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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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完 合 21 0 0年 1月 2 日 , 中 国 资 产 评 估 协 会 获 悉 , 务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 整 了 解 评 估 过 程 、 理 理 解 并 恰 0 从 为
规 范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执 行 资 产 评 估 业 务 ,十 国资 产 评 当 使 用 评 估 结 论 。 『I
“ 政 事 业 资 产 动 态 管 理 系 统 ” 既 能 实 现 基 层 单 行
健 又 易 案 例 时 应 当 关 注 案 例 的 可 比 性 , 点 分 析 投 资 性 房 位 资 产 管 理 的 精 细 化 要 求 , 全 单 位 内 控 机 制 , 能 重 主 地 产 的 实 物 状 况 、 益 状 况 、 位 状 况 、 易 情 况 及 租 满 足 财 政 部 门 、 管 部 门 等 各 层 面 对 资 产 处 置 和 审 批 权 区 交
估 协 会 制 定 了《 资 性 房 地 产 评 估 指 导 意 见 ( 行 ) , 投 试 》
自21 0 0年 7月 1 日起 施 行 。
中 国 资 产 评 估 协 会 表 示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评 估 指 导 《 意 见 ( 行 ) 根 据 《 产 评 估 准 则 — — 基 本 准 则 》 试 》是 资 、
( 自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财 政 部 官 方 网站 ) 摘
济南市践行 行政事业资产信 息化精细化管理
山 东省 济 南 市 财 政 局 资 产 处
近年 来 , 南市 财政 局 以 国有资 产 “ 权 清 晰 , 济 产 配
使 处 监 为 努 性 房 地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一 般 等 同 于 资 产 评 估 准 则 中 的 市 置 科 学 , 用 合 理 , 置 规 范 , 督 公 正 ” 目标 , 力 场 价 值 。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应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进 行 现 探 讨 新 形 势 下 加 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效 注 场 调 查 , 确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实 物 状 况 、 益 状 况 和 区 途 径 ,在 积 极 构 建 完 善 的 制 度 体 系 的 同 时 ,组 织 研 发 明 权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我国准则项目已达26项,分别是2项基本准则,12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准则体系更加完善。

一、基本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二、具体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三、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四、指导意见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五、其他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六、废止文件如下: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

附件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应用指南所称的投资性房地产,即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五条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六条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对象在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核算和披露要求,并提请企业管理层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恰当分类。

第七条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其因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而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分析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第八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提醒委托人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确定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等。

第九条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收集相关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文件;没有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权属做出承诺或者说明。

第三章评估对象第十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并提请委托人参照以下会计准则的要求,明确评估对象:(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者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小编整理了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希望对你有所作用。

一、基本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二、具体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三、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四、指导意见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五、其他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六、废止文件如下: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2015最新】.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2015最新】.

关于印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房学…2015‟4号各地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为有利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状况评价、市场调研和价值评估活动,保证评估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满足相关信息披露需要,我会制定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相关评估活动中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我会。

附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附件下载)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2015年9月10日附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活动,保证评估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满足相关信息披露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持有或者拟持有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财产(以下简称信托物业)进行状况评价、市场调研和价值评估,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评估,包括信托物业状况评价、信托物业市场调研和信托物业价值评估。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状况评价,是指对信托物业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评定,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市场调研,是指对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信托物业自身有关市场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预测,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价值评估(简称信托物业估价),是指对信托物业的市场价值或者其他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一个信托物业评估项目的评估内容,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行上市、运营管理(包括收购、经营、出售信托物业)、退出市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可以包括信托物业评估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的国际比较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的国际比较

指导 意见 之 间不乏 可 比性。本文 期望 通过 对这 两者 的 比 估 指导意 见 ( 试行 ) 》 的比较 些 借鉴 。
在 建情 况 , 但 仍 对投 资 性房 地产 的一般 情况 及相 关概念
进 行 了描 述 。抛 开 I V S 2 3 3中对在 建情 况 的描 述 , 可 从 以
二、 国际 资产 评估 准 则 与 中国 资产 评估 准 则 的总 体 下 几个 方面 将 I V S 2 3 3的相 关 内容 与我 国指导 意见 中的 框 架 比较 相 关 内容 作个 比较 。
( 一) 主要相 同 点
第九 版 《 国 际评 估 准则 》 与早 期版 本 相 比 , 修订 后 的
准则 在 语言 和 形 式上 有 了重 大 的变 化 。 准 则 内容 突 出 了
1主要依 据相 同
原则 性 。《 国际评 估准 则》 是 由国际评 估准 则委 员会 制定
< < 1 V S 2 3 3在 建投 资 性房 地 产 》 在 国际 评 估准 则 中不
的。2 0 0 8年 , 国际评 估准 则 委 员会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V a l — 属于 < < 1 V S 2 3 0 不 动产 权 益》 , I V S 2 3 3主要依 据通 用准 则 u a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s C o mmi t t e e)改组 为 国际评 估 准则 和 不动 产权 益 准则 的原 则 制定 。 同时 , I V S 2 3 3在 注释 3 理事 会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V a l u a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s C o u n — 中将财 务报 告 作 为评估 目的 ,在注 释 1 2中将 财 务报 告 c i I ) , 简称 为 I V S C。 I V S C是 一个独 立 的 、 非营利 的 民间组 列 为特 别注 意事项 , 所以I V S 2 3 3也 必须 遵循( ( I V S 3 0 0以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资产评估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资产评估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资产评估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下的市场价值。

