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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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志宝与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臧志宝与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臧志宝与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6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丽陈丹刘明研【审理法官】金丽陈丹刘明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臧志宝;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当事人】臧志宝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当事人-个人】臧志宝【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温克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温克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温克志【代理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臧志宝【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9年10月28日,东城司法局收到臧志宝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信息公开申请》各1份,其中,申请表中所需信息描述为:“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1986年12月19日下发的宣判笔录;2.自我从新疆监狱释放返京后,监狱转给您局所有一切本人的相关材料,此次一块给予一次性的公开。

”书面公开申请的申请事项为:“2004年我从新疆释放返京,新疆监狱转到您局所有一切相关材料。

”臧志宝又进一进说明要求东城司法局公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一份86年宣判笔录及新疆监狱或芳草湖法院转给东城司法局的一切、所有相关交接手续材料。

东城司法局于同日受理臧志宝的申请并作出登记回执,根据臧志宝的申请表及书面材料,对臧志宝申请公开事项进行梳理和明确,认定臧志宝提出了三项公开事项,并就此进行相关信息的查找检索:检索了该局的文书档案、向东城区司法局东华门司法所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协查单进行查询。

朱秀玲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秀玲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秀玲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4【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3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陈静王菲【审理法官】董巍陈静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秀玲;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朱秀玲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朱秀玲【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彦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彦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婧思李彦良【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朱秀玲【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三间房乡政府负有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09:43:10朱秀玲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03行终357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朱秀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袁裕中,乡长。

委托代理人成福君。

委托代理人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某某法定代表人文献,区长。

委托代理人武力强。

委托代理人李彦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朱秀玲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间房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行初1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动公开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由具体工作部门承办的,可以由该工作部门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没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林信成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信成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信成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1【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9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信成;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林信成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林信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任佳慧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佳慧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佳慧【代理律所】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信成【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以及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市政府作为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处理林信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处理给予答复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市政府作为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处理林信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处理给予答复的法定职权。

林信成表示其系以公益目的提起本案诉讼,其需要获取并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15]649号)。

对于林信成申请公开的信息,在2018年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后,北京市司法局承继了原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的办理北京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职能,在此情况下,北京市人民政府从便于林信成获取信息的角度,指引林信成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并无不当。

林信成如需获取上述信息,可按照被诉告知书的指引申请获取。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林信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林信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申请公开小区北京市住宅物业项目信息采集表

依申请公开小区北京市住宅物业项目信息采集表

依申请公开小区北京市住宅物业项目信息采集表是指由北京市政府规定,物业公司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小区的相关物业信息。

这是一个涉及政府监管和公民权益保障的重要议题。

通过对该主题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物业管理在城市社区中的重要性,以及政府在监管物业公司方面的作用。

让我们从主题的背景和意义来了解依申请公开小区北京市住宅物业项目信息采集表。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剧,城市社区的规模和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成为了社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依申请公开物业信息的举措,则是为了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他们更加了解自己所居住的小区情况,也可以监督物业公司的运营情况。

这样一来,便可以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我们需要深入了解依申请公开物业信息采集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在这份表格中,一般会包括小区的基本情况、物业公司的资质证明、物业费用的明细和使用情况、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开透明,可以让业主对物业管理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从而更好地参与社区事务。

我们来谈一谈依申请公开物业信息对社区的意义。

通过依申请公开物业信息采集表,业主可以及时了解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保障自己的利益。

公开透明的物业信息也可以增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信任,促进良好的社区氛围。

在一定程度上,依申请公开物业信息也可以监督物业公司的运营情况,促使其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履行社区管理职责。

我个人认为依申请公开小区北京市住宅物业项目信息采集表是一个很有必要的举措。

它不仅可以让业主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社区情况,还可以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和规范,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透明和公开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对公民权益的一种保障。

依申请公开小区北京市住宅物业项目信息采集表对于社区管理和公民权益保障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可以增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信任,还可以监督物业公司的运营情况,提高社区的管理水平。

