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亲生母亲赢得儿女监护权
血脉之争
血脉之争作者:铁成来源:《新天地》2016年第09期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因非法代孕而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件,并作出终审判决一无血缘关系“抚养母亲”获得孩子监护权。
一触即发的婆媳之争2014年2月7日,上海一家跨国公司的董事长刘康因急性重症胰腺炎去世。
看着哭成泪人的儿媳陈燕,婆婆王一梅泪眼婆娑地告诉儿媳:“你放心吧,我们会和你一起,把孙子孙女培养成人。
”但很快两位老人就与儿媳发生了矛盾。
据陈燕说,刘康去世的当天下午,王一梅就开始对自己处处设防。
“当天下午,婆婆就把我随身的皮包拿过去,把原先放在包里的刘康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全拿走了。
”王一梅说她之所以这么做“完全是迫不得已”。
据王一梅说,刘康刚咽气,儿媳就以要开死亡证明为由,急着要去销掉儿子的户口,这个举动让她产生了怀疑,“如果我儿子的户口被注销,儿媳凭着儿子的身份证,就可以处置儿子的所有财产。
”最终,因为儿媳坚持不肯拿出刘康的身份证,婆婆王一梅这方也没有再坚持。
王一梅说,自己本来以为陈燕短时期内还不至于做出太过分的事,“但后来的事实证明,我们把她想的太好了”。
王一梅说,就在儿子过世的当天,陈燕就把刘康银行卡上的150万元钱,分8次全部转到自己的账上。
不仅如此,陈燕还在儿子过世的当天晚上,去儿子的公司拿走了公章等物品,掌控了刘康辛苦创下的公司,这让王一梅夫妇非常不安。
更让王一梅难以理解的是,几天后他们突然接到派出所户籍警的电话,说陈燕要把刘康留下的一对龙凤胎的户口迁走。
监护权背后是千万遗产气不过的老两口当天就赶过去,质问儿媳为何如此薄情寡义,“她(陈燕竟然说,孩子是她的,户口想怎么迁就怎么迁,与我们无关。
”王一梅越说越生气,她说,陈燕在刘康去世后不久,就主动拿了一份亲子鉴定报告给他们看,以证明这两个龙凤胎与刘康的亲子关系。
她的这番举动,让王一梅心生疑问:为什么这份由湖北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只鉴定了刘康与这对龙凤胎的亲子关系,却没有鉴定陈燕与这两个孩子的关系呢?日常实践中的鉴定报告,通常首先就要鉴定母亲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但陈燕为什么拿不出她与两个孩子的亲子鉴定报告?难道她不是孩子的生身母亲?刘康与陈燕是再婚夫妻,但陈燕再婚后,一直没能怀上孩子。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7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个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丽刘青青吴雷【代理律所】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以上即为监护人的职责,其中一些也是因监护而产生的权利,如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进行诉讼等。
孩子的监护人必须是父母吗
孩⼦的监护⼈必须是⽗母吗在正常的情况下,孩⼦的监护⼈⼀定是⾃⼰的⽗母,因为作为⽗母,有养育孩⼦并教育他们长⼤成⼈的义务和权利,所以⽗母是孩⼦的第⼀监护⼈,但是⽗母并不是孩⼦唯⼀的监护⼈,有时候是可以更改的。
那么孩⼦的监护⼈必须是⽗母吗?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
孩⼦的监护⼈必须是⽗母吗监护是对未成年⼈和成年精神病⼈设定专⼈保护其利益,监督其⾏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范围和顺序的监护,⼀般可以由⼀⼈或多⼈担任。
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母对⼦⼥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顺位监护⼈。
那么监护⼈必须是⽗母吗?当然不是。
当未成年⼈的⽗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时,依次由祖⽗母和外祖⽗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母单位和未成年⼈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如果被监护⼈是成年精神病⼈,其法定监护⼈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母、成年⼦⼥、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的效⼒。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的协议⽽改变,前⼀顺序监护⼈⽆监护能⼒或对被监护⼈明显不利的,⼈民法院有权从后⼀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
离婚后孩⼦由谁监护依法履⾏对孩⼦的监护⼈责任,是当⽗母的“底线”。
许多家长朋友对“监护⼈”的称谓感到陌⽣,因为我们⼀般谈论的是孩⼦的抚养权争议,很少有监护权的争议,其实作为孩⼦的⽗母,双⽅就是孩⼦的第⼀监护⼈,这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这⾥有⼈容易产⽣⼀个误区,认为孩⼦由谁抚养,谁就享有对孩⼦的监护权。
事实不是这样的,就算离婚后⽗母也是孩⼦的法定监护⼈,孩⼦跟谁住在⼀起并不影响监护权的改变。
⼤部分的家庭都是⽗母作为监护⼈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母在以下⼏种情况下不再对孩⼦享有监护权:(⼀)死亡。
如果⽗母死亡,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监护权随之丧失。
孩子非亲生赔偿标准
孩子非亲生赔偿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孩子非亲生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家庭带来了不少困扰和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受到影响,同时也会涉及到一定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
那么,孩子非亲生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孩子非亲生的情况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范畴。
在《婚姻法》中,对于孩子非亲生的情况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生关系产生质疑,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亲子鉴定。
一旦确认孩子非亲生,那么对于非亲生父母的赔偿标准将会涉及到抚养费、精神赔偿等方面的问题。
其次,对于孩子非亲生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抚养费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
在确定孩子的非亲生身份后,非亲生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由法院根据家庭收入、孩子的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同时,对于因孩子非亲生而导致的精神损失,非亲生父母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精神赔偿责任。
