气瓶充装检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场查验、清洗、充装、密封、检验、贴标、包装、仓储、运输。

第七条进场查验应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标识清晰度检查、阀门是否完好检查、防护帽是否完好检查等。

第八条清洗步骤应包括外部清洗和内部清洗,确保气瓶表面和内部没有污垢和杂质。

第九条充装前需进行充装介质的检查和确认,确保充装介质与气瓶的相容性。

第十条充装应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和充装方法进行,严禁超过充装压力和充装量。

第十一条充装完成后,应对气瓶进行密封,确保充装介质不泄漏。

第十二条检验步骤应包括气瓶表面和阀门的部分检查,以确保气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检验完成后,应在气瓶上贴上符合规定的质量标识。

第十四条包装工作应根据气瓶的种类和特点,采取适当的包装方式,确保包装的安全和稳固。

第十五条仓储和运输中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范,确保气瓶不受损坏和泄漏。

第三章气瓶充装检查人员要求第十六条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工作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第十八条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知识更新,保持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应保护好个人安全,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备,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充装检查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气瓶充装管理,保障气瓶充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及对气瓶充装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气瓶充装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和对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县(区、特区、市)质量技术监局(以下简称市级、县级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取得与充装介质相应的立项、布点、选址,以及符合设计、建设、防雷电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或验收意见;(三)具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及安全设施(包括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堵漏装置等),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气瓶;(四)具有与开展充装相适应的持证管理人员、持证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充装人员,且持证人员不得在外单位兼职;(五)具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六)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低于下列要求:液化石油气瓶5000只,溶解乙炔气瓶2000只,永久气体气瓶2000只,液化气体气瓶500只;(七)申请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储存能力不低于50m3,储罐数量不少于两个,配备有相应的抽真空及残液处理系统,并有独立的残液罐;(八)建立有气瓶电子档案及气瓶技术档案。

第六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一)《贵州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档;(二)工商营业执照(新取证还未取得营业执照单位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的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单位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新取证单位应提交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对应充装介质的立项、布点、选址等批文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的证明;换证单位应提交原充装证副本(附有四年年度监督检查结论)、气瓶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不生产气体单位除外);(五)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公司进行气瓶充装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第二章充装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充装前应检查气瓶的状况,包括瓶体、瓶阀、瓶帽等是否完好,瓶内压力是否正常,瓶身是否有泄漏等。

第六条充装前应检查充装设备是否正常,包括压力表、流量计、阀门等是否完好,充装设备是否经过定期检验。

第七条充装前应对充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了解气瓶充装安全知识,掌握充装操作技能。

第八条充装前应制定充装方案,包括充装气体种类、充装压力、充装量等,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充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充装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充装方案进行充装。

第十条充装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充装设备的工作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充装,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充装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气瓶的压力,确保充装压力不超过气瓶的额定压力。

第十二条充装过程中应对充装气体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充装气体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充装后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充装后应检查气瓶的充装情况,包括充装量、充装压力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充装后应对气瓶进行标记,包括气体种类、充装量、充装日期等。

第十五条充装后应将气瓶放置在安全的地方,远离火源、热源等。

第十六条充装后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

第五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包括气瓶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口罩等。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理。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贵州省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贵州省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贵州省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黔质技监特函[2010]53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0.08.04【实施日期】2010.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贵州省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黔质技监特函[2010]532号)各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气瓶充装站、检验站: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0]638号)(以下简称总局[2010]638号,详见附件)要求,结合我省气瓶安全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我省气瓶充装站和气瓶检验站(以下简称两站治理)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年的有关工作要求,消除气瓶安全隐患,遏制气瓶事故,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目标(一)打击无证充装、无证检验的违法行为,清理不符合充装、检验许可条件单位,从充装环节和检验环节夯实气瓶安全基础;(二)打击改装气瓶、充装应报废气瓶、充装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以及非自有产权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落实以气瓶充装站为气瓶安全主体责任的气瓶固定充装制度,坚持对到使用年限气瓶、检验不合格气瓶等应报废处理的制度。

同时,要在2011年10月1日完成护罩可拆卸液化石油气瓶全部退出充装并报废处理的工作;(三)规范充装站行为,建立充装站履行气瓶充装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四)规范检验站行为,建立检验站履行检验责任的长效机制;(五)建立健全信息流通共享机制,形成消除安全隐患、打击非法行为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三、治理依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使用登记规则》、《车载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气瓶充装、检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五)《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六)《关于开展我省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黔质技监特函[2009]485号)(以下简称省局[2009]485号);(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责任落实实施气体充装及气瓶检验有关记录的通知》(黔质技监特函[2。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_模板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_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气瓶充装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气瓶的充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氧气瓶、氮气瓶、二氧化碳瓶、乙炔瓶等。

