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祥 尹小立 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3.06•【文号】法发[1997]2号•【施行日期】1997.03.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特别是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试点工作以来,企业破产案件上升幅度较大。
为了正确、及时审理好这类案件,现就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既要积极又要十分慎重。
要有利于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防止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摈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要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二、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切实把好立案关。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
要严防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
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中有关破产方面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的企业破产案件及试点城市中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案件,一律不得适用。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破产案件是指当企业无法清偿债务,经过法院判决而进入破产程序,以保护债权人和实现债务清偿为目的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然而,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审判效果和公正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审理过程不透明在当前的破产案件审理中,往往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和透明度。
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资产负债表以及相关财务数据和凭证信息的交换不充分,导致双方对彼此情况了解不全面。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对证据收集和调查不够主动,导致有利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未能完全呈现在法庭上。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加强破产案件中的信息披露机制。
法院可以要求双方提供更详尽的财务报表和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双方依法充分交换相关信息。
此外,应该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庭审过程中的证据真实有效。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破产案件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审理中,我们发现很多债权人难以获得自己应有的赔偿。
一方面,由于对破产程序了解不足,许多债权人不能及时申报债权,错过了法定的申报期限。
另一方面,即使申报成功,也往往无法得到完全清偿。
为了提升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水平,我们建议加强对债权申报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在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推广宣传破产法规、划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期限来引导债权人积极参与案件审理。
此外,在资产分配阶段应该增加透明度,确保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的监督。
三、司法资源紧缺当前我国司法资源仍然相对紧缺,导致一些地域或企业类型较为特殊的破产案件处理不及时,审理周期较长。
这种情况不仅限制了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影响了破产程序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秩序的恢复。
为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破产审判机构和专业知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通过增加破产审判庭、配备专门化工作人员以及加强培训,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和质量。
刘贵祥3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
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贵祥第二个是关于保证的问题。
第一,关于公司为股东担保的问题。
这也是在我们的金融界引起很大的争议,而且是一个反响很大的问题。
公司为股东担保的问题,实体法上的依据是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是直接的一种规定。
而带有特别法的意思的规定就是出现在担保法及其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担保法及其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依据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公司以董事为股东或其他个人担保的担保无效,这个结论实际上是做出来了。
那么对此不管有任何的异议,法院目前起码还是坚守了这个规则,这个规则再改变思路和尺度,我相信会出现极大的混乱,而且是应该的。
关于担保为什么要坚守这一点,我相信,第一除了公司法有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如果违反禁止性的规定,那么理所当然就应该认定为无效。
第二个理由就是对60条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人说这一条规定并只是为公司股东担保,或者其他担保,是公司的董事经理拿着自己的财产为股东或者个人担保。
为什么我们说这么理解是不对的?有一次我的一个好朋友,在吃饭的时候探讨到了这个问题,他是研究公司法的,争论的两三个小时,谁也没有说服谁,但是不管怎么说这里边一条理解是肯定的,如果这一条的原意是董事经理以自己的名义拿着公司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这是一个无权处分。
这不需要公司法在作单独的规定,由相应的法律规定就可以解决了。
为什么公司法要特别在这么规定?显然是公司经理还是以公司的名义拿着公司的财产为股东担保。
如果是这样,那么凡是以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的财产为股东进行的担保都应该认定无效,这就涉及到下面一个问题,进一步说,通过董事会集体决议能不能认定无效,还有就是说对董事会不行,那么股东大会通过了行不行,这确实是一个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解决的问题。
不过最高法院有一个个案的答复,还有一些判例认为对董事会及时通过董事会决议提供担保,也认定无效。
我说的是董事会不是股东大会,但是我们最后澄清了这个问题个别判决,而我们不是判例法的国家,对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争论,包括法官也有争论,不管怎么说,法律最后确认的,目前起码还没有改变,有不同的争论仅仅是不同的争论,至于到底那个更正确一些,起码我现在告诉大家的是我们目前的基本思路,就是即使董事会及其决议的也认定无效。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逐渐放缓,许多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风险。