精神赔偿的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一般包括精神抚慰金等方面的赔偿。
此外,对于孩子非亲生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孩子的权益保护。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孩子的生活和成长需要,确保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确定抚养费和精神赔偿标准时,需要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依据,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不良影响,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总的来说,孩子非亲生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家庭利益、法律责任和孩子权益保护的复杂问题。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需要,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不良影响,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孩子非亲生赔偿标准的确定,也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确保赔偿标准的合法合理性和公正性。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这一问题,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和谐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迈克尔杰克逊娈童案
其他的我不想说了你来看看对于此事外国名流的看法吧希望你读完之后能明白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保罗•慕尼(Paul Mooney),演员、电台主持人:Michael是我们当代的耶稣。
开始他们说他是黑,然后他们说他是白。
现在他们打算在十字架上钉死他。
Michael不是恋童癖。
如果Michael是恋童癖的话,他就不会这么的杰出。
他就像《X档案》那么神秘,他高高在上。
克•詹姆斯(Rick James),著名黑人歌手:他是一个有钱又有名的黑人,他们想不出什么更好法子来整倒他了!如果你有钱有名又是黑人,你就准备倒霉吧!劳伦•希尔(Lauryn Hill),说唱女星:你知道吗?我真的不能相信最近发生在Michael Jackson身上的一切。
很明显他是清白的,这只是白人媒体、白人警察、整个白人世界的抹黑行动!大卫•吉斯特(David Gest),电视制片人:我发现全世界都相信迈克尔做了坏事,这很让人伤心。
人们应该明白的是,迈克尔是在人群中长大的,大约12岁到14岁的时候,他身边全是成年人。
他们最想对迈克尔说的是,“迈克尔,我想找你借五十万me yuan。
”几乎所有人都希望从他那里得到些什么……于是他总是喜欢被小孩子包围着,因为他们从不向他要求些什么,他们是天真无邪的。
……我认为迈克尔是无辜的。
他是个为大众奉献良多的人。
你知道有多少在截肢手术中失去肢体的人,接受过他的资助购买义肢并参与了复健训练吗?你知道当南部发生大火的时候,许多房屋还有教堂被烧毁,他开了多大一张支票来帮助他们重建家园吗?我都知道。
LL Cool J,说唱歌手:当你意识到要某个人缴纳300万美金的保释金时,你会发现它简直太荒谬了:cang du高达50公斤可卡因的人也不用付那么多的保释金,谋杀犯也不用交300万美金的保释金。
……在我看到能证明他有罪的证据之前,我公开的支持他约翰尼•科可伦(Johnnie Cochran),93事件律师:我想这绝对不是巧合。
“通化串子案”:赵盛强、宫克诉通化市人民医院侵犯身份权赔偿案
“通化串子案”:赵盛强、宫克诉通化市人民医院侵犯身份权赔偿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情】原告:赵盛强,男。
原告:宫克,赵盛强之妻。
被告:通化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盛强、宫克系夫妻关系。
1981年10月29日,原告宫克在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妇产科顺产一名男婴。
按被告的规定,新生儿由院方医护人员在婴儿室看护3日。
3日后,原告宫克同被告交予的男婴一同出院,该男婴取名赵达,由二原告抚养至今。
2001年4月6日,赵达在大学参加义务献血时,得知自己的血型为AB型,二原告方知赵达并非其亲生子。
后经多方寻找,并经辽宁省公安厅进行DNA亲子鉴定,结论为二原告与赵达无血亲关系,与原告宫克同在被告处生产的李爱野之子孙超系二原告亲生子。
经多方调查寻找获知,造成这一后果的直接原因是被告疏于管理,导致串子。
二原告在寻子及为赵达寻亲期间共花各种费用4.5万元。
对上述事实,原、被告无异议。
二原告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二原告是夫妻关系。
原告宫克于1981年10月29日在被告处产下一子,取名赵达。
2001年4月发现该子与原告夫妇无血缘关系,同年5月获知由于被告的原因,其子被同在该医院生产的李爱野夫妇抱错。
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寻亲、寻子费用4.5万元,因车辆肇事造成委托律师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5000元;原告赵盛强精神损害费20万元、宫克30万元;被告承担二原告抚养教育赵达21年的经济损失(包括赵达今后教育费用)18.5万元。
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答辩称,对该案的侵害事实没有异议。
同意赔偿寻子费用4.5万元。
因二原告与赵达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不同意承担赵达的抚育费。
对二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由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主张,委托律师在寻亲、寻子的路途中,因所乘车辆肇事,致使委托律师人身损害。
在庭审中,二原告只提供所委托律师经济损失的证据,而未提供其受损害的事实与被告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且原、被告在庭前交换证据期间,双方协议的寻亲寻子费用4.5万元已包括该项请求,在庭审中,双方对庭前交换证据笔录均未提出异议。
两个孩子都判给母亲的案例
两个孩子都判给母亲的案例裁判要旨1.法院在裁判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并不当然是判决父母双方各携带抚养一个孩子,而是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各因素判定孩子由谁抚养对孩子成长更加有利,最终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因此,会出现多子女归父母一方抚养的情况。
2.一般的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虽然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4种特定情形之一,但也是违反了《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过错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汪某和被告柯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两名子女,大儿子4岁,女儿1岁。