第三条气瓶充装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规定,确保充装质量,保障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气瓶充装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气瓶充装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气瓶充装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气瓶充装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气瓶充装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质,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气瓶充装前,必须对气瓶进行检查,确保气瓶完好无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充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充装规程,严格按照充装压力、充装速度等参数进行操作。

第九条充装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条充装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性能稳定。

第十一条充装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条件,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气瓶充装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建立气瓶充装档案,包括气瓶基本信息、充装记录、检验报告等。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五、气瓶充装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气瓶充装事故,应立即停止充装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过程中,应保护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事故原因得到彻底查清。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气瓶充装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准。

贵阳市燃气气瓶(车用气瓶)充装单位

贵阳市燃气气瓶(车用气瓶)充装单位
一般
2·4
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单位,消防设施,消防给、排水及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检修;消防设施经检查合格
一般
2·5
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是否定期检验及校检
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定期检验校验报告在有效期内,爆破装置定期更换并有记录
关键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
项目类别
与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或者气体消费者签订协议;对用户(含气体经销单位)进行气体及气瓶安全技术知识、法规和标准等方面培训
关键
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有一名经培训的具有工程师职称(不含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技术负责人;有一名持证的专职安全管理员;每班至少有两名持证的气瓶充装操作人员,至少有一名持证的检查人员,且检查人员不得兼任充装人员;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掌握相应知识,能操作相应检验设备和仪器。以上人员均要签订劳动合同,并有社保缴纳凭证。
检查要求
项目类别
检查情况
2、内 部 管 理
2·1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与气瓶充装质量有关管理制度能否认真执行。
及时收集与气体充装项目相适合的最新国家法规、标准及技术资料。气瓶充装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自查见证材料齐全 。
关键
2·2
充装计量、监测、报警仪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检定。
压力表定期检定记录及检定标签;称重衡器定期检定记录及检定标签;易燃、有毒气体的浓度报警装置数量及位置符合规定要求,有定期检定记录。
关键
2·3
可燃、助燃气体充装单位电气防爆、防雷和防静电设施是否定期检验、检修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一、总则气瓶充装是指将空气或其他气体充装至气瓶内,使气瓶获得一定的压力,以便用于生产、工艺或使用的工作中。

为了确保气瓶充装工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权限分工1.气瓶充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气瓶充装的相关规范、制度和流程;指导和监督充装操作;负责对充装设备和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

2.充装操作人员: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负责具体的气瓶充装操作,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3.内部审核人员:负责对充装工作进行定期内部审核,以确保充装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三、设备管理1.充装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

2.充装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3.充装设备的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四、气瓶管理1.气瓶应具备相应的压力容器证书和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2.气瓶的存放应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严禁将气瓶放置于易燃易爆物品附近。

3.充装前,对气瓶进行外观和阀门等部件的检查,确认无明显损坏和泄漏后方可充装。

4.充装后的气瓶必须标识清晰,包括充装日期、物品名称、充装压力等信息。

五、充装操作1.充装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手套、护目镜等。

2.充装操作前必须将气瓶固定好,防止气瓶倒塌和破损。

3.充装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全程监控充装操作,确保充装过程安全可靠。

4.充装结束后,必须进行泄漏检测和阀门封闭,确保充装的气体不泄漏。

六、事故处理与应急措施1.发生气瓶充装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充装操作,排除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在气瓶充装过程中,如发现气瓶有明显异常或异常声音,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并进行检查和处理。

3.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使用灭火器等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以保障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培训与考核1.充装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2.定期组织充装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知识考核,确保其专业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为了确保气瓶充装的安全性和牢靠性,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订立了以下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1.充装人员(1)充装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试,具备充装技能和操作本领资格。

(2)充装人员应常常更新充装操作规程和安全学问。

(3)在充装操作期间,充装人员必需全身心地投入到充装工作中,禁止有任何的娱乐活动或者通讯。

2. 充装前检查(1)充装前必需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如有凹陷、变形、裂纹、划痕等缺陷,不得充装。

(2)检查气瓶钢印标识,确认适用气体和充装压力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使用检漏剂和仪器,检查气瓶螺口、管道接头、阀门等部位是否漏气。

