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治理的法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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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会内部治理、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中国基金会内部治理、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始基金系太原公司捐赠的200万元 以及李某、范某各捐款5万元,法院 最后驳回了发起人太原公司的诉讼 请求。本案中由于发起人对发起财产 的误解,以借款的理由起诉要求返 还,使基金会面临着诉讼风险。
由于基金会原始资金是发起人捐 赠的,而且很多企业发起的基金会后 续资金来源也主要来自发起人的捐 赠,所以在具体工作层面,发起人对 基金会有着很大的影响力,甚至有些 发起人可以把基金会“转让”。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章程示范 文本》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策 机构,但是很多时候,发起人凌驾在 理事会之上,做出侵犯基金会权利的 行为。从基金会角度而言,应尊重发 起人作为捐赠人的权利,但是从基金 会法律风险防范角度来说,发起人的 要求也应当在合法的范围之内.基金 会应当向发起人明确其权利义务,要 避免因发起人滥用权利给基金会带来 的法律风险。同时,发起人也要明白 基金会有其自身的运作要求。发起人 可以推荐人员进入理事会,通过理事 会行使决策权.也可以选派人员进入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利。
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法人的一种组 织形式,跟营利法人最大的不同是发
由国社会组织2019年 第5期
18 > 实务
起人不享有分红和分配的权利。基金 会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跟公司股东也 有很大区别:公司股东一般以其出资 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基金会 的发起人,不以出资额大小对基金会 享有权利,承担法律责任。在实务过 程中,由于基金会发起人不了解这些 区别,滥用发起人权利给基金会带来 了诸多法律风险。比如存在发起人要 求退还注册资金、要求分红或变相分 红、“转让”基金会、代替理事会决 策等情形。
随着企业、公众慈善热情不断高涨,社会捐赠总量不断提升,法律政策不断健全,中国基金会的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同时 也面临新的挑战。其中,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就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关于中国NGO法律政策的若干问题

关于中国NGO法律政策的若干问题

关于中国NGO法律政策的若干问题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在中国的角色日益凸显。

这些组织以多元化的形式和目的,广泛参与并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

然而,与其日益增长的活跃度和影响力相比,中国NGO的法律政策环境却显得复杂且充满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NGO法律政策中的若干关键问题,包括NGO的法律地位、注册和管理制度、资金筹措与监管、以及与国际NGO的合作与交流等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这些问题,本文旨在为中国NGO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本文将对中国NGO的法律地位进行阐述,探讨其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及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关注NGO的注册和管理制度,分析现有制度的优缺点及其对NGO发展的影响。

再次,资金问题作为NGO运作的重要支撑,本文将详细探讨NGO的资金筹措与监管机制,以及如何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合理流动和有效使用。

本文还将关注中国NGO与国际NGO的合作与交流,分析在这一领域中存在的法律政策障碍及其可能的解决路径。

通过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本文期望能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为NGO从业者提供实践指导,同时也为学术界提供研究素材,共同推动中国NGO法律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二、中国NGO法律政策概述在中国,非政府组织(NGO)的法律政策环境是一个复杂而多维度的体系。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公民社会的逐渐崛起,NGO在促进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中国政府对NGO的法律政策也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中国NGO的法律政策主要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NGO的设立、登记、运作、监管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NGO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同时也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

我国社会组织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社会组织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社会组织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者:周冉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2期摘要随着我国政府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组织承接了更多政府转移的职能从而获得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在公共服务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日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织形式。

但是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仍存在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必须要首先解决其有效治理的问题。

完善我国社会组织治理的途径主要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组织的治理机制,返还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创建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完善其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社会组织强制性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社会组织治理问题对策随着我国政府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组织不断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从而获得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在公共服务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日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织形式。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初具规模,但和日趋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政府治理相比,社会组织治理还仅仅是一个概念的提出。

再加上当前有利于确立社会组织有效治理的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环境也不够完善。

因此,我国社会组织在治理方面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我国社会组织治理存在的问题(一)社会组织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就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来看,除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章对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作出了专门规定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没有提及。

民政部强制性推行的《社会团体章程范本》也只是象征性地提到社会团体需要设置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在理事人数较多的时候还可以设置常务理事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

但就目前实施的实际效果来看,真正起到决策作用的理事会还不多见,这也是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治理的一种普遍现象。

(二)我国社会组织治理强烈的人治风格与行政主导我国有不少的社会组织并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而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原因与我国的双重管理体制有关。

论我国基金会治理结构的改进

论我国基金会治理结构的改进

论我国基金会治理结构的改进作者:来源:《江汉论坛》2014年第04期摘要:以立法模式观之,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可归纳为三种样态:以美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的“理事会中心”一元结构模式、以我国法为代表的“理事会一监事会”二元结构模式和以日本法为代表的“评议员会一理事会一监事会”三元结构模式。