后汪某发现柯某与其公司下属十分暧昧,关系密切,于是汪某通过翻找柯某手机的内容,认定柯某与下属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汪某伤心欲绝,希望可以尽快与柯某离婚,取得精神损害赔偿,并带走两个孩子离开伤心地。
因此,汪某自行草拟了多份离婚协议并给被告柯某,但被告表示自己没有过错不愿意离婚,汪某见被告如此表示,为了达成尽快离婚的目的,让被告同意离婚,甚至表示可以把孩子的抚养权给被告,但被告就是借故不同意签署离婚协议书,两人无法协商解决,因此原告汪某找到五美律师团队,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取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另被告柯先生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
2.两个孩子由原告汪女士携带抚养,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3300元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3.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律师评析本案的第一个难点在于如何证明两个孩子均由原告一人抚养比两个孩子分别由原被告各自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加有利。
庭审中,被告坚持要求抚养年龄较大的孩子,并以原告曾经草拟的离婚协议中提到大孩子可由被告抚养来指责原告并非真心实意想抚养两个孩子,只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来取得抚养费争取金钱的利益。
在五美律师的帮助下,原告收集到被告不顾家、不管孩子的证据。
同时,原告在庭审中坚定地表达了自己要求抚养两个孩子的强烈意愿,并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证明两个孩子的感情十分深厚,不宜分开成长的证据材料。
离婚协议孩子不是亲生
离婚协议孩子不是亲生引言离婚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尤其当双方发现他们的孩子并非亲生时,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既要处理夫妻之间的分歧,又要保护孩子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孩子不是亲生这一敏感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和相关法律依据。
孩子不是亲生的情形离婚协议中所谓“孩子不是亲生”是指孩子的亲生父母并非离婚双方之一。
这种情况可能由以下原因导致:1.外遇: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导致孩子不是婚姻双方的亲生子女。
2.生育问题:这种情况发生在无法自然生育的夫妻之间,他们选择了采用人工受孕或代孕的方式,但其中一方对孩子的亲生身份并不知情。
3.领养:夫妻双方对于对方从之前的婚姻中带来的孩子进行领养,但后来发现该孩子不是亲生。
处理孩子不是亲生的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与监护权对于离婚夫妻来说,在协议中处理孩子不是亲生的问题时,首要考虑的是孩子的抚养和监护权。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1.制定定期抚养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商定定期抚养方案,确保孩子得到合理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顾。
在这种情况下,亲生的一方可能需要支付抚养费用,但也要确保非亲生的一方继续负责抚养孩子的责任。
2.确定监护权:根据法律规定,孩子的监护权应尽量由能够提供最好利益给孩子的一方获得,而非亲生的一方也有可能获得合法监护权。
这可以通过儿童福利机构的评估和法庭的决定来确定。
亲子鉴定与权益保护当出现孩子不是亲生的情况时,进行亲子鉴定是至关重要的。
亲子鉴定可以通过DNA测试来确定孩子的亲生身份。
以下是应当注意的一些法律和权益保护问题:1.法律程序:在离婚协议中将孩子的亲生身份事实确认,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如亲子鉴定和出具亲子关系证明书。
这有助于防止后续的法律纠纷和权益保护问题。
2.孩子的权益:尽管孩子不是亲生,但他们仍然享有与亲生子女一样的权益,这包括父母的爱护和关心、教育和遗产继承等。
离婚双方应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并妥善处理他们与其他亲生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对监护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监护权的规定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典之一,它对各类民事关系进行了细致的规范。
其中,对于家庭关系中监护权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监护权的规定进行解析和探讨。
一、监护权的概念和主体监护权是指依法享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权利以及其他与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利益相关的权利。
主体包括父母、其他近亲属和法定机构。
1. 父母的监护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最直接的监护人,他们享有监护权。
在未成年子女双亲共同抚养的情况下,父母的监护权均等。
如父母离婚或者有其他原因导致监护关系发生变化,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监护权的归属。
2. 其他近亲属的监护权在某些情况下,如父母无力行使监护权或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等情况下,其他近亲属可以被授予监护权。
但这种情况下,监护权的行使应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为基础,并经过法院的确认。
3. 法定机构的监护权在无法找到适合的监护人的情况下,法定机构可以行使监护权。
但这种情况下,法定机构必须依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权益,并有义务协助其寻找合适的监护人。
二、监护权的内容和限制监护权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健康照料和财产管理等方面的权益。
但监护人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1. 抚养和教育监护人有责任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的必需品、教育费用等,确保其正常成长。
监护人还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特点和需求,对其进行合适的教育指导,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2. 健康照料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
包括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和照料,预防和防治疾病,确保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3. 财产管理监护人有责任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确保其财产安全。
