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批示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宁党办[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2]46号2002年5月31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公厅,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
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9号)精神,针对我区当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的突出问题,提出落实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继续坚持“抓改革不抓稳定不行,抓稳定不抓信访不行”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新时期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把做好信访工作当成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做好信访工作,层层加以落实,切实维护好我区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二、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即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有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统筹兼顾,齐抓共管;分管领导直接抓,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其他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分工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宁党办〔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8日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精神,全面加强新时代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提升全区科普能力和全民科学素质,促进科普事业蓬勃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坚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以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为目标,以加强科普能力建设为重点,推动科普工作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化协同、数字化传播、规范化建设、区域化合作的新时代科普生态,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价值引领。
突出科普工作政治属性,强化价值引领和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在全社会营造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5•【字号】宁政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发[2003]22号2003年2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总则一、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做到依法行政,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宁政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2013年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四、常务会议成员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特邀顾问和秘书长组成,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并主持。
必要时,主席可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议题,可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六、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
七、常务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办公厅政务处负责会务承办,政府督查室及有关秘书处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2.02.21•【字号】宁党办[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宁党办[2002]12号2002年2月2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切实改进党政机关的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文件、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领导同志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一)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
根据会议任务和内容确定参加人员、会期、规格以及会议形式。
无明确目的而又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
严格控制召开各类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
严格控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减少领导陪会。
(二)改革会议形式。
凡能用文件、电报、电视电话等形式传达、部署工作的,不再专门召开会议;凡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以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后有文件或内容已见报的,除明确要求开会传达的外,地、市不再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传达;确需召开的会议,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对涉及经济活动的会议,除自治区部署经济工作、分析经济形势、重大项目的洽谈外,可逐步引入市场运作机制,采取企业牵头,面向社会,政府指导的方式进行。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
除依据党章、法律和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外,凡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和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常委会议审定;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和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分管副书记和政府常务副主席批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宁党办〔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2〕38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21〕53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挑战、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为目标,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持续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宁党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9]113号2009年12月17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快依法治区进程,现就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近年来,我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需继续深化。
当前,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维护稳定的形势仍很复杂,人民群众对提高政府公信力的要求也更加迫切。
特别是一些关系民生的政府行为,引起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群众对保障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烈。
任何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都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导致群体性上访、突发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新形势、新任务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任务、创新方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宁党办[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办[2009]66号2009年7月20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全区社会持续和谐稳定,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党政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党员干部带头实践,构建“大综治”带动“大平安”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平安宁夏”建设。
(二)总体目标:经过5年努力,建立起责任主体明确、简便高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体系,专群结合、“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控体系,组织完善、机制健全的基层基础工作体系;健全解决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社会治安突出问题长效工作机制,营造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使我区平安建设在西部领先,群众安全感位居全国前列,实现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平安宁夏”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建设“幸福宁夏、文明宁夏、法治宁夏、平安宁夏”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落实严打和整治突出治安问题长效机制,确保治安秩序持续稳定,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深入开展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面巡控、城市社区防控、农村地区联控、单位内部守控、公共复杂场所监控等措施,完善点、线、面有机统一的网格化防控网络;强化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法轮功”人员管控机制,落实农村留守儿童、社区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讨儿童等青少年的教育、服务、救助和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深入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切实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加快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规范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和村 (居)治保会建设,综治委主任由党(工)委书记担任,综治办主任由党(工)委副书记担任,治保会主任由村(居)支部书记担任;合理调整充实乡(镇、街道)综治委成员单位,吸纳辖区内重要企事业单位、学校、驻军部队等参加综治委工作,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覆盖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7•【字号】宁政办发[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和切实规范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紧急重要信息报告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值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本级政府值班工作。
第三条各地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值班工作。
第四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值班工作。
值班人员必须是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退休人员负责值班工作,更不能让保安、门卫等人员顶替值班。
第五条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本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赋予的职责,更好地为领导、部门和基层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值班工作职责:(一)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确保上下联络畅通;(二)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自治区政府领导有关指示;(三)协助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四)负责接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信息,编报《值班报告》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值班信息》等;(五)负责接收上下级机关、单位传真、电报,并按程序及时处理;(六)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值班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宁党办[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08]66号2008年11月14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切实减少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使领导同志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大事、谋全局,抓好中心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宁党办正2002)12号),现就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会议(一)下列会议由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集体出席:1.自治区党员领导干部会议;2.自治区各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开幕式;3.自治区领导干部专题学习班、大型报告会;4.自治区人代会、政协会的开、闭幕式;5.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等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会议;6.劳模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等重要会议。
(二)下列会议原则上由自治区党委分管领导同志出席,必要时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出席:1.以自治区党委名义召开的纪念、庆祝、表彰大会;2.自治区党委召开的情况通报会;3.自治区党委召开的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现场办公会等各种工作会议;4.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委会、执委会;5.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在宁夏召开的重要会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4•【字号】宁政办发[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38号2001年3月14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反映政府工作运转情况及政府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政务工作的组成部分。
是各级政府领导掌握政务工作动态的重要窗口之一。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政务信息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第五条收集和提供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处室、信息科)的一项重要职责,专、兼职信息机构要按分层次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参谋、助手作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的中枢。
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和负责处理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信息。
第七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国政务信息网络和西北五省(区)政务信息网络的成员单位。
政府办公厅按照以上两个网络的要求,开展信息交流,参加网络会议,承办网络交办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9•【字号】宁政办发[2001]9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99号2001年5月29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保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和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和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文形式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主要有: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一)代字“宁政发”,用于向国务院请示和报告工作,下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署全局性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发布重大决定和命令,采取重大行政措施,表彰决定,批转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地区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指示、报告等。
