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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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渝府办发〔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不断增强政务公开工作实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设政务公开专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重要意义政务公开专区是集政府信息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策咨询、政民互动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政务公开服务场所。

建设政务公开专区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助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助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政务公开渠道分散、公开内容繁杂、群众获取不便等问题,有利于打通政务公开“最后一公里”,提供更便捷、更集中、更优质的政务公开服务,不断提升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便捷度和满意度。

二、科学合理规划,积极有序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一)建设范围。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包含市政府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各级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均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

赵萍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萍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萍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0【案件字号】(2019)渝行终5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贤仲邬继荣张莉【审理法官】龙贤仲邬继荣张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萍;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赵萍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赵萍【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萍【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政府所作《告知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政府所作《告知书》是否合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实施,被诉《告知书》制作于2018年10月23日,按照法律适用一般规则,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即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一般遵循以“谁制作、谁公开"为基本原则。

对于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理解,因法规条文中该句与前句系用分号隔开,故与前句从语法及法理上均应属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所以此处的“法人"不应包含行政机关法人。

从另一方面来说,倘若将该句理解为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也应由本机关负责公开,则显然有违“谁制作、谁公开"的立法原则,势必与该条文前句的规定形成明显阻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程序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程序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程序机制作者:梁志卫来源:《重庆行政》2019年第01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取其所需要的信息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都依法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在保障人民知情权、打造阳光政府方面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但由于制度的缺失特别是程序制度的缺失,行政机关在处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性事项时(特别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收受环节)无章可循,以致行政机关常在信息公开复议诉讼中遭遇“滑铁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有三条与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有关,分别是第二十三条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二十四条答复期限、第二十五条申请公开与自身相关的若干事项的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但这些规定也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受、补正等程序性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收受、补正程序规定的粗放,致使行政机关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初始阶段举措失当:将信访、咨询当做信息公开申请,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作出答复,从而将信访事项不当的引入复议、诉讼,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当做信访、咨询处理,错误适用《信访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以致在复议诉讼中败诉。

以正当程序理念为指引,对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环节多发的问题做一梳理,以期对行政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高效开展有所裨益,进而从源头上降低信息公开争议的发生率。

一、政府信息公开接收程序现状在政府信息公开语境下,政府信息公开接收程序指的是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该申请进行初步甄别,确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则分流办理,如存在内容描述不明确的,与申请人沟通、通知补正,这是一个动态过程。

类似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诉讼的立案,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受理”、第二十四条中的“收到”意思一致,只是接收比“受理”更准确、比“收到”外延更广。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渝城管局〔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2018〕42号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18年12月21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城管局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8〕108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城管局。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城管局依法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城管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程序规范、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影响社会稳定。

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各处室、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8日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要求,现提出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同时,推进以下方面信息公开工作:(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一是继续推进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

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渝公办[2008]492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渝公办[2008]492号)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各驻企业公安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公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切实推进我局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安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公安局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及市局直属单位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安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各分县局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公安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公通字[2008]33号)和《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行政主官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遵循“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拟公开的公安政府信息重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二)是否涉及敏感信息,影响社会稳定、造成公众恐慌;(三)是否影响正常的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活动;(四)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五)是否涉及商业秘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编制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查阅。

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编制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当面受理点: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开放时间:工作日的9:00-12:00,14:00-17:30;联系电话:6385376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还会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和杂志等辅助方式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获取。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模板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模板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模板
尊敬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人员:
我谨此向你们申请政务信息公开,请协助提供以下所列信息:
1.信息申请人信息:
姓名:
联系方式:
地址:
邮政编码:
2.所需信息的具体描述:
请在此清晰描述您需要申请的政务信息内容,并提供相关的背景信息以便办理人员更好的理解您的需求。

请尽量提供详细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时间范围、地点、主题、相关主体等。

3.信息接收方式:
请在此处选择您希望接收政务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A.电子邮件
B.纸质邮寄
C.自行到办公室领取
如果选择电子邮件方式,请填写以下信息:
邮箱地址:
如果选择纸质邮寄方式,请填写以下信息:
收件人姓名: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4.文件复制及收费说明:
请在此处描述您是否需要文件复印件,以及是否有相关费用(如复
印费、快递费等)需支付。

如不需要复印件,请明确说明。

5.申请人签字:
请在此处签字并备注日期,以确认您的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注意事项:
1.政务信息公开办理过程中若有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进一步联系的情况,办理人员将通过您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您取得联系,请保持手机通
畅或定期查看邮件。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公开申请需支付一定的费用。