监护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合理、谨慎地管理、使用、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并定期报告财产情况。
监护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监护人滥用职权、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法院有权根据情况剥夺或限制监护权。
此外,监护人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怎么规定(2018)非亲生子女的抚养权的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律是怎么规定(2018)非亲生子女的抚养权的对于并没有血缘关系却有收养关系的子女,作为父母仍然是有抚养义务的,这个不会因为不是亲生就不对子女负责,对于抚养权的规定和一般子女是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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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么规定非亲生子女的抚养权的1、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这里的父母与子女,当然是指有血缘关系的,即亲生的。
换句话说:对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在现实生活中,养父母与养子女,虽没有血缘关系,但作为拟制血亲,其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父母与亲子女。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其本身并没有血缘关系。
再婚家庭中,继父母与对方的子女,在法律上并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的义务。
但如果继父母一方,愿意抚养继子女的,且对其成长中付出了照料、教育、抚养义务的,法律上认可双方构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只有在满足此条件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亲子女的关系。
4、司法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中的一方与他人怀孕而生子,另一方不明真相,作为亲生子女抚养,后发现该子女非亲生。
如果不明真相的一方,起诉要求该子女的亲生父母赔偿其抚养期间支出的相关费用,人民法院是支持其诉讼请求的。
这就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对非亲生子女是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
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
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
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
一场车祸曝出女儿非亲生孩子的监护权该归谁
龙源期刊网 一场车祸曝出女儿非亲生孩子的监护权该归谁作者:叶青来源:《百姓生活》2017年第12期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致前女友死亡。
为了获得经济赔偿,5岁的女儿做了DNA鉴定。
鉴定结果却出人意料,自己竟然不是养育了5年的女儿的亲生父亲。
此后,外公外婆与准女婿对簿公堂,讨要孩子的监护权。
经两级法院历时2年的审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官耐心劝说下,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达成调解协议。
那么,法院对这起案件是如何审理的?孩子的监护权依法该归谁?前女友因车祸死亡后带女儿索赔,经DNA鉴定女儿竟非亲生覃耀华和前女友韦小莹相识于2008年年初。
当时韦小莹23岁,从广西柳州市某县到来宾市某县打工,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结识了覃耀华。
之后,两个年轻人经常电话交流,无话不谈。
韦小莹青春靓丽,覃耀华憨厚老实。
双方得知对方尚未婚配,感情很快升温。
2008年12月,他俩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
不久,韦小莹说自己怀孕了,覃耀华高兴万分,提出办理结婚登记。
但韦小莹说自己不打算这么早结婚,覃耀华虽然对韦小莹的决定不解,但还是同意了。
2009年11月,韦小莹在镇卫生院生下一女婴,取名蓉蓉。
孩子的降临本该给父母带来幸福和喜悦,孰料“相爱容易相处难”的魔咒,在他们身上得到应验。
同居后的生活琐事越来越多,特别是两人在养育女儿方面产生了不少分歧。
随着蓉蓉一天天长大,两个年轻人的争吵也逐渐增多,且针锋相对,互不示弱。
也许是因为两人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双方闹起来顾及很少,矛盾在日积月累中终于爆发。
女儿3岁时,韦小莹和覃耀华都觉得感情已经维持不下去,于是决定好聚好散,并协议约定,女儿蓉蓉由覃耀华抚养。
分手后,韦小莹回到柳州某县,覃耀华则带着蓉蓉在来宾市某县生活。
覃耀华对蓉蓉呵护有加,唯恐其受委屈,甚至拒绝再找对象。
有道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2014年3月21日,韋小莹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了重伤,被紧急送往柳州市一家三甲医院抢救。
但由于伤势过重,韦小莹两天后去世。
代孕行为中的亲子关系研究——以私人订制龙凤胎案为例
◆法律经纬2016·1(下)代孕行为中的亲子关系研究——以“私人订制龙凤胎”案为例梅健摘要本文以“私人订制龙凤胎”案为例,研究代孕行为中的亲子关系问题。
从法律规则的适用来看,一审裁判无可厚非,然而在如此关涉人伦情理的案件中,法律的形式理性往往无法涵盖到社会的伦理价值。
个案的解决除了依靠涵摄,更在于将隐含在法律中的正义思想、目的考量付诸实现,并据之为裁判。
法院应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护为出发点,依法就个案作出亲权认定的裁判。
关键词代孕亲子关系“私人订制龙凤胎”案子女最佳利益作者简介:梅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51-02一、引言2015年10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连续两天播出了一个十分吊诡的案件——“私人订制龙凤胎”案,引起不小的社会舆论。
据相关报道,该案系全国首例因非法代孕而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
2007年4月,陈艳(化名)与刘康(化名)结婚。
在与陈艳结婚前,刘康已与前妻育有两子。
陈艳由于身体原因受孕机率非常低,与丈夫刘康协商后决定找人代孕。
两个孩子在2011年出生后,主要与陈艳共同生活。
2015年2月,刘康意外去世,原告张兰芝(化名,刘康之母)夫妇与被告陈艳就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发生纠纷。
经法院审理查明,两个孩子与原告存在血缘关系,与被告没有血缘关系。
孩子的父亲是刘康,但卵子和子宫的提供者都不是被告,但两个孩子的基因母亲、孕生母亲已无法找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两子女之间不存在血亲关系,被告不能以亲生母亲的身份当然获得监护权;被告不具有孕母身份,不能将两个孩子推定为婚生子女;被告与两名未成年人之间因欠缺法定的收养登记要件而不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被告与两子女不存在血亲、拟制血亲或者推定婚生子女的状况。