根据评估目的实现的要求,结合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使用方式和利用状态等条件的制约,本次评估价值类型选用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约定的评估范围与对象在本报告约定的价值类型、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下,按照本报告所述程序和方法, 仅为本报告约定评估目的服务而提出的评估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本次评估基于国内可观察或分析的市场条件和市场环境状况。

五、评估基准日(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13 年12 月31 日。

(二)按照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资产评估应对的经济行为实现日接近的原则,由委托方确定评估基准日。

(三)本次资产评估的工作中,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参数的选取、评估价值的确定等,均以评估基准日企业内部的财务报表、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本次评估的依据主要包括资产评估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及其他等依据,具体如下:(一)经济行为依据1、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10月27 日);2、国务院91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 年11 月16 日);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 年7 月18 日);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8 月25 日);5、其他与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评估准则-2018

评估准则-2018

目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1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3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3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4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5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 (6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 (7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 (7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 (8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89)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141)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19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21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21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232)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236)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245)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247)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25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263)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 (268)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 (274)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279)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7-09-14 阅读次数:2012财资〔2017〕4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政部2017年8月23日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

公允价值选择权与上市公司业绩——来自投资性房地产的案例

公允价值选择权与上市公司业绩——来自投资性房地产的案例

公允价值选择权与上市公司业绩——来自投资性房地产的案例分析赵彦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河南郑州,450002摘要: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单列,并赋予企业对其计量的公允价值选择权,而盯市特性决定公允价值计量会影响业绩与净资产。

从案例分析来看,虽然选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上市公司较少,但是首次采用、后续考察以及境内外差异均表明:公允价值计量具有增肥效应,从而有可能成为利润操纵工具,为此,应进一步细化准则指南。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公允价值选择权;公司业绩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40号《投资性房地产》,对我国原制度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及建筑物等根据用途重分类,引入“投资性房地产”概念以区别于自用,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1]。

具挑战性的是,对于满足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可以选择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这赋予企业双重选择权:一资产的重分类;二计量属性的选择,本文仅讨论后者对业绩的影响。

一、投资性房地产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自2007年现行准则实施以来,沪深两市对投资性房地产选用公允价值作为后续计量模式的公司数量较少,2007-2009年占持有该类资产公司的比例分别为2.86%、2.90%、3.24%,具体情况见表1。

其行业分布如下:金融业5家、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6家,零售业4家,其他行业11家①,其中前三类是公认为投资作者简介:赵彦锋(1975-),男,河南省南阳人,博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会计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金融危机后全球会计治理及其国际协调机制与我国对策研究”批准号:10BJY020。

①截止2009年底,先后有26家上市公司选用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但是有些公司后来不再持有该类资产,因此行业分类按26家统计,而2009年统计的数据只有25家,原因是锦龙股份由于减少合并范围,已不再持有该类资产。

跨国并购资产评估方法案例

跨国并购资产评估方法案例

跨国并购资产评估方法案例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根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是2013 年2 月28 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

