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研究——兼论司法考试大背景下我校法学专业的完善之路
论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曩圈匿豳鳖ii一竺婴坠L f叁型圭塾金论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马丽摘要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如何合理定位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实现良性互动是现阶段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育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一、司法考试的现状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将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据统计,2006年司法考试的报考人数达27.8万人,2007年报考人数达29.4万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当年报考人数增至37万人,比2007年增加7.6万人,2009年考生人数更高达4l万人。
报名人数多、通过率低使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第一考”。
八年来的实践表明,一方面,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较好地兼顾司法效率。
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也值得我们反思。
现行司法考试试卷分为四卷各占150分,其中前三卷均为客观题,卷四的主观题仅占总分值的1/4。
客观题多数考查的是考生对重点法律法规条文的记忆和一般理解能力,当考生通过司法考试顺利进入用人单位后,由于欠缺应有的法学理论素养、逻辑推理能力与司法职业能力而不能胜任相应的工作,使得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大多数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资格,决定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也谈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也谈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摘要]自2009年在校生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各大法学院校就把司考通过率作为衡量法学专业教学水平的指挥棒,司考对传统的法学教育产生巨大的冲击,但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律教育重视职业能力的培育,如何实现司考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本文结合温大的实际,提出几点具体意见。
[关键词]司考;法学教育;互动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是法律从业人员的入门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从2009年开始,在校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就等于拿到了就业的“敲门砖”。
一项权威的考试对教育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这是一个基本共识。
就法学教育的消费者—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他们中大多数人的就业资格,由此可见,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导向作用是多么直接和深刻。
与此同时,就法学教育的提供者—法学院而言,其培养的法学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比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教育声誉,这对于要“创牌子”或“保江山”的众多法律院校来说,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直接关系到其名声及前途。
在“销路”不畅的情况下,统一司法考试这一“质量认证体系”无疑能够创造一种“品牌效应”: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大,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
因此,针对司法考试而调整课程安排是当前许多法律院校教学改革的普遍做法。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存在着紧张冲突相互矛盾的一面,两者之间的和谐共处需要通过政府、法学界、法律职业人等多方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实现。
温州大学是一所地方性大学,她的法学专业起步比较晚,不到十年的光景,但是,从2009年到2011,连续三届学生司考通过率都超过50%,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也是80%以上,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法学专业所取得的进步让人叹服。
但同样的,司考对我们的法学教育也产生过巨大的冲动,我们是在充分认识司考对传统法学教育正负两方面作用的基础上,结合温大学生的实际,对教学培育目标、培育模式做了相应调整,得出一些经验,笔者希望借此文章,抛砖引玉,共同探讨司考与法学教育的互动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起着方向引领的作用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的。
法学本科论文范文
法学本科论文范文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
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
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
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策文件中。
如《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相关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
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
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
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
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4.论西方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等)5.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7.论我国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4.法律程序的意义15.论法律移植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17.纠纷的解决原理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9.法与利益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5.论程序正义26.论法律解释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28.论沉默权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二、法律史学1。
论中国古代的恤刑观念对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2.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3。