(4)检查充装设备、仪器,确保良好状态,放置正确,无漏气,无损坏,能够正常工作。

3. 充装操作(1)依据适用标准和规定,合理选择充装流程和充装设备。

(2)在充装前应将气瓶放置于安全区域外,如有必要,可以备妥水帘或其他保护措施。

(3)在充装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充装操作规定,确保气瓶内部压力和温度的安全。

(4)在充装过程中,应配备检漏器和仪器,确保气瓶和管道系统不漏气。

4. 充装后检查(1)充装后适时关闭充装阀门,放置气瓶并进行标识。

(2)检查气瓶表面是否有渗漏,如有必要,进行泡沫检漏或者水洗检漏。

(3)检查气瓶内部压力和温度是否正常,如有必要,进行压力测量和温度测量。

(4)气瓶充装后,应在相应的纪录表上注明充装时间、重量、充装压力、充装气体等信息。

5. 管理要求(1)建立充装设备和气瓶的档案和台帐。

(2)定期对充装设备和检测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工作正常。

(3)实行气瓶进出库管理制度,对气瓶进行档案管理。

(4)整理和保存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记录,纳入气瓶安全管理系统。

综上所述,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是很关键的细节工作,也是行业中的一项基本安全操作,需要充分重视,提高充装人员的技能和素养,确保气瓶充装工作的安全和牢靠性。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人常备[2015]1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7.31【实施日期】2015.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01年1月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燃气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管理。

燃气自供企业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经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燃气行业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障供应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燃气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燃气发展规划及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气瓶充装气瓶检验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气瓶充装气瓶检验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气瓶充装气瓶检验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气瓶充装气瓶检验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气瓶充装单位、各气瓶检验机构:现将《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气瓶充装气瓶检验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下发你们,请结合近期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要求一并落实。

2013年7月15日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气瓶检验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截至2013年6月1日,我省注册登记气瓶165万余只,充装单位244家(308项),气瓶检验机构24家(26项)。

根据我局2013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内容,以及2013年深化“打非治违”行动、“隐患排除年”活动、“本质安全年”活动要求,我局定于2013年7月15日至9月30日,开展气瓶充装、气瓶检验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气瓶两站治理)工作。

现结合近期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批示、要求,特制定本方案,落实气瓶两站治理工作。

一、治理目标(一)夯实气瓶两站基础,提高两站履行安全责任的能力。

(二)理清气瓶数量,掌握气瓶的基础数据及安全基本状况。

(三)落实气瓶定期检验责任,提高气瓶安全保障能力。

(四)严厉打击气瓶两站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气瓶安全隐患。

(五)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批示和工作要求。

(六)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实施前的普法教育工作。

二、治理依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使用登记规则》、《车载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气瓶充装、检验涉及的安全技术规范;(四)《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五)《气瓶充装安全技术条件》、《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等气瓶充装、气瓶检验涉及的国家标准;(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等一系列关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国务院、省政府文件。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MGTC-QP-02-2013气瓶充装管理制度版次02/2013编制:审核:批准:××××控股有限公司液化气站2013 年1 月19 日颁布2013 年1 月19 日实施目录1 气瓶建档、标识、按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2 安全管理制度3 用户信息反馈制度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及定期检验制度5 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定期校验制度6 气瓶检查登记制度7 气瓶储存、发放制度8 资料文件管理制度9 质量记录管理制度10 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11 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12 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13 事故上报制度14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练制度15 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16 液化石油气气质分析报告管理制度第一节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对气瓶的管理,保证气瓶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的安全,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气瓶建档、标识、按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气站用于经营的所有气瓶。

3、基本要求3.1气瓶建档3.1.1所有的气瓶,必须建立档案,气瓶的档案必须和气瓶的合格证有关内容一致;3.1.2各种气瓶的档案要按气瓶的分类分别建档。

3.1.3建档的气瓶,必须项目清楚、准确无误。

3.2标识3.2.1气瓶必须标识清楚,充装介质识别标记的气瓶外表涂色和字样应符合GB7144-1999。

3.2.2对于给专用厂家使用的气瓶,要喷专用瓶有关内容,作为区分。

3.2.3气瓶的编号,要和气瓶档案的编号一一对应。

3.2.4作为气瓶检验年限的标识要清楚,以便于对于是否超限做出明确的判断。

3.3气瓶的定期检验3.3.1各类气瓶要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已到检验周期的气瓶,未经检验,不得进行充装。

3.3.2经周期检验和提前检验的气瓶,要在原登记档案中,重新填写检验日期,经检验报废的气瓶,要填写已报废,作为说明。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10-5-21)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发布日期:2004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8日)修改1、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一款“燃气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到省、州、市(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管道供气能力在5000户以上或储气规模在200吨以上的燃气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经营许可证;(二)管道供气能力在5000户以下或储气规模在200吨以下的燃气企业,向州、市(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经营许可证。

