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工程沟槽开挖安全施工作业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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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测项目应齐全,监测范围应覆盖沟槽开挖影响面,监测 点布置科学合理,数量足够,监测频率满足要求,监测精度满足 规范要求,监测数据真实全面。
3.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报告最新 监测结果。
第三章 沟槽开挖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勘查施工场地地质 勘查作业前,会同建设、监理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地下 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落实;书面向地下管线相关权属单 位告知勘探点坐标信息。 勘察报告应当对沟槽支护结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沟槽 施工对相邻设施的影响、开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 提出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水务工程沟槽开挖安全施工作业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水务工程沟槽开挖施工安全管理, 规范沟槽开挖作业安全行为,预防和控制沟槽坍塌等事故的发生, 避免沟槽施工破坏供水、排水、燃气、电力、地铁、通信等管线 及其附属设施,确保生命安全和沟槽周边环境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 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深圳 市水务工程沟槽开挖作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水务行业正本清源、雨污分 流、水环境综合整治、给排水管网等水务工程施工涉及的沟槽开 挖作业(以下简称“沟槽开挖作业”)。 第三条 沟槽开挖作业的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场地工程 地质和水文地质的条件、地下管线、沟槽开挖深度、施工条件、 周边环境等,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 第四条 沟槽开挖作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 除应符合本指引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 准的规定。
3.监督施工单位沟槽开挖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 底,检查作业部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沟槽开挖作业部位现场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5.对地质条件复杂、临近地下管线等重要施工部位须采取安 全旁站监理,及时发现施工安全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6.组织沟槽开挖作业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安全事故隐患。
5.认真开展沟槽开挖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作业培训和安 全技术交底。
6.沟槽开挖作业前,检查作业环境、作业程序、支护措施、 安全通道及救援器材等。
7.保证沟槽开挖作业安全措施费用投入,安全防护设施和个 人防护用品等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8.沟槽开挖作业时,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确保工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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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和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9.定期排查沟槽开挖作业安全隐患,及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4.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并留存记录。 5.组织检查沟槽开挖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 抢险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按要求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 调查。 7.通过不良行为认定及履约评价等及时处理参建单位违反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
4.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技术交底,定期到工地现场进 行查勘,协助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第七条 设计单位职责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 中明确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 的措施。
3.编制沟槽开挖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等, 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辨识与管控沟槽开挖作业危险源,建 立危险源管理台账,重大危险源应在施工现场公告。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编制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图 放坡开挖或进行坑壁支护、管线保护,并严格执行“先支护(保 护),后开挖”,待支护结构达到强度后方可开挖。
3.沟槽开挖采取支护时,设计单位应进行沟槽支护专项设计, 提供沟槽支护施工图、节点详图及施工技术要求。若涉及地下管 线等设施,应进行地下管线保护设计。
4.沟槽开挖范围临近建构筑物时,设计单位应进行沟槽开挖 变形监测设计,提出监测布点、变形允许值等指标。
5.设计单位应结合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工况、作业流程等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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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支护结构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台风、 暴雨、周边动静荷载等对沟槽安全的影响。
第八条 施工单位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履行对分包单位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
7.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如发生事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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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应急抢险工作,按要求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条 监测单位职责 1.监测单位应针对沟槽特点和相邻设施现状,制定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经过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必要时还需与市 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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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职责
1.组织沟槽开挖施工危险源辨识和环境因素辨识、评估,提 出控制措施。督促设计单位开展沟槽开挖安全技术设计,督促施 工单位制定沟槽开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明确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列入工程概预算,按照施 工合来自百度文库约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资料、水文 观测资料、相邻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勘察单位职责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勘察, 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勘察文件中应说明地质条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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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并提出沟槽开挖支护结构形式、地下管线与 周边建筑物保护建议。
2.勘察点数量、布置、勘测深度、勘察指标和精确度应当符 合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3.勘察单位应对沟槽涉及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地铁、 通信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建构筑物基础等进行探测。
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帐。 10.组织沟槽开挖作业应急救援演练。如发生事故,及时启
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要求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配合事故调查。
第九条 监理单位职责
1.编制沟槽开挖作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 准后实施。
2.审核、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沟槽开挖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 案、应急救援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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