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4。
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5。
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6.论复仇观念对中国当代刑法的影响7.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8。
论情理法与冤案9。
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10.民间习惯法在明清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探析11。
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13。
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14。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6。
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信”17。
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19。
论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20。
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论司法考试引导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论文]
论司法考试引导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摘要自我国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非常之大,各大高校都在积极探索一条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之路。
本章通过对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学关系的分析,指出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应当重视二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借助司法考试的影响来提高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的质量。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学良性互动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自2002年我国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司法考试对我国的法学教学,特别是法学本科教学带来巨大的冲击与影响,它在使我国法律职业制度走向统一化、规范化的道路的同时,还在法学教学与法律执业之间建立起了一架桥梁。
因此,如何使法学教学更好地适用我国法律职业化的要求,如何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学和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就成为近些年来全国各高校法学教学,特别是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课题。
正如前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我们在组织实施好司法考试工作的同时,要注意认真总结,深入思考,研究解决现存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如何更紧密衔接的问题,逐步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探索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既符合法学本科教学规律,又能与司法考试有效衔接的道路,是从事法学研究、法学教学的工作者必须予以思考的现实问题1司法考试对本科教学的冲击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特别是2008 年 6 月 6 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考试相关事宜中,有关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规定,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首次向在校本科生开放,这次规定对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巨大的。
首先,由于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教育侧重点不同,司法考试侧重于对法律实务及法律具体条文的考查,而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更注重学生法学基本理论的培养,使得二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最终导致一些虽然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但由于其已经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最终通过考试,许多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学生反而不能通过考试的奇怪景象,这不仅给高校就业率带来影响,也给高校教学带来巨大的压力与挑战。
论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
格 考 试制 度 。 本科 法 学教 育是 培 养 法律 人 才 的途 径 , 司法 考试 是 选拔 法律 人 才 的 方式 。
关 键词 : 本科 法 学教 育 ; 法考 试 ; 司 良性 互动 关 系 中图分 类号 : 6 2 7 G4.4 4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6 3 1 9 ( 0 9 1 — 2 1 0 1 7 — 9 9 2 0 )0 0 1 — 2
素质 , 考 试本 身却 不 能影 响未 来法 律 职业 人 才 自身的 素质 。 但
第三 , 二者 的 目的不 同 。本 科 法 学教 育 的 目的是 培 养 法律
人才. 包括 法 学 研 究 型人 才 和法 律 应 用 型 人才 。而 司法 考试 的 目的是 选 拔适 合担 任 法 官 、 检察 官和 律 师 的应 用 型人 才 。从 目 的来 看 , 科法 学 教 育 是 一 种 通 识 教 育 , 司法 考试 针对 特 定 本 而
剧 增多 , 养 的大部 分 毕业 生却 不能 学 以致 用 。换言 之 , 国 但培 我
本科 法学 教 育与 司法 考试 制度 的 准入 条件 名实 不符 .没有 形成 良好 的对接 , 没有 真正 地 促进 司法 考试 优 秀法律 人 才 的选拔 。 由 于本 科法 学教 育 与 司法考 试相 脱 节 .导致 了接 受过 本科 法 学教
一
、
我 国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 关系的现实缺 失
种 应 试 型 的 考试 制 离 。 与 司法 考 试 作 为 职业 技 能 考 试 , 然 更 多地 以现 行 法 律 规 定 、 必 实
( ) 国 本科 法 学 教育 未 有 效地 促 进优 秀 司 法 人 才选 拔 一 我
教 育 的 正 效 应 , 直 接关 系到 我 国 司法 考 试 制 度 的 成 败 , 关 这 也 系到 法 学教 育 的改 革 方 向 。
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首先是对应 用 能力 的考 核 不足 。其次 , 法律 口头 表 达 司法考 试中却 未 能体 现 。广 大 考生 在磨 练 记 忆力 的 “ 边 无
准 自己的定位 , 调并 内化 于整个 法治 进程 之 中 , 能 发挥 能力作 为基本 的法 律素 养 及解 决 问题 的 能力 之 一 , 现 行 协 才 在 其应有 的作用 , 才能使 自身不断发展完善 。
.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 司法考试 作 为其 中的一个环 2 2 司 法 考试 的 内 部 矛 盾 节 其 本 身不 可 能也 不 应 当脱 离 其 他 环 节 , 有 正 规 的 法 学 本 没 () 1 司法 考 试 的侧 重 点 值 得 探 讨 。
.
