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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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申请书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申请书

首席代表证 有效期限



日至





个人简历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



















注: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 10 ·
本人承诺,不存在不得担任首席代表的以下情形: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
5、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驻在地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 提交证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 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 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 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复印件。
4、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驻在地址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 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 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 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3【实施日期】2020.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12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2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3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设立境外机构情况

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设立境外机构情况
代表处:大手町办事处、巴林代表处、迪拜代表处
613
工商银行
分行:香港分行、首尔分行、新加坡分行、河内分行、釜山分行、卡拉奇分行、东京分行、孟买分行、万象分行、悉尼分行、金边分行、法兰克福分行、多哈分行、卢森堡分行、阿布扎比分行、纽约分行
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印度尼西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泰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澳门)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阿拉木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东)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伦敦)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欧洲)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加拿大)有限公司、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莫斯科)股份公司、工银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设立境外机构情况
银行
境外机构发展情况
境外
分支
机构
中国银行
分行:澳门分行、台北分行、新加坡分行、加东分行、大坡分行、小坡分行、中区分行、唐城分行、东京分行、横滨分行、大阪分行、神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哈萨克中国银行、亚联分行、首尔分行、安山分行、大邱分行、九龙分行、悉尼分行、中国城分行、墨尔本分行、好事围分行、珀斯分行、巴拉玛打分行、博士山分行、罗勇分行、曼谷分行、胡志明市分行、马尼拉分行、金边分行、马来西亚分行、麻坡分行、槟城分行、巴生分行、新山分行、雅加达分行、泗水分行、伦敦分行、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伦敦中国城分行、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曼彻斯特分行、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格拉斯哥分行、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伯明翰分行、法兰克福分行、汉堡分行、杜塞尔多夫分行、巴黎分行、十三区分行、米兰分行、卢森堡分行、匈牙利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鹿特丹分行、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布鲁塞尔分行、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波兰分行、俄罗斯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分行、纽约分行、纽约华埠分行、洛杉矶分行、多伦多中区分行、多伦多士嘉堡分行、多伦多万锦分行、多伦多北约克分、多伦多密西沙加分行、温哥华分行、温哥华列治文分行、卡尔加里分行、开曼分行、巴拿马分行、赞比亚中国银行、约翰内斯堡分行

2021版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登记(备案)申请书

2021版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登记(备案)申请书

合同编号:合同/协议模板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必填项)代表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驻在场所□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首席代表姓名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驻在期限(涉及批准的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设立机关名称(涉及批准的填写)批准日期(涉及批准的填写)批准文号(涉及批准的填写)外国合同/协议通用模板(地区)企业基本信息中文名称外文名称住所存续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权签字人姓名财务负责人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责任形式□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资本(资产)万美元国别(地区)经营范围□变更/备案(仅限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更/备案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备案后登记内容□注销(仅限注销登记填写)注销原因□外国(地区)企业撤销代表机构□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外国(地区)企业终止□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海关手续清缴情况□已办理完毕□未涉及海关事务批准机关(涉及批准的填写)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4.29•【文号】银发[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29日银发[2008]16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规定,现就规范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各驻华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驻华机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各驻华机构已在银行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但未确定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指定其中一个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已开立的账户均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各驻华机构指定或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为《各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机构名录》,见附件),账户名称应与《机构名录》记载的机构名称全称一致。

各驻华机构指定或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录入系统时,证明文件种类选择“批文”,证明文件编号为《机构名录》上各驻华机构的编号。

(二)新设立的驻华使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为外交部礼宾司出具的证明其合法成立的书面文件。

新设立的驻华领事馆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其合法成立的书面文件。

新设立的驻华机构申请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账户名称应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全称一致。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申请表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申请表

附件七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申请表备注(Notes):1.本表所称代表处指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

The “Office”referred in this Form is the outlet of a foreign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 it is establish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nvolves in only non-operational activities, such as consultation, liaison, market research and etc.2.申请者应按照客观、诚实、准确的原则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并对所填各项内容负责。

Every applicant should complete the form objectively, honestly, accurately and be fully responsible for the content filled in the form.3.申请表各项应全部用中、英文对照填写。

