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版IPO的企业在申报期间发生的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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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1年)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1年)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 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 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6.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 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 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 见。
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 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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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 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 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 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 表明确意见。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 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 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 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

创业板答题标准20题答案

创业板答题标准20题答案

创业板答题标准20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选项为4个)1、具备两年(含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时’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后,可以开通创业板巿场交易。

A、当日B、两个交易日C、三个交易日D、五个交易日答案:B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上海分公司集中批量发送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信息’数据统计口径为:()A、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即一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

B、两个市场账户合并后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

C、包括证券账户无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信息。

D、深圳发送的账户信息含小额休眠及不合规账户。

答案:A3、关于创业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的规定是:()A、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在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B、创业板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C、上市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只需说明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D、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包括上市公司的最近财务报表。

答案:A4我公司落实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方式是:()A、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教育创业板专栏,通过交易系统客户端、行情分析系统向客户推送创业板相关资料,进行创业板风险提示。

B、营业部在营业网点内的“投资者教育园地”的显著位置处张贴创业板相关制度、规定及规则等。

投资者申请创业板市场投资资格、签署风险揭示书时,证券营业部业务人员当面向客户再次讲解投资风险。

C、营业部组织内部员工加强创业板市场业务的学习,举办针对投资者的创业板市场专题讲座、向投资者讲解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介绍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上市条件1.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股东要求实缴至少20%的注册资本。

2. 公司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

3. 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良好。

4.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经承销机构核查无误。

5. 公司发行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2.4亿股。

6. 公司拟上市时最近一年财务资料完整,并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7. 公司管理层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行方式1. 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

2. 发行数量:不超过2.4亿股。

3. 申购方式:受限申购,机构投资者须通过承销团购票。

4.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基础,既考虑公司价值定位,也要重视市场参与者心理预期。

三、上市资格的取得1. 公司股票应当在上交所创业板挂牌交易。

2. 股票上市流程:申报上市→审核→发行→上市。

3. 上市期限公司股票上市后,应当在挂牌日起12个月内达到整整60个交易日,且在上市日起连续3个月日均成交金额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上市规则1. 上市流程:申请挂牌→公告→审核→挂牌上市。

2. 上市条件:公司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上市前履行的职责和义务:(1)公开披露财务信息。

(2)定期披露公司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

(3)及时公告公司事项。

(4)上市后需要定期报告公司情况。

五、退市规则1. 在挂牌后,股票交易未达到规定交易天数或未交易超过10个交易日。

2.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违法违规行为等。

3. 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

退市标准达到其中任意一条即可进行退市处理。

创业板交易条件和要求

创业板交易条件和要求

创业板交易条件和要求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种特殊板块,旨在支持和培育创新型企业。

作为一种风险相对较高的交易板块,创业板对于企业和投资者都有一定的交易条件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创业板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对于企业来说,创业板交易的条件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注册时间要求较短:企业在申请创业板交易时,通常要求公司的注册时间不得超过几年,具体要求每个交易所可能会有所不同。

2. 盈利要求:创业板对企业的盈利要求相对较低,通常要求企业连续两年实现盈利,或者在最近一年实现盈利。

3. 银行存款要求:企业在申请创业板交易时,通常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银行存款作为交易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4. 单一股东要求:创业板对企业的股权结构也有一定要求,通常要求企业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5. 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在创业板交易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内幕信息等,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对于投资者来说,创业板交易的条件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者类型要求:创业板交易一般只面向合格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险基金、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通常不能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

2.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要求:创业板属于高风险板块,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并能够承担投资可能亏损的风险。

3. 交易资金要求:投资者在进行创业板交易时,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承担交易成本和风险。

不同的证券公司可能对交易资金有不同的要求。

4. 交易经验要求:创业板交易对投资者的交易经验有一定要求,特别是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和交易技巧。

5. 信息获取要求:投资者需要能够及时获取创业板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公司公告、经营情况等,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券商对于创业板交易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投资者在选择券商时需要仔细了解其要求。

创业板交易规则全

创业板交易规则全

创业板交易规则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业板是指中国证券交易所开设的用于支持创新企业发展的股票市场。

第二条创业板交易规则是指创业板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和交易制度等规定。

第三条创业板交易规则适用于在创业板市场上交易的股票、交易参与者、交易方式等。

第四条创业板交易规则有关的术语定义见本规则附录。

第二章:股票的交易第五条创业板市场上可以交易的股票是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并且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六条创业板市场上的股票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和竞价限价交易两种交易方式。