科 教 育 , 谈 去 检 验 教 育 成 果 。我 国 的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只 有 找 何
司 法 考 试 民 法 培 训 则 是 立 足 于相 关 知 识 点 的 考 察 频 率 。 因 此, 对于 国家 、 集体 土地所有 权 、 建设 用地 使用 权 、 村土 地 农 承 包 经 营权 、 基 地 使 用 权 、 错 责 任 与 无 过 错 责 任 归 责 原 宅 过
其 司 法 考 试 的 目的 究 竟 是 什 么 ? 它 在 为 我 们 的 法 律 职 业 则等制度 , 事关 我 国基 本 土地法 律 制度 或 者 基本 侵 权 责 具 在 选拔合 格 的人才 , 法律 职业 的通 行证 , 司法 考试 担 当着考 核 任 制 度 , 有 重 大 理 论 意 义 , 大 学 民法 教 学 上 无 疑 构 成 重 点 问题 ; 是 对 于 司法 考 试 来 讲 , 足 于 现 行 法 条 对 上 述 问 但 立 和 把 关 的 作 用 。《 法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 七 条 规 定 :司 法 考 司 第 “
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论文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摘要: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也是司法考试的源泉。
法学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试制度带来的影响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
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既要坚持自身的学科要求和发展规律,又要充分考虑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影响,加快自身的完善,以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利用与司法考试的适应性,加强法学本科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必然路径。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试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005-02一、法学本科教育性质辨析:通识教育抑或职业教育(一)通识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法学本科教育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准,担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
法学本科教育性质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争论的问题。
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对于优化教学体系、确立学科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的定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争议的焦点是:法学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辨清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着手。
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无论是法律通才还是特定法律职业人才都应是法律专业人才。
所谓法律专业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法律能力,都应该具有人文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基础层次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为中国基础法律市场提供充分的“法律职业人”和为这门人文社会科学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学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了法学本科阶段,要注意学术能力的培养和人文理性的养成。
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
而这一切只能由通识教育来完成。
论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及其对策
等常设课程 , 占分值 比例较大, 各 而其它课程所 占分值较少 , 有的只 占
一
、
两 分 , 至 有 的 内 容 多年 不 考 。 以 成败 论 英雄 的 现 状 迫 使 各 高 校 甚
减少、 放弃特色课程, 转而围绕司法考试 的考点来安排教学 内容 , 甚至 把司法考试教材作为法学本科教科书, 如此缺乏特色的教 学内容将会 使法学教育沦于平庸 。 从司法考试与法 学教育的现状不难看 出,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 业相脱节, 造成了现 有法 学本科 教育不 能适应 司法考试 的需要。 解决 问题的关键所 在就是要对 司法考试和法学 教育进 行改革 。 这样, 我们
并为“ 一考” 即将“ 师资格考试 ” “ , 律 、 初任法 官资格考试” “ 、初任检察
官 资 格 考 试 ” 种 考试 合 而 为一 。 司法 考 试 至 今 已施 行 6年 , 是 关 三 但