因应基金会私法人地位的回归与组织功能的转变,我国基金会立法需要重塑治理结构,以摆脱目前二元结构模式下内部制衡缺失和外部支撑失灵的制度困境。

应当建立以内部治理为主、外部治理为辅的架构,完善监事制度、优化行政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形成交织齿合的制度群和规则束,以维护基金会的独立人格,实现其组织功能预期。

关键词:基金会;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监督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4-0055-06公益事业是社会渐进式改良重要的助推力,而基金会是发展公益事业最有效的组织形式。

基金会的优越之处在于创造了一种具有法人治理模式的公益组织架构,其既传承了悠久的慈善传统,又开创了富有效率的组织运作方式。

基金会在域外的发展就是一部私人财富积累与社会化运用的历史,而基金会在我国的发展却演化成为政府聚集社会资源并统筹化配置的过程。

基金会法律地位的模糊与组织功能的扭曲,导致公众信任丧失、公益事业萎缩、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公信力下降。

根据立法起草者的解释,基金会为私法人,然而,我国民事基本法律目前尚无调整基金会的具体规范,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几乎是基金会运作的全部法律依据。

基金会形式上的独立性与实质上的非自主性之间存在显著的矛盾,导致其非但未能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伙伴,反而运作实践与组织功能严重背离,呈现出明显的工具化倾向。

为了回归基金会的组织宗旨,近年来形成了一股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共同变革的合力:一方面,官办基金会开始积极向民办基金会转型,如中国扶贫基金会原本是典型的官办基金会,观已转型为民办基金会:另一方面,民办基金会积极扩张影响,如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已成功获得公募资格,并赢得了公众广泛的信任。

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一、组织架构1.1基金会的组织架构应明确定义,包括董事会、执行长和相关部门的设置。

1.2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多名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基金会的战略方向、审批重大事项等。

1.3执行长是基金会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二、权力分配2.1董事会拥有最终决策权,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董事会的批准。

2.2执行长拥有行政管理权,根据董事会的指示和授权,具体负责基金会的运营和管理。

三、决策程序3.1董事会的决策应按程序进行,由董事会成员提议,并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讨论和表决。

3.2董事会的决策应以多数意见为准,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经过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

3.3决策的记录应保存并报备给相关部门,以备将来追溯和审查。

四、财务管理4.1基金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编制预算、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4.2所有经济活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过合法授权后方可进行。

4.3基金会的资金应安全保管,审计机构应定期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五、人力资源管理5.1基金会应建立一套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薪酬、绩效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5.2招聘应公开、公正、公平进行,选择合适的候选人参与面试,并根据其资历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5.3基金会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5.4员工的薪酬应根据其岗位、职务、工作表现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激励。

5.5对员工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和晋升。

六、监督与评估6.1基金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督部门或委员会,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6.2内部监督机构可以进行检查、审计、提问等方式了解基金会的运作和决策情况,并向董事会和执行长提出建议。

6.3基金会应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对财务报告、决策程序等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透明和可靠。

七、制度修订7.1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根据需要进行定期修订,以适应基金会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案例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案例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案例一、引言社会组织是指由公民自愿组织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实现特定社会目的为宗旨,依法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为例,探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案例。

二、案例背景某城市位于华东地区,是一座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大都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健康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提升居民健康水平,该市政府决定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邀请社会组织参与其中。

三、社会组织介绍本案例中涉及到两个社会组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某公益组织。

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管下注册成立的全国性公募慈善机构。

其宗旨是“以人道主义精神为基础,以红十字国际运动的宗旨和原则为指导,以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为支撑,积极开展慈善事业”。

该基金会的主要工作包括:救助贫困人口、灾区人民和有特殊困难的人群;资助医学科学研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等;推广红十字精神和人道主义事业等。

2.某公益组织某公益组织是一家非营利性组织,成立于2010年。

其宗旨是“传递爱心、关爱弱势群体”,主要工作包括:资助贫困学生、孤儿等弱势群体;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推广社会责任观念等。

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参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基金会提供了大量的捐赠款项,用于购买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设备。

同时,该基金会还派遣了一批专业医生团队,为社区居民提供义诊、健康咨询等服务。

2.某公益组织参与某公益组织在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该组织通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向社区居民宣传健康知识和防病知识,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此外,该组织还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捐赠了一批书籍和杂志,供居民借阅。