政府和物业公司应该共同努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促进社区的良性发展。

庞俊红与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庞俊红与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庞俊红与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5【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庞俊红;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庞俊红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庞俊红【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杨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杨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艳军杨婧【代理律所】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庞俊红【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183号文中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东城人社局作为辖区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庞俊红与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02行终24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庞俊红。

委托代理人张桂林(庞俊红之夫)。

委托代理人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路某某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佑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国彦,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庞俊红因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城人社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1行初6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伍民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伍民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伍民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1【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刘天毅【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刘天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伍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伍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伍民【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赵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陶鑫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陶鑫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野陶鑫【代理律所】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伍民【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原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并无明显不当。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原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根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

邢小鹏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邢小鹏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邢小鹏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5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贺梁菲王阳【审理法官】王贺梁菲王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邢小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事人】邢小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事人-个人】邢小鹏【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邢小鹏【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户籍所在地质证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邢小鹏于2019年7月4日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日前收到住建委(2019)第727号-告,其中‘经查’的第二项答复称……2016年3月11日,四合上院家园‘交易实例’1例,房屋坐落为:西城区山西街6号院1号楼,建筑面积为57.72平方米,网签价格为215万元。

现在,首先申请公开该‘交易实例’在‘住宅项目公示’栏目下的具体位置及所在页面的完整信息。

第二,出于避税的需要,网签价格存在阴阳合同问题,若当作交易实例价格,须在不同主体间检验它的真实性,现申请公开监管者或参考者可以从之判断该‘交易实例’的网签价格为真实交易价格的信息。

刘加奎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土地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刘加奎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土地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刘加奎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土地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1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加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加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加奎【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吴晓雁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晓雁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晓雁【代理律所】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加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以及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反证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以及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顺义区政府通过区政府办公室档案室档案目录(电子版)以关键词进行检索,并对相关文件进行查阅后,分别情况对刘加奎进行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税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二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出申请的方式
□当面□邮寄□传真□网页申请
受理机关名称
所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获取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邮寄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纸质文本□其他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表2:北京市政府信息公ຫໍສະໝຸດ 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机构类型
□商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其他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省(市、自治区) 市 区 街道(乡镇) 号

李治国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治国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治国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8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元杜灵军王琪【审理法官】王元杜灵军王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治国;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当事人】李治国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当事人-个人】李治国【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治国【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户籍所在地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李治国申请获取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李治国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对报警事项处理情况的咨询,丰台公安分局就该事项所作答复,未对李治国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李治国据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鉴于李治国针对丰台公安分局信息公开所提之诉应予驳回,其针对市公安局的起诉应一并予以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治国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李治国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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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文号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仅限填写一项具体政府信息)
所需信息的形式要求(单选)
□纸质文件□电子数据
获取信息的方式(单选)
□快递邮寄□电子邮件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注意事项(为避免申请无效,敬请认真阅读):
(1)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
(2)信函申请,请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

标准参编申请单位

标准参编申请单位

标准参编申请单位信息登记表申请参编标准名称:☐《建筑自动化和控制系统数据通信协议》标准制订☐《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通用技术要求》()标准修订☐《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清分清算技术要求》()标准修订参编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二○一三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卡应用服务中心制填写说明1.填写前应认真阅读本标准编制管理办法;2.可以打印或使用签字笔填写申请表格,不得涂改;3.所填内容须真实有效;4.请将本表与本标准编制管理办法中要求提交的附件资料一并寄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卡应用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号寰太大厦室。

邮编:收件人:尚治宇电话:—传真:—标准参编申请单位信息登记表标准申请编写单位成员登记表标准参编管理办法为保障国家(或国家行业)标准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各标准参编单位明晰标准编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编原则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二、参编单位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合法登记注册,在建筑智能化、卡及电子标签领域具有特别学术成就、高科技成果、成功案例或具备一定行业代表性的单位。

