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院杨教授主编《行政法总论》发布会召开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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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的概念与历史
一、法律上明确“行政”的概念的作用 确定哪些活动属于行政活动,从而明
确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120争端.doc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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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的概念
• (一)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作为国家权力分支 的行政机关的活动
律》
——吴思:《血酬定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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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府应当是执行公共意志的机关, 而法律即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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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长治久安依赖于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权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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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论:有某些时候,政府不但不能解决问题, 反而自身也成为问题。所以在授权政府管理我们 时,必须以法律规则规范它的活动。
在给付行政时代:行政法的任务主要是促使 政府积极的承担对其公民的生存照顾义务,并确 保公共资源得到公平分配,以实现社会正义;
在风险行政时代:行政法的任务主要是确保行 政机关能够选择适当的手段控制未来可能出现的 各种危害。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
• 四、行政国家的崛起
•
在当下社会,行政机关已经取代立法机
关成为政治生活的中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授课人简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 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 士后研究人员
联系方式: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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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教材
应松年主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法》,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8年版
(“十一五”国家级规
划教材)
法治保障体系的内涵和结构
法治保障体系的内涵和结构目录一、法治保障体系概述 (2)1. 法治保障体系定义与重要性 (2)2. 法治保障体系发展历程 (3)二、法治保障体系的内涵解析 (4)1. 法治理念 (5)1.1 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 (7)1.2 法治价值的意义体现 (8)2. 法律制度建设 (9)2.1 法律规范体系构建 (10)2.2 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1)3. 法治实施与推进 (12)3.1 依法行政的实践要求 (13)3.2 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14)三、法治保障体系的结构构成 (15)1. 法治领导体制 (17)1.1 党的领导是法治保障的核心 (18)1.2 依法治国的组织与领导体制建立 (19)2. 法律规范体系构建 (20)2.1 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方向 (21)2.2 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机制 (23)3. 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24)3.1 法治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求 (25)3.2 法治工作者的职责与角色定位 (26)四、法治保障体系的运行机理与路径分析 (28)一、法治保障体系概述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实现法治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系统性保障措施的总和。
它涉及法律制定、实施、监督、评估等各个方面,旨在确保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丰富,为法治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法治保障体系在结构和功能上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法治建设的有机整体。
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或弱化,都会影响到整个法治保障体系的效能。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治保障体系,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 法治保障体系定义与重要性法治保障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治保障体系,能够为国家治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法律手段,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向更高水平迈进。
行政法学总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是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而不包含对一般社会组织、私人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
2、各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的定义,从方法上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消极说,也称扣除说,认为“行政是指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的职能”,它是建立在分权思想基础上的学术观点。
2、积极说,即试图从正面给行政下一个积极的定义或描述。
3、形式意义说,即以国家机关的行政为标准,凡是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否为“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4、实质意义说,即着眼于活动性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司法机关具体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5、综合说,即对行政多角度的界定。
3、我们对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认识,从如下特征的角度加以描述?1、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2、行政具有公益性。
3、行政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4、行政具有过程性。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自由)裁量性。
6、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4、所谓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5、行政权的内容?1、制定行政规范权。
2、许可批准权。
3、行政检查监督权。
4、行政处罚权。
