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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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安全、环保、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二)资质证书副本;(三)项目经理证书;(四)施工合同;(五)施工组织设计;(六)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告知书;(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安全负责,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章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工程施工安装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安装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安装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装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程施工安装,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安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安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管理第五条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安装活动。

第六条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七条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装的质量管理第八条工程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保证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

第九条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员。

第十条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互检和验收。

第四章工程施工安装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对其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清理、整治,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和秩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安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管理,依法查处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为。

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实施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五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要求,编制工程施工安全设计文件,并对设计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直接负责,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施工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全文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二)科学管理,规范施工;(三)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许可第五条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取得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二)已经确定施工单位,并具备相应的资质;(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颁发,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施工单位与人员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个环节,并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制定合理施工计划,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独立、公正地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施工操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劳动保护法规,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条件。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守施工许可、验收、监督检查等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施工方案。

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选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前期调研、设计论证等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方案合理、完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并及时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项,确保施工单位正常施工。

第十五条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求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施工现场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024年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条例

2024年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条例

2024年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2024年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资质备案。

第三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聘请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安全监测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安全管理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在施工前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备案。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并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文明施工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更新。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制度,禁止违规操作和行为。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整洁,做到垃圾分类和及时清理。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音和污染。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和协调,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如发生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报警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同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如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对工程质量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停工整顿和吊销资质等处罚。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2024年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执行办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国内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工程施工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指示有关安全要求和禁止事项。

第八条在施工现场必须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九条禁止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超负荷作业、超载运输、施工人员无证上岗等。

第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工程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活动,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许可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施工场地安全、整洁、有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章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第十七条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建筑工程施工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等手段,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类施工活动中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活动符合安全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支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执法检查,依法处理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施工组织和管理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安全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组织和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现场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宣传教育。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合理布局,确保施工作业区域和安全通道畅通。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障碍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第十条施工高处操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有必要时应当采取临时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意识。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消防检查和维护,并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三章施工安全控制措施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严禁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二)加强现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管理;(三)启用符合要求的施工设备和工具,严禁使用过期或损坏的设备;(四)合理安排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防止因疲劳导致的安全事故;(五)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保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整洁;(六)建立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机制,能够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故。

二级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

二级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

二级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一、《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是国家出台的最基本的施工管理法规之一,该法规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主体、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等内容。

在二级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中,这部法规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1. 施工管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主体应当负责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组织设计、质量管理、工程造价等方面的工作。

在二级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施工管理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

2. 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要求施工管理主体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在二级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中,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施工管理主体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最低。

3. 质量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还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施工管理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相关要求。

在二级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中,质量管理是工程能否达到使用要求的关键,施工管理主体应当加强对施工工艺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4. 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要求施工管理主体应当合理预算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在预算范围内进行。

在二级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中,工程造价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施工管理主体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控,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确保工程的经济效益。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家出台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监督管理措施。

在二级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中,这部法规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1. 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应当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和施工管理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行政法规。

全文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施工许可、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费用控制、施工合同管理和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进度合理、投资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不得进行施工。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六条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二)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三)有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四)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有相应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资金。

第七条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查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施工许可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检验,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设计施工。

第四章施工安全防护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工程现场施工管理条例

工程现场施工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管理,是指该工程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小区园林景观绿化及分包其他各项工程等施工活动.第三条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工程建设条例、建筑法、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现行安全用电规范等。