于司法考试与法 学本科教育教学的关系的争议仍在继续, 有人 期待司 法考试 的推行将积极 引导传统法学 教育发生深刻变革 , 旧出新, 革 适 应培养合格法律职业人员的需要: 有人担忧 司法考试不但 不能起到正 面作用, 反而会使法学教育丧失应有的目的和功能, 沦为“ 应试 教育” 。 因此理清二者关系, 有效实现二者 的良性互动是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
头 戏 仍 是 刑 法 、 法 、 事 诉 讼 法 、 事 诉 讼法 、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民 刑 民 行
的“ 司法考试 辅导班” “ 、司法考试强化班” 这些“ , 辅导班” “ 、 强化班” 的
吸 引 力 在 于 它 们 是 以通 过 考 试 为 根 本 目的 , 面 贯 彻 应 试 主 义 理 念 , 全
必 须 弄 清 二 者 存 在 矛盾 的原 因和 二 者 的 目标 定位 问题 。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作者:沐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8期摘要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必须理清的一个重要关系。
随着司考政策的改革,司法考试大有取代法学本科教育之势。
因此,缓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局面,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有效衔接至关重要。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作者简介:沐玲,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31-02自从2008年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考试政策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豍这一规定,打破了法学本科学生在本科期间不能报考司法考试的限制,对于当年的本科在读学生,特别是法学专业的在读学生,都是一个令人激动的利好消息。
但是,从规定实施起到现在,司法考试的这一规定正逐渐影响着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
特别是在地方非重点院校,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更为明显,许多学校正在把“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其法学实力的体现。
由此引发了法学教育逐渐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局面出现。
本文以地方非重点院校为研究对象出发,探讨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一、2002年至2008年间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自从2002年以来,国家将“三考”合并为“一考”,即“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合并为一考即“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规定“国家司法考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担任公证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这样的规定,使司法考试在法学界的地位变得非常重要。
然而,2002年开始的司法考试制度对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似乎没有带来什么大的影响。
因为2002年的司法考试规定,只有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人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
统一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教育的互动与协调
2 0 年开 始 允许 大 三学 生 参加 司 法考试 起 . 08 大三学 生 更 是把 学 习 的重点 放 在 了司法 考 试上 . 而在 研究
生 阶段 . 也有 学 生 坦 言 。 年 研 究 生 就考 了个 司法 三 考 试 . 的 什么 也 没 学 。 生 对 教 师 的要 求也 有 所 别 学
成 了 冲击 . 为传 统法 学 教育 本 身 的理论 化倾 向与 因
司法考 试 的实践性 之间有 一定 的距离 。 总的来 说 . 法 学 教育 的 目的在于培 养具备 一定 法学理论 素养 以及 法 律实 务技能 的人才 。 司法考 试是 一个 中间环节 , 它 在 法学 教 育和 法律 职 业之 间 架起 了一 座 桥梁 . 制 其 度价 值在 于将符 合现代 法治要 求 的法治精 英选拔 到 法律 职业 队伍 中 . 正 面意义 不言 而喻。 其 而对众 多法 律院校来说 , 毕业生 的就业情况 可能直接关 系到其名
中学 校毕 业生 的 参加 人数 比例最 大 . 多高 校法 学 许
院 中有 不 少学 生往 往 从大 三 甚至 大二 开 始 , 已开 始
计 划为 司法 考试 作 准备 . 过 司法 考 试成 为 法学 院 通
学 生大 学 四年 的重 要 目标 种现 象 对 以培养 法 律 这
改变 . 在课 堂 上希 望 老师 所讲 授 的 内容对 司法考 试
考 试与 高校法学 教育 都应在 发展 中反 思 、 改进 . 两者 和谐 的互 动与协 调才 能真正 为我 国法 治建设 服务 。
一