5、行政强制权。
6、行政裁判权。
6、行政权的特性?1、从属性2、法定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
7、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现于法国,它的法语表达形式是droit ad-ministratif,法国因而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母国。
8、学者们对行政法概念的表述也存在分歧,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1、管理论2、控权论3、平衡论。
9、行政法的特征?1、内容广泛、易变。
2、形式多元,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
3、效力多元。
4、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10、行政法的作用?1、保权说2控权说3、权衡说。
11、行政法具有双重作用?1、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2、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
人大法学院莫教授主持起草的“人大版《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发布
人大法学院莫教授主持起草的“人大版《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发布2月27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暨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和发布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主办,公布了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课题组起草的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人大版建议稿”)。
莫于川教授和杨建顺教授主持了本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李广宇副庭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张步洪处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陶杨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王正斌同志,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社科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参加了发布会。
《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法制晚报》、《法治周末》、《南方都市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等媒体记者采访了本次会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锦光教授出席会议并致辞。
韩大元教授对与会学者和媒体对人大法学院以及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的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能坚持宪政理念,推动人权发展;同时指出,专家学者们既要推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要推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将修改与解释并重。
胡锦光教授在致辞中发表了对人大版建议稿的几点看法,他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过于繁复,容易造成人们理解的偏差,只需保留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即可;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因素是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因此应扩展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应赋予案件当事人(原告与第三人)启动司法审查的权利以推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更加严格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以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
人大版建议稿课题组负责人莫于川教授简要回顾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历程,扼要介绍了此次建议稿的创新亮点,详细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他着重指出了人大建议稿的五个亮点:一是重构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梳理了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体系,按照不同立法目的之间的主次关系,调整了立法目的的表述顺序;二是系统归纳提炼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并将其单列一章,有助于彰显其价值,突出其指导性地位;三是将电子数据证据增加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四是将司法建议制度正式化予以系统化、正式化,扩展其适用期间,放宽其内容界限,建立反馈与公开机制,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五是建立赔偿(补偿)专项准备金制度和法院支付令制度,以增强行政赔偿(补偿)的实效性。
人大法学院杨教授做客华润雪花学术论坛
人大法学院杨教授做客华润雪花学术论坛12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前沿论坛暨华润雪花论坛”系列学术讲座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责任的新发展”在明法602报告厅举行。
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教授主讲,由法学院石老师主持。
我院朱老师担任本次讲座的评议人。
同时,多次做客论坛、在公司并购实务界享有盛誉的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张律师也携该公司法务部多名代表出席了本次论坛。
讲座开始前,主持人对到场嘉宾进了简短的介绍,同时对到场同学的积极参与表示欢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拉开帷幕。
首先,新教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一般情况进行了介绍。
杨立新教授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从开始着手到最后修改完成大致经历了2年的时间,虽然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但却没有像合同法或物权法那样受到社会上的广泛重视,主要原因在于经营者对其重视不够。
杨立新教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固然是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但是在保护消费者之时也不应伤害到经营者,因此要保持利益关系平衡,如果对消费者过度保护,导致经营者退出市场,则消费者的可选择空间变小,实际遭受不利的还是消费者。
接着,杨立新教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阐释。
首先就消费者的定义,他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修改之后对消费者的定义没有改变,这一定义略显狭窄。
杨立新教授又谈到机关食堂等团体是否能成为消费者,对于此问题,杨立新教授提出消费团体这一新概念,他认为消费团体可以享有部分消费者权利。
随后,杨立新教授就经营者民事责任主体问题进行了阐述:首先,责任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团体;其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对于表见经营者也做出了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最后,杨立新教授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起诉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杨立新教授认为此规定略显简陋,其限定中国消协和省级消协才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对于实际如何行使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