基金会管理制度范文

基金会管理制度范文

基金会管理制度范文基金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会内部管理行为,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健全基金会治理机制,提高基金会运营效率和公信力,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章程履行职责,遵循自愿、自律的原则,做到从严管理、责任到人、服务于人、创造价值、发展共赢,确保基金会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基金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基金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年度计划;(二)编制、执行和监督各项管理制度;(三)监督基金会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四)审核和批准涉及基金会利益关系的重大事项;(五)管理和监督基金会项目及资产;(六)管理和监督基金会人员;(七)处理基金会内部的纠纷和争议;(八)其他与基金会管理相关的事务。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管理机构。

第六条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和检查基金会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二)审议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重大事项;(三)对基金会执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四)提出处理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意见;(五)行使其他由基金会章程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

第七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议和批准基金会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审议和批准基金会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三)确定基金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四)任免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五)管理和监督基金会项目及资产;(六)处理基金会内部的纠纷和争议;(七)行使其他由基金会章程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

第八条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执行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和工作要求;(二)负责基金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三)协调基金会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四)组织策划基金会的公益项目和活动;(五)制定并监督基金会的管理制度;(六)处理基金会内部的纠纷和争议;(七)行使其他由理事会和监事会授权的职权。

基金会的治理结构

基金会的治理结构

基金会的治理结构
近年来,基金会的概念已经越来越流行,很多人都想建立自己的基金会,但他们不清楚基金会的治理结构。

基金会的治理结构是指基金会内部的行政管理结构。

每个基金会的治理结构都有一定的特点和规律,可以根据需要定制相应的治理结构。

一般而言,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分为三级架构,分别是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配套机构。

董事会是基金会最高级别的治理机构,由一些有代表性的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宗旨和管理方针,负责制定和审议基金会的各种活动计划,并且需要对基金会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计划进行审计。

执行委员会是负责实际管理基金会的行政机构,由董事会成员和其他一些专家代表组成。

它负责拟订基金会的具体规章制度,制定基金会的活动计划,结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决策,管理基金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基金会的公示及完成各项财务报告。

配套机构是基金会的行政支持机构,主要职能是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服务,负责管理基金会的财务活动,支持基金会的日常运营,并为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指导。

此外,不同的基金会还有不同的组织方式,例如捐赠者和赞助者的参与,对基金会的管理结构也有一定影响。

捐赠者一般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甚至可以担任基金会董事,参与基金会的决策;赞助者一般只能担任基金会的顾问,为基金会提供建议和指导。

以上是基金会的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

在建立基金会时,广大发
起人需要清楚了解各种治理机构的职能和权力,根据自身的需要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和修改,才能有效的运行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实现基金会的宗旨。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 -回复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 -回复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回复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基金会的运作和管理,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公益目标而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

基金会作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发挥着促进社会发展、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将逐步回答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1. 什么是基金会?基金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特定的财产为基础,从事公益事业、社会服务活动,通过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达到社会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2. 基金会的管理体制是怎样的?中国的基金会管理体制主要由立法、监管和自律三个方面构成。

立法方面,我国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方面,主管部门是民政部,对基金会的设立、登记、业务执行等进行监管;自律方面,各地基金会协会和行业组织通过自律机制加强对基金会的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的监督。

3. 基金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的设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由自然人或法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出资设立;- 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额度,并且是自由支配的财产;- 具备明确的公益目的;- 具备完整且合法的组织形式;-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4. 基金会的法定资金最低额度是多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的法定资金最低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

不同地区和业务领域的基金会可能会有不同的资金要求。

5. 基金会的管理结构有哪些?基金会的管理结构主要包括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项目计划;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运作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的执行和管理;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需要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基金会应按照会计原则进行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同时,基金会在财务管理中还需要重视风险防范和财产保管,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效益。

论慈善基金会的内部治理结构

论慈善基金会的内部治理结构

论慈善基金会的内部治理结构作者:周芙蓉戴小燕姜章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慈善基金会是非营利法人性质的民事主体,但可以借鉴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设置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并合理分配其权利和责任。

这一结构的完善也能有利于解决我国慈善基金会内部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以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基金会;内部治理;董事会;监事会2004年我国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虽然非营利法人与营利法人在设立基础、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从基金会的历史渊源及现代发展来看,慈善基金会的内部治理可以借鉴营利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设置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科学分配决策权、监督权和控制权以实现慈善基金会各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目标。

一、慈善基金会的决策机关捐赠人捐出特定财产成立的基金会,其拥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基金会本身,捐赠人不能取得像公司出资人一样的股权。

基金会设立人的意志通常通过章程予以表达,章程成为治理的基本依据。

设立人股权利益的缺失,使得基金会中没有如股东大会一般的意思形成机关,其理事会仅是意思表示机关而非意思形成机关。

(一)理事的选任《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为了进行权力制约,实现慈善目的,许多国家的立法例都对理事的任职资格进行了相应限制,主要体现在个人品行能力及利益关联关系上,如对受过刑罚的人进行资格限制,对有亲属关系的人进行人数限制。