三、参编单位范围涉及建筑智能化、卡及电子标签领域,以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生产及应用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四、参编申请程序1.提交申请材料:1)标准参编企业及人员信息表;2)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证明企业技术实力的资质证明、资产证明(合资企业含各方控股比例)材料;2.主编单位审批:1)申请单位须将上述申请材料原件装订成册,并寄送至主编单位;2)主编单位将在收到申请单位递送的全部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参编确认函发送申请单位;3)申请单位在收到参编确认函后盖章发送主编单位并在五个工作内交纳参编费用;4)主编单位在收到缴费凭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回寄盖章后的参编确认函和发票。

五、参编费用及账户信息1.标准的参编费用为:国家产品标准《建筑自动化和控制系统数据通信协议》——企业参与标准编制分为特别赞助单位、特别编制单位和普通编制单位,参编费用分别如下:特别赞助单位:参编费用、权利及义务另行协商确定;特别编制单位(名额仅限两名):人民币拾万圆整;普通编制单位:人民币伍万圆整。

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8]34号

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8]34号

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8]34号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第一条为做好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市各级政府和市、区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查询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条申请人可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传真页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提出申请公民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王劲松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劲松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劲松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劲松;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王劲松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劲松【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商宁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商宁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商宁李辉【代理律所】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劲松【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西城区政府针对王劲松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西政公开(2019)第134号-答,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动物园批发市场疏解"是北京市疏解非首都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权方与市场方的市场行为,责任主体是各产权方和市场方,而非本机关。

本机关是按照市政府“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本辖区疏解,主要承担沟通、协调、督促等工作。

本机关未就“动物园批发市场疏解工作"另行制作会议纪要、未在“动物园批发市场及世纪天乐大厦疏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过“‘以股权换疏解’的具体方案或文件"、未制作或获取过“2017年8月29日给华远集团下达紧急任务的相关文件"。

王军亮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军亮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军亮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8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军亮;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军亮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军亮【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军亮【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东城公安分局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具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质证关联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属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东城公安分局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具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东城区政府作为东城公安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东城公安分局收到王军亮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甄别判断和检索,没有王军亮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117号告知书,告知王军亮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并依法送达王军亮。

东城公安分局所作117号告知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冯书芸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书芸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书芸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6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书芸;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冯书芸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冯书芸【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戎国媛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戎国媛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戎国媛【代理律所】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冯书芸【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行政复议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本案中杨镇政府具有对冯书芸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冯书芸申请公开要求公开:“关于顺义区杨镇某村在2014年-2016年国家惠民工程做外墙体保温和改造门窗项目的详细上报审批人员名单表(复印件字迹要清楚完整)”。

杨洪文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杨洪文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杨洪文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7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洪文;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杨洪文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洪文【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杨念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于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念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于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念平于艳【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洪文【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家湾镇政府具有受理公民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0 11:31:42杨洪文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03行终72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洪文,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念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

负责人张硕,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青舒,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杨洪文因不服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张家湾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行初3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苗伟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苗伟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苗伟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王菲胡林强【审理法官】董巍王菲胡林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年华;丁起宝;李志军;袁守仁;闫惠文;刘荣;赵智松;王国庆;李志欣;苗伟;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冯校英【当事人】黄年华丁起宝李志军袁守仁闫惠文刘荣赵智松王国庆李志欣苗伟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冯校英【当事人-个人】黄年华丁起宝李志军袁守仁闫惠文刘荣赵智松王国庆李志欣苗伟冯校英【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年华;丁起宝;李志军;袁守仁;闫惠文;刘荣;赵智松;王国庆;李志欣;苗伟;冯校英【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规自委具有受理公民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公开审理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规自委具有受理公民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资源部作为市规自委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王国庆等十二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相应审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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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3.“经办人”和“回执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个人)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提出申请的方式
□当面□邮寄□电子邮件□传真
受理机关名称
所需的政府信息
名称:
文号: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邮寄□电子邮件□传真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纸质文本□光盘□磁盘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具体用途
类型:□生产□生活□科研□查验自身相关信息□其他
费用免除理由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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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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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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