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一)损害后果(二)因果关系(三)行为的违法性(四)过错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很常见的,而此时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此之前还需要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也就是了解清楚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
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3、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如何判定侵权因果关系,通过实践,结合理论,更进⼀步了解民事侵权⾏为因果关系的重要作⽤,使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地运⽤民事侵权⾏为因果关系,处理好各类民事侵权⾏为案件,以下由店铺的⼩编带⼤家⼀起来看⼀看。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确认因果关系的⽅法有很多种,⽐如时间分析法,⽐较分析法,甚⾄有从诉讼博弈论⾓度分析的⽅法。
不论是使⽤何种⽅法,不是为了哗众取宠,⽽是为了更好的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使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掌握探寻案件事实的规律和⽅法,确认侵权⾏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侵权⾏为⼈应该承担多⼤的侵权责任,以更好的维护受害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正常的运⾏秩序。
(⼀)间接证据亦是认定因果关系成⽴的重要因素⼀般侵权最难认定的就是因果关系是否成⽴,进⽽确认⾏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在很多侵权案件中,仅凭当事⼈提供的直接证据,仅仅可以证明损害结果的发⽣和⾏为⼈在场的事实,但是⾏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法证明。
如果原告已经尽⾃⾝所能进⾏举证,穷尽⼀切举证之可能,如果仅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事实就否定其诉讼请求,定会有失偏薄。
法官往往可以利⽤各种间接证据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确认案件事实,探寻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蛛丝马迹。
侵权⾏为的发⽣是⼀个动态的发展变化过程,⽽⾮是单纯逻辑推理过程,作为法官要⽤动态的眼光去分析整个侵权⾏为的发展过程,运⽤动态的思维去考虑每个因素在侵权⾏为中的关联性,从点到线、从线到⾯,利⽤各种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勾画整个案件事实的发展过程,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认定⾏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善⽤庭审技巧,适当引导当事⼈举证⾃由⼼证原则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或约束法官,⽽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的理性良⼼来⾃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当事⼈在侵权事实发⽣后,往往由于⼼⾥作⽤,会做出对⾃⾝有利的陈述,即利⼰主义,这种利⼰主义偶尔会对法官审理案件造成⼀定的影响。
侵权法——(第四章)
(二)普通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
关系 1、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被告的侵权行为或可 归责于被告的某人的行为或被告必须加以控 制的物件,在事实上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 原因力。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损害的遥远性”或“最
近原因”。它主要考量的是,有无存在被告的 行为或可归责被告的某人的行为或被告必须 加以控制的物件之外的其他因素的介入,以 致于原告所受的损害与该等行为或物件的关 系过于遥远,从而降低或者免除了被告的损 害赔偿责任。
例:原告在澳大利亚的悉尼市经营已做造船与修船的
码头,被告的货轮停留在约600英尺之外。由于过失, 被告的船泄露了大量的火炉用油,污染了原告的码头 导致原告停止了其正在进行的两艘船舶的修理工作。 当得知这些泄露出来的油不会被焊接时的火花点燃时, 原告继续了船舶的焊接修理工作。然而,两天半后由 于工人焊接时的一块铁片掉下去点燃了棉花等废弃物, 从而使漂泊在码头附近的火炉用油被明火点燃,结果 烧毁了原告的码头以及正在修理的两艘船舶。
例:
德国杜宾根地方法院1967年11月29日之
判决:一位年16岁女孩与其同龄女友沿街而 行,发生车祸同龄女友身受重伤并当即死亡。 该16岁女孩就其亲历之严重交通事故,导致 精神障碍,请求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 法院以同龄女友之遇害与该16岁女孩之受害 并无相当因果关系,不符合德国民法第847 条之规定,驳回其请求。
2、德国法 1)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原告损害条件的被告
的行为(或应由其负责之事件),如果极大地 增加了此种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那么该行 为就属于损害的充分原因。测算被告的行为是 否极大的增加了此种客观之可能性,应当在被 诉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之时已知或应知的所有 情形的基础上,并结合以经验为基础的一般实 践性知识加以认定。 条件关系”+“相当性”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是指,在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时,需要考虑原告所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其受到损害的原因,否则将难以获得赔偿。
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原因:被告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被告的行为并非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2.合理预见性:被告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无法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3.必然性:被告的行为是否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的行为不是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4.独立原因:是否存在其他独立的原因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存在其他独立的原因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联系: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并非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2.合理预见性:被告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其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无法合理地预见其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3.必然性: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不是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4.免责事由: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导致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存在免责事由导致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总之,在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侵权法领域,确定因果关系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一环。