(二)代字“宁政干发”,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干部任免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事厅具体承办和制发文件)。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宁党办[2008]66号【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8.11.24【实施日期】2008.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08]66号2008年11月14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切实减少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使领导同志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大事、谋全局,抓好中心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宁党办正2002)12号),现就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会议(一)下列会议由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集体出席:1.自治区党员领导干部会议;2.自治区各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开幕式;3.自治区领导干部专题学习班、大型报告会;4.自治区人代会、政协会的开、闭幕式;5.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等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会议;6.劳模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等重要会议。
(二)下列会议原则上由自治区党委分管领导同志出席,必要时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出席:1.以自治区党委名义召开的纪念、庆祝、表彰大会;2.自治区党委召开的情况通报会;3.自治区党委召开的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现场办公会等各种工作会议;4.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委会、执委会;5.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在宁夏召开的重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9•【字号】厅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07〕22号2007年10月19日)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办公厅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大会精神,切实加强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建设“为民、务实、创新、高效、清廉”政府机关的要求,以“优质服务、高效工作、促进发展”为主题,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重点,以提升整体工作为核心,针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创新能力,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工作过程全面提速,服务质量全面提高,整体工作全面提升,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提速工作过程,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履行职责上的新突破,办事效率上的新改进,群众满意度上的新提高。
(一)服务意识明显增强。
为领导服务、为基层和部门服务、为群众服务,是办公厅的重要职责。
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求真务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
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和基层实际工作中创造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达给群众,把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上来,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1.30•【字号】宁党办[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8]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2008年1月30日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实施办法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中办发(2003]11号)和中宣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改进会议新闻报道1、全区性重要会议(如自治区党代会、全区“两会”、党委全体会议、经济工作会议等),按照区党委批准的新闻报道方案,由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宁夏日报、宁夏广电总台、宁夏新闻网,下同)进行准确、及时、充分的报道。
2、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纪委全体会议、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宁夏军区召开的重要会议,需要报道的,由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文字稿一般不超过800字,广播电视报道不超过2分钟。
对会议的重要内容,要采取多种形式予以报道。
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政协常委会例会,由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按照会议报道安排作一次性综合报道。
文字稿一般不超过600字,电视报道不超过2分钟。
对会议讨论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视新闻价值给予充分报道。
4、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宁夏军区召开的其他会议,确需报道的,由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作一次性综合报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宁政办发[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26号2008年7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促进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促进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督查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工作和领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政府效能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增强督查意识,改进督查方式,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实效。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四条自治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自治区政府督查室主要工作任务:(一)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二)国务院办公厅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三)自治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四)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区重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五)自治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厅重要文件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六)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地级市政府效能管理目标考核的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省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意见(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省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3.02.28•【字号】宁党办[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省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意见(试行)(宁党办[2003]5号)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加强对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省级领导干部(包括不在职的老领导)的秘书、警卫、司机等工作人员(简称省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下同)的教育管理工作。
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省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由于直接为省级领导同志服务,他们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着办公厅(室)队伍建设和职能的发挥,而且直接影响着省级领导同志和领导机关的声誉和形象。
多年来,我区省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坚持认真学习,积极*行职责,热情为领导同志服务,在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公务和日常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全国发生的一些案例看,领导身边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确实值得注意:有的纪律观念不强,不参加组织生活和单位安排的学习活动;有的在社会上乱交朋友,吃吃喝喝,拉拉扯扯;有的打着领导旗号办私事、谋私利、搞特权,有的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给领导机关的工作、给党和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失;有的对领导及其亲属违法乱纪的活动推波助澜,为其提供帮助服务,有的腐化堕落,沦为腐败分子;等等。
这些问题严重败坏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形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和重视。
对省级领导干部身法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既是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形象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是对他们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2006年6月12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规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人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来信来访,需要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或应由其依法监督的信访事项,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三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批示或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转交的信访事项,应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处理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四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具体事宜由信访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五条属于控告或者检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违法失职等的信访事项,应函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处理。
第六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及时通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措施,控制事态。
第七条对有重大影响或久诉不息、案情复杂的信访事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可通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汇报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公文格式标准和加强网上收发文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公文格式标准和加强网上收发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宁政办发[2012]188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公文格式标准和加强网上收发文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以下简称《新标准》)对自治区政府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改版,同时,有些市、县(区)和部门也按要求做了相应的文件改版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收发文工作,严格执行《新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公文格式标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改版并规范文件格式(没有《新标准》的单位,请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院联系购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99号)同时废止。
自2012年11月1日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不再接收没有按新格式标准制发的文件。
各地各部门在按照《新标准》对文件进行改版时,要注意以下问题:(一)发文机关标识一律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
(二)自治区政府系统普发文件一律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作为发文机关署名,且加盖印章。
(三)报送自治区政府的上行文须在成文日期下空2行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编排“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在文件改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联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批示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宁党厅字[2014]25号
【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4.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批示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
程(试行)》的通知
(宁党厅字〔2014〕25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领导批示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领导批示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领导批示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领导批示的督促作用,制定本规程。
一、承办主体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室总体负责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信访事项的转交、督办、审核和向领导报告办理结果等工作。
担任部门负责人或地级市党委负责人的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批示的信访事项,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厅)负责督办。
(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没有明确批给区直政法各部门(单位)或市、县(区)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室转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负责协调办理,并向转交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三)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没有明确批给区直部门(单位)或市、县(区)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室转交自治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和自治区信访局负责协调办理,并向转交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四)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明确批给区直部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