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法规
❖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 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 书,它是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予以登记注册的依据。
1.3.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 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2.出纳; ❖ 3.稽核; ❖ 4.资本、基金核算; ❖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 8.总账; ❖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1.3.3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
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 1.代理记账的概念 ❖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 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 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 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 理记账。 ❖ 2.代理记账的特点有: ❖ (1)代理记账是一项合法的社会服务; ❖ (2)代理记账的主体必须是经依法批准的中介机构; ❖ (3)委托者向代理记账者支付一定的报酬。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7.18•【字号】•【施行日期】200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合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01]23号)的规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粤财会[2001]25号)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
二、各单位应积极主动与所属省属办证机构联系,及时申请备案成为省属初审机构。
各单位具体年检换证时间、程序,根据各省属办证机构的具体安排进行。
请各单位密切配合做好该项工作,以保证年检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属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省属在穗单位(包括在穗的省直主管部门,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及其在穗下属单位)、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以及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会员单位和挂靠省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等。
第三条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同时,按申请人学历、所学专业、毕业年限等条件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直接申领。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0年9月8日财政部、人事部财会[2000]11号)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促进会计从业人员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会计从业人员是指向社会提供会计服务的人员。
包括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等。
第三条会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律自省、按规范从业的基本准则。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职业形象。
第四条会计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关心国家、社会和企事业单位的利益。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依法从事相应的会计工作。
第六条会计从业人员包括初级会计职称和中级会计职称。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注册会计师主管机关备案注册。
(二)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获得相应工作经验。
第八条会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会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继续教育。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十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发展和管理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会计师协会是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组织,负责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和评价。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会计从业人员的雇佣单位,负责会计从业人员的岗位安排、业务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职业道德第十三条会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会计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信誉,不得有诋毁他人、损害客户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和企业机密,不得泄露客户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违背事实,不得制造虚假的账目、报表和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2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2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5.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2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5月11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规文件,它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要求。
正是通过这个管理办法,才能够确保会计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水平,从而能够胜任会计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才能够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具体而言,考生必须具备我国法定的学历要求,并且经过相关培训后才能报考。
通过这样的准入条件,可以保证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能力。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和考试内容。
根据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分为两个科目,分别是会计基础和会计实务。
考生需要通过这两个科目的考试,才能够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对会计基础理论和实务操作的考察,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在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根据规定,考生只有在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后,才能够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还确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管理制度,对于证书的有效性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会计从业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
根据规定,会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保护客户利益,做到诚信、保密、勤勉和专业。
同时,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可能会失去会计从业资格。
综上所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和提升其专业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准入条件、科学的考试内容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才能够培养出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为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因此,会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管理办法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为会计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因有提供 虚假财务会计 报告 , 做假账 , 隐 匿或 者故意销毁 会计凭证 、 会计账簿 、 财务会计报告 , 贪污 、 挪用公款 , 职务侵 占 等与会计职务有关 的违法行为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不得取 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 。
附件 :
会 计从 业资格考试 管理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负责管理 本地 区( 部门、 系统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工作。具体包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 资格考试管理 , 规范会计从业 资
括: 制定会 计从业资 格考试考 务规则 、 组织会 计从业 资格 考试 软件 系统 的建 设及管理 、接收并管 理财政部 下发 的会计 从业
资格 考试题库 、 组织 开展会计从 业资格考 试 、 监督检查会 计从
格考试行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 》 、 《 会计从业资格管 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珠算 ) 。 第三条
则。
会计从业 资格 考试 科 目实行无纸化考试 , 考试科
业 资格考试考 风 、考纪 ,并依法对 违规违 纪行为进行处 理处
考场设置 。
财政部负责管理全 国会计从 业资格考试工作 。具体包 括 :
统一制定 和公 布会计 从业资格 考试 大纲 、 考试合格 标准 , 组织
第五条
会计从业 资格 考试 各科 目的考试时长 、题型 、 题 第二章 考试报名
开发 、 建设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及题 库软件 , 指导 各省 、 自治
传 接物 品、 使用通讯设备等作 弊行为 。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 十二条 会计从业 资格考试考点应 当配备必要 的技术 会计从业 资格考试考点不 得开展会计 从业 省级财政部 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 人员, 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 以及突发故 障的处理 。 资格考试相关辅导 、 培训工作。
财政部、人事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财政部、人事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3.21•【文号】•【施行日期】1992.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9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人事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1992年3月21日)废止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职务聘任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资格考试按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所进行的考试一律停止。
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首次已评聘会计专业职务的,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