我国《管理条例》第三章也有类似规定。

理事会的组成及其产生程序一般由基金会章程予以规定。

我国《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基金会的第一届理事会由主要捐助人、业务主管单位和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权力,其责任在于控制和监督基金会的运作。

第十一章第三节《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

第十一章第三节《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

第十一章第三节《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速,基金会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募集社会资金、满足社会需要、催发慈善意识、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

一、基金会的设立设立基金会须满足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一)基金会的分类及其设立条件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基金会,应是出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应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且应达到规定的额度。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016年3月16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没有划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而是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首先,要经一定的登记程序才能成立慈善组织;己有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也需要经过申请认定程序,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才能成为慈善组织。

其次,依法登记满2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与登记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等材料。

完善内部治理,基金会刻不容缓!

完善内部治理,基金会刻不容缓!

完善内部治理,基金会刻不容缓!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年度盛会作为行业最具影响力的交流平台之一,择地在每年的11月22-23日举办,致力于搭建高层次的行业对话、交流、合作平台。

截至2018年,已成功举办了10次年度盛会,累计6000多人次参会,2600余家机构参会,300余家媒体参与推广传播。

何国科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大家下午好!我叫何国科,来自北京致诚公益律师团队,感谢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以及在座的各位的支持,让我有机会借助这宝贵480秒发布我们编写的《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

回复本公号后台“法律风险报告”,获得演讲PPT全文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那么在慈善领域也不例外,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这两年来慈善法相关配套政策不断的完善,中国基金会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依法慈善。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基金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对基金会的法律能力也要求越来越高。

在依法慈善的时代里,基金会迫切的需要提高法律治理能力,预防法律风险。

从2014年开始我就专职做这个工作,我们参与了民政部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面向基金会开展了大量培训、接受咨询、处理个案等等。

在这些工作过程当中,我深刻感受到基金会面临的“坑”真的是无处不在。

于是乎,我们想做一个报告,就单单从实务角度出发,告诉我们基金会在运营过程中,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提高我们识坑和填坑的能力。

我们收集了2007年-2017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涉及基金会的案例共214件;2008年-2018年民政部、各省民政厅对基金会的行政处罚52件;中心在2016年-2017年接受的基金会法律咨询434件,共计700个数据,从中总结出目前阶段我们基金会最常面临的10大法律风险和50个风险点,并且也给出了十大法律实务建议。

十大风险包括:内部治理、劳动人事、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投资理财、借贷担保、志愿服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刑事犯罪等十大风险。

小学公益基金会规章制度

小学公益基金会规章制度

小学公益基金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倡导全民公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小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教育公益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遵循“自愿参加、民主管理、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公益活动,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关爱儿童,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助力小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条基金会的工作范围涵盖全国范围,围绕小学阶段的教育事业开展公益活动。

第六条基金会的设立、变更、解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基金会的财产及所得,用于开展公益事业,不得用于牟取私利。

第八条基金会的名称为“小学公益基金会”,简称“基金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九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由组织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5年。

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理事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工作计划,审查和批准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基金会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监事会对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保障基金会的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监事会成员由组织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5年,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和运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负责组织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秘书处主任由理事会任命,负责领导秘书处的工作开展。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基金会的财务来源包括捐赠、赠款、投资收益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保障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中国公益基金会的发展历程及其存在的问题

中国公益基金会的发展历程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目前中国公益基金会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公益基金会作为国民收入的一种再分配机制,对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任何国家公益基金会的发展都会受到社会文化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等外部因素及自身内部环境的影响,从而出现一些阻碍公益基金会发展的问题,我国的公益基金会也不例外,目前,问题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1 .基金会工作效率低下,人员分工不明确,权责不分明,缺少必要的激励机制这个原因阻碍了很多基金会的发展,使基金会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活力和动力,工作迟滞不前。

基金会从事的是靠激情、靠信仰的工作,若其工作人员对事业失去了兴趣,还能指望基金会能用最少的钱、最少的时间办最好的事吗?同时,基金会的很多工作并没有明确的分工,经常会都做一件事,或者相反,都不去做一件事。

并且,在平时的工作中,缺少必要的激励机制。

2 .组织管理官僚化严重领导总是高高在上,经常以自我意志为转移,觉得工作应该怎样做就怎样做,很少调研,很少为下属考虑,“想当然”的现象十分突出。

经常出现按照领导要求的方式去做工作,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因为领导的要求很多时候本身就有问题,而工作人员又不能提出,只能照办,所以导致工作反复折腾。