”第二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

”3、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燃气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4、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州、市(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四款:“州、市(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5、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燃气企业及燃气工程供应站(点)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采取了保护用户利益的措施;(二)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

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充装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及混合气体等。

每个充装单位应当设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工程师职称(或按技术工作年限相当于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管理
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非车用气瓶充装站,充装单一介质气体时,充装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充装介质类别超过2类(含)或同一类别气体介质超过2种(含)时,充装作业人员不少于4名、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至少有2台(含)液化石油气储罐,且有残液回收装置;其它介质气瓶充装单位储存介质的能力应与其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相适应。

充装单位所有具备充装功能的加气设备,均应按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体系建设要求,建立本单位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并预留和监管部门数据对接的端口,实现与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的有效对接、互联互通。

气瓶的颜色标记、警示标签清晰,符合相关规定;自有产权(或托管)气瓶数量超过2万只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经当地市级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办理了使用登记的气瓶上涂敷本充装单位专用的颜色标志。

气瓶充装、销售、检验等环节已全面实现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的充装单位,其对应的可追溯信息记录,可以替代纸质版充装前(后)检
查记录、充装记录等,追溯信息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气瓶充装及充装前后安全检查等记录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一,气瓶填充后岗位责任制一,总经理1,工作职责:(1)全面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生产和管理工作,公司全面负责生产安全。

(2)落实有关国家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建立公司的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系统的正常运行。

组织制定和修订“质量管理手册”的实施,任命系统负责人。

(4)确保安全设施齐全完整。

(5)组织安全和质量责任评估,实施安全和质量奖励和惩罚。

2,权限:(1)总经理是生产经营管理的最高级组织者,拥有最高的公司人员,资金,物资管理,部署和协调能力。

(2)授予质量管理手动,任命质量管理体系人员。

(3)批准安全和质量责任评估。

二,生产经理1,工作职责:(1)按照授权总经理协调日常生产,管理和管理事务,负责总经理。

(2)具体实施公司生产,经营原则和计划。

(3)掌握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知识,实施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测量,标准,安全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具体实施生产安全系统的责任。

(4)严格执行和组织实施现场管理系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安全运行。

(5)具体实施安全质量责任考核。

三,技术负责人1,工作职责(1)负责公司灌装工艺,设备操作等技术管理工作,储气,灌装业务安全技术的过程是负责任的。

(2)负责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测量,专用设备,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实施。

(3)组织制定和修订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程序和质量管理手册。

(4)负责并督促安全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指导系统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5)批准安全技术方案,设备,设备,定期检查(核查,校准)方案。

(6)负责安全,保安等行政部门的工作联系和接待。

2,权限:(1)安全技术计划,安全技术程序,设备,设备,定期检查(验证,校准)计划的批准。

(2)审查质量管理手册和安全责任评估。

(3)人事任用制度,工作质量评价有表决权。

(4)违规,非法操作被拒绝对。

四,瓶检查责任人1,工作职责:(1)负责缸内填充前的检查,填充后的检查工作,并填写检查工作的过程。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一、管理目的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加强气瓶充装管理,规范充装作业流程,制订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气瓶充装作业的单位。

三、管理要求1. 充装人员的素质要求1.具备从事充装作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熟悉气瓶的种类、结构、性能、用途和充装要求;3.具备正确识别气瓶状态和判断充装质量问题的能力;4.具备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意识。

2. 气瓶充装设施要求1.具备相应的气瓶充装设备和仪器,确保充装量精确;2.气瓶充装设施应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保证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气瓶充装设施应符合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

1.按照充装方案进行作业,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2.对于气瓶内壁有油污、锈蚀、异物等情况,应进行清洗和处理,并确保干燥无水;3.充装作业中不得随意更换充装管路或操作方法;4.充装作业完成后,应将气瓶标识清晰,确保气瓶能够被追溯到充装单位和时间。

4. 气瓶充装质量检验要求1.气瓶充装质量检验应由专业测试机构进行;2.检测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充装质量进行检测;3.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气瓶,应进行处理并追溯充装过程;4.充装单位应有充装质量检测记录并保存备查。

四、管理措施1. 充装人员管理1.对气瓶充装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保证其技能和素质符合标准;2.对气瓶充装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充装作业;3.对充装人员的工作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气瓶充装设施应符合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检测,确保设施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2.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气瓶充装设施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督,确保设施符合要求。