遂判决:一、两名子女的监护权归原告行使;二、被告将两名子女交原告抚养。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出了上诉。
“战胜”母亲,爷爷夺得监护权
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儿子张有福
与 儿 媳王 瑞 红婚 前 缺 乏 了解 , 架 吵 打
骂便成 了夫妻俩 的家常便饭。对此 , 张天河 与王银花 曾经无数次规 劝过 儿子和儿媳 , 但效果并不理想。
夫妇的精心操办下 , 张有福终于与邻 村姑娘 王瑞红牵手步入 了婚 姻的殿
矿事故中意外丧生。
人大 走设 20年 期( 簟17 0 第5 总 9期J 嗣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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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 的 意外 身亡 , 张 天 河 与 老 使 伴 王 银 花 老两 口陷 入 了老 年 丧 子 的 悲 痛 中 , 的担忧 也 随 之 而来 。他 们 新 意 识 到 , 晓 刚 与张 浩 杰 兄 弟俩 此 后 张
村 、 近八 甸 的张 天 河 与 老伴 王 银 花 年
提起这件事 , 今年1 岁的张晓刚 4 与1 岁的张浩杰深有感触 , 3 他们似乎 早已忘记 了被母亲呵护的感觉。 由于 父母关系长年不和 , 兄弟俩常常受到 母亲的责骂和殴打 。面对这一情况 , 整天在 外打工的张有福 只好将两个 儿子领回家, 让他们与爷爷张天河一 起生活。此间 , 为母亲的王瑞红竞 作 没有来看望过儿子一次。 祸不单行。 就在张晓刚与张 浩杰 兄弟俩在爷爷 、 奶奶 的精心照料和关 心呵护下 , 习和生活逐渐步入 正轨 学 时 ,05 月 , 20 年4 父亲张有福在一次煤
身孕 , 更是喜出望外。后听人说新房 内的气味对胎儿有影响, 他们 便执意
把 j - 、儿 媳 接 到 自己 的 老 房 内居 L- Y
瓮聃 螬 守妈■弦,■髓
住, 而老两 口却搬到了有气味的新房
内居住 。 19 年 4 ,王 瑞 红 顺利 产 下 了 92 月
非婚生子抚养协议6篇
非婚生子抚养协议6篇篇1甲方(抚养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共担抚养责任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一非婚生子,为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特签订本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抚养非婚生子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孩子身心健康,为其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抚养权的行使和抚养费用的承担等事宜。
二、抚养权的行使1. 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抚养权,孩子将轮流在双方住处生活,确保孩子得到充分的关爱与陪伴。
具体安排为:前X个月居住在甲方处,后X个月居住在乙方处,以此类推。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应协商调整。
2. 双方应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感受,积极沟通合作,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与发展。
三、抚养费用的承担1. 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具体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收入状况协商确定,确保孩子生活品质。
2. 抚养费支付方式:每月(或每季度)按时支付至双方共同指定的账户,确保抚养费用于孩子的生活与成长。
四、教育与医疗1. 甲乙双方应共同关注孩子的教育问题,积极参与孩子的教育决策,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
2. 双方应共同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确保孩子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五、财产处理1. 甲乙双方确认孩子为非婚生子,不涉及财产继承问题。
2. 双方应共同关注孩子的财产权益,确保其财产安全。
六、协议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
与新生儿非母亲时、签字并上传代理委托书
与新生儿非母亲时、签字并上传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日期:尊敬的受委托人:您好!我是委托人,由于某种原因,我无法亲自照顾我心爱的孩子,故委托您作为新生儿的代理人,对其进行照顾和抚养。
为了明确各方的权益,并确保孩子得到适当的抚养,特行使向您发出这份代理委托书。
我在此明确声明,我自愿委托您作为新生儿的代理人。
您将负责日常照料、喂养、保健以及监督孩子的成长。
您将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并尽力满足其需求。
您作为新生儿的代理人,有权代表我与医院、学校、政府部门以及有关机构进行一切法律行为和管理。
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出生证明、医疗保健、教育等事宜。
您必须积极履行这些义务,并合法地行使您的权力。
我承诺为您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以保证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我将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如果您需要经济帮助,请及时与我联系,我将尽力提供资助。
为了确保代理关系的权益,我要求您及时向我报告孩子的健康状况、学习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请确保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尽可能配合各方的要求和需求。
我希望您能够尊重我的父母权益。
尽管我不是孩子的主要照顾者,但作为父母,我希望能够参与孩子的生活,并在能力范围内提供关爱和指导。
请您理解并支持我的愿望。
本代理委托书有效期为______年、月、日至______年、月、日。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终止代理关系。
在终止代理关系时,双方应友好解决遗留问题,并确保孩子的权益不受损害。
感谢您愿意接受我的委托,成为孩子的代理人。
我相信您能够照顾好孩子,并给予他/她真心的关爱。
希望我们能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委托人签名:日期:受委托人签名:日期:。
非母亲顺出生证授权委托书
非母亲顺出生证授权委托书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您好!我,XXX(父亲姓名),与XXX(母亲姓名)共同生育了一名健康的男/女婴,出生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体重XX公斤,身长XX厘米,出生地点为XXX(医院名称)。
由于某些原因,我妻子(母亲)无法亲自前往您处为我们的孩子办理出生证明,因此特此委托我本人(父亲)代表我妻子(母亲)办理相关手续。
