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法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

《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

《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刑事合规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单位行贿罪作为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本文旨在探讨在刑事合规制度下,如何有效规制单位行贿罪,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二、单位行贿罪的概述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或组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行贿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竞争原则,且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极大危害。

因此,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三、刑事合规制度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制(一)立法层面的规制在刑事合规制度下,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处罚标准等,为规制单位行贿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单位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要求,促使单位建立健全反腐败机制,预防和减少单位行贿行为。

(二)司法层面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和处罚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于涉嫌单位行贿的案件,司法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此外,司法机关还通过案例指导、司法解释等方式,为规制单位行贿罪提供具体的指导和依据。

四、加强单位行贿罪规制的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更好地规制单位行贿罪,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还应加强对单位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单位切实履行反腐败职责。

(二)强化执法力度执法机关应加大对单位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涉嫌单位行贿的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同时,应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单位行贿罪的合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为提高社会公众对单位行贿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个人行赂罪金额标准

个人行赂罪金额标准

个人行赂罪金额标准个人行贿罪金额标准指的是个人行贿犯罪的的金额标准。

个人行贿是指个人以非法手段向公职人员、公共企业员工等行为主体行贿或者以非法手段为他人行贿的行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个人行贿罪,并且对个人行贿罪的金额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个人行贿罪分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种情况,金额在1万元以上但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因此,个人行贿罪金额标准的分界线是1万元。

对于金额在1万元以上但不满10万元的数额较大的个人行贿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用地、破坏农田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以下刑罚:1.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3年;2.或者受贿数额较大的,出于一般情节可减轻处罚,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缓刑。

对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的个人行贿罪,依照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以下刑罚:1.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2.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出于一般情节可以加重处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贿数额大小不明,或者受贿数额不满1万元的,一般认为不构成个人行贿罪。

同时,在处理个人行贿罪时,还需要考虑具体案件的社会损害程度、被行贿的公职人员或者公共企业员工的职务、行贿的方式及其对行贿行为的破坏程度等因素,对处罚的幅度会有相应的调整。

比如,如果个人行贿罪的金额远远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行贿罪金额标准分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种情况,分界线为1万元。

具体的刑罚可以根据金额大小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调整,以保证刑罚的公正与合理性。

同时,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强,对行贿罪的严厉打击,将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贿赂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使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贿他人,其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犯罪。

贿赂犯罪涉及面广,具有严重危害社会公正、改革开放和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的特点,在刑事司法中被定为比较严重的犯罪之一。

因此,在我国,对于贿赂犯罪的量刑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下面,我将针对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

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刑事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判决文书的理论、法理分析等方面。

1. 刑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贿赂罪的种类和其量刑标准。

对于行贿人的处罚,根据行贿的情节轻重可分为贿赂罪和贿赂受贿罪。

其中,贿赂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 私人行贿罪:行贿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行贿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组织行贿罪:组织、领导、实施行贿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也受到具体案情和被告人表现等因素的影响,通常会有一定的量刑浮动。

量刑浮动的原因可能包括被告人供出更多的信息协助查案,被告人自愿退赃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对于私人行贿罪,轻微的行贿罪,如行贿金额在几千元至一万元之间,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通常会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缓刑或者免刑的情况也比较常见。

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会被处以巨额罚款和没收财产。

对于组织行贿罪,量刑标准相对要严格一些。

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不等,巨额罚款和没收财产也是常见的处罚手段。

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会被处以极高的罚款和没收财产。

3. 判决文书的理论、法理分析在贿赂犯罪的量刑中,判决文书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受贿行贿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受贿行贿条例

公务员受贿量刑一、行贿罪(一)、个人对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立案标准为:1、1万元以上;2、虽不满1万但有下列情形的;3、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4、向三人以上行贿的;5、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6、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单位行贿立案标准为: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以下;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单位行贿10万以上不满20万,但有下列情形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处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根据第390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个人行赂罪的罚金标准

个人行赂罪的罚金标准

个人行赂罪的罚金标准
个人行贿罪是指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行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行贿罪的罚金标准是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来确定的。

下面将就个人行贿罪的罚金标准做一详细的介绍。

首先,对于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罚金;对于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受贿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金;对于受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受贿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金。

这就是我国《刑法》对于个人行贿罪的罚金标准的规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个人行贿罪的处罚还应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受贿数额的多少、受贿的次数、行贿的对象等因素。

在确定罚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个人行贿罪,可以酌情加重罚金数额。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行贿罪的处罚不仅仅限于罚金,根据《刑法》
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个人行贿罪,还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因此,个人行贿罪不仅会受到罚金的处罚,还可能面临着刑事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的刑罚。