3 .基金会人才匮乏人力资源是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基金会同样应该重视人力资源的作用。

人才可以促进基金会的发展,提高基金会的效率。

但基金会目前的人员以退居二线的领导( 尤其是在很多政府设立的基金会中) 和非专业人员为主,这样的人才结构导致基金会的效率低下,发展缓慢。

很多基金会,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发展历史较短的基金会,缺乏投资管理、税务、法律、财务、营销、公关、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才。

4 .募捐效果不好在基金会募捐的三类对象——个人、企业和其他慈善组织中,中国的基金会把募捐主要集中在企业身上,而忽视了个人和其他慈善组织的捐赠,并且对企业的募捐活动也主要集中在几个有慈善传统的大企业集团,比如摩托罗拉公司、G E 公司等,没有广泛地开展募捐活动筹款,这就造成了募捐范围狭窄,筹款效果不好。

我国社区基金会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社区基金会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社区基金会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作者:黄家亮南方袁振龙来源:《社会治理》 2019年第12期黄家亮南方袁振龙【摘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基金会作为一种新型社区社会组织,在整合社区资源、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自治、促进社区融合等方面独具优势,逐渐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

目前北京社区基金会发展面临许多问题,明确社区基金会的功能定位,加强对社区基金会的政策支持和指导,增强社区基金会的自身建设是社区基金会未来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社区基金会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治理既是社会治理的基石和抓手,也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环节。

社区基金会作为一种新型社区社会组织,在整合社区资源、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自治、促进社区融合等方面独具优势,逐渐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

一、社区基金会当前的发展状况和形势(一)我国社区基金会发展现状社区基金会依托多元化资金成立基金,服务特定地理区域内民众,致力于其生活质量的改善。

它自1914年在美国成立以来已有百余年历史,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总量已超过1750家①。

自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国基金会开始快速发展,但社区基金会的起步较晚,直到2008年,我国才出现了第一家社区基金会——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随后广东、浙江、上海、南京、成都等地政府积极推动社区基金会的发展,目前全国总量已近200家。

社区基金会的定义源自于基金会,但又有很多差异。

美国将其定义为一个地区的居民为解决本地区问题而成立的、独立性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欧洲将其界定为免税的、独立的、获得公共支持的慈善组织,通过接受捐赠机构的资助致力于一个特定区域的长期利益。

总体上看,目前国内并没有形成一个关于社区基金会比较一致的明确定义。

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精品)

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精品)

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健全我省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基金会法人治理机构,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基金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供我省基金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时参考使用。

本规则所称的基金会法人治理主要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执行机构及其各自的职责和相关关系。

基金会通过明确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起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和执行机构之间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立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在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法人治理的主要目标为:(一)建立健全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执行机构等在内的治理结构设臵,明确法定职能和治理结构内部关系,促进组织机构设臵科学化和社会化;(二)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基金会组织行为规范性和合法性;(三)明确理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等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四)保障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五)确立不同类别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准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基金会法人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基金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

基金会法人治理应当以尊重捐赠人意愿为原则,建立民主的决策和运行机制,明确内部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三)制衡原则。

基金会法人治理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四)效能原则。

基金会法人治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

第二章基金会章程设立第六条基金会章程是基金会最基本的制度,是基金会内部运作和开展活动的依据。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治理与管理机制研究

基金会治理与管理机制研究

基金会治理与管理机制研究一、引言基金会是一种非营利性、独立管理的组织形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福利、公共文化和教育、环境保护等领域。

基金会的成立和管理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围绕基金会治理与管理机制展开研究,旨在探讨高效落地基金会使命和愿景、有效应对风险、运作透明可持续的管理机制和策略。

二、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基金会治理结构分为董事会和监事会两部分。

董事会是一个策略性、决策性的机构,有权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决定资金使用方式、评估业务风险和把控资产流转。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行为进行监督和监察的机构,通过审计、调查、核查等方式确保基金会的资产和成果的安全。

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不只限于此。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之外,还有执行团队,它的主要职责是实现基金会战略,保证基金会的正常运作和成效。

基金会的执行团队必须是以专业性和道德性为基础的,除了拥有考虑到基金会目标的能力,也需要有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三、风险管理基金会必须能够适应外部变化,具备预防和管理潜在风险的能力。

对于基金会,风险管理是到达目标的必经之路。

为了达到有效的风险管理,基金会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1. 评估风险:基金会需识别和评估可能对其运作的潜在风险。

基金会应逐一列举并分析所有潜在影响因素,特别是在面对不稳定的外部因素时。

2. 将风险减小到可接受程度:在确定了潜在风险之后,基金会必须确定并实施措施来降低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3. 应对风险:基金会需有危机管理团队,在危机爆发的情况下,能够快速作出反应、缓解风险影响。

