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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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老龄事业发展
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22
【实施日期】2008.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业经县政府2008年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2006-2010年)
为加快推进我县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并依据国家和省市老龄事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全省“牧业强县、旅游大县、生态名县”目标,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继续完善老年保障制度,加快老年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为老服务体系,立足基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经费保障和自身建设,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建立制度化的投入机制,在发展社会事业过程中,把老龄事业纳入全县整体发展统筹规划,重点组织推进落实。

(二)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城镇和农村老龄事业的关系,统筹城乡老龄事业发展。

在稳步推进城镇老龄事业发展的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重视和发展农村老龄事业,在项目摆放和资金投入上给予倾斜和扶持。

(三)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正确处理发展老龄事业和代表老年人根本利益的关系。

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切实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办实实在在的好事实事,既要关心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又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关系。

坚持政府主导,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充分运用市场资源配置优势,调
动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发展目标
加强政策研究,强化制度建设,努力建立完善一整套科学有效的老龄事业发展政策法规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和综合救助制度,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坚持居家养老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同步发展,初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主,以社会养老为辅的多元化养老模式。

探索建立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建立完善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四、发展重点
“十一五”期间,全县老龄事业发展重点解决全县老龄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逐步形成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

初步建立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保健、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网络,改善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把全县老龄事业推向一个全面发展阶段。

到2010年,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走上社会化、产业化、法制化的轨道,形成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要求的社会养老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老年服务体系,使全县老龄事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确保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逐年提高。

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劳动等部门要加强养老保险征缴工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覆盖面,确保参加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随当地经济发展逐年提高。

要加强老干部工作,确保老同志政治、生活两项待遇。

将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老年人优先全部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在医疗、法律援助等方面,进行救助保障,切实改善他们的生活。

2010年,全县城镇老年人基本实现“老有所养”。

改革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十一五”期间,要加快构建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可试行政府补助,社会保险和家庭养老的农村养老新模式。

到“十一五”期末,力争有15%左右的老年农民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多种形式实现养老或补充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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