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及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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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浅谈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罪

浅谈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罪

Leg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i叁墨.』查塾垒三!!!竺!!望堕菌圈匿雹逐圈浅谈我国侵彳巳/知亏只产权罪刘雯婷摘要本文介绍了知识产权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义,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浅议,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成因,并提出我国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对策,为了共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必须不断完善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罪商业秘密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1-273—0l一、知识产权和侵犯知识产权罪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然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侵犯知识产权罪,在我国刑法学界当中的观点众多,基于我国的法律现状,从其社会的危害性、违法性和对行政立法的从属性角度综合得出,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犯罪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基于盈利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如剽窃等),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故意或过失的(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中可能会有行为主体的严重过失发生)超出合理使用范畴,侵害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稳定的运作的行为。

二、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因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成因主要有社会原因、法制不健全和主观上的原因造成。

(一)社会原因1.社会经济原因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深层原因。

首先,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令很多不法之徒抵挡不住巨大利润的驱使,不惜假冒专利、窃取他人著作权、盗用别人的商业秘密,去侵犯他人拥有的合法知识产权、去夺取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侵犯知识产权如何处理

侵犯知识产权如何处理

一、侵犯知识产权如何处理
侵犯知识产权,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甚至刑事责任。

比如《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侵犯知识产权如何定罪
如果犯了知识产权罪,如假冒别人专利,假冒别人商标,侵犯别人著作权都可能会被判刑,具体怎么量刑要看具体犯罪所得的数额以及情节的严重性,一般性的案件会判三年以下,情节特别轻的可能不会被判罪,只是单处罚金,但是情节严重的最高会被判7年。

三、侵犯知识产权多少钱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法规

《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法规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相信大家对于知识产权这个词并不陌生吧。

我们在生活中也应该经常有听见过这个概念。

今天,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的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更加深入的了解知识产权吧。

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下述为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类清单:(一)综合类:《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却屡禁不止,给创新者和创造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涵盖了多个领域,其中包括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等。

先来说说侵犯商标权的犯罪。

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就构成了侵犯商标权的犯罪。

比如,某些小作坊生产假冒的知名品牌服装、包包,从外观到标识都极力模仿正品,以低价在市场上销售,这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声誉和经济利益,也欺骗了消费者。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同样不容忽视。

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保护。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例如,有人擅自生产、销售他人享有专利的产品,或者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这都是对创新者劳动成果的不尊重和侵害。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

比如,一些网站未经授权就提供影视作品的下载链接,或者盗版书商大量印刷和销售未经授权的书籍,这些都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往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The opposite of success is not failure, but never act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有哪些?导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有:多元化趋势明显、案件智能化趋势明显、网络化趋势比较突出、国际化趋势比较明显、民事侵权的成立是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前提、可能即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又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有哪些(一)、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既可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又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属于牵连犯。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达到法定社会危害程度后的必然,民事侵权的成立是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前提,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并不都发展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多元化趋势明显。

之前,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占到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总数的大多数,但是近年来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这些案件也逐步增多,并且相继出现了跨境制作销售盗版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设立盗版网络游戏等一系列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四)、案件智能化趋势明显。

侵权手段由简单的仿冒日用消费品逐渐发展为运用高科技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且犯罪人员文化水平较高,犯罪年龄有低龄化趋势。

(五)、网络化趋势比较突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的隐蔽性、远程性和便捷性被犯罪分子用来作为侵权销假的平台。

(六)、国际化趋势比较明显。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境内外侵权团伙相互勾结,实施跨境作案屡见不鲜。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危害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犯罪作为一种经济毒品,对一个国家的科技兴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毒品犯罪产生的危害性。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广海许常海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 2020 年9月14 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的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2019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多,亟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制定《解释》这项工作酝酿已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自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以来,先后于 2018 年、2019 年开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调研、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阅卷调研、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座谈调研等多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对全国 11 个省份 2017 年至 2019 年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起诉、不起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全国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了书面调研。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

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第三条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五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认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2020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认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2020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2020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表现1、无权源首先,行为人之行为无权源,即其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和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合法的行使转让,权利人还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

因此,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时,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

只有未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权利人意愿的行为,才可能是犯罪。

当然上述行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着作权的限制或强制授权等,即使行为人之行为未获得权利人的同意也应视为有正当权源。

2、专有权利其次,行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利,在某些场合下则可能表现为对行政法规范的侵犯和违反。

犯罪行为基本表现形式上,只能是作为,即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动作而违反刑法的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最后,侵犯知识产权罪不属于行为犯,而是结果犯。