四、透明可持续管理机制基金会运作透明性和可持续性极其重要,因为基金会的资金来源、资产利用、发展趋势等信息都应该得到公众监督。

以下是如何实现透明和可持续的管理机制:1. 策略和规划的透明性:基金会的执行团队应该能够亲自说明和向所有人通报其发展战略,以及策略的执行进度。

2. 绩效评估和报告的透明性:基金会应定期公布前一年度的绩效评测数据和其他公共报告。

基金会理事会制度范本

基金会理事会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组织与运作,保障基金会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治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理事会的组成、职责、会议制度、决策程序、监督与责任等内容。

二、理事会组成第三条理事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第四条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3. 对基金会的发展有热情,愿意为基金会的事业贡献力量;4. 没有违法记录。

第五条理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1. 初始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设立时的捐赠者或发起人提名;2. 理事会成员可由理事会全体成员提名;3. 理事会成员的增补、更换或罢免,需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理事会职责第六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2. 审议和批准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3. 审议和批准基金会章程的修改;4. 审议和批准基金会重大投资、捐赠、合作等事项;5. 决定基金会的人事任免;6. 审议和批准基金会年度预算、决算;7. 审议和批准基金会终止事宜;8. 审议和批准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理事会会议制度第七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于每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召开。

第九条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五、决策程序第十一条理事会决策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审议事项,应当提前通知理事,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六、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理事会成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造成基金会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私募基金会商制度

私募基金会商制度

私募基金会商制度一、基金设立与运作1. 私募基金会的设立:私募基金会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住所等。

同时,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章程、验资证明等。

2. 基金运作模式:私募基金会的运作模式一般包括公司型、契约型和合伙型。

根据不同的运作模式,其内部管理、投资决策和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3. 基金规模与资金来源:私募基金会的规模和资金来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同时,需要注意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确保基金的稳定运作。

二、投资策略与风险控制1. 投资策略:私募基金会的投资策略需要根据市场环境和自身情况制定。

一般包括投资目标、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投资比例等方面。

2. 风险控制:私募基金会在投资过程中需要加强风险控制,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策略,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应对等方面。

3. 资产管理与评估:私募基金会的资产需要定期进行管理和评估,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准确。

同时,需要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失。

三、治理结构与内部管理1. 治理结构:私募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确保基金会的规范运作。

2. 内部管理:私募基金会的内部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

同时,需要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3.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私募基金会的运作需要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定期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财务状况等。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会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需要确保投资者的适当性,包括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

2. 投资者教育:私募基金会对投资者进行教育是保护其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知识水平。

3. 纠纷处理与赔偿:私募基金会需要建立完善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与基金会之间的纠纷。

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

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

基金会是一种非盈利组织,负责筹集和管理资金以支持特定的慈善、教育、社会服务或其他目的。

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主要是为了确保其活动的透明度、合规性、责任性和道德性。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1. 透明度和公开信息:-提供明确的组织宗旨和使命,向公众公开基金会的目标。

-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向利益相关方展示基金会的财务状况、项目进展和成果。

-向公众公开关键决策、财务信息和董事会成员等基本信息。

2. 合规性和法律遵循:-遵守当地和国家法律规定,包括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要求。

-建立并遵循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定期进行法律审查,以确保基金会的运营符合法规。

3. 治理结构和董事会职责:-确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包括明确的董事会和执行团队职责。

-确保董事会成员具备多样化的技能和经验,以支持基金会的发展和有效管理。

-制定和实施合适的决策和责任分工机制,以确保组织高效运作。

4. 资金使用和项目评估:-明确资金使用的政策和程序,确保捐赠者的资金被用于合适的目的。

-实施有效的项目评估机制,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可持续性和社会影响。

5. 道德操守和社会责任:-坚持高度的道德操守,确保基金会的活动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观。

-积极参与社区,并促进社会责任感和可持续发展的实践。

6. 慈善捐赠和关系管理:-与捐赠者建立透明的关系,提供详细的捐款使用信息。

-积极参与与其他非营利组织、政府机构和企业的合作,以共同实现共同目标。

这些行为指引有助于确保基金会的运营具有道德、负责任和可持续性。

具体的指引可能会因基金会的规模、性质和法律背景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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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治理的法律道路税兵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article/default.asp?id=1056基金会是人类表达慈善之心的组织形态。