第七条股票的交易时间是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第八条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是每个交易日上午9:15至9:25第九条竞价限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是每个交易日上午9:15至9:25和下午13:00至14:57第十条股票的交易价格要符合中国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涨跌幅限制。

第十一条股票的交易量要符合中国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集合竞价参考价、涨跌幅限制和最低交易量。

第三章:交易参与者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包括券商、创业板会员、投资者和中国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创业板会员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经中国证券交易所批准后才能参与交易。

第十四条投资者可以通过创业板会员进行交易,并要遵守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交易参与者必须遵守中国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纪律和道德规范,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六条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竞价限价交易和市价委托交易第十七条集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参与者按照委托方式通过中国证券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股票交易。

第十八条竞价限价交易是指交易参与者按照指定价格和数量通过中国证券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股票交易。

第十九条市价委托交易是指交易参与者按照市场价格通过中国证券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股票交易。

第二十条交易参与者要遵守中国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方式的规定,并使用相应的交易工具。

第二十一条交易参与者可以通过信用交易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但必须符合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6月1日到10月31日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费用及中介机构收费情况

6月1日到10月31日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费用及中介机构收费情况

6月1日到10月31日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费用及中介机构收费情况自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涉及的费用及中介机构的收费情况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时期内的费用及中介机构收费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对相关情况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发行费用概述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涉及的费用主要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等。

这些费用在公司发行新股的整个流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将详细介绍各项费用的情况。

1. 承销费承销费是指中介机构作为承销商时根据发行规模及协议约定向上市公司收取的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承销费通常按照发行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比例一般为1%-5%。

在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承销费普遍符合这一比例范围。

2. 保荐费保荐费是指中介机构作为保荐机构时根据发行规模及协议约定向上市公司收取的费用。

保荐费的收取方式一般是按照发行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比例范围为0.5%-2%。

根据数据统计,北交所上市公司的保荐费在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也基本符合这一比例范围。

3. 律师费律师费是指在公司发行新股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时支付的费用。

律师费一般根据律师服务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进行计算,与发行总额无直接关系。

在这段时间内,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律师费普遍维持在合理范围内。

4. 会计师费会计师费是指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过程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查、报告编制等服务时支付的费用。

会计师费的计算一般是根据服务时间和复杂程度等因素,例如审计报告的范围、上市公司的规模等。

在这段时间内,北交所上市公司的会计师费也基本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5. 评估费评估费是指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过程中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服务时支付的费用。

评估费一般是根据资产评估范围、复杂程度等因素来计算的。

据统计,北交所上市公司在这一时期内支付的评估费在合理范围内。

二、中介机构收费情况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过程中,承销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创业板申购新股的条件和规则

创业板申购新股的条件和规则

创业板申购新股的条件和规则简介创业板申购新股是指投资者通过申购方式购买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票,以参与创业板市场的投资和交易。

创业板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

申购条件创业板申购新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投资者类型创业板申购新股主要面向以下两类投资者: 1. 个人投资者:包括自然人、非自然人但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单位。

2. 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机构。

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投资者首先需要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即在证券交易所、券商或者交易所指定的交易系统中注册并获得相应的创业板交易权限。

满足资格条件创业板申购新股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交易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有一定的资格条件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投资者:年满18周岁,有投资经验并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

2. 机构投资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并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资金实力。

符合发行条件创业板申购新股的投资者还需要符合相应新股发行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发行对象:根据具体的发行计划,新股发行可能面向不同的投资者,如面向公众投资者、特定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等。

2. 发行数量限制:新股发行数量可能有限制,投资者需要根据规定的申购上限进行申购。

3. 申购方式:新股发行可能采用的申购方式包括网络申购、网下申购、现场申购等,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要求选择相应的方式进行申购。

申购规则创业板申购新股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申购时间和方式创业板新股申购的时间一般会在新股发行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确定,具体时间和申购方式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进行发布和调整。

投资者需要及时关注创业板新股的申购公告,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购。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申购创业板新股时需要提供足够的申购资金,一般是在申购期间将资金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以便用于申购新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11月)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11月)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11月修订)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内容1、公司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3)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6)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7)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如适用);(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董事会决议中应至少对方案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分项表决:(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方式;(2)发行数量或区间;(3)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不超过5名);(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5)募集资金用途。

3、董事会决议中其他注意事项:(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区间、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并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调整的计算公式。

上市的四个阶段及费用!

