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学》参考资料――股票交易常识之集合竞价原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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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学》参考资料――股票交易常识之集合竞价原则

沪市于1993年8月6日首次采用集合竞价的方法来决定当日开盘价,并以此计算当日开盘指数。集合竞价在每一交易日正式开始交易之前采用,申报时间为9:15-9:25,在此期间,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只存储每一笔申报而不撮合。至9:25时,电脑系统将根据已输入的所有买卖申报,对每一只股票产生一个开盘价。所有高于此开盘价的买盘和所有低于此开盘价的卖盘,均以此开盘价成交。

集合竞价首先根据双优先原则,即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所谓价格优先,是指高买价和低卖价优先成交,高于成交价的买价或低于成交价的卖价均以成交价成交。所谓时间优先,是指当价格相等时,先报单的优先成交;按成交价报单的,当买单和卖单的数量不同时,量大的一方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报单在后的不能成交。

除双优先原则外,集合竞价还遵循以下四原则。(1)参与竞价的买卖双方的申报在成交量最多的一个价位被决定为该股票的当日开盘价;(2)当产生两个决定价格(成交量相同)时,取其中间价为开盘价;(3)所有高于决定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决定价格的卖出申报必须满足;(4)与决定价格相同的申报必须满足。(此价位买卖量不同时,按时间优先决定)。

对于交投不太活跃的股票,有时因为申买和申卖的价格相差太远,有可能没有撮合成功,其开盘价以交易日内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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