因果关系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侵权人是否能获得赔偿,同时也影响了侵权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进行探讨。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概念侵权法的基本理念是损害责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侵权。
因果关系即是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实际联系。
在法律上,当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时,法院需要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并非一成不变的标准,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的结果。
然而,在裁判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几种因果关系判定标准: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行为导致损害,且无其他外力干预的情况。
直接因果关系判定较为明确和简单,通常被法院更容易接受。
等价原理等价原理是因果关系判定的另一重要标准,即行为与结果存在等价关系。
行为若是直接导致损害,并符合等价原则,法院通常会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近因识别依托近因识别标准,法院将重点关注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紧密联系,强调最后一个因素导致结果的联系。
确保因果关系的判定不受其他外部因素干扰。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在实践中,侵权案件往往以原告主张因果关系未能证明为由败诉。
因此,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
律师在侵权案件中,也要重点关注因果关系的构建,提供充足的事实和证据。
结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案件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院在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会综合运用直接因果关系、等价原理和近因识别等多种标准。
因此,在起诉或应诉侵权案件时,双方都应充分了解和重视因果关系,以保障自身权益。
因果关系的明确性也有助于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若您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有任何疑问或想法,欢迎与我们联系交流。
感谢阅读本文!。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由四部分组成: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具体如下:1. 环境权益:环境权益是指自然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公益性质的利益。
侵犯的环境权益具有广泛性、公益性、共性和非财产性等特点。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环境权益保护范围内侵害了环境权益。
例如,环境污染、砍伐林木、非法采矿等。
同时,行为人还需要有违法性和过失性。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环境权益受损害。
行为人必须要承担因果关系,即行为的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
4. 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权益遭受了实际损失。
例如,环境污染导致健康问题、资源浪费等等。
二、相关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质严重污染,居民饮用水遭到威胁。
因此,居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并且采取必要措施恢复水质。
2.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周边居民房屋出现裂缝。
居民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恢复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 案例三:某旅游景点因违法上马超时而致使游客在骑马途中落马,造成游客身体伤亡。
游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景区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景区存在过失,被判赔偿游客医疗费、抚恤费,同时进行整改。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案件中具有不同的体现。
只有当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四个要素都符合时,才能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般具有四个要件:⾏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性、因果关系和⾏为⼈的主观过错。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内容,下⾯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参考!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为的违法性。
是指⾏为⼈实施的⾏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不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引起损害事实的发⽣是由于不法⾏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不法⾏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4、⾏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为⼈主观上有过错,⽆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般过失还是重⼤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
(⼀)停⽌侵害;
(⼆)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
(⼋)赔偿损失;
(九)⽀付违约⾦;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
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要旨】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法院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
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若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行为,损害也会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加强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探索因果关系的确认与排除规则,对于侵权责任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情】原告邓金秀。
被告黄小连。
2012年8月24日,原告邓金秀之子罗过房在石城县屏山镇圩镇街道上行走,恰遇被告黄小连驾驶小车从街上路过。
被告以罗过房在街上行走阻碍了其小车通行为由,就下车对死者罗过房进行殴打,将罗过房打跌倒地受伤。
罗过房被打跌倒地受伤后一直卧床不起,于2012年8月29日下午4时死亡。
罗过房死亡后,原告家人找被告了解处理此事,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家人即向石城县公安局屏山派出所报案。