第五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随便更换。

第六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现场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承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内部审批后,报甲方、监理认可,然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需进行较大修改时,必须经甲方、监理同意。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景观绿化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不得危及基坑安全等。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内容.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标牌的制作和保护工作.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带胸卡,以表明其身份。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十四条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向甲方及监理履行报验程序,经验证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导流良好,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场貌整洁。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国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外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在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和要求。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施工项目管理工作,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法依规承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施工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五条设计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设计主体,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进行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监理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基建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所需的土地、用地及其他配套设施,为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共同提高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十条国家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相关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承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管理和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计划,明确工程施工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制定有效的实施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选择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履行工程施工任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4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4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安全管理原则1.3 法律责任第二章:责任主体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3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4.1 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4.2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4.3 施工现场的应急处理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5.1 安全技术规范5.2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5.3 高处作业与临边防护第六章:特种作业与危险作业管理6.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6.2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6.3 特种设备与危险品管理第七章:安全教育培训7.1 安全教育的内容与要求7.2 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7.3 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八章: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8.1 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8.2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8.3 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九章:监督管理9.1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9.2 安全监督检查9.3 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十章:法律责任10.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0.2 事故责任的追究10.3 法律救济途径第十一章:附则11.1 条例的解释权11.2 条例的实施日期11.3 其他补充规定签字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甲方)签字:____________施工单位(乙方)签字: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1.2 安全管理原则施工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施工安全。

1.3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主体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施工安全生产标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七条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条事故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施工单位的安全行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等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活动。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施工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本条例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保障施工行为的合法、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聘请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并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照该方案实施施工活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控制方案,并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保持施工现场的卫生和环境整洁,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建筑工程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备施工计划,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于开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安全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施工方案和工况。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工程施工图纸,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人员开展施工活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确保施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质量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理和检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规程,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条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优化施工组织,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效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工程施工水平。

第二章项目法人管理第六条项目法人对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主要包括:(一)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内部职责和权限;(二)编制和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措施等;(三)依法采购工程材料、设备和服务;(四)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五)按时完成工程,控制投资预算;(六)组织工程验收和投运。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包括:(一)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四)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五)工程验收和投运制度。

第三章施工许可管理第八条施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施工许可分为施工准备许可和施工全面许可两个阶段。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施工准备许可,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施工组织设计;(三)安全生产措施;(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准备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准备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在施工全面许可申请前,完成施工准备许可阶段的工作,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施工全面许可,提交下列材料:(一)施工准备许可证;(二)施工现场情况报告;(三)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级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二级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二级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级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周密实施、持续改进的原则,努力提高市政工程建设水平。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责任追究、协同配合的原则,保证市政工程施工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机构,完善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培训和交流,提高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水平。

第二章市政工程施工组织管理第六条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市政工程施工计划,保障市政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八条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政工程施工监督机制,对市政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条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秩序和安全。

第三章市政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政工程施工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实施全程监督,依法监督市政工程施工过程。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施工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市政工程施工监督制度,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施工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对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隐患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施工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对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市政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施工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施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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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管理制度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工程施工管理条例1. 总则1.1 为加强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的管理,提高商品住宅房的整体质量,促进施工企业的进步,加快房地产开发进程,维护投资方利益,特制定本条例。

1.2 凡在本项目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之施工三包方,必须遵守本条例。

2.工程计划与协调管理2.1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工程进度计划,以利于相关单位配合作业,确保各阶段工程作业能在各相关单位确实配合下完成。

2.1.1项目发展计划1、工程部应根据公司项目发展计划和阶段时间节点编制拟开工项目的总时间节点进度计划,并征求项目部等的意见。

2、工程部编制的项目的总时间节点进度计划,作为工程部、配套部、销售部与设计、勘察、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及销售合同的进度依据。

3.1.2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1、工程部应根据项目发展进度计划,编制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总进度表。

2、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总进度表,督促与协助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

3、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单位工程分阶段与分部工程(基础、主体结构、楼地面、门窗、屋面、电梯、装饰、给排水、电气安装和室外建筑、电气、给排水以及电信、煤气、道路、环境绿化等)工期目标计划。

4、总承包单位编制总进度计划时应把独立分包工程的招标计划和材料、设备、配件定板计划同时编制在内。

5、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总进度表编制工程月进度计划,并规定于每月25日上报工程部,由工程部汇总编制工程月报,作为对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并报公司领导。