3. 气瓶充装作业管理1.对充装作业人员的操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规范的操作进行纠正并进行督促;2.对充装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3.检查气瓶的标识是否清晰明确、方便追溯,以确保安全生产。

4. 气瓶充装质量检验管理1.实行“先检测,后发放”原则,确保充装合格的气瓶;2.对检测不合格的气瓶进行记录并进行处理。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一、编写规章制度的目的和范围目的:为确保气瓶充装作业的安全性,规范气瓶充装人员的操作行为,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和社会事件的发生,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空气等环保型气体的充装作业。

二、制定程序制定程序如下:1、明确编写规章制度的目的和范围。

2、调查、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政策规定。

3、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内部的气瓶充装作业流程、设施设备、人员素质、作业标准等进行调查和论证。

4、制定本规章制度的各项内容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岗位的意见。

5、组织广泛的宣传和培训,使所有涉及气瓶充装作业的员工都能够清楚掌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

6、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和提高。

三、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相关法律法规:a、《劳动合同法》b、《劳动法》c、《劳动保障监察条例》d、《行政管理法》e、《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f、《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液化石油气瓶安全技术规程》2、公司内部政策规定: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b、企业管理制度c、岗位职责相关规定d、培训考核制度e、安全奖励制度f、安全事故处理制度g、内部监督制度四、制定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1、气瓶充装工作安全规定范围: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空气等环保型气体的充装作业。

目的:为确保气瓶充装作业的安全性,规范气瓶充装人员的操作行为,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和社会事件的发生,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内容:a、气瓶充装工作岗位管理规定b、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c、气瓶充装质量检查规定责任主体:a、气瓶充装岗位工作人员b、气瓶充装岗位监督人员执行程序:a、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岗位上气瓶充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黔府发[1996]4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02.07【实施日期】1996.0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年—2010年)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6]4号1996年2月7日)现将《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以下简称“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与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充装、销售、使用,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燃气设施和加工及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及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

公安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燃气消防监督。

工商、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保证质量、保障供气。

第五条燃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标准。

凡含有苯、甲醇等有害人体健康的新型复合燃料,未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鉴定,不得作为民用燃料使用。

第六条属垄断性的燃气销售价格、经营中的重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及时报告损坏燃气设施和燃气事故隐患的义务。

对有功人员和成绩显著者,燃气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应结合所在城市的资源优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气瓶充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气瓶充装管理,保障气瓶充装安全和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瓶是指正常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除外)。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气瓶充装的申请、受理、评审、许可和监督。

第四条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受理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发证和全省气瓶充装的统一管理,。

市(州、地)、县质量技术监局负责对本辖区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新成立的有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具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及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五)建立有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六)拥有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低于下列要求:液化石油气站1000只,溶解乙炔气站500只,永久气体充装站800只;
(七)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储存能力不低于50m3,储罐数量不少于两个,并配备有相应的抽真空及残液处理系统,有独立的残液罐;
(八)配备有计算机,并建立气瓶电子档案。

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申请许可,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一)《贵州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人授权书(若申请单位为法人授权的组织)原件;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气瓶电子档案;
(五)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记录,必备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资料目录等;
(六)申请延续许可的单位还应提供许可证有效期间各年度的《贵州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七条省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发出《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自收到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省质监局确定的技术机构或中介组织内约请一个进行鉴定评审。

第九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应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明确有关评审要求。

申请
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评审指南自评后,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现场鉴定评审预约。

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工作安排一般不应当超过3个月。

第十条现场评审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鉴定评审机构在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前,应通知省质监局指派安全监察员监督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自出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送达省质监局和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鉴定评审机构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确认,于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确认报告。

并于出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省质监局和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质监局提出,省质监局视具体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或指定鉴定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第十三条省质监局应当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或整改确认报告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届满时,气瓶充装单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

对审查合格的,省质监局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效期届满后,未获批准,仍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视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气瓶充装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市(州、地)质监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作出年检记录和年检标记。

对年检中发现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处理意见报告省质监局。

对年检不合格的,应责令其停业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省质监局吊销充装许可证。

各级质监局应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充装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在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市(州、地)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气瓶充装情况及气瓶电子档案。

各市(州、地)质监局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本辖区内持证气瓶充装单位有关情况。

省质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

第十七条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省质监局备案;单位名称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质监局申请更换许可证;充装场地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充装许可。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在批准的范围内,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和鉴定评审结论全面负责。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或重大质量问题的,取消其鉴定评审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原《贵州省气瓶充装站资格许可条件》(试行)、《贵州省<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