All the content should be filled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4.首席代表详细资料包括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授权书;首席代表简历;首席代表身份证明;首席代表学历证明;首席代表无不良记录声明等材料。

Detailed materials needed to get approval for appointed chief representative include:——power of attorney to the chief representative signed by the chairman or CEO of the Applicant.——resume of appointed chief representative.——copy of identification certificate of appointed chief representative.——certified copy of diploma.——certification of no unfavorable record.。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第一篇: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负责人的申请书(函);(2)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4)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篇: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住所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住所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

由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并致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人,应说明变更住所的原因及新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住所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1)完成迁址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变更完成情况等。

(2)新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第三篇: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

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有权决定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4)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6)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声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7)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1)、(7)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4)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5)(6)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代表机构名称登记证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驻在场所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路(村/社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设立首席代表姓名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设立机关名称批准驻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外国(地区)企业情况中文名称外文名称住所存续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权签字人姓名企业责任形式□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外国(地区)企业情况资本(资产)万美元国别(地区)经营范围□变更/备案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注销注销原因□外国(地区)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终止。

□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清税情况(国税)□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清税情况(地税)□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海关手续清缴情况□已办理完毕□未涉及海关事务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申请人声明本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代表机构印章年月日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机构名称 照 片代表姓名 职 务 国籍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入境时间 境内居住地址代表证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首席代表 / 代表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本人承诺,不存在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的以下情形:(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 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5年的;(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席代表 / 代表签字注:本表可复印续填。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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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申请表
填写说明
一、本表为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正式申请表。

二、表内所列内容(签字除外)需用中英文填写,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三、本表需双面打印。

四、本表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申请单位的情况
1.名称:
2.国别:
3.地址:
4.资产总额:
(美元)
5.实收资本:
(美元)
6.注册时间和地点:
7.董事长或总经理姓名:
二、代表机构的情况
1.代表机构全称:
2.地址:
邮编:
电话:。

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申请表

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申请表
(美元)
6.注册时间和地点:
7.董事长或总经理姓名:
二、代表机构的情况
1. 代表机构全称:
2. 地址:
邮编:
电:
4. 代表机构其他成员:
三、提供下列资料
1.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拟任首席代表(总代表)授权书;
2.拟任首席代表(总代表)简历;
3.拟任首席代表(总代表)的身份证明;
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申请表
填写说明
一、本表为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正式申请表。
二、表内所列内容(签字除外)需用中英文填写,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三、本表需双面打印。
四、本表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申请单位的情况
1.名 称:
2.国 别:
3.地 址:
4.资产总额:
(美元)
5.实收资本:
4.拟任首席代表(总代表)的学历证明;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拟任首席代表(总代表)(签字)
填写日期:

港、澳、台保险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申请表

港、澳、台保险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申请表
理姓名:
二、代表机构的情况
1.代表机构全称:
2.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3.拟任首席代表(总代表)姓名:
4.代表机构其他成员:
三、提供下列资料
1.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拟任首席代表(总代表)授权书;
2.拟任首席代表(总代表)简历;
3.拟任首席代表(总代表)的身份证明;
4.拟任首席代表(总代表)的学历证明;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拟任首席代表(总代表)(签字)
填写日期:
港、澳、台保险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申请表
填写说明
一、本表为港、澳、台保险机构设立代表机构正式申请表。
二、表内所列内容(签字除外)需用中英文填写,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三、本表需双面打印。
四、本表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申请单位的情况
1.名称:
2.地区:
3.地址:
4.资产总额:
(美元)
5.实收资本: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受理号:受理日期: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现申请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名称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日期二00×年××月××日国家制现委托代理机构/拟设立企业人员(代理)/办理本机构设立事宜。

委托人注:委托人为拟任首席代表。

代理人信息┌───────┬────────┬───────────────────────┐│代理机构││代理证复印件粘贴处│├───────┼────────┤││姓名│││├───────┼────────┤││代理证号│││├───────┼────────┤│││││││││└───────┴────────┴───────────────────────┘拟设立机构申报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部门│││├─────┼──────────┤││电话│││││││└─────┴──────────┴───────────────────────┘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序号│文件、证件名称│├──┼─────────────────────────────────────┤│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4│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5*│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6*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规范要求: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银行总行境外代表处及派出人员管理办法