、
统 一司法 考试对 高校 法学教 育的冲击
法律专业 在 当下应 当说是一个 比较 理想 的专业 选择 . 随着我 国社会 各方 面的发展 , 对法 律人才 的需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
3 司法考试 制 度 存 在 一 定缺 陷 。从 司 法考 试 本 身 的 、
情 况看 , 在 明确 规定 在 校 的 大学 生 不 能报 考 司 法考 试 。 现 而 按 照 现 行 的常 规 做 法 , 院 、 察 院 在 经 过 公 务 员 考 试 法 检 等 一 系 列 手 续 正 式 录 用 毕 业 生 后 , 其 能 不 能 通 过 司 法 考 在 试 成 为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这 一 点 上 还 是 存 在 很 大 风 险 的 , 得 使 这 些 单 位 在 录 用 应 届 毕 业 生 时顾 虑 重 重 。 同 时 , 来 越 多 越
者 的 良性 互 动 是 司 法 考 试 和 法 学 本 科 教 学 改 革 亟 需 解 决 ‘ 工 作 。 同 时 , 学 教 育 可 能 忽 视 对 其 他 法 学 人 才 的 培 业 法 的 问 题 , 文 予 以初 步 分 析 和 探 讨 。 本
一
、
我 国 司 法 考 试 与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冲 突
教育 的考生 却不 能 通 过考 试 。其 次 , 司法 考 试 举行 之前 ,
各式 各样 的“ 训 班”“ 刺 班” 量涌 现 , 种培 训 班“ 培 、冲 大 各 一
切 以考 试为 中心 ” 通 过 精 心研 究 历 年 考题 , 除 不 考 的 , , 删 点 出要考 的 , 突破 难考 的 , 析必考 的 , 接 向考试 内容 冲 精 直
互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关键 词 】 司法 考试 ; 本科 教学 ; 冲突 ; 改革 [ 图分类号 ] ̄2 . 中 i o4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o 8—48 (06 0 —04 0 1o 86 20 )1 0 9— 3 2 一些 高校将 司法 考试视 为法 学教 育的 指挥 榨 。 也 、 这 未 免矫枉过 正 。将 司法考 试作为 “ 挥棒 ” 法学 教 育势 必 指 ,
浅析中国民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与改革路径
◆教 育文化
2 0 1 4 ・2 ( 上)
浅析 中国民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 的现状
与改革路径
赵 靓 顾瑞泓
摘 要 当前中国民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法学本科教育培养 目标定位不准; 虽为热 门专业但就业困难; 教学重理论 轻 实践 , 无法满足 实务部门的需求;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存在不协调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 , 应确立法学教育本身的职业 性特点 , 明确法学教育的定位, 确立法学教育的实用性走向, 提高理论教学水平, 改善法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 借助与司法
体 系 ,培 养 一大批 高 素质 的专 门人才 和创 新性人 才 的历 史性任 其主要 原 因分 析如 下 :
1 . 法学 教育盲 目扩张 造成 毕业 生供 大于求 。 2 . 大量 的硕士 毕业 生与 本科 毕业生 抢夺 就业机会 。
3 . 法、 检等部 门吸 纳法 学专业 本科 毕业 生的 门槛提 高 , 要求 他们 必须通 过司法 考试 , 获得 法律 职业 资格证 书 。
设有 法学 院, 到2 0 0 2年底 全 国已有 3 3 0所普 通高 等院校 设置 法
( 四)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存在不协调
l 1 月2 2日, 2 0 1 3 年 度扬 州大学 广陵学 院 国家 司法考试 成绩
学专 业 , 到2 0 1 2年底 全 国 已有近 千所 院校设 置法 学专 业。我 国 揭 晓 ,法学专 业 2 0 1 0级本 科生 中有 6 2人顺利 通过 本次 司法考
( 三) 教 学 重理 论轻 实践 , 无 法满足 实务部 门的需求 法学本科 毕业生 缺乏实 际运用法 学知识 的能力 , 无法适应 社
习转 向应 对包括 国家 司法考试在 内的各 种职业考 试 , 不可 避免 地 会 的需求 。我 国现 行的法 学本 科 教育 的教 学方 式 注重课 堂讲授 形 成 了法 学本科 教育培 养 目标定 位不准 ; 虽为热 门专业 但就业 困 为主 , 以老 师在课堂 上 的讲授 和知 识的 灌输为 主 , 导致 了学 生不 难; 教学 重理论轻 实践 , 无法满足 实务部 门的需求 ; 法学 教育与 司 敢挑 战老师 的权威 , 压制 了学 生创造 性 思维 的培养 , 导致 学 生只 法 考 试存在 不协 调等 问题 。针 对 以上 现状 亟待 加强 我 国民办 高 能 空谈理 论 , 坐 而论道 。 传 统 的教学 方式重 视对 各部 门法法 条的 校 法学 本科 教育 改革研 究 。
构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几点思考
作 者 简 介 : 一 星 (9 9 ) 男 , 肃 庆 阳人 , 苏 15一 , 甘 副教 授 , 主要 从 事 法 学教 学 与研 究 工 作 。
构 建 司 法 考 试 与 法 学 教 育 良性 互 动 的几 点 思 考
苏一 星 , 张 峰
( 西北 师范 大学 政 法学 院 , 甘肃 兰 州 7 0 7 ) 3 0 0