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因而行政法规范也呈现 多样性的特点。
广泛性
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几乎涵盖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较强的变动性, 需要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 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义务的决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不同,行政处罚可分为人 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四种类型。其中人身 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主要包括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 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和没收财物;申诫罚主要包括警 告和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 种。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 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 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行 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 织听证。
监督。
06 行政执法与行政 监督
行政执法概述
01 02
行政执法定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 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 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 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原则
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等。
中德规制法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中德规制法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来源:人大法学院作者:佚名日期:2013年09月25日浏览:2569月18日,中德规制法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国际报告厅举行。
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德国法兰克福歌德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承办,来自德国法兰克福歌德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法学会、国家行政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南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首都经贸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社科院、北京外国语大学等高校、研究机构的40余位专家学者以及部分高校的学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上午9时,中德规制法研讨会正式开始。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名誉会长应松年致开幕词。
应松年教授回顾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德行政法学界开展合作的历史,并表示通过长期的交流合作,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受益良多。
应松年教授认为今天的会议同样具有的重要意义。
规制同管制、监管同概念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探讨规制问题就是探讨如何更加有效调整市场经济、如何更加有效解决民生问题,对此展开学术讨论十分必要。
应松年教授对与会者表示欢迎,并祝愿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德国法兰克福歌德大学原副校长英格沃•埃布森教授代表法兰克福歌德大学法学院致辞。
埃布森教授认为,德国规制法产生于民营化。
在规制法方面,德国学者重点考虑如何通过行政合同等手段从行政法角度对市场进行调控,并创造正常的市场发展机制。
今天的研讨会为加强中德法学界在规制法方面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研讨会可以通过具体领域的合作探讨,形成体系化的延伸,最终提供系统化的解决方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与会者表示欢迎。
韩大元教授在致辞时指出,此次研讨会是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法兰克福歌德大学法学院多年交流的基础上召开的,旨在通过充分的学术交流推动法治发展,在中国法治发展乃至全球范围内传递学者的智慧。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45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4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45号建议的答复杨效清代表:《关于深入推进福州法务区建设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第1245号)收悉,由我厅独办。
现答复如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法务区建设对于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2年1月,福州法务区开始试运营,是全国首个实体法务服务中心,截至2022年4月份,线下入驻单位93家,线上入驻355家,服务范围涉及全国24个省和17个国家与地区。
正如您所建议的,加强对福州法务区建设的指导,协调法务资源导入,进一步拓宽法院和仲裁机构在法务服务中心的业务范围,对于福州法务区下一阶段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我厅将立足司法行政职能,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对福州市司法局的业务指导,做好福州法务区相关建设工作。
一、打造法务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
抓好《福建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工作,统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方面的资源,形成法务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合力。
目前,按照《海丝中央法务区总体建设方案》的有关规定,厦门市为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落地城市,我省其他地方不得使用“海丝中央法务区”或“中央法务区”的称谓,确有建设需要的地方,应将建设方案报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鼓励和支持福州法务区向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建设方案,争取纳入中央法务区统一建设范围,享受中央法务区有关政策支持。
积极配合福州市有关部门,参照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厦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出台支持福州法务区建设的政策措施,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管理杨伟东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考博真题答案复试分数线导师资料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管理杨伟东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考博真题-参考书一、专业的设置杨伟东老师的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方向是一个考博热门方向,一方面是因杨老师在这一领域浸淫多年,很有造诣,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个方向本身有研究的学术价值。