汶川大地震中,行政力量和民间力量的共同参与,构成赈灾新模式。

基金会和其它民间组织在抗震救灾中的积极表现,使他们赢得前所未有的关注和尊重。

在重新发现民间力量的同时,如何培育和释放这种力量,成为全社会亟待思考的问题(注:本文付梓之际,恰逢“李连杰壹基金风波”被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此事件为本文的论述增添了一个适时的例证。

壹基金希望注册公募基金会,但这因政策和法律的约束目前无法得到批准。

媒体进而发现,“身份认证困难、账目不能自主、项目开展受限,这些过去三年中壹基金曾经撞过的墙,几乎是环绕在整个中国民间慈善事业周围的共同的高墙”。

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壹基金风波”暂时平息,但所引发的深入思考仍延宕至今:我们的文化里不缺慈善传统,却为何缺乏合理的慈善制度?笔者在文中尝试着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立场回答这个问题。

参见杨继斌、张英、王小乔:《李连杰撞墙》,《南方周末》2010年9月23日,第1版。

)。

目前关于基金会的中国研究,大体停留在情景性的个别描述,难于深入且缺乏综合(注:国内研究基金会法律制度的著述近几年大量涌现,但“重复建设”似乎过多,杨团女士对研究现状所作的总体评价值得赞同。

参见葛道顺、商玉生、杨团、马昕:《中国基金会发展解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

)。

关于基金会治理机制的学术文献往往忽略一个制度事实: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先有民法典后有行政管制,而当下中国尚无调整非营利组织的民事基本法律,只能依靠低位阶的行政规范来替代高位阶的民事立法,立法者还肩负着“回填”民事基本规范的任务。

因此,现行的基金会治理模式只能看作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在本文中,笔者假定而非证成一个研究前提:中国经济的发展将会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慈善市场。

本文的研究目标旨在追问:基金会治理的法律规则需要如何回应社会慈善市场的变化?由此引发出的问题是,在民法典缺位的背景下,基金会治理的法律规范应如何配置?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建立初步的分析框架来论证基金会治理的生成机制,进而考察两大法系何以形成不同的治理模式;第二部分通过实证研究50家全国性基金会最新公布的年报资料,质疑被学界所接受的“非对称依赖关系”理论,并以此为基础论证目前治理模式的缺陷;第三部分探讨了中国民法典的立法选择,并提出了新的治理模式设想。

一、基金会治理的生成机制:公司治理的“模仿秀”?基金会的治理问题,远比公司治理复杂得多(注:公司法规则对基金会制度的影响是巨大的,例如1987年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是由全美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主持修订,该委员会“几乎是毫不迟疑地”将《商业公司示范法》的主要条款直接移植到《非营利法人示范法》之中。

See Susan N.Gray,Regulating the Management of Charities:Trust law,Corporate Law,and Tax Law,21 Ha-waii L.Rev.,1999,p.611.)。

一般而言,商业公司如果治理不善,所导致的最坏结果就是公司倒闭或破产;但对于基金会等慈善组织而言,治理不善将最终损害公众的信任,危及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

问题还远不止于此。

按照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理论,商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成员应该被指定为委托人并有权索取剩余收入,这不仅因为他是风险制造者,更主要的是因为他的行为最难监督。

基金会则不可能产生剩余索取权,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无法简单套用,而必须采用多管齐下的治理思路,在公私法交融的背景中去探寻因应之道。

(一)基金会治理机制的分析框架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本文首先要分析的是:哪些要素决定了基金会治理具有不同于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为此,需要建立一个初步的分析框架来讨论基金会治理的生成机制。

1.财产权结构文献梳理表明,分析商业公司与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必须把组织内部的财产权结构作为研究的首要工作。

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在现代公司制度的背景下把亚当·斯密所观察到的现象概括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后世经济学家称其为“伯利-米恩斯”公司模型,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肇始。

詹森与梅克林在1976年发表的一篇经典论文中提出了代理成本的概念,被认为是现代公司治理研究的开端。

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机制赋予股东以剩余索取权,经营者则掌握着公司经营权,二者的分离与制衡能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理论被学者们广泛运用到非营利组织治理问题的研究之中。

法马和詹森在1983年共同发表的两篇法经济学论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的任何利益主体均不享有剩余索取权,无法形成类似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制衡机制(注:法马与詹森这两篇颇具影响力的论文发表在同一期的《法经济学杂志》上。

See Eugene F.Fama,Michael C.Jensen,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26,pp.301-325;Eugene F.Fama,Michael C.Jensen,Agency Problem and Residual Claims,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26,pp.327-349.)。

笔者此前也曾用“股权缺失”来概括非营利法人的财产权特征:“非营利法人是一种单向性的财产权构造:法人对外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在法人内部却无任何可以享有股权的自然人存在。