[ 摘要] 近年来, 国法学教育规模的过度膨胀 已经导致毕业生供求 比例严重失衡, 我 国家 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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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考 试 制 度 需 要 结构 合 理 的 法
都能够 从事 法律 职业 , 如果 在 法学 教 育 中过 多 地
强调职 业教 育容 易 限制 其 思维 和 视野 ; 而对 于 法 律职业 者来说 , 不但 要 有 开 阔 的视 野 和敏 捷 的 其
思维 , 更要掌 握 实 际 的法 律应 用 技 能 。近 几 年我
与此 相适应 , 国家 司法 考试 可 以以研 究 生教 育 为 资格要 件 , 适 当放 宽 司法考试 的过关率 , 并 通过 国 家司 法考试 的人员 可从事 法官 、 察官 、 检 律师等 工
作, 在执 业过程 中根据 需要分 别 由法官学பைடு நூலகம்院 、 检察
( 称 法律博 士 , 4年本 科 非法 律教 育 +3年 法 又 即 学 院职业 教育 ) 就是 这 一 类 型 的典 型。 而分 离结
一
素质教 育和职业 教育 的 双重 功 能 , 同 的是较 多 不 地 突 出了素质教 育 ; 另一 方面 , 它也有分 离结构 的 特点 , 即在本科 教 育 中强 调 素 质教 育 。 由于我 国 法科 学生 主要是 从 高 中毕 业 生 中招 收 , 各 方 面 其 的知识 都有 待充 实 , 而且 并 非 所有 的 法科 毕 业 生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司 法 考 试 在 一 开 始 的 改 革 中 ,与 之 前 我 国 推 行 的 律 师 考
试 在模 式和理 念上并 没有 体现 出明显 的差别 。 基 于此 , 在2 0 0 5 年 以后 的 司法考试 中 , 开始不 断 的增大法 学理论 部分 考查 。 如 若 不然 , 那 么这 场改革 又会是 “ 新 瓶装 旧酒 ” 的结局 。 这对 于 我 国正 在进 行 以及 将来 还须 继续 进 行 的法治 建 设无 丝 毫 裨益 当然 法治社 会 的建设显 然不 是一场 资格 考试 的改革 成败 来 决 定 的。 但是, 这一 场资格 考试事 关我 国现在 及将来 的 司法 队伍 的建设 ,而司法 队伍成 员 的专业化 程度 会直 接决 定一个 国家 司法 的专 业化程 度 。所 以 , 这一 场资格 考试 的改 革 , 与其说 是
一
场考试 改革 , 毋 宁说是 中国司法改 革的前 站 。 司法 考试 改革 的成 功 与否 , 会直接 影响 到今后 我 国的司法 改革 。 现 行的 司法
、
司 法 考 试 对 法 学 教 育 的 影 响
考试 也是 在摸索 着前进 , 每一年 在大体 不作 变 动的情 形下 , 在 试 题的 一些形 式 、考 核 的 目的 以及考核 的侧 重点 方 面不 断 的 在 做调 整 , 希 望能 够让其 更加 合理 、 科学 。 有 人 曾经提 出将 现行 的 司法 考 试 分 成 两个 阶段 进 行 考 核。 第 一 阶段对 考生进行 法学 基础理 论 的考核 , 这 一 阶段 主要
【 关 键词1 司法考试 ; 法学教 育 ; 影响; 良性 互 动
统一司法考试、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三者良性互动有序关系的理论建构
摘要 : 统一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的都在于建构符合法治发展的法律职业共 同体, 本文在对当前我国统一司法考试 � 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三者之 间关系现状进行考察基础上, 提出重新建构三者良性有序互动关系的理论基础和理论设 , � 想 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 统一司法考试; 法学本科专业教育; 法律职业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 : D 9 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1673 -3118 ( 2 013 ) 01-0043 -05 改革开放以来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发展和 "依法治国 " 方略的确立, 我国 的法学本科 专业教育蓬勃发展 , 形成了规模较大的法学教育体 系, 为我们 国家培 养输送 了大批 法律专 业人才 � 20 02 年 , 我国将原有的法律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资 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这三项专业考试合 " , 而为一, 实行统一的 国家司法考试 " 这一法律资 格考试无疑对于法律人才的选拔和法律职业共同 体的建构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法学本科 专业教育与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及经济全球化的 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 使得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学 本科专业教育之间的关系出现了脱节, 更无益于法 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 因此需要正确认识统一司 法考试� 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 三者之间良性互动有序的辩证关系并形成相应的 理论建构 , 充分发挥三者的合力 ,利用统一司法考 试的契机, 推动我国法学本科 专业教育的改革 发 展,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法 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服务于依法治国对法律职业