在此,我们衷心感谢您们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无尽的喜悦。
我们深知作为新生儿的父母,我们有责任为孩子创造一个美好的成长环境,给予他们关爱与陪伴。
为了给孩子一个幸福的家庭,我们夫妻双方将共同努力,承担起抚养、教育孩子的重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特此申请为我们的孩子办理出生证明。
我们承诺提供的所有信息均真实有效,如有任何虚假陈述,我们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我们恳请您在办理出生证明过程中给予我们关注和支持。
我们深知,孩子的出生给您们带来了工作上的负担,但请您们相信,我们夫妻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为孩子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我们相信,在您们的关心和帮助下,我们的孩子一定会茁壮成长,成为一个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对我们家庭的关心和帮助。
我们衷心希望您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家庭幸福!此致敬礼!授权人:(父亲姓名)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受托人:(父亲姓名)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委托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法典孩子的监护权都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孩⼦的监护权都有哪些权利未成年⼈是不具有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所以未成年⼈不能单独实施⼀些民事法律⾏为,需要由监护⼈保护未成年⼈利益,民法典孩⼦的监护权都有什么权利?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孩⼦的监护权都有哪些权利民法典规定,孩⼦监护权的权利其实就是监护⼈权利,⽽监护⼈的权利主要是代被监护⼈实施民事法律⾏为,民被监护⼈的法定代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法定代理⼈】⽆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其法定代理⼈。
第⼆⼗七条【未成年⼈的监护⼈】⽗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的职责(⼀)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的⼈⾝。
监护⼈担负有维护未成年⼈的⼈⾝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于各⽅⾯的对未成年⼈的⼈⾝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
监护⼈也负有对未成年⼈进⾏德、智、体、美、劳等⽅⾯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的财产。
监护⼈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的财产,维护未成年⼈的合法的财产权益。
监护⼈应制⽌和排除他⼈侵犯未成年⼈财产权益的⾏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所为的与其⾏为能⼒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为,并对不当得利⼈进⾏追索,以保护未成年⼈的财产权益。
监护⼈对未成年⼈的财产为处分⾏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否则,监护⼈不得为未成年⼈的财产处理⾏为。
(三)未成年⼈的⽗母既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同时,也是未成年⼈的法定代理⼈。
监护⼈代理未成年⼈进⾏民事活动是其履⾏监护职责的⼀个重要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为能⼒的未成年⼈为民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限制民事⾏为能⼒的未成年⼈除从事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为须由法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的同意。
法律上的婆媳关系婆婆不是妈
法律上的婆媳关系婆婆不是妈法律上的婆媳关系婆婆不是妈婆媳关系,是家庭中一种特别的人际关系。
婆婆是儿媳的丈夫的母亲,她们之间的关系既有亲情的因素,也存在法律的规范。
我们不能将婆媳关系等同于亲母与亲女的关系。
在法律上,婆婆并非儿媳的母亲。
从法律角度来看,婆媳关系是建立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上。
婆婆是丈夫的母亲,而丈夫与儿媳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婚姻制度所确认的。
依据法律的规定,儿媳与婆婆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
婆婆在法律上不具备哺育和抚养儿媳的义务,也没有像亲母那样的监护权。
因此,婆婆并不能代替妈妈的角色,也不具备与妈妈相同的法律地位。
婆婆与妈妈在血缘关系上存在差异。
亲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通过生物学的方式建立的,而婆婆与儿媳之间的关系则是通过家庭的婚姻制度建立的。
这种差异打算了婆婆与妈妈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益也不同。
婆婆与儿媳之间的关系更多地依靠于双方的互动和相互敬重,而不是基于血缘的联系。
婆婆和儿媳之间的关系也受到社会和文化的影响。
在传统观念中,婆媳关系经常被描绘为冲突和冲突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人们开头重视和提倡和谐的婆媳关系。
法律上对于维护和促进婆媳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在渐渐完善,但婆婆与儿媳之间的关系仍旧是基于家庭成员的相互敬重和理解。
婆婆并非儿媳的妈妈,她在法律上不具备与妈妈相同的地位和权益。
婆婆和儿媳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婚姻制度上的特别关系,既有亲情的成分,也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
在构建和谐的婆媳关系中,双方需要相互理解、敬重和包涵,共同为家庭的和谐和幸福而努力。
法律视角下的婆媳关系:婆婆非亲生母亲?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婆媳关系始终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婚姻法的不断完善和人们的观念变革,法律视角下的婆媳关系渐渐受到重视。
特殊是在涉及婆婆非亲生母亲的状况下,法律的角度对于解决潜在的冲突和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明确婆媳关系的法律地位。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婆婆与媳妇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非亲生母子关系的协议书范本