2012年9月12日,石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委托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对罗过房的尸体进行尸检。
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检意见书认定罗过房生前患有动脉血管硬化和高血压疾病,其系脑脓肿并脑出血,脑水肿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从而认定罗过房的动脉血管硬化和高血压疾病是导致罗过房死亡的主要因素。
但原告认为被告殴打罗过房,并将罗过房打跌倒地的行为是致罗过房死亡的诱发因素;被告殴打罗过房的侵权行为与罗过房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因罗过房死亡的丧葬费17027元、死亡赔偿金137840元(6892元/年x20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767元(4660元/年x5年÷3人)、鉴定费8000元,合计损失223634元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223634元x40%=894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硕因果关系
法硕因果关系一、引言法硕因果关系是指法学硕士专业中,法律规定和实践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学硕士专业是培养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能力的高级专业学位,因果关系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硕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和影响。
二、法规因果关系1. 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法律规定是法学硕士专业的基础,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建立法硕因果关系的重要环节。
法律规定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
例如,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建立了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
2. 法律实践的因果关系法律实践是法学硕士专业的核心内容,通过实践活动,法学硕士可以将法律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分析案例中的因果关系。
例如,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律师需要分析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被告提供合理的辩护理由。
三、研究因果关系的重要性1. 推动法学发展研究法硕因果关系可以促进法学的发展。
通过分析不同案例中的因果关系,可以总结出一些普遍规律和原则,为今后的法学研究提供参考。
例如,在刑法领域,通过研究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提出更合理的刑罚制度。
2. 促进司法公正研究法硕因果关系可以促进司法公正。
法学硕士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判断案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通过准确分析因果关系,可以避免错误的判决和不公正的法律适用。
3. 提高法律实务能力研究法硕因果关系可以提高法学硕士的法律实务能力。
通过分析案例中的因果关系,可以培养法学硕士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使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原则。
四、因果关系的实践应用1. 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学硕士在辩护和判决中需要准确分析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被告提供合理的辩护理由或者作出公正的判决。
2. 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在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学硕士在代理诉讼和裁判中需要分析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或者做出公正的裁判。
因果关系分析:多因一果侵权责任认定
因果关系分析:多因⼀果侵权责任认定多因⼀果侵权责任认定杜鹏 2010-07-02⼀、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通州区西集镇杜柳棵村⾰命烈⼠家属,被告杜柳棵村委会每年有对⾰命烈⼠家属慰问的传统。
2009年1⽉24⽇王某到杜柳棵村委会询问当年军烈属慰问事宜,后⼜到被告杜柳棵村委会主任⽯某家询问此事。
同⽇下午⼆时许,杜柳棵村委会派⼈将⼆百元慰问⾦送⾄王某家。
当晚王某有呕吐症状,被送⾄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脑出⾎,⾼⾎压三级、极⾼危。
同年1⽉25⽇⾄2⽉17⽇王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住院治疗。
在此期间王某共花费住院费和挂号费共计8156.93元、伙⾷补助费1200元。
王某诉称,其⾝体不适住院治疗,是由于在交涉⾰命烈⼠家属慰问事宜时,⽯某对其辱骂,导致⾎压升⾼、脑出⾎。
⽯某作为杜柳棵村委会的负责⼈,没有正当履⾏职责,村委会也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则辩称,王某的住院治疗与其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残废者⽣活补助费等费⽤。
受害⼈对于损害的发⽣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的民事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作为⾰命烈⼠家属到杜柳棵村委会⽯某处询问当年的烈⼠家属慰问事宜,后出现⾝体不适,并住院治疗。
本案虽⽆直接证据证明王某的⾝体损害与⽯某的⾔⾏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位证⼈当庭陈述的相互印证的证⾔可以间接证明,王某与⽯某在交涉烈⼠家属慰问事宜过程中,双⽅曾发⽣⾔语冲突,并导致王某情绪激动。
经本院⾄王某就诊的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调查,情绪激动是诱发王某⾼⾎压,进⽽导致脑出⾎的诱因之⼀,即⽯某对于王某⾝体损害的发⽣具有⼀定⽐例的过错;北京通州区潞河医院住院病案显⽰王某具有⾼⾎压和脑出⾎的既往病史,⽽王某此次住院治疗时的诊断结论亦为⾼⾎压和脑出⾎,本院认为王某本⼈的⾝体状况也是造成此次损害的重要原因之⼀,故不应由⽯某承担本次损害的全部过错,本院认为⽯某应对本次损害承担10%的过错;⽯某作为杜柳棵村委会的主任,其与王某交涉⾰命烈⼠慰问事宜是为了处理杜柳棵村委会的公务,即⽯某的⾏为系执⾏公务的⾏为,故应当由杜柳棵村委会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杜柳棵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补助费共计⼈民币九百三⼗五元六⾓九分,⾃本判决⽣效之⽇起七⽇内执⾏清。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全解析
侵权责任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42分)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因果关系
1.相当因果关系的构造可分为“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个组成部 分。其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首先确定造成该损害结果的条件, 而后再借助一般社会经验对这些条件进行判断,进而断定造成该损害 结果的原因,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从而避免了单纯采取条件说 所造成的因果循环,牵连范围过宽,一概而论使每一个有牵连的加害 人均承担责任的责任范围过宽现象的发生。
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是被告能够合理预见,或者通常会出现的。如果答 案肯定,被告也要负责。
