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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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创造毒品或者者滥用的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甲基苯丙胺类、羟亚胺类、麻黄碱类、苯基丙酮类、乙酰亚胺类、麻黄素及其衍生物等。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禁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管理第五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生产。

第六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经营。

第七条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储存。

第八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运输。

第九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使用。

第十条销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销毁。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清单2. 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申请表格3. 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部门联系方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 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非法创造毒品或者滥用的化学品。

2. 生产许可:依法取得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3. 经营许可:依法取得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4. 储存许可:依法取得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5. 运输许可:依法取得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6. 使用许可:依法取得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7. 销毁许可:依法取得销毁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艰难及解决办法:1. 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创造和滥用现象屡禁不止,监管难度大。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章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第三章经营第四章储存第五章使用第六章运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创造毒品或者贩运至境外用于制毒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分级以及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密封存放,并建立全程监管制度。

第三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环保工作。

第四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销售台账,采取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五条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储存区域内的安全和防火、防爆、防盗等工作。

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对于过期、变质或者损坏的易制毒化学品,应依法予以销毁或者处理。

第六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遵循安全、环保、合法原则,采取措施降低对人体、环境和设备的危害。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专职管理人员、确定专用作业区域,加强个人防护、防火防爆和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防止泄漏、损坏或者被盗窃。

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海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出口。

第二章生产第八条企业生产易制毒化学品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密封存放,建立领料、配料和消耗台账,保障全程监管。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控制规范进行管理和操作,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包装材料使用记录,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被非法窜改或者更换包装。

第三章经营第十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预防和打击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生产毒品和凯西激素的化学品。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分类、目录、许可证、注册登记、进出口管制、安全生产、流通监督和使用监控。

第四条建立容器标志标签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计量和库存监控,改进和完善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目录第五条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毒性程度、易制毒程度和用途,将其分为普通易制毒化学品、较易制毒化学品和非常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条国家制定或者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在目录外的易制毒化学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目录由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部门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许可证和注册登记第八条依法设立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制度,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许可。

第九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通过安全评估和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证并按期进行更新。

第十条生产、经营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许可证。

第四章进出口管制第十一条国家依法制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控制措施,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监管。

第十二条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申请进口许可证,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和报税。

第十三条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申请出口许可证,并同时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安全生产和流通监督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流通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应当标注警示标识,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防爆和泄漏的要求。

第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9.18【实施日期】2018.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毒性、易用于生产和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易制毒中间体化学品、易制毒药品与稀释剂及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国家实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极限管理化学品、特定管理化学品、一般管理化学品三类。

第五条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配备专业人员,遵守本条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六条国家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供应、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打击,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工厂、设施和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和批次管理制度,做好产品质量监控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工厂和设施的安全情况。

第八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在产品包装和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成分、危险性级别等相关信息,并在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使用和废弃的记录管理制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情况,如有废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全处理。

第十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发现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者,应当进行实名登记,确保销售对象的身份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开展采购、销售和储存等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领土内生产、销售、运输、存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活动,以及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的行为。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预制品和原料。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性和用途,划分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和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生产、销售、运输、存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有关申请、备案、登记、审批、审验等程序,获得相应的许可证、许可证明等法定证照。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标识进行包装、标志、标识,明示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性质、用途、危险性等信息。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无毒替代品,减少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责任制、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确保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易制毒化学品的风险合理转移。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化学及物理性质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及时。

第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销售经营者的责任第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责任制、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易制毒化学品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2、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

3、易制毒化学品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格、包装、生产厂家等,并据实进行登记,做到账、货、卡相符。

如资料与送货单据不一致时,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科作出相关处理。

4、检查包装是否残破、泄漏、封闭不严、包装不牢等,如出现上述情况,应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科作出相关处理。

5、检查储存量,根据库房面积、高度、货堆安全间距计算允许存放的数量,不得超量储存。

6、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使用班级的使用计划凭出库单出库,采取“双人发放,双人复核,双人领用”。

7、药品保管员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情况,管理台账要求完整、清晰,购买量、用量、库存量必须一致,做好盘存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向公安局缉毒大队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

8、使用班级要按需方法用易制毒化学品,确保按合法用处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包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非法产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9、严禁借用和赠送易制毒化学品。

10、逐日检查由药品保管员自查,遇有问题及时上报,检查要有记录。

11、按期检查、临时抽查由学校保卫科牵头会同药品保管员举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三章购买管理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口和进口
第三章生产和经营
第四章使用
第五章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本条例规定了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2.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制备毒品的化学物质,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国际禁毒公约中规定的毒品的前体化学品.
3.国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章出口和进口
第四章使用
第五章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附: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易制毒化学品:制备毒品的化学物质,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国际禁毒公约中规定的毒品的前体化学品.
生产和经营:指化学企业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及使用环节的管控管理.
使用:指企业在进行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
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的共同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执行.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国务院令:由国务院定期发布或者根据需要颁发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指国务院颁布的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及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麻醉药品:指具有镇痛、镇静、催眠、麻醉等作用的药品.
精神药品:蕴含着某些成份的药品,有临床医学效果和表现,多用于精神障碍、精神恐怖症、抽搐症、神经痛、头痛等治疗。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 是指可用于合成、提取、提纯毒品、致幻药及精神药物原料的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毒性化学品和监管化学品两类。