请了解相
关收费标准并做好充分准备。

3.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周期因具体情况而异,请耐心等待。

感谢您的配合。

一旦您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我们将尽快安排办理
并提供您所需的政务信息。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字:日期:。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切实加强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经局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八年五月四日附件: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实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制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帮助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

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分类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按三级分类。

一级分类为机构职能、政府公文、规划计划、行政许可及审批、便民服务、互动交流、统计分析、行政执法、其他信息九类。

1.公开类别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2.发布主体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的发布主体为市、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

二、获取方式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市、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后,以下简称《目录》)。

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3、以公民个人名义,或以法人、组织名义申请时,如非公民本人或法人代表本人,请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4、“受理机关名称”、“经办人”、“受理时间”、“申请表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重庆市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公民
姓 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其他组织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
联 系 人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提出申请的方式(单选)
○当面 ○邮寄 ○传真 ○其他
所需的政府信息(请准确描述)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具体用途请准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述,类型可多选)
生产生活科研查验自身相关信息其它希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当面领取当场阅读抄录邮寄电子邮件传真希望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纸质文本电子文本费用免除理由可多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有其它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时间年月日受理机关名称经办人受理时间年月日填表说明
具体用途:
类型:□生产 □生活 □科研* □查验自身相关信息*□其他
希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 ○当场阅读、抄录○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希望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
□纸质文本 □电子文本
费用免除理由(可多选)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名称
经办人

财政部门户网站重庆专员办频道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门户网站重庆专员办频道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门户网站重庆专员办频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门户网站重庆专员办频道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驻重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务公开,加强财政部门户网站重庆专员办频道建设,根据《财政部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财办发[2008]56号)、《关于做好财政部门户网站升级改造后对外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发[2008]83号)、《关于统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文稿纸内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监便[2008]38号)的要求,结合重庆专员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专员办网站频道是财政部门户网站的组成频道,该网站频道的技术支持、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等工作由财政部统一负责。

重庆专员办主要负责该频道的栏目布局和信息内容的日常维护工作,在栏目布局中应当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在信息内容上要体现全面、准确、权威、及时,表现形式要多样。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办公室是重庆专员办频道的管理机构,负责频道的统一规划、内容管理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频道栏目和信息的组织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组织频道绩效考评工作。

(三)负责各处室联络员培训。

第四条本办设电子政务联络员一名,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门户网站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单位频道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

(二)负责复核处室联络员上传信息,进行本单位频道的信息发XXX维护更新。

(三)负责向办公厅提出本单位频道建设、栏目调整和账户变更等需求。

第五条各处室负责内容维护工作。

原则上由处室主管领导负责本处室在频道上的内容维护,联络员负责具体落实。

本办频道栏目内容及各处室内容保障任务分解为:(一)专员办概况。

内容:本栏目主要介绍各专员办领导、处室设置及简要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3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5月5日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政府所有,以共享开放为原则,不共享开放为例外。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王世碧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世碧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世碧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6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邬继荣许鹏龙贤仲【审理法官】邬继荣许鹏龙贤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世碧;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王世碧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世碧【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世碧【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王世碧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责令重庆市政府履行答复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世碧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责令重庆市政府履行答复职责。

本案中,重庆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渝办公开〔2019〕78号)仅仅针对王世碧2019年7月1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在该答复中并未告知王世碧2019年7月24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

事实上王世碧二次申请内容并不相同,重庆市政府的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其应当对王世碧于2019年7月24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答复法定职责。

一审判决已详尽阐述裁判理由,本院不再赘述。

关于王世碧上诉请求二审直接改判责令重庆市政府作出信息给付的实体判决的理由是否成立。

王世碧所申请的“葛兰镇南中村在2009年长寿区范家桥水库渠系工程土地征收的批复文号、批复文件全文”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尚需行政机关对其申请的内容进行行政裁量判断,核实该信息内容是否存在以及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等情况,目前司法审查程度尚未达到可以裁判行政机关直接给付该信息的成熟阶段,故一审法院酌情判决重庆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答复义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王世碧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胡贵琴与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贵琴与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贵琴与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渝01行终3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兴旺罗红李雪莲【审理法官】刘兴旺罗红李雪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贵琴;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胡贵琴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胡贵琴【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贵琴【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两江公安分局具有对胡贵琴向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两江公安分局具有对胡贵琴向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胡贵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的政府信息栏载明:“2020年5月批准对申请人刑事拘留并将申请人羁押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依申请公开:证明申请人行为违法的事实证据。

”因该证据系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两江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告知并无不当。

两江公安分局于2020年6月10日收到胡贵琴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胡贵琴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合法。