3、其他法律事实与因果关系中断 (1)不可抗力 法国法上认为因果关系中断,加害人可以免责。 (2)不可抗力以外的法律事实 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该法律事实发生的偶然性;
二是该法律事实是否是一般生活风险
2、裁定的因果关系推定,<证据规则>确定这一制度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 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 举证责任的承担。 基于法的安定性,应当慎用。
三、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规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1 、条件说:凡是对于损害后果之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件行为都是该 损害后果法律上的原因。但条件说在认定因果关系上缺乏灵活性,在 稍微复杂的因果关系认定中往往出现不合理的认定结果。已被排除在 主流学说之外。
构成要件:1、数个侵权行为不足以单独造成损害。
2、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 这里的损害是不可分的损害
(三)替代的因果关系
概念:数个可能的损害发生原因都足以单独造成损害,而且其中的部 分原因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无法具体确定具体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 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1、数个可能的损害发生原因都足以单独造成损害。 2、数个可能的损害发生原因中的部分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研究
我国传统观点把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 果关系仅限于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实 际上还应包括违反合和不履行其他债务造成损 失的因果关系。 作为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 , 因果 关 系是 确定 民事责任归属的客观基础 , 民法学 是 个重 要课题 。 因果关 系理论 较为 复杂 , 但 加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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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 第 1期
Vo . 7 No 1 12 .
济 宁师范专科 学校 学报
J u n l fJn n a h r ’ l g o r a iig Te c e s Col e o e
20 0 6年 2月
F b 20 e . 06
一
( 普通法中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研究 一) 普通法又称英美法或判例法 , 他在法哲学观 念上有别于大陆法传统 , 他将法律视为 解决社会 争端的手段, 强调法律救济功能 , 而不象大陆法那
、
西方 国家有关 因果关 系理论
样期冀借助法律原则 的总结与法律制度 的构建 ,
在古罗马法时代 , 因果关系作为民事责任要 件之一便 以确立 , 由于特别强调过错在规则 中 但 的地位 , 因此, 罗马法学家、 裁判官并没有对因果 关系问题 引起重视 , 亦没有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
文章编号 l0 4 1 7 (0 6 0 一o 6 一o 10- 8720)1 o5 5
民事责任中的 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研究
王 爱 军
( 东大学 法学院 , 东 济 南 山 山
摘
201 ) 50 0
要: 民事责任 中的因果 关系历来就 是学者们研 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由于研 究理论 的混乱 , 但 导致 实践
题r 引。
展使社会关系 日 趋动荡、 错综杂芜 , 民事违法案件 中因果关系凸现, 盘根错结, 难以捉摸 , 没有正确 理论指导 , 法官难以完成对因果关系的正确把握。 此时 , 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才开始彰现 , 特别是现代 科技 日新月异社会急剧变化更给因果关系理论研 究提供 了广阔的空间: 一方面 , 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使因果关系成为 民事责任的绝对要件 t 另一方面 与高科技有关公害事故如机动车事故、 环境污染 事故频繁发生, 这就使得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研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与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与法律效力引言: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交往方式,它在保障公平、维护正义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中,因果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与法律效力密不可分。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因果关系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对法律效力的影响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现象,也是法律关系产生与变化的基本原理。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事实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确定法律责任。
例如,某人因驾车超速导致交通事故,如果没有超速行为,事故很可能不会发生,因此可以说超速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驾车超速与交通事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对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只有当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得以确立,法律效力才能产生。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于社会行为的指导和约束力,它决定了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后果。
因果关系的存在使得法律规范具备了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为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因果关系的确定确定因果关系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关键工作。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法官通过搜集、审查和评估证据的证明力,以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
关于因果关系的确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证据负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需要提供与其主张事实相关的证据,证据越恰当、真实,证明力就越强,从而更有助于因果关系的确立。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确定因果关系可能会面临困难。
例如,在某些疾病诊断中,由于疾病发生原因复杂多样,医患双方难以明确某项原因与疾病的关联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类证据,借助专家意见进行评估,以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对法律效力的限制尽管因果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果关系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够明确确立,有时存在争议性和不确定性。