3.1.3工程进度计划的审批1、计划经监理单位、项目部审核,报工程部批准后,下达项目部实施。

2、总承包单位应将各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汇编成项目施工总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与项目部审核。

3、项目部根据批准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督促总承包单位编制月工程进度计划,报工程部批准后下达项目部执行。

4、总承包商根据总进度计划、月(周)施工计划,提出甲方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施工中若因实际状况需修改施工计划时,须监理单位、项目部审核,报工程部批准。

5、由工程部组织和公司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公司月度生产计划会议,检查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布置下达月生产计划。

6、为确保月度工程计划的实现,项目部必须建立月、旬(或周)生产会议制度,编制和检查旬(或周)进度计划,必要时可不定期召开各种协调会。

3.1.4工程进度计划的实施1、项目部与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计划组织施工,随时检查材料、设备、劳动力投入情况,能否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

2、工地周例会应将施工进度检查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对影响工程进度问题如设计图纸、材料供应、设备到位,分包协作,逐一协调解决,如不符合进度计划要求或人力设备不足,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订。

3、项目部负责每月审核施工单位填报的月形象进度,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量统计表。

将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发生延误,应分析原因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

4、项目部应检查分部(单项)工程进度,对拖延三天的要求施工单位分析原因,制订措施;对拖延七天的施工单位除分析原因,制订赶工措施外,项目部还应对其实行罚款。

3.1.5工期延期的条件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战争等)。

2、由于甲方原因引起停工。

3、属于上述原因之一者,可以批准工期顺延。

4、施工单位应在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工期顺延的事件后2天内向项目部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3.1.6工期签证项目部应对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工期延误,核实影响的天数,并会同工程部签证。

如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后15天内没有得到答复,则视为项目部认同。

3.1.7计划的控制和保证1、施工设计图纸、指令和各项指导施工的技术文件必须按总进度计划和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间由工程部及时下达项目部。

2、项目部按经审核批准的甲供材料设备采购清单,编制采购计划,报工程部批准后,及时上报集团材料公司安排采购。

3、项目部应督促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对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备检修、劳动力安排、材料供应和施工技术措施等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内容实施到位。

4、工程部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了解施工进展情况,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召开现场碰头会,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督促项目部全面完成施工计划。

3.1.8工程统计1、项目月度工程形象进度及实物量测完成统计报表和工程月报所需的资料由项目部提供,并于当月25日上报工程部。

2、工程部汇总编制项目月度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表和工程月报向公司生产计划会议汇报并报公司领导和集团公司。

3、工程部督促项目部做好有关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统计资料。

3.2 工程协调管埋3.2.1 工程协调分工1、工程部视工作需要参加由前期部主办的与房屋土地、住宅等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协调。

2、工程部参与规划、勘察、设计单位的协调。

3、工程部、项目部参与政府规划、建设等审批部门与市政专业配套单位(上下水、煤气、电力、电信、绿化、道路等)的协调,通过业务往来,沟通彼此间的协调关系。

4、工程部、项目部主办与总承包或主分包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5、工程部主办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及政府档案部门的协调,项目部、配套部、前期部视工作需要参加。

3.2.2 总承包项目工程协调配合管理1、总承包单位应与当地政府的协调管理总承包单位应与当地质量监督、劳动、安全、市政管理、环卫、交警、街道等政府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得到他们的支持与协助。

协调联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项目部、工程部等视工作需要参加。

2、总承包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管理协调工作由工程部组织、项目部、总承包单位等视工作需要参加。

3、总承包单位与市政配套单位之间的协调管理协调工作联系工作由项目部组织,工程部、配套部等视工作需要参加。

4、总承包单位与现场各独立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管理主要由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部、工程部、配套部等视工作需要参加。

5、其它工程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均必须加强工程各方面的协调管理工作,除了在计划安排上做到合理,减少矛盾外,在日常工作中,要深人现场,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主动疏通,及时解决,除按计划日常协调外,一般根据工程进度进展情况由工程部定出召开调度会议例会制度。