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从其危害结果和犯罪情节中表现出来。

所以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

侵权行为未造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就不构成犯罪。

如“个人侵犯著作权犯罪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3、主观过失行为人主观过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因权利客体以及具体专门法律的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从宏观分析,其仍具有共性,即其行为方式主要包括:4、假冒行为所谓假冒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的专利标记、商标、名称等。

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册商标(现行刑法第213条)、假冒专利(现行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署名(现行刑法第219条)。

5、非法出售一种是指销售“冒牌货”的行为,即销售未经许可而载有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实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状和特点分析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状和特点分析

种 福利 的 同时 , 与知识 经济 相关 的侵权 和犯 罪现 象也接 憧而 来 ,
因此知 识产 权在 各 国越 来越 受重视 和保 护 。在我 国 , 最 近几 年 ,
在西 方 国家 , 知识产 权是私 权, 是财产 权 , 这一 思想早 已深入 人 心 。但是 在我 国 ,正是 由于 公众对 知识产 权 的认识 仍不够 深
◆法律 经纬
制占 轧金
2 0 1 3 ・5 ( 上)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 犯罪现状和特 点分析
李柳华
摘 要 科技是知识产权的一把双刃剑 , 一方面推动着知识产权给社会带来经济利益 , 另一方面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 了更为便 利的手段 。侵犯知 识产 权犯 罪作 为知识 产权课 题领 域里 面一 个越来越 引人 注意 的课题 ,很 具有 研 究的意 义和价
( 二) 侵犯 知识产 权犯 罪 高 发, 侵犯 知识产权 犯 罪法律制度有
增长 2 0 . 3 %。 可 见随 着侵犯 知识 产权犯 罪案 件数 量 的增 加 ,打 待 完善
击侵 犯 知识产权 犯 罪活动 刻不 容缓 。
知识产权 犯罪 是近十几 年才频 发的犯罪 , 所 以对一些 司法工
我 国 目前对 侵犯 知识 产权 罪的规 定主 要集 中 在刑法 第三 章
受刑 法处 罚 的行 为 。侵 犯知识 产权 的犯 罪在 我 国的范 围主 要包 第七节 侵犯 知识 产权 罪的七 个罪 名 。而 在 《 商 标法》 、 《 专利法 》 、 括商标 权 、 专利权、 著 作权 ( 又称 版权) 和商业 秘 密权 。 二、 侵 犯知 识产权 犯 罪的现 状和特 点 随着科 学技术 的发展和 逐年增 加的侵 犯知识 产权犯罪 案件 , 《 著作 权法》 等 单行法 规 中并没 有明确 规定 若侵 犯知识 产权 构成 犯罪 该承担 怎样 的刑 事责 任 。另外 , 在 司法实 践 中, 公检法 三部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特征及种类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特征及种类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特征及种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指未经法定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劳动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给消费者和社会经济带来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基本特征和种类两方面介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违法性。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

2. 社会危害性。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对社会经济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侵权的产品可能存在品质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损失;侵权行为还会破坏市场秩序,影响正常竞争。

3. 有罪性。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是有罪的,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旦侵权行为被查处,侵权人将面临处罚,并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种类1. 侵犯专利权。

指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利用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不仅是对知识产权人的侵害,也是对创新活动的压制。

2. 侵犯商标权。

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以及使用、复制、销售带有伪造商标的商品。

商标是商品的象征和标识,侵犯商标权会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商业利益,也会误导消费者,影响市场秩序。

3. 侵犯著作权。

包括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及复制、发表、传播等侵犯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侵犯著作权会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阻碍文化艺术创作的活动。

4. 侵犯商业秘密。

未经合法授权,获取、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资料、经营信息、客户资源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侵犯商业秘密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

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篇)

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房屋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房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房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房屋知识产权概述1.房屋知识产权的概念房屋知识产权是指与房屋建设、设计、施工、使用等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房屋建筑作品、建筑专利、建筑技术秘密、建筑商标、建筑地理标志等。

2.房屋知识产权的特点(1)依附性:房屋知识产权依附于房屋本身,与房屋的物理形态密切相关。

(2)综合性:房屋知识产权涉及多个领域,如建筑学、工程学、艺术学等。

(3)地域性:房屋知识产权受地域限制,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4)专有性:房屋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权。

三、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1.房屋建筑作品(1)房屋建筑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建筑作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房屋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

(3)房屋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建筑专利(1)建筑专利是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建筑技术方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建筑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建筑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

