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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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HT-002

常州期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人(签章):

承包人(签章):

订立日期:年月日

发包人(全称):(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进一步明确双方在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现就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签订以下补充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期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面积:总建筑面积共计约万㎡

二、检测范围及内容:

检测范围为:期工程质量检测具体范围包括小区内所有地上、地下建筑和户外各项配套工程(具体房号)。

检测内容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及江苏省、常州市有关规定按工程竣工验收要求需进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检测项目[包括常规检测、专项检测、备案检测等(含土壤、空气有害物质检测、大体积砼测温、水电检测等);但桩基检测、沉降观测、幕墙专项检测不在本合同范围内。

三、检测项目及检测数量:本工程所需检测项目及数量(桩基检测、沉降观测、幕墙专项检测不包含在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建筑工程规范、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设计要求、常州市新北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规定的检测项目内容及数量,并必须满足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包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相关要求须新增的项目)

四、检测依据:

1、国家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

2、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

3、设计要求;

4、常州市新北区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相关具体规定;

5、专项检测方案;

五、检测费用:

1.经双方商定,原《期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中第六条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

条款中的约定全部作废。

2.本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暂定),小写:¥元(暂定)。

工程的全部检测项目[包括常规检测、专项检测、备案检测等(含土壤、空气有害物质检测、水电检测等);桩基检测、沉降观测、幕墙专项检测不含在内,检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包干,综合单价为元/㎡,总建筑面积约万㎡,合计:约万元。

以上单价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予以调整、改变,按规划面积按实结算。

3.如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复检项目,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所有复检费用,发包人不承

担任何费用;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复检项目,复检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六、检测费用支付方式:

1.工程整体形象进度达到±0时支付检测费总价的20%;

2.工程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检测费总价的20%;

3.工程质量专项验收通过后且空气有害物质检测结束后,支付检测费总价的40%;

4.余额20%在本工程竣工资料移交至常州市新北区建设工程档案馆后且经专业审计单

位审定后 10 日内全部付清。

七、发包人的义务:

1、负责向承包人提交本工程有关设计资料和技术要求。

2、自接到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质量检测实施方案之日起7 日内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实施方案的审定工作。

3、负责组织向承包人签发检测委托单,未经发包人授权的签字人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签署的检测委托单,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检测;负责协助承包人的检测人员顺利进入工地现场,并对承包人进场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4、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发包人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负责审核批准由施工单位和承包人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的取样方案。

5、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分别配备见证员、取样员。由施工单位负责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对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当现场进行实物抽样检测时,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的情况下进行。

八、承包人的义务:

1.根据发包人提交的本工程有关设计资料和技术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实施方案的编

制,并交发包人审定。

2.自收到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测实施方案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3日内组织检测工

作人员进场工作。

3.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质量检测实施方案要求,按合同中明确的检测报告承诺期限确保

检测项目完成。所有检测项目必须满足建筑工程统一验收规范要求,确保本工程项目通过综合竣工验收。

4.承包人应配合建设承包方做好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做到工作及时到位,服务态

度优良,免费派车到现场收样,不得推延项目施工工期。

5.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江苏省、常州市的有关

规定,在发包人及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承包人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承包人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

7.承包人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8.承包人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承包人

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承包人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发包人及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9.承包人完成检测任务后,应及时向发包人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取

样的见证员、取样员姓名、编号,同时,按规定留置试验样品(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规范和标准未明确要求的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

10.承包人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

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承包人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在发现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发包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

11.承包人应建立系统、全面、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开展检测。

12.承包人应做好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工作,并对试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收样时必须有见证员在场,并在委托单上签字,对符合要求的试样,收样后不得退样,不得更换试样。当发现见证员未陪同送样、未按规定封样、陪同送样见证员与检测合同登记的见证员不符的试样,不得收取试样,不得出具检测报告。

13.承包人应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检测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如出现安全问题由承包人自

行负责。

14.承包人如将业务分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分包行为无效。

九、检测报告的承诺期限:详见合同附表一。

十、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给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检测工作延误时,检测时间相应顺延。十一、承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如承包人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

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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