综上所述,个人行贿罪的罚金标准是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来确定的,同时还需
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受贿的次数、行贿的对象等因素。

对于情节严重的个人行贿罪,不仅会受到罚金的处罚,还可能面临着刑事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的刑罚。

因此,我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远离个人行贿行为,珍惜自己的清白和自由。

行贿罪 法律意见书

行贿罪 法律意见书

行贿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用户您好,以下是关于行贿罪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主题:行贿罪的法律解释和适用编号:xx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一、案情概述根据我所了解的案情,被嫌疑人xxx某在担任某公司xx职位期间,因为某项目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和支持,故而涉嫌向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相关利益。

现被有关部门依法立案调查,您委托我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就行贿罪的法律解析、适用和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提供法律意见。

二、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人行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满足其个人需要的,均构成行贿罪。

三、行贿罪的适用1.行为要件: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他们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他人行贿达到目的。

2.客观要件:行贿罪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给予财物或其他财产;(2)给予的财物或其他财产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3)给予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3.主观要件:行贿罪主观上是具有故意,即行为人对贿赂的行为及其结果预见并予以认可的主观认识。

4.特殊情况:若行贿行为触犯单位犯罪,单位可以承担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5.惩罚:行贿罪的主要刑罚有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

四、法律建议1.合法性建议:行贿罪是侵害行为人自己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明确禁止行贿行为。

因此,建议您及时终止行贿行为,采取合法手段推动项目进程。

2.风险评估:行贿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随着我国相关立法的逐步健全,揭发和打击行贿行为的力度也将更大。

行贿行为一旦被发现,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责任,需要慎重考虑。

3.法律合规指南:我们建议您建立健全的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意识和外部交流,在工程或经济利益需要时采取合法手段,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规范企业行为。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一、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随着现在社会的进步,压力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对于单位和企业,各个行业的竞争也特别的大,行业里的人也开始想各种可以增强自己利益的事情,开始给国家的工作人员使行行贿,用钱财来安抚人心,那就来了解一下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来说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的一些新的经济主体,他们的行贿行为如何定性?究竟是按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需要我们给其一个清晰的界定。

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如是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反之则构成行贿罪。

下面对几种特殊单位行贿行为的定性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一)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一人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该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都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现行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模式的股东虽然只有一个,但是该股东也只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和公司两者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个体,一人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意志,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这一点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致。

【2008】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刑法相关规定1基本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解释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5(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地方司法文件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12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17基本法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17部门规章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第6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20(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21(工商公字[2008]7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22部门规章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22(银条法[1994]26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23行业规定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24(中证协发[2006]88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26一.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 .刑法相关规定1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7 修订 )》(1997.10.01) 第 383 条、第 385 条--- 第 393 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6.06.29 ) 第七条、第八条 3 司法解释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0.12.22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11.13 ) 第一条、第三条 5(2008.11.2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 [2008]33 号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地方司法文件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 12《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17基本法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修订 )》 (2006.01.01 )第 148 条、第 190 条17部门规章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11.15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第6 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1999.11.29 ) 20(1 9 9 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 9 9 9 )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8.01.08 ) 21(工商公字 [2008]7 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 22部门规章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 (1994.08.16 ) 22(银条法 [1994]26 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8.01.01 )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12.14) 第十五条23行业规定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 24(中证协发 [2006]88 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 (2008.04.21) 第二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09.01.20) 第十一条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 修订)》(1997.10.01)第 383 条、第 385 条---第 393 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 根据情节轻重 ,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罪的法律意见书

行贿罪的法律意见书

行贿罪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很荣幸为您提供关于涉及行贿罪的法律意见书。

请注意,本意见书旨在为您提供有关行贿罪的基本法律信息和普遍法律指导,仅供参考之用。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一、行贿罪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要构成行贿罪,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 行为要素:行贿罪的行为要素是指行贿人提供、承诺给予或者中介行贿财物、贵重物品、妥善安排工作、营利性安排住宿、旅游休闲、接受招待、接受服务或者其他财产以外的利益。

2. 目的要素:行贿罪的目的要素是指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结果要素:行贿罪的结果要素是指受贿人受贿接受了行贿人提供的财物、利益等。

二、行贿罪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对于行贿罪的行为人,一般会受到以下刑事法律后果:1. 处罚:被判犯有行贿罪的个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单位,则可能被判处罚金。

2. 处分:对于公务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罪的,还可能面临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例如开除公职、撤职、降职、处以罚款等。