上市的四个阶段及费用!

上市的四个阶段及费用!IPO上市总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各阶段基本工作及费用如下:阶段1:规范股改阶段本阶段,拟上市企业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职调查,之后按照中介机构要求进行整改和规范运作。

待企业规范完成且即将符合上市申报条件时启动股份制改造(一般在申报期最后一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即可)。

这期间,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券商规范费用(每年约50万元,双方签署财务顾问协议)、会计师财务尽调与审计费(每年约50万元-200万元)、律师法律尽调与法律服务费用(一般按照IPO上市总体三五百万收取,不分年或事项)。

阶段2:上市辅导阶段本阶段,各中介机构需要按照当地证监局要求对企业进行培训、规范指导、报证监局工作进展,最后被辅导人员考试并经证监局验收。

这期间,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券商辅导费(一般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双方签订辅导协议并到证监局备案),会计师一般继续按照年度继续收费而不额外收取辅导费。

阶段3:申报审核阶段本阶段,会计师需要出具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律师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券商需要组织企业、会计师、律师制作申报材料,并经券商质控与内核审核后上报监管机构,并对监管机构反馈问题进行回复,最终上会直至取得批文。

这期间,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券商保荐费(一般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双方签订保荐协议),会计师一般继续按照年度收费(加期审计费)。

阶段4:发行上市阶段本阶段,券商需要组织企业进行路演,进行股票发行并上市,会计师需要出具验资报告,律师出具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这期间,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券商承销费(一般按照募集资金4%-10%元,双方签订承销协议),会计师与律师一般不额外收费。

实践中,中介机构规模、品牌、具体团队、企业所处行业及规模等不同,导致IPO上市中介费差异比较大,相差两三倍都有可能。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拟上市企业可以分别与券商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上市辅导协议、保荐协议与承销协议,也可以签订一揽子协议或者其中两个或三个进行组合签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全面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指导和规范证券公司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订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现予以发布,请证券公司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中国结算将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证券公司提供客户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数据。

证券公司自2009年7月15日起可自行办理其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查询工作,客户也可通过中国结算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九年七月二日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申请的同时,可以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

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管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ipo中介机构费用标准

ipo中介机构费用标准

ipo中介机构费用标准
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会从企业上市中获得一定的服务收费,这是企业上市需要支付的费用。

1. 证券公司即保荐机构的收费包括企业整体改制的财务顾问费用、企业发行保荐费用、上市的股票承销费用等。

其中企业改制即企业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这一过程,改制的财务顾问费用一般为50\~100万元之间,保荐
费用一般在200万元左右,根据企业规范的复杂程度一般在100\~500万
元之间浮动;承销费用根据企业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规模而定,承销费用的收费一般在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总额的5%\~8%之间。

2.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一般包括验资及审计费用,对于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审计收费多在200万元左右,不过会视补充审计次数的不同会有变化,一般每次会计师审计结束都需要支付当次审计的费用。

3. 律师事务所费用,一般企业上市的律师费在100\~300万元之间,不过
会视公司规模及复杂程度而变动。

4. 其他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财经公关机构等也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收费标准可能因中介机构、企业规模、项目复杂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建议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充分了解各机构的收费
标准和服务质量,并在签订服务合同前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条款和服务内容。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是()。

A.适用简易程序且采取自行销售的,可以不披露董事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B.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C.关于发行人的选择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说明D.发行人部分董事的公开声明E.适用简易程序且采取自行销售的,应披露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答案】 B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借款费用的是( )。

A.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B.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C.企业发生的权益性融资费用D.承租人根据租赁会计准则所确认的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答案】 C3、上市公司共11名董事,5名是关联董事,审议关联事项最低出席和最低通过的董事人数()A.6,6B.6,5C.4,4D.4,3E.3,3【答案】 C4、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取得2000万专门借款用于建造厂房,期限3年,借款利率为8%,剩余款项存入银行,年利率为3%。

2008年3月1日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工程款给承包商,同日,承包商开始施工。

2008年8月1日发生安全事故,8月1日到11月30日停工,12月1日重新开工。

2009年底建成。

则2008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为()A.108.33万元B.65万元C.80D.133.33【答案】 B5、 IP0老股转让时,如股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