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四条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可依据下列条件,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会计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一般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所任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京财会[2008]2319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8]2319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会计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撤销吊销、转入转出、丢失补证工作进行了规范。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撤销吊销、转入转出、丢失补证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需要重新注册的,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在北京会计网()上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延期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到选定区县财政部门办理延期注册登记。
财政部门在办理延期注册的同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注明持证人历年继续教育情况,予以明示。
2006年已办理延期注册的有效期到2012年。
持证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注册登记的,在北京会计网上公示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超过限期仍不办理的,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会计网上予以公告失效。
第三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用弄虚做假的手段办理转入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会计网上向社会公告。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北京会计网上注销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告。
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持证人员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一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禁止性规定]单位不得任用(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管辖权]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委托管理单位]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考试制度]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版)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重新修改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那么,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11日《财政部关于修改的》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障会计工作的质量和稳定性,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会计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和组织对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管理。
三、申请和考试–年满18周岁;–具备高中或同等学历;–具备相关会计知识和技能。
–会计基础知识;–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表编制和分析;–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税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考试方式: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环节,考试形式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四、证书的颁发和管理1.证书颁发:通过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将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证书包括个人信息、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等内容。
2.证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由相关机构和组织负责颁发和管理,确保证书的真实、准确和安全。
五、证书的保管和使用1.证书保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不得私自更改、涂抹或篡改证书内容。
2.证书使用: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从事会计工作。
六、期限和年度审核1.有效期限: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2.年度审核: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需参加年度审核,以确保其继续具备从业资格。
七、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违规处理:对于持证人存在证书滥用、过期未参加审核、违反法律法规等违规行为,将停止或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
2.责任追究:对于颁发和管理机构存在证书颁发错误、违反管理规定等失职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10年。
2.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相关机构和组织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进行规范。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8•【文号】财会[2000]11号•【施行日期】2000.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为了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析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财政部、人事部对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人事部。
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000年九月八日附件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附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6.20•【文号】财会字[1995]20号•【施行日期】1995.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5]20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自1992年实施以来,已历时三年。
三年来,在各级财政、人事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顺利地完成了各年度的考试工作。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经广泛调查研究,今年1月19日召开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决定对考试种类、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考试种类。
改进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设置甲、乙两种考试的办法,即改变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首先参加乙种考试,合格后再参加甲种考试的办法。
将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分设A、B两类,A类为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B类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
会计人员按规定的报考条件,分别参加相应种类的考试,合格者,均可获得相应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员资格考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A类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报考相应档次甲种考试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原规定中的职务年限改为资格年限);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的人员,按下列条件报名参加考试:1、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取得会计员资格四年以上;2、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会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会计人员。
三、持证上岗要求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四、持证上岗程序
1.会计人员应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书交由所在单位备案。
3.单位应定期对会计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会计人员持证上岗。
五、持证上岗管理
1.会计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计工作秩序,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2.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单位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持证上岗。
六、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的内部监督机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行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保障会计从业者履行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根据《关于注册会计师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报考人员应满足全国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归口部门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考试机构应根据《实施办法》和《关于注册会计师实施考务管理的办法》的规定,真实、公正、规范地组织考试并及时出具合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构由《实施办法》规定。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有关部门予以登记,登记后发放。
三、考试复核(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予及格者,可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将组织有关负责人,就复核申请人的资格、考试实施程序、考试内容等进行复审,对属实部分予以认可,不属实部分进行否决。
(三)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从业资格的变更及注销(一)自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之日起,其内容一经变更,应即刻报归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二)从业资格证书的注销,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一)有关机构违反本办法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擅自造假或变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会计从业者拒不履行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约谈提醒、责令改正、撤销资格证书等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3.21•【文号】[92]财会字第05号•【施行日期】1992.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9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9月8日)废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人事部以〔92〕财会字第05号文印发)一、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决定考试的有关政策、计划等重大原则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财政部一位副部长担任。