首先,因果关系的确定往往依赖于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力。
如果某个案件缺乏确凿的证据支持,那么确定因果关系将会面临困难。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时间顺序1. :因果关系要求先有因,后有果。
即原因必须在结果之前发生。
关联性2. :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即前者能够引起后者的变化或影响。
排除其他可能性3. :需要排除其他可能的原因来证明特定因素是导致结果的主要原因。
必然性和偶然性4. :因果关系可能是必然的(如水被加热到一定程度会沸腾)也可能是偶然的(如意外事件),但这并不妨碍认定其为因果关系。
相关证据5. :支持因果关系的实证数据或经验法则。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这可能包括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举证义务也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侵权事实的发生需要因为侵权行为的做出,而侵权行为的做出又需要与侵权人的主观意志相符。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能会运用不同的方法来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以及科学原理等。
这些方法旨在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以确定给定的情况是否满足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案件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案件。
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是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从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概念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是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是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2. 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 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即权利主体和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对应的关系。
三、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1.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侵权案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损害事实是侵权案件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案件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4. 侵权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资格。
侵权责任能力是侵权案件法律关系实现的条件。
四、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保护: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受害人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2. 义务履行: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规定了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3. 责任追究: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明确了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律制裁: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为司法机关提供了追究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确保法律的实施。
五、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规范侵权案件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和义务。
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在平时生活中亦或是电视荧屏上,我们经常看到老百姓说:冤有头,债有主。
于佛家讲,即为因果报应。
而在法学上说来,就是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包括两种情况,(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即“如果不是,就无…(2)法律上因果关系。
即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的关系不至于牵强。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有所区别,也有所联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fact /factual causation),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设计客观事实问题,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寻求事实上的原因,其过程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探析导致产生该结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实。
例如甲驾车操作不当,与酒醉后的乙所开之车相撞,乙车失控撞倒路旁的电线杆,电线杆的倒地使输电线断裂,造成附近一医院停电,负责临时发电的丙擅离职守而未能及时开动发电机,停电致使靠电能运转的生命装置停止工作,病人丁因此而死亡。
在这一因果关系之链中,甲驾车操作不当,乙酒后开车,丙的擅离职守,都是造成丁死亡的事理上的原因。
对结果具有原因力之事实,不仅包括作为形式(Act),也包括不作为形式(Omission)。
前述事例中丙的行为,即是不作为之原因事实。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law /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
择一因果关系
择⼀因果关系择⼀因果关系(⼀)择⼀因果关系的含义择⼀因果关系是指数个⾏为⼈造成同⼀损害结果,该结果由该数个⾏为⼈其中⼀⼈造成,但是不能确定是何⼈导致。
《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以上实施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为,其中⼀⼈或者数⼈的⾏为造成他⼈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的,由侵权⼈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其涉及两种类型,即只可能是⼀⼈造成损害的类型,以及只可能是⾏为⼈中数⼈造成损害的类型。
择⼀因果关系是指前⼀种类型。
后⼀种类型会涉及重叠因果关系,⽽不是简单的择⼀因果关系,该类型的因果关系将在第三部分阐述。
择⼀因果关系经典案例是,数个猎⼈将他⼈误看成猎物,同时开枪,其中⼀枪打中了受害⼈,但是不能判断该枪为何⼈所发。
再如,数⼈⽆意思联络,各⾃将摔炮扔到⼀个房间,房间中的受害⼈眼睛被其中⼀个摔炮炸伤,⽆法判断是何⼈扔出的摔炮所致。
(⼆)择⼀因果关系的特征根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择⼀因果关系有如下特征:1、必须所有的⾏为⼈都实施了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为,但各⾏为⼈之间⽆需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2、⾏为⼈中⼀⼈的⾏为实际造成了损害。
3、每⼀个的⾏为都能够引起该损害。
事实上,如前所述,共同侵权时因果关系也有不确定性,这⼀点和择⼀因果关系是⼀致的,但是与择⼀因果关系需要各⾏为⼈有造成全部损害的可能性不同,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可以是不确定部分因果关系,也就是共同侵权⼈可能只造成部分损害。