A.Ⅰ.Ⅲ.IVB.Ⅱ.Ⅲ.ⅣC.Ⅰ.Ⅱ.Ⅲ.ⅣD.Ⅰ.Ⅱ.Ⅳ【答案】 C6、甲公司为设备安装企业。

20×6年10月1日,甲公司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安装期为4个月,合同总收入480万元。

至20×6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预收合同价款350万元,实际发生安装费200万元,预计还将发生安装费100万元。

IPO过程中公司上市费用财务处理几个常见的问题——基于创业板注册制首批注册18家企业实证分析

IPO过程中公司上市费用财务处理几个常见的问题——基于创业板注册制首批注册18家企业实证分析

IPO过程中公司上市费用财务处理几个常见的问题——基于创业板注册制首批注册 18家企业实证分析摘要:首次公开募股(以下简称IPO)过程中通常会涉及支付保荐费、承销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中介机构费用,以及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发行股份的初始登记费、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以下简称上市费用),如何进行规范的财务处理,关系到公司财务业绩的客观反映,也会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产生一定影响。

本文作者从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相关规定出发,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及创业板注册制下首批注册18家企业上市费用的会计处理,对IPO过程中公司上市费用财务处理几个常见的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

一、总述通过IPO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成为企业谋求快速发展、壮大的一种有效手段。

公司在IPO不同阶段发生的上市费用,如何进行规范财务处理,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客观反映,也会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产生一定影响。

笔者试着对IPO过程中公司上市费用财务处理几个常见的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

二、IPO过程中公司上市费用财务处理几个常见的问题公司IPO过程中,在针对上市费用财务处理时,通常会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一)公司IPO过程中上市费用资本化时点确认问题;(二)确认权益相关的上市费用,在公司IPO完成前,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恰当的进行列报;(三)确认权益相关的上市费用,是否需在新增发行部分股份与存量股间进行分摊,如何分摊;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相关解答、以及创业板注册制下首批注册18家企业案例逐一进行分析,并着重讨论问题(三)。

三、公司IPO过程中上市费用资本化时点确认问题。

在具体讨论此问题前,先分析一下上述18家企业上市费用资本化时点:单位:户数由上表可见,上述18家企业上市费用资本化时点不尽相同。

创业板企业IPO过程通常涉及股份公司改制、中介机构对公司规范化运作辅导阶段,制作招股说明书报交易所并获取其受理阶段,交易所对公司报送材料进行问询、公司进行反馈阶段,交易所上市委审议阶段,证监会批准公司注册及发行等五个阶段。

ipo 创业板 投诉举报处理规程

ipo 创业板 投诉举报处理规程

ipo 创业板投诉举报处理规程(原创版)目录1.IPO 与创业板简介2.创业板 IPO 的投诉举报处理规程3.投诉举报处理规程的具体内容4.投诉举报处理规程的重要性5.结论正文1.IPO 与创业板简介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 IPO)是指企业首次向公众发行股票,从而募集资金的过程。

创业板,即第二板市场,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发展的资本市场。

在我国,创业板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创业板 IPO 的投诉举报处理规程为了保证创业板 IPO 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监管部门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投诉举报处理规程。

该规程旨在加强对创业板 IPO 过程的监督,确保各类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投诉举报处理规程的具体内容(1)投诉举报的范围:包括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内幕交易,利益输送,违反公平原则等行为。

(2)投诉举报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

(3)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将进行初步核查,确认是否属于管辖范围。

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将开展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4.投诉举报处理规程的重要性投诉举报处理规程对于维护创业板 IPO 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维权途径,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它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促使各类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5.结论总之,创业板 IPO 的投诉举报处理规程是保障市场公平、公正和公开的重要手段。

创业板新股前五日交易规则

创业板新股前五日交易规则

创业板新股前五日交易规则介绍创业板新股是指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由于创业板的特殊性质,其新股交易规则与主板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创业板新股前五日交易规则,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创业板新股交易。