[4 ] 以辨识的非 正式制度� 前者主要指现 实中人们
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矛盾与出路探析
刘 宇 宙 : 法 考 试 和 法 学 教 育 的 矛 盾 与 出路 探 析 司
专业 。 因此 , 考试 这一法 律 职业 从业 的高 难度 附加条 司法
的联 系变得更 加直 接 和密切 。司 法考试 制度 的设立 和实
件, 确实令人望而生畏 , 畏而却步 , 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学 施 , 无疑赋 予 了法学教 育 一个 明确 的任务 和 目标 ; 教 法学
击 。”( 。
则相对较大 , 就业的压力也相对较小。这种 “ 口大 , 进 出 口小” 的就业尴尬境地产生的另外一个负面的影响是一 些设置法律专业 的理工科或者是财经类院校 ,为了追求
首先 , 司法考试将冲击法学教育层次结构。 在我国法 学教育基础体系中,法学本科 和法学专科是重要的组成 部分 , 可以说法学本科是主体 , 法学专科也占有不小的比
司法 考试 和 法 学 教 育 的 矛盾 与出路探析
刘 , 辽宁 大连 160 160)
要】 司法考试对法 学教 育的影 响可能产 生正 负两方面的效应 : 就其 负效应 而言, 可能导致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
的脱 离, 并进而导致 学生形成忽略 高校 的法学教育 而重视 考前辅导 的倾 向 ; 就其 正效 应而言 , 能使 司法考试与法 学教育形 成 良性的互动关 系, 可促进 法学教育 改革 , 既 又可完善 司法考试制度 。 国应 处理好 司法考试 与法学教 育的关系, 我 在注重法 学教育 实际的基础上 , 司法考试为 契机 , 以 加快法 学教育的改革 步伐 , 宴现 司法考试 与法 学教育的 良性 互动 。
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沟通——以司法考试为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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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本科 教学改 革全面 提高教 学质量 的若 干意见 》 9条 明确 指 出 :高度重视 实践 环节 , 高学生实践能力 。 第 “ 提 要 大力加 强实验 、 习 、 实 实践 和毕业设计 ( 论文 ) 实践教学环 节 , 等 特别要 加强专业 实习和毕业 实习等重要环 节 。列入 教学计 划的各 实践教 学环节 累计 学分 ( 学时 )人 文社会科 学类专业 一般不应少 于总学分 ( , 学时 ) 的
之间的有效沟通, 为社会培养一大批具有法律职业能力的、 解决社会 问题的专业人士。
[ 关键词】 法学教 育; 实践性教 学; D 0 [ 收稿 日期】 0 01.0 2 1.02 [ 献标 识 码 】A 文 【 章 编号 】 643 8( 0 0 0 .0 70 文 17 .2 8 2 1 )60 5.3
律职业能力,一般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运用所掌握 的必要的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法律实践操作 的能力 。法律职业 能力 的培养 , 内容 涉及两个 方 面 , 是法律 理论 和专业 知识 的学习 , 其 一 二是 法律实践 能力 的训练 ,即如何运 用所学 的法 律理论 与知识解 决具体 的问题 。法 律专业 理论 和专 业知 识是法 律实践 操作能 力 的前提 和基础 , 法律 实践操作 能力 的获得 源 自于对 法律 概念 、 理 的深 厚把握 。 原 然而 , 统法学 教育 , 传 无论 是大陆法 系 的直 接讲授 式 , 是英美 法系 的判例法 教学 , 追求法 学作 为一 门 还 都 学科 的学术性 与 系统性 , 重于 基础理论 的掌握 以及 人文修 养和学 术精神 的培养 。由此 , 侧 法学教 学方式 以讲 解 法律理论 和注 释法 律条文 为 主 , 这就 决定 了以知识传 授为 主的 教学是沿 着立法 的抽象思 维模式 进行 的 , 教 育内容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应该承认 , 体系化的讲授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 扎实 的理论功 底 、 面的基础 知识 和较强 的研究 能力 , 于掌握某 一课程 的知识 体系而 言 , 全 对 讲授方 法对 于现 代法 学教育有 着不 可替代 的作 用 。 可是 , 系化讲授 的弊端 也不 容忽视 , 体 它无法 胜任对 学生实 务操作 能力 的培养 , 在这种 教学方 法下 , 生 学 只会死 记硬背 基本原 理和法 律条文 , 并未 掌握应 用它们 去分析 实 际问题 的方 法和 技巧 。 目前 , 社会 普遍诟 病 的法学 院学生 开 口闭 口哈耶 克 、 德沃金 , 回到工作 单位 审查一 个普通 合 同便 不知所 措 , 就是 与这种 偏重抽 象 的、 系统性 理论 教学有 直接关 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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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 ¨ 2 也有学者认为, 尽管司法考试尚存在一些
需要 进一 步完 善 的地 方 , 但 它在 整 体 上 体 现 了素 质教 育 的理 念 , 因而 不应 当抗 拒 以司 法 考试 为 导
向 的法学 教 育 模 式 的 转 变 。 3 应该说 , 面 对 司 法