4、实际造成损害的⾏为⼈⽆法确定。
与共同侵权不同的是,虽然后者也有实际造成损害的⾏为⼈⽆法确定的可能,但是由于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使得其他⾏为⼈的⾏为也归责于某个特定的⾏为⼈,因此,各个⾏为⼈不能通过举证证明具体谁是实际造成损害的⾏为⼈⽽免责,但是择⼀因果关系中,如果有加害⾏为可能的⼈证明了谁是具体的加害⼈,则可以免责(侵权责任法第⼗⼀条)。
(三)择⼀因果关系时⾏为⼈的连带责任的根据如前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能够确定损害具体由何⼈所为,此时不成⽴不确定因果关系,由实际造成损害的⼈承担责任,他⼈由于没有实际造成损害,只能构成侵权未遂,但是侵权法上不要求未遂的侵权⼈承担责任;另⼀⽅⾯,如果⽆法证明何⼈所致,此时成⽴择⼀因果关系,⾏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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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通常是指社会主体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或者基于特殊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害所承担的一种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说――即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基本要件,还是近年来提倡的三要件说――即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仅需要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要素即可,甚至是认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损害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性要件、过失要件和责任能力要件是五要件说,种种学说无一例外地将因果关系这一要件列入其中。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民事责任基本的、必要的构成要件之一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用以指导全国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
一、因果关系的理解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
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一种或几种现象引起的。
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
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特殊的因果关系,它是哲学上因果关系畴在民事法律上的运用。
有学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研究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系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如果是,则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没有因果关系。
这种认识有失全面,原因与结果之间不仅仅是必然的引起关系,还存在一种或然的,或者说是间接导致关系。
甲与乙系老战友,久别重逢。
甲喜悦之余擂了乙一拳,恰好引发了乙的心脏病导致乙死亡。
甲的行为能够必然引起乙的死亡吗?不能。
我们是否能够就此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
因此说,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既包括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包括偶然的导致关系。
既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究竟什么样的因素才是原因,存在众多的认识。
过错原因说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存在过错,行为人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才承担赔偿之责。
反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若行为人没有过错,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原因说认为,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行为才能作为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行为原因说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行为才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还有侵权行为原因说、被控行为原因说等等。
笔者认为,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事实上的联系,与社会主体的主观意志。
通常所称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是主体主观意志的体现。
如果把作为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过错作为因果关系的原因来考察,会不会得出这样的一个逻辑:“某甲想伤害某乙→某乙有受伤害的事实→某甲故意伤害的过错引起了某乙受伤害”?显然不成立。
事实是客观的,只能由客观现象引起。
作为客观事实的损害也只能由客观情况引起。
因此,过错不应当成为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而行为原因说已经能够从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这一角度考察因果关系的原因,符合民法上因果关系通常理论认识,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将行为确定为因果关系的原因大大限制了原因的围,不符合客观实际,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首先,对于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我们考虑的是引起结果发生的众多原因中主要的、异常的因素。
火灾的发生肯定是存在氧气燃烧的原因,但这与法律无关,我们只考虑其中的异常的情况,是放火、失火还是自燃。
同样,如果将行为作为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我们只需要审查损害事实是不是行为引起的,这个行为是不是的,而不需要审查其他的任何因素。
归根结底,就是在审查行为是否的问题。
这样认定损害的原因显然有失偏颇,不够全面,结论是:只有的行为才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会不难发现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很多,不可能仅仅是行为。
其次,的情形难以认定。
民事法律制度中,通常是权益性的规定较多,禁止性的规定很少,也很少有属于“”这一序列的明确行为规定。
这样,如果将行为作为因果关系的原因,必然是大大限制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围。
而我们在很多时候会将一些仅仅属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情况但又明显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行为作为原因,不适当地扩大了行为的认定围,混淆了与过错的关系。
甲误将过期的酸奶作为新鲜的给同事乙饮食,造成乙生病住院。
甲吗?不,但其行为与乙生病住院这一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一种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形式,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形式)与损害事实的关系,即使是在由于法律的规定责任人必须对他人的相关行为承担责任或对事件负责的情况下,也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损害后果或者是责任人未尽义务的不作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在该因果关系中,原因和结果都是特定的,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这样的认定不会与民事责任的构成相互冲突。