银行总行境外代表处及派出人员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总行境外代表处及派出人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ⅩⅩ银行总行在境外设立的代表处以及派出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境外代表处的隶属关系第一条境外代表处实行主管行长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其业务和人事关系,由总行的国际业务部和人事部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境外代表处的级别第二条境外代表处的级别由总行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代表处可定为专业银行部级或处级。

2.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可定为部主任级、副主任级或正处级;副首席代表可定为正处级或副处级。

第三章境外代表处的工作职责第三条ⅩⅩ银行境外代表处的工作范围与职责:1.作为ⅩⅩ银行的境外金融业务联系机构,介绍业务伙伴,协助在境外筹集资金,扩大ⅩⅩ银行与境外金融界的交往与合作;2.收集、整理和分析境外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信息,及时反馈国际金融市场的股市变化、汇率变化、筹资、投资条件变动的信息以及国际金融新产品的信息;3.处理总行和国内各分行在当地的国际清算和债务纠纷,协助管理ⅩⅩ银行在当地的股份和其他投资;4.协助国内客户了解当地公司的资信,提供经贸金融等业务咨询;5.沟通培训渠道,为ⅩⅩ银行在外联系干部培训机构;6.了解当地经济、金融发展动态,宣传ⅩⅩ银行,扩大ⅩⅩ银行在外的影响;7.协助管理、处置ⅩⅩ银行在境外的其他各种事项。

第四章境外代表处的请示报告制度第四条境外代表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请示报告制度:一、业务的请示报告制度1.境外代表处常规业务都有一定的授权范围,超过范围的业务应上报总行批准。

2.每年12月份应向总行上报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业务经费的预算,每年3月份应向总行上报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和会计决算以及代表处的设备购置、购房、购车等大额开支报告.3.遇重大事项和重要外事活动应上报总行批准。

4.每月给总行报告“代表处工作大事记”。

二、机构和人事的请示报告制度1.机构变动,应报总行审批。

2.派驻人员的工资待遇由总行确定,如果需要变动,应报总行审批。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第一篇: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

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管理信息系统准备情况,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外汇业务的决议。

(4)外汇业务的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5)拟从事外汇业务的人员名单及简历。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篇: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

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拟开办新业务的定义,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特征和风险控制措施,管理信息系统准备情况,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新业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4)新业务的操作规程,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5)新业务管理人员、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和简历。

(6)申请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7)公司最近3年内所受各类司法、行政处罚情况说明,若未受处罚则作出声明。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篇: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审批申请材料目录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1)经营外汇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2)经营外汇业务的成本和收益预测;(3)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4)经营外汇业务的支持系统;(5)经营外汇业务的实施方案。

3、经营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

4、经营外汇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5、经营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金融业机构管理规定中业务申请办理用表

金融业机构管理规定中业务申请办理用表

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
注意事项:
1、按《金融行业机构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相关要求填写;
2、本申请书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时一式二份。

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申请机构名称:
注意事项:
1、按《金融行业机构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相关要求填写;
2、本申请书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时一式二份。

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
注意事项:
1、按《金融行业机构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相关要求填写;
2、本申请书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时一式二份。

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
注意事项:
1、本备案书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时一式二份。

金融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
注意事项:
1、本备案书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时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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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申请表
备注(Notes):
1.本表所称代表处指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
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

The “Office” referred in this Form is the outlet of a foreign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 it is establish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nvolves in only non-operational activities, such as consultation, liaison, market research and etc. 2.申请者应按照客观、诚实、准确的原则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并对所填各项内
容负责。

Every applicant should complete the form objectively, honestly, accurately and be fully responsible for the content filled in the form.
3.申请表各项应全部用中、英文对照填写。

All the content should be filled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4.首席代表详细资料包括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授权书;首席代表简历;首
席代表身份证明;首席代表学历证明;首席代表无不良记录声明等材料。

Detailed materials needed to get approval for appointed chief representative include:——power of attorney to the chief representative signed by the chairman or CEO of the Applicant.
——resume of appointed chief representative.
——copy of identification certificate of appointed chief representative.
——certified copy of diploma.
——certification of no unfavorabl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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