非亲生母子关系的协议书范本甲方(母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儿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存在生物学上的母子关系,但基于情感、道德、法律等因素,双方希望建立并确认一种非亲生的母子关系,特此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1.1 “非亲生母子关系”指双方基于情感、道德、法律等因素,自愿建立并确认的母子关系。
1.2 “协议期限”指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的期间。
第二条协议目的2.1 双方确认,本协议旨在建立一种非亲生的母子关系,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2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是基于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情感上给予关怀和支持。
3.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履行赡养义务。
3.1.3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个人意愿和选择,不得干涉乙方的个人生活。
3.1.4 甲方应尽力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乙方的名誉和利益。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 乙方有权在情感上接受甲方的关怀和支持。
3.2.2 乙方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受甲方的赡养。
3.2.3 乙方应尊重甲方的个人意愿和选择,不得干涉甲方的个人生活。
3.2.4 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利益。
第四条协议期限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4.2 如双方同意,本协议可在期满前____个月由双方协商续签。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5.1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2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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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母亲赢得儿女监护权作者:侗芷来源:《蓝盾》2017年第03期为了让没有生育能力的再婚妻子如愿当上母亲,丈夫通过代孕公司买来卵子“借腹”代孕了一对龙凤胎。
然而,人有旦夕祸福。
一双儿女3岁时,孩子的父亲猝然离世。
为此,公婆与儿媳之间爆发了一场争夺孩子监护权的诉讼“大战”,这也是中国首例非法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宣判,一时在国内引发极大关注……代孕产下龙凤胎,幸福家庭遭横祸2014年10月初的一天,上海市闵行区居民陈曼家里传出激烈的争吵声,争吵的一方是身为儿媳的陈曼,另一方则是她的婆婆黄佩荣,公公高天礼也在一旁为老伴助阵。
76岁的黄佩荣情绪激动,吼着让陈曼拿出她和一对3岁龙凤胎儿女的亲子鉴定书,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她和两个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他们就收回陈曼对孩子的监护权。
面对婆婆的强势相逼,陈曼显得有些慌乱,她分辩说当初她和丈夫一起与两个孩子做了亲子鉴定,丈夫的还在,她的可能被保姆收拾房间时弄丢了。
面对她的解释,婆婆根本不信。
婆媳争吵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为什么黄佩荣要向儿媳索要她与两个孩子的亲子鉴定书呢?作为儿媳,陈曼为何表现得如此慌乱?原来,这背后陈曼有着不为人知的苦衷和隐情。
陈曼时年40岁,与刚去世不久的丈夫高桐7年前结婚,两人都是再婚。
此前,高桐有过两次婚姻,育有一儿一女。
陈曼结过一次婚,因为一直不孕,前夫向她提出了离婚。
离婚后,陈曼重新鼓起了生活的勇气,并有了再婚的打算。
在认识的几个男士当中,她对开有一家软件公司的高桐有了好感。
高桐大她4岁,看上去斯文儒雅。
两人相处期间,陈曼坦言自己没有生育能力,高桐善解人意地说,反正他也有两个孩子了,不要孩子也可以。
陈曼觉得高桐为人大度有涵养,就和他走到了一起。
婚后,陈曼和高桐感情甚笃。
生活中,陈曼时时流露出对孩子的喜爱以及对做母亲的渴盼。
和高桐一起散步,看到别人的孩子,她总会不由自主地多看几眼,有时还上前逗一逗。
每次参加亲友为孩子举办的生日宴,陈曼脸上总挂着深深的失落。
看到陈曼如此想做母亲,高桐对她说:“既然你这么喜欢孩子,我可以给你一个,不过是和你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你能保证喜欢他(她)吗?”陈曼听后,一脸的疑惑。
怕妻子误解,高桐解释说:“像咱们这种情况,想要孩子得冒点险。
国家虽然禁止代孕,但由于利益驱动,社会上有一些代孕公司,只要掏钱,还是能办到的。
只不过得由别的女人提供正常、健康的卵子,还得找人代孕。
”听了丈夫的解释,陈曼内心既激动又担心,怕事情真的操作成功了,将来她无法向孩子解释他们的身世。
高桐说:“这种事情不能让第三方知道,咱们会把秘密带进坟墓的。
”丈夫的话打消了陈曼的疑虑,她对丈夫说:“只要是你的孩子,我都会尽心抚养,你赶紧操办此事吧!”2011年2月初,通过代孕,高桐有了一对龙凤胎。
后来,经过健康检查及亲子鉴定后,他带着陈曼接回了两个孩子。
陈曼对两个孩子十分疼爱,给儿子取名帅帅,女儿取名依依。
她对帅帅和依依的照料很细心,虽然有保姆相助,但照顾孩子的事她大都亲力亲为。
一双儿女一天天长大,高桐对两个孩子也是疼爱有加,一下班就把孩子抱在怀里逗乐。
自从有了儿子和女儿,陈曼浑身都是劲儿,家里也充满了欢乐与祥和的气氛。
然而,人有旦夕祸福。
2014年2月6日早上,高桐突然脸色蜡黄,腹痛不止。
陈曼要去搀他,他摆摆手说:“快打120!”陈曼这才醒悟过来,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
急救车把高桐送进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急性重症胰腺炎,伴有出血症状。
随后,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陈曼跪求医生救救她的丈夫,然而,医生用尽了手段,最终也未能挽回高桐的生命。
公婆要夺监护权,代孕真相遭曝光丈夫英年早逝,陈曼悲痛万分,当时她想得最多的是,一双儿女没了爸爸,她会尽心尽力地抚养孩子长大成人。
让陈曼纳闷的是,丈夫离世前,公婆很少到她家来看望孙子孙女,自从高桐离世,老两口三天两头就要来她家一趟。
最让陈曼疑惑的是,老两口没事还到高桐生前经营的公司转悠,找公司会计问这问那。
起初,陈曼对公婆很是隐忍,没想到一件事情终于导致了双方矛盾爆发。
帅帅和依依的户口原本落在爷爷奶奶家。
想到两个孩子3年后就该上小学了,而陈曼父母家附近正好有个热点小学,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孩子落户直系亲属家须满3年以上才能获得就近入学资格,于是陈曼就想把两个孩子的户口从公婆那里迁出来,落到她父母家。
没想到,她的这一举动引起了公婆的警惕。
在陈曼和高桐结婚前,公婆是知道陈曼不能生育的。
陈曼和高桐找代孕公司生孩子,对公婆说是取她的卵子和高桐的精子,然后找人代孕。
帅帅和依依出生后,公婆对他们并不太上心,连陈曼的家门都很少登。
自从高桐去世,公婆就一下子改变了对两个孩子的态度。
陈曼想把孩子的户口迁出,让公婆觉得她有了外心,一怒之下,他们要求陈曼出具她与孩子的亲子鉴定书。
陈曼提供了高桐生前所做的亲子鉴定报告书,公婆一看鉴定报告书是由湖北武汉一家亲子鉴定中心出具的,而且只有儿子的,没有儿媳的,他们坚持要陈曼拿出她与孩子的亲子鉴定报告。