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办公室,考试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具体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的安排,组织大纲编写和命题,制发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有关办法和规则,规范、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资格考试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与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联合成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设立相应的考务工作办事机构,按照全国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一)会计员资格考试科目定为:1.会计与会计法规基本知识;2.会计员实务。
(二)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甲种考试科目定为:1.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助理会计师实务。
乙种考试科目定为:1.财经实用写作;2.政治经济学;3.会计学(上);4.成本会计;5.经济法概论;6.财政与金融。
(三)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甲种考试科目定为:1.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会计师实务。
乙种考试科目定为:1.财经应用教学;2.会计学(下);3.管理会计;4.审计学;5.财务管理;6.统计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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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来源财会[2013]19号作者admin 时间2014-01-08 09:51:56 阅读次数1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政部2013年9月25日附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负责管理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具体包括: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组织开发、建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及题库软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负责管理本地区(部门、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具体包括: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部门、系统)应考人员、考试机位的数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每年的考试周期、考试计划和考点考场设置。
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长、题型、题量、分值、合格标准等考试要求由财政部下发题库时一并公布。
第二章考试报名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部门、系统)的报考时间、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报考人员应当按公布的报考时间和办法,到指定的网站(或地点)提交报考申请,填报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报考人员应当在报考时一次性填报所有三门考试科目。
同时组织会计电算化和珠算考试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允许报考人员在这两门科目中自选其一。
第九条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批的标准向应考人员收取考务费。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合理确定下一级机构留用的考务费,以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应当专项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考点设置情况,进行或组织指导下一级机构进行考场编排工作,并于考试前向报名成功的应考人员开通登录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功能。
第三章考点考场设置第十四条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应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
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符合考点设立条件的县(市、区),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决定在该县(市、区)增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当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卫生间等。
应考人员候考区应当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考点及考场应当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考点应当配置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备用计算机、不间断电源、局域网络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无纸化考试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当配置身份识别设备、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替考、抄袭、交头接耳、传接物品、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不得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各考点考场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考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考场,应当予以限期改造完善;经改造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
第二十三条各考点应当在考点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点名称,并提前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
各考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号及考试机位(或座位)起止号。
第四章试题的传递和保管第二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考点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和考点分级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
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地考试试题保密安全工作负责,承担第一保密责任并签署责任书;应当在正式在编人员中设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保密管理工作,承担具体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全国统一题库由财政部定期以光盘方式下发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
题库的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不得少于2人。
交接双方应当认真核对移交光盘中的文件等内容,确认无误后进行密封处理,并由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题库,不得再向下级机构或考点整体下发题库。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级机构整体下发题库的,须报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提供专用计算机存储题库,并按照涉密单机标准进行防护和管理,张贴明显的密级和责任人标识。
该计算机必须与公共互联网进行严格物理隔离,并分两段设置开机密码,或采取开机密码加密钥盘的方式,分别由两个保密员掌管。
第二十九条题库光盘应当在内容导入专用计算机后及时销毁,或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
保险柜钥匙应当由两人分别保管,开柜密码应当分两段设置,由两个保密员分别掌管一段。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规范考试工作流程,建立题库保管登记备案制度,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存放题库的保险柜或计算机。
除考试启用试题或有特殊情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专用计算机或题库光盘。
第三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在考试前,在专用服务器上根据题库随机生成考试试卷。
试卷生成时应当采用加密技术处理。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试卷的生成时间,并在充分考虑所需生成试卷数量和服务器工作性能等因素的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根据题库生成的试卷可以采取网络传输或以光盘为载体进行传递:(一)通过财政内网或单位内部专网专线进行传输的,应当采取数字加密技术处理,并指定专人按照相关的操作规范使用专用账号进行一次性操作完成;(二)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的,除应当符合上述(一)中所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通过虚拟专用网络(VPN)等技术手段提高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安全性;(三)以光盘为载体进行传递的,应当参照题库的交接和保管方式,由专人负责。
当次考试结束后应当及时销毁试卷光盘。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在试卷生成后及时下发至考点,下发时间一般不得超出开考前24小时,并在考试服务器中加密保存。
下发至各考点的试卷,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其只有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段内,由应考人员登录考试系统方能解密使用。
第三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应考人员的试卷试题编号和答题结果等数据采用加密技术收集、备份,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方式传回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的专用服务器,并销毁存放于考点服务器和考试计算机中的试题和答题结果。
第五章考试实施第三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设置专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考点应当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
应根据考试工作需要,选配必要的考务工作人员,承担监考、巡视等考试组织工作。
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如“主考”、“监考”、“巡视”等。
监考人员应当阻止非考务工作人员和非本考场应考人员进入考场。
第三十七条各考场应当按考生人数配备监考人员,考场外应当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
每个考场(25人及以下)应当配备至少2名监考人员,每增加25名考生应当增加配备1—2名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应当熟悉监考规则、有责任心、工作严格认真。
第三十八条考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能承担监考、巡视工作。
第三十九条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场应考人员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工作隶属关系的,不得承担本场考试监考工作。
第四十条考试前,考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张贴考试信息、确保电力供应、检查调试考试设备、安装设置考试软件、导入考试试卷等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应考人员入场时,考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应考人员身份。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应考人员进行照片采集或指纹采集。
第四十二条应考人员应当提前按指定座位入座,录入身份证号或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阅读考生须知。
待考试开始后按照试题要求进行答题。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四十三条考试进行期间,考点网络应当是独立局域网,与外部网络物理或技术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