第三条国家实行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制度, 所有生产、经营、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 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滥用, 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销售、运输以及相关活动, 包括进口和出口。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第六条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应当具有经营所需的正当合法经营场所, 并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定;2.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应当具有经营所需的正当合法经营场所, 并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定;3. 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符合国家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照发放的主管部门在办理许可证申请前, 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并对审核结果作出书面评估。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申请,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内容和期限从事相应的活动, 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从事或转让、出租、借用许可证。

第三章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与销售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销售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备正当的用户资格和购买资格;2.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滥用;3. 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 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记录和报告工作。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指可以用于合成毒品的化学原料、溶剂、催化剂、催化剂前体物、中间体和辅助物,以及可直接供快速生产和提纯毒品使用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许可制度,依法设置准入企业名录,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五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部门和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化学品泄漏、飘散或者反应失控,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超出规定的产量、库存或用量,应当立即停产,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数量庞大,管理难度大。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入制度,设置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2. 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流通渠道复杂,监管难度大。

解决办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打击非法流通行为。

3. 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环节的监管和指导,推广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

4. 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运输情况较多,违法行为难以发现和打击。

解决办法: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的监管,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合作,加大对非法运输行为的查处力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一、总则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毒品的化学物质。

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等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易制毒化学品按照化学结构和用途可分为以下四类:1)酚类和酚醛类化合物;2)酰胺类化合物;3)酮类和醛类化合物;4)其他。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1. 生产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该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生产易制毒化学品。

2. 销售管理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到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药店购买,销售许可证只对获得该许可证的企业或药店负责,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企业应该持有相应许可证。

3. 运输管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必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运输,保证易制毒物品不会被盗窃、泄露或用于非法生产毒品。

4. 使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资质和资格,易制毒物品必须用于合法用途,严禁用于制造、生产毒品的非法活动。

四、处罚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犯罪形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等行政惩罚措施。

简要注释: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毒品的化学物质。

生产许可证:指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必须持有。

销售许可证:对获得该许可证的企业或药店负责。

运输许可证: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持有的许可证。

使用资质和资格: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资质和资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刑事责任: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整改:依法纠正错误、消除危害的行为。

行政惩罚措施:公共管理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决定的行为人或单位的一种惩罚措施。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整理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整理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整理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根据2014年7月29日公布的国务院令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五条修改。

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六条修改。

根据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条修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

对不起,我不能为您创建Word文档并提供最新修订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模板。

然而,我可以提供一份简要实施细则,其中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主要章节和内容,以及相关注释和法律术语的解释。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指南,具体的实现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实践而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合用范围第二节定义和缩写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使用第一节分类和分级1. 分类原则2. 分级标准第二节管理措施1. 注册登记2. 存储管理3. 运输管理4. 使用管理5. 更新和报废管理第三章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1. 管理制度2. 人员管理3. 安全培训和教育4. 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5. 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二节安全设施和装备1. 安全装备和设施的选择和布局2. 安全控制措施3. 废弃物处理第三节安全监督和检查1. 监督和检查机制2. 抽检和检验第四章运用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危(wei)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管理流程和措施1. 作业流程安全控制2. 防护设施和装备3. 应急措施4. 标识、包装和标签第二节安全监测和评估1. 监测和评估要求2. 数据分析和利用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一节违法行为1. 违法行为的定义和标准2. 非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第二节处罚1. 所涉及责任方2. 罚款和刑事处罚3. 再违法行为的处罚总结:1、简要注释如下:易制毒化学品:指能够通过简单的合成、提纯等方法制得的化学品以及作为其原料、中间体和溶剂的化学品,但不包括列入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

注册登记:指注册登记机构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登记和报告,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废弃物处理:指对实验室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的方法和措施。

标识、包装和标签:指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相应标示、包装和标签,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和使用。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领域的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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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贮存、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购买、贮存和使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挪作它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贮存
1.公司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库,按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任何部门不准私设易制毒化学品库。

任何个人不得携带易制毒化学品擅自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2.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库保管工作由生产计划部、二车间共同承担。

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制度。

3.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凭证和批件要妥善保存,不准涂改或销毁。

4.易制毒化学品库内不准存放其它物品,在库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保证帐、物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

5.易制毒化学品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四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的管理规定,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

二、领取和发放
1.易制毒化学品领取和发放必须有两人同时进行。

领取易制毒化学品,应由领用人填写“三友冶化易制毒化学品申领单”,经车间主任和生产计划部负责人签字后,指定双人领取。

2.易制毒化学品领取后由各车间保管员登记在册并负责保管发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三、使用管理
1.未经公司生产计划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

2.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人员必须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操作。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两人以上操作。

3.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要有详细记录,发现易制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必须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再由部门领导上报到生产副总处。

四、使用后的处理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液、废气等,由使用部门负责处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

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通过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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