陈曼变得支支吾吾,老两口心里生疑,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了激烈争吵。
和公婆发生争执后的第三天,公婆借口来看孙子孙女,又来到陈曼家里。
这次公婆倒没有找碴儿,公公逗着孙子孙女玩了一会儿,婆婆还到各个房间巡视了一遍,随后,老两口就离开了。
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公婆再次来到陈曼家,老两口表情严肃,说想和陈曼谈谈。
公公高天礼随后从包里拿出一份亲子鉴定报告书递给陈曼。
陈曼一看,亲子鉴定书是有关她和两个孩子的,鉴定结果排除了她与帅帅和依依的血缘关系,也就是说,她并不是两个孩子的生物学母亲。
面对这份亲子鉴定书,陈曼有些疑惑。
原来,当初面对陈曼拿不出亲子鉴定书时的慌乱,高天礼和老伴已起了疑心,他们怀疑没有生育能力的儿媳与两个孩子不存在血亲关系。
于是,老两口借口来看孙子孙女的机会,由黄佩荣悄悄到陈曼的卧室采集到她的几根头发,连同两个孩子的毛发一起送到上海一家亲子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
那份亲子鉴定书让陈曼顿时明白了公婆的目的。
果不其然,婆婆黄佩荣晃着手中那份亲子鉴定书,以严厉的口吻对陈曼说:“这份亲子鉴定证明你和这两个孩子没有血缘关系,这两个孩子是我们高家的血脉,我要收回对他们的监护权!”对于婆婆的决定,陈曼当即拒绝:“我养了这两个孩子几年,对他们早就视如己出,我是不会把孩子让给你们的,你们不就是想占有两个孩子应得的那份财产吗?何必遮遮掩掩!”被儿媳点出了真实意图,黄佩荣也不客气地说:“我们当然不想遮掩,我儿子打拼多年挣下的财富,我们有资格管理好。
这两个孩子我们要定了,如果你不答应,咱们就法庭上见!”公婆撂下这句话,摔门走了。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陈曼除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别的办法。
鉴于自己并不是帅帅和依依的生物学母亲,而且孩子又是通过代孕这种非法渠道得来的,陈曼担心各种证据都对自己不利,一旦走上法庭,会面临败诉的结局。
想到抚养了几年的孩子可能会被生生夺走,陈曼忧心如焚。
为了把两个孩子留在身边,陈曼找到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听了她讲述的情况,分析说,如果公婆将她告上法庭,官司的结局很难预料,因为代孕生子毕竟是不合法的,如果法院支持陈曼获得对孩子的监护权,就意味着默许或纵容代孕生子这一非法现象,这是对陈曼最不利的地方。
看到陈曼忧心忡忡,律师安慰她说:“这个案件对你有利的是,两个孩子出生后一直由你抚养,应推定为你和丈夫的婚生子女,和你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
在监护权方面,我国法律一向强调的是保证儿童的最大利益。
”首例代孕监护权案,两审悲喜两重天然而,让陈曼担心的事情还是来了。
2015年元旦前,陈曼接到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传票,公婆已经把她告上了法庭,他们以陈曼与两个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为由,请求变更孙子孙女的监护权。
接到法院传票后,陈曼聘请律师应诉。
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法院委托权威机构进行DNA 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排除原告高天礼、黄佩荣与孙子帅帅、孙女依依存在祖孙血缘关系,可以排除陈曼为帅帅、依依的生物学母亲。
这个鉴定结果对高天礼夫妇十分有利。
为了打消主审法官的顾虑,高天礼、黄佩荣还提供了医院为他们出具的健康证明,而且他们还表示,他们的女儿也支持他们抚养两个孩子。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及国内并没有相关判例,主审法官从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把原、被告约到一起进行调解,试图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办法。
高天礼和老伴很清楚,这个案件的所有证据都对他们有利,因此一直不同意调解,要求法官按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
陈曼怕判决后会失去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曾在调解中恳求公婆能放她和两个孩子一马,两个孩子就是她的生命,如果没有了孩子,她的精神支柱就垮了。
面对陈曼的苦苦哀求,黄佩荣和老伴不为所动,坚持索要两个孩子的监护权。
由于案件特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还召开了“专家法官联席会议”。
经过专家评审组、合议庭的评审、商议,2015年7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高天礼夫妇请求变更孙子、孙女抚养权一案做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陈曼与两个孩子未建立合法收养关系,况且代孕本身不具合法性,陈曼与两个孩子不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由此判决帅帅、依依的监护权归高天礼夫妇所有,被告陈曼须将孩子交由原告抚养。
判决下达后,陈曼情绪激动,当庭表示会上诉。
9月,陈曼重新聘请律师,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两个孩子仍由她抚养。
12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陈曼的代理律师认为,两个孩子虽系代孕所生,但出生后一直跟随陈曼生活,在孩子的心里,陈曼就是他们的妈妈,亲子关系非常融洽,原告与这对龙凤胎之间能够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
本案的目的是要解决孩子的监护权问题,因此,本着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负责,从孩子今后的成长出发,法院的判决应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法庭辩论阶段,陈曼的代理律师还对高天礼夫妇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方式提出了异议。
律师认为,孩子的爷爷已经82岁,奶奶78岁,两人的年龄与身体条件都不适合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况且他们一审时提出要把孩子送到在外地生活的女儿处抚养。
因为他们的女儿与两个孩子几乎没有任何接触,彼此之间更谈不上有感情,把与陈曼建立了深厚感情的孩子送到陌生的地方,与不熟悉的人生活在一起,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因为案情特殊,法院庭审结束后没有当庭宣判。
2016年8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陈曼的丈夫代孕所生的一对子女,对陈曼来说虽系非婚生子女,但两个孩子与陈曼已经一起生活了5年,陈曼把两个孩子视为自己的子女,履行了作为母亲对孩子的抚养、照顾、教育、保护等义务,彼此感情深厚。
因此,应视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从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保证孩子顺利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依法做出判决: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两个孩子由陈曼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