3.建筑技术秘密(1)建筑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建筑技术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建筑技术秘密享有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建筑技术秘密的保护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权利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4.建筑商标(1)建筑商标是指用于区分不同建筑企业或产品的标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建筑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有哪些行为?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有哪些行为?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有哪些行为?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没有经过就将作品进行传播或者就是对网页进行复制修改;不有当事人偷取他人的网站数据进行非法的作使用等等,侵犯知识产权一般就是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许可就乱使用他人的产品。

一、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有哪些行为?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

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期刊、报纸等媒体。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

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十六条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十六条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有哪些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有哪些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有哪些相信⼤家对于知识产权这个词并不陌⽣吧。

我们在⽣活中也应该经常有听见过这个概念。

今天,店铺⼩编就为⼤家整理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的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就让我们⼀起来更加深⼊的了解知识产权吧。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有哪些下述为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类清单:(⼀)综合类:《民法典》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法院、⾼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第⼗⼋章“技术合同”。

《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权类:《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法院关于对诉前停⽌侵犯专利权⾏为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侵犯商业秘密⾏为的若⼲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地理标志类:《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作者:陶婧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保护日益得到重视,而一些企图不劳而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应运而生。

但目前刑法相关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导致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全面,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不足的现象。

本文试图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发,提出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并提供一定的解决思路,使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适用立法完善作者简介:陶婧源,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84-02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根据通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客体为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他人的知识产权和有关权益,并且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为主要客体,他人的知识产权和有关权益是次要客体。

但是也有学者主张将个人的知识产权利益作为主要客体,将国家管理制度作为次要客体。

上述两种观点的差别在于偏重保护的利益不同。

依通说刑法应将其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排列在分则第三章中,依个人权利说则应将其置于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

笔者认为,不宜将侵犯知识产权罪放到侵犯财产犯罪一章中。

因为知识产权属于无体物,其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不会因为其为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其自身遭受损耗或者灭失。

因此对无体物的保护应偏重于禁止他人为某种行为的保护,不宜和对有体物的保护放在同一章节中。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观表现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非法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违法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客体表现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行为人必须违反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法规。

其次,权利人垄断了专有权,并且这种垄断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该种权利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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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那么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及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表现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同意,侵犯他人专有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特征表现为:
1、无权源
行为人之行为无权源,即其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和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合法的行使转让,权利人还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

因此,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时,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

只有未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权利人意愿的行为,才可能是犯罪。

当然上述行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着作权的限制或强制授权等,即使行为人之行为未获得权利人的同意也应视为有正当权源。

2、专有权利
行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利,在某些场合下则可能表现为对行政法规范的侵犯和违反。

犯罪行为基本表现形式上,只能是作为,即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动作而违反刑法的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不属于行为犯,而是结果犯。

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从其危害结果和犯罪情节中表现出来。

所以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

侵权行为未造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就不构成犯罪。

如“个人侵犯著作权犯罪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3、主观过失
行为人主观过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因权利客体以及具体专门法律的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从宏观分析,其仍具有共性,即其行为方式主要包括:
(1)假冒行为
所谓假冒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的专利标记、商标、名称等。

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册商标(现行刑法第213条)、假冒专利(现行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署名(现行刑法第219条)。

(2)非法出售
一种是指销售“冒牌货”的行为,即销售未经许可而载有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实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

我国现行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即属此类行为。

另外一种是侵犯著作权的发行、出版、出售行为。

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行其文字作品、电影、电视、录象、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邻接权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非法制作
第一类是伪造、擅自制造行为。

其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未经授权而制作;二是超越授权范围而制作。

如现行刑法中的第215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罪等。

第二类行为是非法复制行为,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重制他人作品。

如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等。

(4)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则较为复杂。

其内容最终必须以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并随之变更而变更。

所以各国此类犯罪的对象构成有所差异。

我国刑法的规定基本上是采纳了狭义的知识产权的标准,但同时又增加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部分广义内容。

但范围仍十分有限。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对象构成较为丰富,其中某些规定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其一,商标相邻标志。

商标相邻标志是指除商标以外的用来标志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文字和图形,其主要包括商品装模、商号及原产地名称等。

相当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对商标相邻标志的侵权行为均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台湾刑法典很早就规定了妨害商标商号罪;下及伪造商标、商号罪、虚伪标记商品罪等4种犯罪。

中国除对极少数酒类实行全包装保护之外;其它的相邻标志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侵犯商标相邻标志如名称、装演等行为的民事责任,显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建议在进行刑事立法时,有关商标权侵权的犯罪一节应该相应地反映这一现实需要,使刑法内容进一步规范化。

其二,邻接权。

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犯罪化的立法与现有的相关民事法律立法并未衔接,因而,不能适应打击该类犯罪行为的需要,而国外却有相关立法,国外的相关立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法规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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