这一个方向属于政府法治管理专业的一个下设方向,由于该方向每年只招收一个博士生,在这里提醒各位考生,要想报考该研究方向,很有必要杨老师提前沟通。
二、考试的科目中国经济发展与改革问题研究的考试科目为:①英语1001②公共管理学2001③行政法学3012三、导师介绍杨伟东,1970年生,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剑桥大学、伦敦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中国行政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等高校兼职教授和研究员。
著作有《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独著;《权力结构中的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独著;《中国行政法学20年研究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主编四、参考书目公共管理学1、欧文·E·休斯著:《公共管理导论》(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竹立家、李军鹏著:《公共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3、张国庆主编:《公共行政学》(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行政法学1、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
2、杨小军:《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
3、任进:《行政组织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五、国家行政学院考博英语国家行政学院的考博英语满分100分,由学院自主命题和阅卷。
国家行政学院考博英语的整体难度介于六级和老托福之间,对词汇量有很高的要求,特别注重对形近字、意近词和固定搭配以及语法的考察。
做阅读理解一定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翻译这一个题型很容易丢分,要想得高分,每一天都要遵循“八步法”练习三个句子。
政协委员访谈:如何打造法治政府
政协委员访谈:如何打造法治政府政协委员访谈:如何打造法治政府政协委员访谈:如何打造法治政府政协委员访谈:如何打造法治政府主持人:杨教授您是最早提出法治政府的专家,从您提出这个观点到现在您认为中国距离法治政府的距离还有多远?杨海坤:你提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八十年代提出最早从“人民政府论”到九十年代提出“政府法治论”这是一个过程,因为我们总结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就是一个问题,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要加强民主法治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家越来越对市场经济的问题非常关注,市场经济的问题归根结底涉及到政府如何管理经济、社会的问题,因此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发达,那么对于政府的要求就越高,那么对于政府有高要求就希望有民主的、法治的、科学决策的政府,这里法治的政府是慢慢提出来的,逐渐被学生们关注和研究。
法治政府是怎么样的一个框架,什么样的一个要求。
在20xx 年国务院的一个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的纲要中对这个问题做了比较完整的叙述,也就是说要争取在20xx年左右要把我们的政府建设成法治政府。
所以从国家的时间表上来讲是希望在十年左右,就是20xx 年左右把我们的政府能够建设成为法治政府,我们当然也期待这样做,也期待有这样一个结果。
主持人:这个温家宝总理在20xx年提出这个目标的是吧?十年左右的时间打造成法治政府,您对温总理的时间表有多大的信心呢?就是中国在推进政府法治方面有哪些困难需要克服呢?还有哪些工作需要加强?杨海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身是一个比较远大的目标,而且它从整个实施来讲是法治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设计到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广大人民的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等方面,建设法治政府应该是建设法治国家里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样的理解才是正确的,实际上从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包括上一届政府,朱总理每年政府工作报告都谈到了从严执政,对政府的工作作风、工作方法、职能转变都提出很多要求,所以这个工作的提出也不是一朝一夕忽然心血来潮提出来的,从九十年代到酝酿到现在也有一段时间。
人大法学院杨教授率团赴台参加海峡两岸民法论坛暨第十届民法典学术研讨会
人大法学院杨教授率团赴台参加海峡两岸民法论坛暨第十届民法典学术研讨会5月8日至9日,2012年海峡两岸民法论坛暨第十届民法典学术研讨会在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隆重举行。
本次研讨会由东吴大学法学院暨法律学系主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协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法官协会、山东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法学院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的东吴大学、台湾大学、辅仁大学、政治大学、台北大学、世新大学、台湾海洋大学、南开科技大学等两岸学术机构以及部分法律实务部门的五十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为大陆地区代表团团长。
A会场上午第一场议题为“民法总则立法方向与原则之探讨”,由东吴大学法律学系郑冠宇教授和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龚赛红教授共同主持。
武汉大学法学院温世扬教授作题为《民法典总则的内容构造》的报告,东吴大学法律学系黄阳寿教授作题为《中国大陆民法总则立法若干问题之研究》的报告,西南政法大学谭启平教授作题为《两岸民事主体制度立法比较研究》的报告。
第二场议题为“民法总则立法方向与原则之探讨”,由东吴大学法律学系黄阳寿教授和山东大学法学院郭明瑞教授共同主持。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董惠江教授作题为《制定民法典在民商法关系上的现实主义选择》的报告,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游进发教授作题为《无权处分后的权利取得—禁反言与善意取得》的报告。
随后A会场对上午的两场议题进行了综合讨论。
A会场下午第三场议题为“合同法立法方向与原则之探讨”,由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林诚二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共同主持。
人大法学院杨教授主持召开《生活中的行政法》系列丛书编写大纲研讨会
人大法学院杨教授主持召开《生活中的行政法》系列丛书编写大纲研讨会6月16日,《生活中的行政法》系列丛书编写大纲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206会议室召开。
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教授主持。
研讨会上,李文彬编审发表讲话,围绕策划《生活中的行政法》的过程和初衷,阐述了其目的、意义以及读者定位。
李文彬编审希望该书能够以一种深入浅出的方式,将枯燥深奥的行政法传递给初入法门的同学、法学科的非宪行专业的同学以及关注行政法的其他读者,以使大家真正理解行政法在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同时也推动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引领行政法学研究的新风尚,展示各位博士(生)的风采和学术水准。
会议期间,与会博士(生)畅所欲言,针对编写大纲的组织框架、体例安排、内容选择及价值追求等进行了发言,并针对编写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
经过一天的热烈讨论,《生活中的行政法》编写大纲在原有基础上得以充实拓展和完善,基本框架已确定为四部,并以四本书的形式出版,分别为《生的历程——潇洒走一回》、《活的幸福——规制与保障》、《当家做主——参与行政过程的价值追求》以及《维权路径——权利救济法体系》。
杨教授作总结发言。