一级市场认购在创业板新股上市前,公司会通过一级市场进行股票认购。

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或银行参与认购,认购数量根据个人的资金和需求确定。

一级市场认购的价格通常较低,是投资者获取新股的主要渠道之一。

申购方式创业板新股的申购方式分为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两种。

网上申购网上申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上发行系统进行申购。

投资者需要在指定时间内登录交易所的网上发行系统,填写相关申购信息并支付申购资金。

申购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相应数量的新股。

网下申购网下申购是指通过券商或基金公司等机构进行申购。

投资者需要在指定时间内向券商或基金公司提交申购申请,并支付申购资金。

申购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相应数量的新股。

新股上市交易日创业板新股通常在上市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开始正式交易。

新股上市交易日是新股交易的重要节点,也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

前五日交易规则创业板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有一些特殊的交易规则。

限制交易创业板新股上市后的前三个交易日,新股只能买入,不能卖出。

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短线操作和恶意炒作。

投资者在这三个交易日内只能选择买入新股,不能进行卖出操作。

首日涨幅限制创业板新股上市的首个交易日,对于开盘涨幅较大的新股,存在涨幅限制。

具体来说,如果新股开盘涨幅超过20%,则将触发短暂停牌,待开盘后5分钟重新恢复交易。

这是为了控制新股交易的风险,防止过度炒作。

首日封板创业板新股上市的首个交易日,如果新股开盘涨幅超过44%,则将触发封板机制,即停止交易。

封板是为了防止过度炒作和恶意炒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限制卖出创业板新股上市后的第二个和第三个交易日,投资者只能选择卖出新股,不能进行买入操作。

这是为了平衡市场买卖力量,防止短线操作和恶意炒作。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4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创业板新股竞价规则800%

创业板新股竞价规则800%

创业板新股竞价规则800%摘要:1.创业板新股竞价规则介绍2.竞价规则的优越性3.800% 的含义和影响4.投资者应注意的事项正文:创业板新股竞价规则800% 是指在创业板上市的新股在首个交易日集合竞价阶段,其申报价格较前一日收盘价上涨幅度不得超过800%。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过度炒作新股,维护市场稳定。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规则。

首先,我们要了解创业板新股竞价规则。

在创业板上市的新股,其首个交易日的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理的价格进行买卖申报。

然而,根据规定,投资者的申报价格不能超过前一日收盘价的800%。

也就是说,如果前一日收盘价为10 元,那么投资者在首个交易日集合竞价阶段的申报价格最高只能为80 元。

这一竞价规则的优越性在于,它能够有效防止新股上市首日过度炒作。

在A 股市场,新股上市首日的炒作现象时有发生,不少投资者盲目追涨,导致股价大幅波动。

通过设立800% 的申报价格上限,可以限制投资者的申报价格,使得股价在首个交易日不会出现过度波动,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

接下来,我们来解析一下800% 的含义和影响。

800% 的含义已经在上文中解释过,即投资者在首个交易日集合竞价阶段的申报价格不能超过前一日收盘价的800%。

这一比例的设立,旨在让投资者在新股上市首日保持理性,不要盲目追涨。

800% 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制了投资者在新股上市首日的买入价格,避免了过度炒作;二是有助于形成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区间,使得新股在上市初期能够更好地反映其价值;三是有助于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理念,避免短期投机行为。

最后,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新股交易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新股的基本面情况,做好风险评估,不要盲目跟风;其次,投资者应关注市场变化,合理分析新股的价值,遵循价值投资原则;最后,投资者要有良好的风险控制意识,设置止损点,防止因市场波动造成较大损失。

创业板集合竞价申报规则

创业板集合竞价申报规则

创业板集合竞价申报规则
创业板集合竞价申报规则是指在创业板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以通过相关的交易终端,以集合竞价的方式进行股票的申报交易。

创业板集合竞价申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申报时间:创业板集合竞价申报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15至上午9:25,其中9:15至9:20为申报时间,9:20至9:25为核对时间。

二、申报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或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终端,以价格和数量的方式进行申报交易。

申报价格必须是以元为单位,申报数量必须是以股为单位,申报的股票价格和数量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价格和数量范围。

三、申报优先级:创业板集合竞价申报优先级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队,即同一价格下,先申报的股票优先成交。

四、申报撤单:投资者可以在集合竞价申报期间内随时进行申报撤单,但是在核对时间开始后,所有的申报都不能再进行修改或撤单。

五、成交确定:创业板集合竞价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以集合竞价结束时的最优价格和数量为准,所有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最优价格的申报均会成交。

六、其他规定:创业板集合竞价期间,如果出现异常交易情况,交易所有权暂停集合竞价交易。

同时,投资者在进行集合竞价交易时应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填写交易申报信息并严格遵守交易纪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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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版IPO的企业在申报期间发生的中介费(审计费,律师费等)是先计入费用还是先挂其他应收款或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待发行成功后冲减发行溢价呢?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比如证监会的文件对于这种费用会计处理的意见之类的东西呢?可以看看2010年6月23日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