法 学 教育 的根 本 目标 在 于 培 养 社 会 需 要 的 法律人才 , 各 大 院校 对 于 各 自法 学 教 育 的 基 本
93
性研 究 成 果 。
第 1 0卷
第 2期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 0 1 3年 4月
1 . 1 法 学教 育与 司法考试 具有 目标 的一 致性
的人 员 吸纳 到 司法 队伍 中来 。 司法 考试 的存 在 , 保证 了最 优质 的法 学 人 才 充实 到 法 律 职业 中 , 但 是 如果没 有更 科学 、 更 完善 的法 学教育 , 无论 司法 考试 制度 如何 完 备 , 也不 会 有 优 秀 的法 律 人 才输
司法 考试 与 法 学 教 育 的基 本 目标 并 不 相 同 ,
① ②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1 6 。基金项 目: 华北科技学院 2 0 1 2 年指导类教研课题《 司法考 试与我院法学教 育的 良性互动探析》 阶段 作者简介 : 吴志云( 1 9 7 8 一) , 女, 吉林省 吉林市人 , 硕 士, 华北科技学 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 研究法 学: 刑事法学。
许大学四年级 的在 校生 报名 参加 考试 , 以期对
大学生的就业 产生 积极 影 响 , 这 一 举 措 直 接 深 化 了司法 考 试 对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的 影 响 , 甚 至 形 成 对 现 有 法 学 专 业 课 程 体 系 和 教 学 内容 的 冲 击 。无 论 人 们 承 认 与 否 , 司 法 考 试 已 经 成 为 广 大 法学 院师 生 无 法 回避 的话 题 。 由此 我 们 不 得
考试 , 存在 着两 种极 端 的做法 , 一种 是将 司法 考试
视 为教 学 的指挥 棒 , 一切 以司法 考试 为 目标 , 围绕
通过率必然会 损 害学 校 的教学声 誉 , 这 也 就 成 为我 们 无 法 回避 的 一 大 挑 战 。 因 而 , 有 必 要 探 讨 如 何适 应 司 法 考 试 的 需 要 , 立 足 于 我 校 法 学 专 业 的具 体 特 点 , 实 现 司 法 考 试 与 我 校 法 学 专
三方面对我 院法 学专 业进行进 一步 的完善。 关键 词 :司法考试 ; 法学本科教 育 ; 良性互动;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G 6 4 2 .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7 1 6 9 ( 2 0 1 3 ) 0 2— 0 0 9 3— 0 6
司法考试 , 是 指 国 家 统 一 组 织 的从 事 特 定 法律职业 的资格 考试 , 自2 0 0 8年 起 , 司 法 部 允
不深思在司法考试大背景下 , 本科 法学教育 , 尤
其是 类 似 我 校 这种 新 办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的未 来 发 展之 路 。可 以 说 , 允 许 在 校 本 科 生 报 考 司 法 考 试这一政策 的 出台 , 对 我 校 法 学 教 育 的 发 展 既 是一 次 难 得 的 机 遇 , 更 是 一 个 重 大 的挑 战 。 机 遇, 是 因 为 在 校 本 科 生 司 法 考 试 的 高 通 过 率 必
业 教 育 的 良性 互 动 。
司法考 试进 行教 学 安 排 , 使 得 法 学教 育 沦为 一 种 “ 应 试 教育 ” ; 二 是 教 学 与 司法 考 试 完 全 脱 节 , 你 考你 的, 我教我的 , 这 必 然 会 直 接 损 害 学 生 的 利 益, 使得 学生 不 得不 去 参 加 社 会 上组 织 的 司法 考
摘
要 :司法考试 与法 学教育之 间是 对立统一、 相辅相成 的,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 的影响既有积 极的一
面, 也有消极的一面 , 应以司法考试为契机 , 充分 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 的积极影响 , 实现二者之间 的 良性互动。在 司法考试 的大背景下 , 应 立足 我院法学专业的具体情况 , 从 法学教 育模 式、 教学方法 、 教 学 内容
试 培训 班 , 形 成“ 双学校 ” 现象 , 这 也 是 对 法 学 教
育 资源 的一 种 巨大浪 费 。这 两种 做法 都是 不可 取
1 司法考试 与法学教育的关 系
t
的, 司法 考 试 与法 学 教 育 是 对 立 统 一 、 相辅 相 成 的, 二者 应 当互相 促进 、 协调 发展 。
法 学教 育 的基 本 目标是 培养 国家 法治 现代 化建设 所需 的法律人 才 , 而 司法 考 试 则是 一 种 选 拔 法 律 人 才 的基 本 方 式 。在 对 二 者关 系 问题 的 探讨 上 , 法学 教 育是否 应 当 以司法考 试为 导 向这一 议题 已 经 引起 学术 界 的 普遍 关 注 。在 这 一 点 上 , 有 学者 认为, 法 学教 育不 能 以司法考 试 为导 向 , 法 学教育 有 自己独 立 的 目标 和 价 值 , _ 1 _ ‘ ‘ 通 过 司法 考 试 并 不是 法 学 教育 的唯 一 目的 , … … 以司法 考 试作 为 法 学 教 育 的导 向 , 无 疑 降 低 了对 法 学 教 育 的要
第 1 0卷
0 1 3年 4月
司 法 考试 与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的 良性 互 动研 究
兼 论 司法 考 试 大 背 景 下 我 校 法 学 专 业 的完 善 之 路①
吴 志 云②
( 华北科技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 北京 东燕郊 1 0 1 6 0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