付宗泽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付宗泽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付宗泽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渝行终1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邬继荣龙贤仲张莉【审理法官】邬继荣龙贤仲张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付宗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付宗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付宗泽【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付宗泽【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付宗泽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渝北区政府履行公开“对付宗泽房屋违法强拆相关责任人的查处情况,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拖延履行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重庆市政府收到付宗泽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程序亦无不当。

一审法院据此遂判决驳回付宗泽的诉讼请求。

渝北区政府、重庆市政府在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付宗泽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渝北区政府履行公开“对付宗泽房屋违法强拆相关责任人的查处情况,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履行政府信息法定职责之诉当事人若想获得胜诉判决支持,一般认为其判决适用条件为:第一,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第二,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第三,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第四,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仍有意义。

关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当事人诉请,并不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向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提出任何一项请求,则该行政机关就负有履行该项特定请求的公法义务,只有当事人申请事项符合全部法律要件时,行政机关才负有公法义务。

重庆市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有哪些?

重庆市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有哪些?

重庆市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有哪些?重庆市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包括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等方面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有效载体上公开发布,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公开,同时在市政府公报公开,并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

▲重庆市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有哪些?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公开,方便市民获取政务信息,督促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公开政务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政府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3.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行政许可相关事项;5.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7.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8.与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有关的基本情况;9.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本机关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1.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市住房城乡建委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3.市住房城乡建委编制的有关规划、计划;4.市住房城乡建委有关统计信息;5.市住房城乡建委预算、决算信息;6. 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信息、办事指南、行政事业性收费;7. 市住房城乡建委有关行政执法信息;8.市住房城乡建委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9.市住房城乡建委应急管理预案;10.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有如下4个:1.官方网站,网址:略2.报纸;3.广播;4.电视。

(二)本机关官方出版物(暂无官方出版物)。

三、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4楼政务大厅咨询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网址:略)下载。

“会议纪要”可以依申请公开吗?

“会议纪要”可以依申请公开吗?

“会议纪要”可以依申请公开吗?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进步的共生环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也是各级政府重点推进的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载体。

譬如为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8月11日印发的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中重点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公众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着力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积极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实效,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公民在申请信息公开的时候,对于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还有一定的认识误区。

今天就先来谈谈较为常见的一类申请:“会议纪要”的依申请公开。

案例一唐某某与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案情简介】原告因个人需要,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191”(“《会议纪要》”)。

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依原告申请作出2014(告)-13号《告知书》,答复如下:经审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原告认为:其两次向被告申请公开《会议纪要》。

被告第一次答复原告,该信息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会议纪要》是被告履行职责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被告认定《会议纪要》系内部信息的理由不成立。

原告此次申请时,该信息已经解密,应当予以公开。

故不服被告答复诉讼至法院。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在与该《会议纪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解密后是否就应当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20年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评估工作。

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明确要求,是对本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一次综合“体检”,是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重要抓手,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补齐工作短板,确保以评估抓落实、以评估促规范、以评估强监督。

二、全面开展工作自查。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逐项对照评估指标,对本区县、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补齐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全面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要以评估为契机,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让公开成为常态,让透明成为自觉,杜绝“一阵风”“运动式”公开。

对未纳入此次评估的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要举一反三,开展自查整改,持之以恒抓好抓实。

三、严格信息公开审查。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流程、明确审查责任,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

要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详细内容是什么由重庆市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共是包括详细的26条的,重庆市民监督并且对于当地的行政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提意见的时候,自己也应该先了解一下是管理条例中规定,比如对于公共资金的使用,政府的基本结构等,这些都是重庆市政府要求主动公开的内容。

由重庆市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共是包括详细的26条的,重庆市民监督并且对于当地的行政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提意见的时候,自己也应该先了解一下是管理条例中规定,比如对于公共资金的使用,政府的基本结构等,这些都是重庆市政府要求主动公开的内容。

▲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详细内容是什么?▲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公开,方便市民获取政务信息,督促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公开政务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政府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3、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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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理机关名称”、“经办人”、“受理时间”、“申请表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名称
经办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为单选符号;“□”为可多选符号;表中带“*”的表项被选中或填写,请附上原件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具体用途:
类型:□生产 □生活 □科研* □查验自身相关信息*□其他
希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 ○当场阅读、抄录○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希望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
□纸质文本 □电子文本
费用免除理由(可多选)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重庆市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公民
姓 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其他组织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
联 系 人
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固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提出申请的方式(单选)
○当面 ○邮寄 ○传真 ○其他
所需的政府信息(请准确描述)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具体用途请准确描述,类型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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