3. 影响信用记录:被判刑的行贿者也可能受到信用记录的负面影响,对其未来的就业、贷款等方面造成阻碍。

以上仅为普遍信息,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三、行贿罪的调查和起诉程序对于涉及行贿罪的案件,通常的调查和起诉程序如下:1. 接报案:被告知或发现有可能涉及行贿罪的线索后,相关执法机关会接收报案。

2. 初步调查:执法机关会启动初步调查,对涉案行为人进行调查取证,听取证人证言等。

3. 立案侦查:如果初步调查发现涉嫌行贿罪的证据确凿,执法机关将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继续深入调查。

4. 审查起诉:如果侦查结论确认存在涉嫌行贿罪的事实和证据,执法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起诉。

5. 审判判决:如果人民检察院接受起诉,相关法院将组织审判并作出判决。

行贿罪量刑标准2017年

行贿罪量刑标准2017年

行贿罪量刑标准2017年行贿罪是指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个人或单位行贿的行为,其罪名主要包括行贿、受贿、单位行贿和单位受贿等。

行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

2017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该解释,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考虑行贿的数额。

行贿数额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常情况下,行贿数额越大,犯罪的危害性就越大,量刑也就越重。

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行贿数额的大小来进行量刑,一般情况下,数额较大的行贿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其次,要考虑行贿的目的和手段。

行贿的目的是指行贿人所追求的利益,行贿的手段是指行贿人为了达到行贿目的所采取的方式。

如果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采取了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那么犯罪的危害性就更大,量刑也就更重。

再次,要考虑行贿的情节和后果。

行贿的情节是指行贿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包括行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行贿的后果是指行贿行为对社会、国家、他人造成的危害。

如果行贿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那么量刑也会更为严厉。

最后,要考虑行贿人的悔罪表现。

如果行贿人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都将对其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2017年的行贿罪量刑标准主要考虑行贿数额、行贿目的和手段、行贿的情节和后果以及行贿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这些因素来进行量刑,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

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行贿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行贿罪量刑标准2014

行贿罪量刑标准2014

行贿罪量刑标准2014行贿罪是指行贿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2014年,我国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下面将就2014年行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4年的行贿罪量刑标准对于行贿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依法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依法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对于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依法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并处罚金。

这一调整使得对于不同数额的行贿行为能够得到更加精准的量刑,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2014年的行贿罪量刑标准对于行贿情节进行了细致的界定。

对于行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对于行贿情节严重,给国家工作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调整使得对于行贿行为的惩罚更加严厉,有效地震慑了行贿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

再次,2014年的行贿罪量刑标准对于行贿的方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对于以间接方式行贿的,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对于行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工作人员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依法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调整使得对于行贿行为的打击更加精准,有利于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后,2014年的行贿罪量刑标准对于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全面的考量。

对于行贿给国家工作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行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工作人员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依法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调整使得对于行贿行为的打击更加有力,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综上所述,2014年的行贿罪量刑标准对于行贿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从行贿数额、行贿情节、行贿方式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考量和界定,使得对于行贿行为的打击更加精准、有力。

行贿罪量刑标准2017

行贿罪量刑标准2017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贿罪量刑标准2017实践中,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一对对向犯,而法律当中规定的行贿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不同,具体的量刑标准也不一样。

今天,我们就具体来看看行贿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

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

关于自首,本法第 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本条第 2款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一)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给予财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主动给予财物;也可以是被动的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的交付财物。

但是如果是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出财物,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行贿罪(三)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主观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二、行贿罪的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依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行贿罪相关法律规定

行贿罪相关法律规定

行贿罪相关法律规定一、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赂可以免除处罚吗

行赂可以免除处罚吗

⾏赂可以免除处罚吗
在有的事业单位或者是国家机关⽅⾯的时候,有可能有⼈为了⾏使⾃⼰的⽅便,然后贿赂对⽅⼈员,这些⾏贿的⾏为的话,如果被抓住可否免除处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赂可以免除处罚吗
对于情况严重的话就不适⽤。

《刑法》第164条对⾮国家⼯作⼈员⾏贿罪、第390条⾏贿罪均规定“⾏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贿⼈免予刑事处罚具备刑法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查处受贿严重依赖⾏贿⼈的配合,“免除处罚”常常被错⽤、滥⽤,致使⾏贿⽆罪化现象严重。

⼩编认为,对⾏贿应严格适⽤免除处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贿达到情节严重的话是能够犯罪的,如果情节不是严重,⽽且积极退赃之类的情况的话,那么可能会进⾏免除处罚,这个必须要依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考量,情节严重地步之后会构成国家⼈员⾏贿罪,到时候还会开除公职,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贿罪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
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