他认为,此次研讨会意义重大,《生活中的行政法》系列丛书的编写,对于确立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新方法将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他指出,行政法贯穿于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对社会成员的规制和保障可谓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从受胎之前到墓葬,从早到晚,从普通公民到特殊群体,都要受行政法的规制与保障。
而我们编写的这套丛书,正涵盖了上述诸多方面。
所以说,这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须以扎实、认真的态度和坚韧的毅力,全身心地致力于编写。
杨建顺教授希望诸位博士(生)在写作中要注意突出故事性、实用性、法律性、价值性,争取向读者献上满意的作品。
杨教授还强调,作为具有历史使命感的行政法学者、行政法学博士,既然已经厚积待发,就不应满足于自身对“学理”的正确分析,只满足于形而上的运思,而应当脚踏实地,关注现实,关注生活,将自己多年所学所想所思,现身说法,运用于生活实践,给人民以启迪,给为政者以督促,为行政法拓展运作空间,为法治行政夯实生活和学问衔接的基础。
行政裁量权与合法性界定
行政裁量权与合法性界定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根据特定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适当的行为方式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合法性界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基于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原则,决定是否行使裁量权,以确保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行政裁量权的合法性界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为的决策和执行过程。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依法进行立案、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裁量权对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行政裁量权的合法性界定要求行政机关决定是否行使裁量权时应基于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法律规定是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依据,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幅度和限制来行使裁量权,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
同时,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确保裁量决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行政裁量权的合法性界定中,应注意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
滥用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超越法定权限或利用裁量权谋取私利,侵害公民权益或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为了避免滥用裁量权,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裁量决策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公正性,并接受监督和法律约束。
行政裁量权的合法性界定还需要考虑裁量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合理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基于客观事实和合理判断,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并作出合理的决策。
透明度是指行政机关应及时公开行使裁量权的决策依据、理由和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通过确保裁量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可以提高裁量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综上所述,行政裁量权的合法性界定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遵守法定程序、基于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原则决定是否行使裁量权,避免滥用裁量权,并考虑裁量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杨伟东: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新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无效制度
杨伟东: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新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无效制度编者按: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对原有的行政处罚无效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修订后的第三十八条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衔接更加紧密,为行政执法工作与行政审判提供了指引。
为帮助朋友们理解这一条款,以下特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一书的相关内容,本书主编为杨伟东教授,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21年4月出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无效制度】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无效制度的规定。
【立法背景】原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该规定在早年是为了强调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的重要性,但与行政行为无效的理论不一致,对行政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也缺乏指导作用,甚至会引发无效行政行为与一般违法行政行为认定的混乱。
(马怀德:《〈行政处罚法〉修改中的几个争议问题》,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行政行为的无效和违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违法的行政行为与无效的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不同,前者的违法程度轻于后者。
违法的行政行为有可能被判决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或被判决确认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规制行政与行政责任(杨建顺)
规制行政与行政责任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5-1内容提要: 一个阔步向前、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的国家,不能没有规制行政,而没有明确行政责任规范的规制行政,又将是不完善的和不成功的。
本文通过对规制行政的剖析,借鉴各国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论述了规制行政的必要性及其问题,进而对规制权限与行政责任展开探讨,以期为我国规制行政的合理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提供一定的参考。
在发达资本主义各国相继从“司法国家”转向“行政国家”,积极行政取代消极行政成为社会的普遍要求的现代,我国正在从“行政国家”向依法行政的法治国家迈进。
现代法治国家的依法行政原理,要求行政法规范不仅成为行政组织和行政作用的根据,而且成为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的根据。
尽管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轨迹不同,但现在所处的阶段和所面临的课题却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定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由政府积极干预和控制的混合经济。