”基金会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营利法人形态,不仅“股权缺失”,而且捐助人、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完全分离,迥异于公司的财产权结构,成为影响基金会治理机制的第一个要素。

2.绩效观察度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可观察性与可证实性,一个不能观察或无法证实的行为,法律是无能为力的。

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经济学者们发现,可证实性成为法律的治理途径与其他治理机制的重要分野。

因此,在公司治理的实践中,总是把可以证实的行为交给法律来约束,如经理人的内部交易行为;而对难以证实的行为,通常由公司治理的其他机制来完成。

公司治理中的一大难题就是由于绩效难以观察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注:例如,霍姆斯特龙认为,公司治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通常是由于对绩效的不完备衡量引起的。

See Bengt Holmstorm,Managerial Incentive Problems:a Dynamic Perspective,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99,pp.169-182.)。

在基金会治理机制中,存在严重的绩效观察度问题。

商业公司往往有清晰的所有者(股东)、清晰的目标(利润)、明确的投票权(所有者可藉此撤换管理者)和明确的绩效信号(利润和股票价格),基金会则很难有清晰的外在信号让公众观察和证实其绩效。

“正因为公众始终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者地位,才会导致基金会内部控制人懈怠和渎职行为的频发——更为糟糕的是,这些行为即使发生也难以为公众所知。

”因此,绩效观察度成为影响基金会治理机制的第二个要素。

3.资源依赖度社会学家杰弗里和萨兰西克所提出的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是在激烈竞争中为求生存而不断整合资源的集聚地。

资源依赖理论强调由于资源的稀缺性而导致组织对环境的依赖,认为考察环境与组织的关系,能够最准确地理解组织行为。

国外有学者曾用资源依赖理论来解释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间的互动关系。

近年来,国内亦有学者研究发现,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有相互分离的资源动员开发系统和服务提供系统,比商业公司更易受环境影响,属于显著的资源依赖型组织,其治理机制应反映此特征。

本文由此也把资源依赖度确立为影响基金会治理机制的第三个要素。

4.公共关联度关于非营利组织形成的制度根源,维斯布罗德认为,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产生源于政府部门不能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服务,有利他主义精神的捐助者通过自己的捐助行为来弥补这一缺陷,此即“政府失灵说”。

汉斯曼则主张,非营利组织由于要受到不能分配利润的限制,没有逐利动机,就容易令人产生信任感,从而弥补了市场机制下由于合同不完备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即“市场失灵说”或“信任关联说”。

与商业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同,基金会以服务社会公众为目的。

因此,我们把公共关联度作为影响基金会治理机制的另外一个要素。

从上述四个向度来对比观察公司治理和基金会治理,初步发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基金会在治理机制上的差异性(参见表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集中,使得其绩效观察度偏高,资源依赖度和公共关联度均偏低,自然会衍生出高度自治的治理机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散,使得其绩效观察度高于基金会,资源依赖度和公共关联度则低于基金会。

接下来的研究中,将分析上述四个向度是如何决定基金会治理的法律规范配置,进而分别形成两大法系公私法交融的治理制度。

(二)基金会治理的法律规范配置基金会治理机制的复杂性在于,“股权缺失”引发出基金会公益性质与内部控制者谋利冲动之间的紧张关系,这对紧张关系既可以使基金会成为天下之公器,也可能使基金会沦为藏私之利器。

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基金会治理问题,需要跨越民法、公司法、税法及行政法等多个法域,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配置,达致私法自治与公共干预的均衡。

考察各国实践,基金会治理的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四种类型:1.基础性规范所谓基础性规范,是指法律厘定捐赠财产的性质,以清晰捐赠人、管理人及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础性规范体现为两种配置形式,一种是赋予捐赠财产以法人地位,彻底切断捐赠人与捐赠财产的法律关联;另一种则是赋予捐赠财产以信托形式,始终维护捐赠人与捐赠财产之间的法律关联。

大陆法系的基础性规范体现为民法,赋予基金会以独立人格,使其得以在法人制度框架内予以调整。

普通法系的基础性规范体现为公司法和信托法。

美国实行“联邦-州”双层立法权体制,基金会首先要依各州公司法登记为法人,再依联邦税法登记为公共慈善机构或私人基金会。

但在除美国以外的普通法系国家,基金会一般采用信托形式而不是法人形式,基金会不是被看作一个组织而是被看作受托人与财产之间的关系契约(注:在英国《1862年公司法》颁布后,英国的慈善机构要具有法人资格,可以采取受担保限制的公司形式(companies limited by guarantee),但这种公司毕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基金会法人。

)。

2.强制性规范基金会的绩效观察度远低于商业公司,各国法律为解决基金会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常采取强制性规范的形式,要求基金会的实际控制人承担一系列公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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