六、评估依据(一)经济行为依据XX股份有限公司办公会议纪要[2013 年2 月25 日]。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 号);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 号);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 号);6.《企业法典》(2000 年9 月15 日颁发)(波兰);7.《付款期限条例》(2003 年6 月23 日颁发)(波兰);8.《公众援助程序法》(2004 年4 月30 日颁发)(波兰);9.《法人税收条例》(1992 年2 月15 日颁发)(波兰);10.《增值税条例》(2004 年3 月11 日颁发)(波兰);11.《消费税条例》(2008 年12 月6 日颁发)(波兰);12.《地方收费和税收条例》(1991 年1 月12 日颁发)(波兰);13.《民法行为税收条例》(2000 年9 月9 日颁发)(波兰);14.《森林税收条例》(2002 年10 月30 日颁发)(波兰);15.《会计法》(1994 年9 月29 日颁发)(波兰);16.《工会条例》(1991 年5 月23 日颁发)(波兰);17.《社会保险法》(1998 年10 月13 日颁发,2009 年修改)(波兰);18.《劳动法法典》(1974 年6 月26 日颁发,1998 年修改)(波兰)。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2017-09-13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修订后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三、资产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8.《实务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五、资产评估专家指引1.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 62 号)2.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中评协〔2015〕 63 号)3.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4 号)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5 号)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中评协〔2015〕 66 号)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5〕68 号)六、资产评估操作指引1.《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2016]38号)2.《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中评协[2014]70号)3.中评协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七、其他1. 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八、其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7.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10.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1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17.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18.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21.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质量,统一估价报告评审内容、要求和方法,保证估价报告评审客观公平,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估价指导意见,结合估价报告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为委托人进行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管而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估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为了下列需要而出具的估价报告:(一)房地产抵押贷款;(二)房屋征收补偿;(三)人民法院拍卖房地产;(四)房地产税收;(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六)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企业;(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条(评审方式)估价报告评审,采用定量评审与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定量评审内容)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采用分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估价报告的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个分项和28个子项(详见附件)。

特殊项目是指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

其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殊项目分为6个分项:(1)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特殊要求;(2)估价原则的特殊要求;(3)估价结果披露的特殊要求;(4)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5)相关风险提示;(6)附件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定量评审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分的满分为100分。

不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为各个一般项目的评审得分之和。

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换算得出:一般项目评审总得分+特殊项目评审总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得分=————————————————————×100100+特殊项目的满分第六条(各评审子项的评审得分)被评审的估价报告存在本标准列举的问题的,从该问题所在评审子项的标准分中减去该问题对应的扣分值。

房地产估价行业业务指南(试行)

房地产估价行业业务指南(试行)

房地产估价行业业务指南(试行)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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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是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和资产价值准确反映的重要环节。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应用指南所称的投资性房地产,即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指按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要求,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对象在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核算和披露要求,并提请企业管理层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恰当分类。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其因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而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分析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等。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抵押估价,是指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点的市场价本意见所称抵押房地产,包括拟抵押房地产和已抵押房地产。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能力。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了解抵押房地产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必要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第十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但估价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估价时点不是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应当在“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在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并在估价报告中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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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应用指南所称的投资性房地产,即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指按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要求,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对象在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核算和披露要求,并提请企业管理层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恰当分类。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其因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而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分析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等。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当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权属做出承诺,并对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并参照以下会计准则的要求,明确评估对象: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
出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对应的是个别建筑物单元,还是多个建筑物单元及其附属设施共同构成的一个整体。

当出租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设施是租金收入所对应出租资产的组成部分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考虑该设备和设施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同类或者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案例,并对所收集的信息及其来源进行审慎分析。

在选用交易案例时应当关注案例的可比性,重点分析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区位状况、交易情况及租约条件。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建立价值可比基础,细化相关比较因素,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使用年期、面积、具体位置、经营业态和所带租约等,明确相关指标参数内涵。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对企业来自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益,以及当期产生的相应费用进行分析,合理判断租金收益与相应费用的匹配性,合理确定净收益。

投资性房地产的净收益是指租金中直接归属于评估对象所对应的房地产权益部分,不包括物业管理费、代垫水电费等其他项目,并应当恰当考虑免租期和租金收取方式的影响。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有租约条款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包括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约的条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租约的合法、有效性,了解实际履行状况。

对合法、有效并实际履行的租约,预测未来净收益所使用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应当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当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

当约定租金与市场租金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当分析其原因,并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根据建筑物的剩余经济寿命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等参数,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

折现率应当反映评估基准日类似地区同类投资性房地产平均回报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特定风险。

折现率的口径应当与收益口径保持一致,并考虑租约、租期、租金等因素对折现率选取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评估结论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已出租的建筑物的会计核算中是否包含建筑物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如果会计核算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应当提请企业管理层重新分类,或者在评估结论中扣除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必要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排除特殊
交易情况的影响,包括非常规的融资、售后租回、特殊对价或折让等。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

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经委托方同意,还可以采用恰当的方式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区间值,得出价值分析结论,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允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

第五章 评估披露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进行恰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企业管理层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等,完整了解评估过程、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描述,包括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等;
(二)评估对象的权属状况、使用状况及租约信息;
(三)价值类型的定义及其与会计准则的对应关系;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
(五)评估假设,主要包括:已签租约是否合法、有效;已签租约是否实际履行,是否会改变和无故终止;已出租建筑物的经营业态是否会发生重大改变;
(六)关键性评估参数的来源、依据和测算过程等;
(七)是否存在缺失产权文件等方面的瑕疵或重大限制。

第二十七条 当评估对象存在产权瑕疵且该瑕疵事项可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该瑕疵事项及其影响进行披露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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