其中规定: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实务中可把握的口径如下:1.股份有限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发生的各类费用中,可以直接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仅限于与IPO中新发行的股份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了制作和报送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满足法定的信息披露和审核要求而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和法定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在发行阶段发生的与新发行股份直接相关的费用。

具体而言:可以直接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包括:(1)在制作和报送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申请文件的阶段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包括保荐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2)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发行阶段发生的与新发行股份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招股说明书印刷费、承销费、上网发行费、IPO募集资金的验资费、新发行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初始登记费等。

不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必须发生的法定性质的费用,以及与新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无直接关联的费用支出,例如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

发行完成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时发生的各项支出与本次IPO中新募集的资金已无直接关联,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

2.企业在为IPO之目的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自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验资费等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凡是从专业服务合同(业务约定书)条款中可单独辨认并仅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变更相关的(例如在业务约定书中单独约定变更基准日审计费、评估费的金额),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在IPO申请尚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前已发生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于IPO发行时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可以视IPO进程的进展情况,暂在“其他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挂账,但项目组应当关注该等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情况。

如果根据市场宏观形势、发行人自身业绩状况、监管机构的调控政策等因素综合分析后,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无法实现IPO,或者公司已经放弃或推迟IPO计划,或者IPO申请未能获得发审委通过或已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将挂账的发行费用立即转入当期损益处理。

4.在IPO的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经常发生需要补审、补报材料的情况,而在补审和补报材料后,原先报送的较早年度的材料和数据可能不再出现在最终对外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和备查文件中。

如果发生此类情况的,应当将原先为了制作现已不纳入申报期的较早年度的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而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转入损益处理。

1、关于“投资补助”问题,以前在本版面和CPA之声版面上均有讨论。

现把比较标准化的处理方法重新复制如下:前面已经提到,准则应用指南中提及,“财政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部分,也属于资本投入的性质”。

因此,实务中对于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情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财政资金的性质。

只有在排除了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包括投资补助)和确定无需返还的基础上,才能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关于“投资补助”的定义和范围,目前主要见于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1.《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地方政府有另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对“投资补助”等有关财政资金财务处理作出了以下规定:第二十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

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3.《企业财务通则解读》(财政部企业司编)对《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进一步解释:财政资金的类别及其财务处理办法目前,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大致分为五大类别。

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有关财政资金就有几十项。

但是,对有关财政资金一直缺乏统一、明确的财务处理原则。

《通则》分门别类,对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

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

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

因此,《通则》规定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权属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

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因此,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

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

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管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非典”期间补偿民航公司的损失、关闭小企业补助等。

企业收到这类资金时,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71号)所规范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是“投资补助”的一个典型例子。

该办法规定:第六条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针对“投资补助”的性质确定和会计处理,实务上应注意:1.在判断企业所收到的财政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准则的规范范围时,除了考虑是否需要返还、国家是否因此而享有所增加的权益(股权或者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等因素以外,还需要考虑这种拨款是否属于上述的“投资补助”的性质。

而如前面列举的文件所述,投资补助也可能是由全体投资者按股权比例共同享有的,国家并不因此在其中享有相关权益,但仍有可能被要求计入资本公积。

在此方面,需要关注作为财政拨款拨付依据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这应当在相关的拨款批文中会提及)。

如果相关的拨款所依据的是财政部、发改委等中央部委文件中明确要求企业在收到时计入资本公积处理,则企业应尊重该等要求。

2.对于财政资金会计处理问题考虑时,应追溯到最上层的中央部委层次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之类文件(最好是有财政部参与发文的),对于明确规定收到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不论企业的所有制)。

对于没有明确属于“投资补助”性质,也没有明确财务处理要求,但从种种迹象判断有可能属于“投资补助”的,应当向给予拨款的财政部门咨询对款项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在排除属于“投资补助”的可能性之后,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处理。

2、没有仔细研究过其年报,不清楚背景,不作评论。

3、一般情况下,编制本年度财务报表时,对前期比较数据按照本年报表数的列报口径进行重分类调整也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不一定作为前期会计差错。

一般做法是在本期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一个名为“比较数据”的专门栏目,其中只需说明“若干前期比较数据已作重新编排,以符合本年度之列报形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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