调度会议应有公司有关部门、工程监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独立分包等有关部门参加,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检讨前次例会中提出问题的解决情况,明确本次例会需解决问题及其措施、期限和责任者。

会后,会议组织部门或项目部要及时整理出调度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分工负责,促其实现。

4.施工技术管理4.1 施工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正确贯彻国家的各项技术政策,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规程。

科学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建立良好的技术秩序,保证施工生产过程能符合技术规律的要求,不断推进技术的进步,确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提高工程产品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技术经济达到辩证的统一。

4.2 施工图纸审查4.2.1 每个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部各专业工程师和项目部现场工程师熟悉和审查拟建工程施工图。

在一个月内必须认真审图,做好审图记录,对施工图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及对施工图上的说明与其施工图的内容,包括总体、建筑、结构、安装工程的尺寸、坐标、标高、安装工程等方面进行复核并填写《施工图审查质量控制表》。

4.2.2 对图纸的审核结果最终汇集到工程部,再由工程部汇总写出审核报告并负责与设计院联系。

4.2.3 施工图纸会审由工程部负责组织集团总师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技术人员参加会审。

4.2.4 施工图纸会审前,参加会审人员要先行预审,熟悉图纸,了解工程特点、设计要求、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2.5 施工图纸会审要抓住重点1、设计是否符合规范。

2、设计体系安全性、适用经济性是否满足要求。

3、有无大的错漏和各专业工种间的矛盾。

4.2.6 施工图纸会审记录由总承包单位整理,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认,作为施工的依据。

4.2.7 施工图纸会审记录由项目部跟踪;施工图纸会审的修改,由工程部跟踪落实。

4.2.8 未经会审的图纸,原则上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自行施工,项目部必须进行阻止,如图纸错漏或修改造成返工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4.3 施工技术交底4.3.1 项目开工前,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向项目部、工程部、监理单位等有关技术人员、主分包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分包单位再自行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4.3.2 施工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工艺或主要施工方法。

2、技术安全措施。

3、质量标准及保证质量的措施、规范要求。

4、对重点工程、特殊工程及部位、新材料、新工艺的特殊要求等。

4.3.3 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督促与检查总承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交底工作。

4.3.4 技术交底会要组织讨论,并作好记录。

4.3.5 技术交底记录由总承包单位整理,项目部与监理单位负责检查与督促。

4.3.6 未经技术交底,原则上不得施工。

4.4 设计变更及工程变更申请的审批4.4.1 项目部、工程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原设计图纸提出的变更修改要求,须经设计院批准,重大的设计变更须经集团审核批准。

4.4.2 重大的设计变更由工程部组织并由集团总师室主持召开各有关方参加的设计变更会审会。

4.4.3 确定变更方案后,由工程部负责与设计院的联系。

4.4.4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应提出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工程量及价格,经项目部、工程部初审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影响使用功能或投资规模的变更申请,应由集团总师室召开,工程部、项目部技术人员的协商会议确定,价格由集团合约部审算确定。

4.5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与审批4.5.1 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5.2 项目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特点和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5.3 在施工单位自审手续齐全的基础上,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部进行审查。

4.5.4 审查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项目部呈报工程部并由工程部经理核准。

4.5.5 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是组织施工和工程监理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

需变更时应提出申报,按程序重新审批。

4.5.6 特殊工程无法编制总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分阶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经上报审批后实施。

4.5.7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分±0.000以下和±0.000以上两次编制,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如桩基、深基坑支护、水电工程、防水、幕墙工程、结构转换层等应单独作施工方案。

4.5.8 没有编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原则上不准开工。

5.工程质量管理5.1 质量管理流程5.1.1 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工程部经理负责制,项目部及工程部工程师负责日常检查工作,工程部将针对工程不同内容(结构、安装、装饰、竣工)不定期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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