有学者认为,否认行为作为损害事实的原因,就是否定行为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为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
其次,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隐含了这样的观点,行为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一致的。
权利人向责任人主损害赔偿必然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如果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主,必然会被法院驳回请求),既然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说明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的行为,而无须画蛇添足地说明行为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当然,是否承担责任,还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和归责原则的规定等众多因素。
2、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在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一般都认为损害事实是因果关系中的结果。
该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个部分。
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两点,其一,法人也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既规定了公民的各种人格权和人身权,同时也规定了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
应当来说,建立在法人人格基础上的法人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也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人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向侵权者提出赔偿请求,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不具有这样的权利。
第二点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因侵权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已经列入物质损害赔偿的围,不再仅仅是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物质损害的地位,该规定与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规定相一致,符合民法的原理,也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但是该规定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有所不妥,其划分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不同标准,未能体现对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丧失的平等保护。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定,应当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或者依法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确定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原因的行为或事件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为责任人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因,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事实因果关系的确认确认某一行为是不是某一损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规则予以确定。
第一种是必要条件规则,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没有”。
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行为或事件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种规则是实质要素规则,即某种行为或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该认定规则不是对必要条件规则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对它的补充,弥补了必要规则的不足。
第三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经常列举的例子,甲乙都有从楼上往下扔啤酒瓶的行为,其中的一个啤酒瓶造成了丙的伤害,但不能区分是哪一个啤酒瓶造成的,则认定甲乙均承担责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
在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同样的,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该条认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
有一案例: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学校期间被发现跌倒在楼梯井底部,没有证据证明该学生是如何受伤的。
经鉴定,结论是该学生高空坠落的可能性较大,则法院推定该学生系从楼梯井上部坠落,遂认定了学校未尽安全义务的不作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判决其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这也是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结果。
2、法律因果关系的确认在有证据证明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事实上的原因时,要确定责任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还要确认该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成为损害事实的原因。
对于行为能否成为损害事实法律上的原因,进而责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责任人应当对行为或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承担责任,否则不应当承担责任,即直接结果说。
该观点否认原因和结果关系中存在中介的因素,排除了非直接后果责任承担的可能。
而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行为造成的非直接后果是大量存在的。
比如,甲追打乙,乙仓皇奔走中被丙的汽车撞上。
如果用直接结果说的理论,甲对乙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这种认定明显不合理,也不公正。
第二观点认为原因与结果之间应当是一种必然的联系,只有行为或事件必然地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责任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称之为必然因果关系说。
同样地,该观点排除了偶然因果关系的适用,凡因偶然性的因素引起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也存在相当的不足。
还是上面的例子,甲擂乙的行为不必然导致某乙的死亡,但恰恰就是这一拳引发了某乙的心脏病并导致乙死亡(我们通常称甲的这种行为是损害发生的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