政府的干预和控制,呼唤健全和完善一系列行政法制。
行政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对于国家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权益的保护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各国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的经验,正确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从理论和立法上明确行政的责任领域。
一、规制行政的概念及种类现代行政可分为给付行政和规制行政两大类。
前者是通过向相对人提供精神的或物质的利益达到对社会施加影响的行政作用;后者是通过对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予以限制达到社会规制效果的行政作用。
规制(regulation),即规范、制约的意思。
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和制约人民的自由活动和权利,并对人民科以应服从之的公共义务的一切行政作用,都属于规制行政。
随着人民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复杂多样化,成为规制行政对象的领域也越来越多。
但是,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多样化,从其性质和作用来看,规制行政大致可以分为社会规制和经济规制两种类型。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大家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
我们称之为六大任务。
第一项任务是关于立法的,第二项任务是关于执法,第三项任务是司法,第四项任务是守法,第五项任务是法治队伍建设,第六项任务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今天我们就来讲它的第五项,关于队伍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法治工作队伍要求我们对法治工作队伍,四中全会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四中全会里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是“法治工作队伍”,我们先来明确它。
法治工作队伍都包括谁?第一,立法部门的干部和人才;第二,执法部门的;第三,司法部门的。
各位注意了,我们过去讲队伍,一般关于法律的,过去一个经常用的词是司法队伍、政法队伍,公检法司这四个叫做司法队伍、司法干警,再是政法队伍。
所以从来没有讲过法治工作队伍,法治队伍,这次四中全会第一次讲。
四中全会讲法治工作队伍比过去讲的司法干警、司法队伍和政法队伍要大得多。
因为政法也是讲的公检法司,然而司法也是讲的这些,一个刑事案件过来的一系列的部门和队伍。
而四中全会讲的法治工作队伍是一个大范围,如人大的立法,国务院或政府的法治办,这就叫立法的人,就把他放进去了。
行政的执法人员也是,大多数行政执法,行政部门都是执法的,那它就算了。
第三才是司法,所以立法、执法、司法,这是一个大范围的一支队伍。
大范围的队伍是为了配合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里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总目标。
既然是全面推进,那当然就不限于某一个领域、某几个方面了。
所以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围绕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这是一个全方位的事情。
杨家学:为摇曳的灵魂寻找生命的柄息地
杨家学:为摇曳的灵魂寻找生命的柄息地作者:黄茵茵来源:《公民导刊》 2017年第10期记者黄茵茵杨家学说,选择做律师,是受印度电影《流浪者》的影响,影片中邪恶与正义的较量,让年轻的自己热血沸腾。
在他心中,律师是正义的化身,是神圣的职业。
杨家学,国家一级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长江法律研究院院长,重庆市律师协会监事长。
重庆市三届、四届人大代表?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仲裁员,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头衔太多,杨家学的社会事务也特别多。
采访当天,他匆匆赶了两个会,才有空坐下来歇一歇。
重庆的“中途之家”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不是个人行为。
所以,杨家学一直致力于推动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作为律师界的人大代表,围绕加强法治建设工作,他平均每年提出20多条建议。
在2012年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中途之家建设》,被评为当年市人大代表优秀建议”。
“‘中途之家’是社区服刑人员和‘三无’(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是一个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集中教育、社会适应性指导、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临时性安置、就业帮助、公益劳动,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
”杨家学认为,建设中途之家”,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部署,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完善的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教育管控体系?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建议提出后,杨家学先后到杨家坪街道办事处、市戒毒管理局,向相关领导及主管部门了解建设情况,并赴杨家坪冶金二村农贸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之后对其提出的建议展开了全面的研讨工作。
重庆市司法局从2012年开始建设中途之家”,截至2015年,重庆40个区县全面建成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即中途之家),为刑释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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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杨教授主编《行政法总论》
发布会召开
发布会上,杜宇峰编审介绍了《行政法总论》策划、编辑和出版的有关情况。
她说,杨教授具有深厚的学术功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他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非常期待的作者,双方一直有着非常愉快的合作。
本书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主要供法学研究生使用,内容完整而深入,凝聚了杨教授多年的功力。
本书体现了鲜明的学科体系性,语言精炼,值得细细品读。
李文彬编审认为,《行政法总论》体系很新,令人眼前一亮,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在导言中向学生说明了如何读这本书,如何读行政法;二是结合了德国、日本行政法研究的精华,强调行政法自己的学科体系。
刘宇琼编辑结合具体内容认为,《行政法总论》条目设计更为合理,一目了然,层层深入,步步推进,突出的特点有两个:一是新颖性,比如把“独立行政机关”作为一节,提出了“保障行政实效性的制度”、“行政的程序统制”等概念,以列表方式对比了国内学者有关观点;二是资料翔实,大量引用日本、法国、德国学者的研究成果。
高卫明博士后认为,总的来看,相比目前学术界其他著作,《行政法总论》的体系、问题意识、视角都比较新,纳入了行政法总论研究的基本内容,对行政法学界下一步达成共识将起到引领作用。
具体而言,本书的创新有以下几点:一是专门强调学术规范,体现了对学术、对学人的尊重;二是对法政策学的重视。
前言中对学生的鼓励、引导,读起来令人非常感动,这在以前的教材是没有看到的。
最后,杨建顺教授作了总结,对大家对《行政法总论》的充分肯定和赞扬表示感谢。
他说,本书代表着中国行政法发展的方向,目前国内行政法学的发展走到瓶颈,我们要走国际化的路,应该沿着本书的思路进行下去。
发布会取得圆满成功,与会人员都感到收获颇多,也深感责任重大,决心为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与发展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