这些企业的破产案件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法律以及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涉及到了许多热点难点问题,这对于法律人士以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以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权益。
热点问题一:破产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非常长,一般需要数年之久。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审判过程的冗长。
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容易导致企业的财产管理和债务重组等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给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等造成了极大的财务损失。
解决办法:对于当前审理时间过长的问题,应该从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开始。
在司法审判方面,应该加快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适当简化繁琐的审判环节和程序。
此外,对于破产案件的审理,应该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如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等,以加快程序和提高效率。
热点问题二:破产案件涉及到的债权关系复杂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到的债权关系通常非常复杂。
这些债权关系包括了企业向银行、供应商、员工、家属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借款、赊账等各种形式的债务关系。
如何合理地评估和处理这些债权关系,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审理破产案件必须面对的热点问题。
解决办法:解决破产案件中债权关系复杂的问题,需要加强各方面的沟通和协作。
在进行债权评估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各方的实际贡献,实现公平、合理的债权排除与分配。
在判决破产案件时,应该采用有效的合理化手段,加强企业以及债权人的监督和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热点问题三:破产案件的管理和清算一旦企业出现破产,管理和清算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管理和清算过程中,需要合理分配企业的资源和债务,确保合理、公平的资产排除和债务分配。
同时,也需要妥善处理企业的资产和财产,使其不在繁琐的管理和清算程序中浪费。
解决办法:对于企业破产后管理和清算的问题,应充分发掘企业的价值,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债务管理和资产清算。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尤其是在国际商业上,破产案件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其复杂性和实践操作性也不断增加。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我们对其加以深入思考和研究,才能为破产审理的效率和精度提供重要的保障。
本文将就破产案件的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1.审理周期长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是其存在的普遍问题。
尤其是在有些破产案件涉及到的金额较大、相关利益方较多时,审理周期进一步延长,甚至成为拖延诉讼的一种形式。
长期审理周期会直接影响破产案件中各方利益的实现,甚至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长时间审理破产案件的原因,以便有效提高审理效率。
2. 情况复杂破产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涉及到的问题多元化。
对于裁判法官而言,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熟悉各项细节,并在长期的审理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判断。
因此,代表各方利益的律师和专业人员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和担当非常关键。
3.问题解决困难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和各利益方之间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和矛盾,需要逐一解决。
但由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各方之间的利益矛盾等问题,解决问题往往非常困难。
为了尽可能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我们需要探索新的模式和手段,以期更好地解决审理中出现的问题。
4.法律条款不完善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律条款有时不尽完善,或者是难以适应案件的实际需求。
这种情况下,审理难度进一步增加,往往导致审理结果不尽人意。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款,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问题解决之策1.优化审理机制为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我们应该在现有审理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整体的审理流程,并尽可能采用纯电子化审理的方法,以提高审理效率。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还应该尽可能地使用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更好地解决相关争议,以便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2.强化专业培训破产案件的复杂性,要求各利益方在审理中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
刘贵祥4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
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贵祥第四个问题是关于的抵押方面的几个问题。
目前的担保形式是四种,保证就是信誉担保,人的担保,还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五种担保形式。
我们谈的问题多是是带有研讨的性质。
我说出这个观点,大家可以不同意,不过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东西我们是不管你们赞同不赞同,我们审判的实务是必须要遵守的。
就是最高法院的个案答复,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但是作为探讨问题就不一样了,比如说我讲过的保证期间约定过长的问题,一开始起码出现了三种观点,关于合同无效这个诉讼时效起算问题也有很多观点,争论的一塌糊涂。
到现在关于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还争论很大,这是没有办法的问题。
而我一般的观点是按照司法解释来的,有个案答复,我基本上是按照个案答复来讲;如果没有,大家也知道我特别强调是个人观点。
梁老师写了一本书叫做《裁判方法》,除了我们学理解释、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之外,还有所谓的裁判解释。
裁判解释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对法律所做出的个人理解,个人的判断,所谓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梁老师主要是说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白,对法律概念上的不确定,这三种情况下都需要法官来做出判断。
比如说法律没有规定补漏,需要法官来做。
除了司法解释之外,司法解释也没有作怎么办?法官不可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裁判。
那么有的有规定,这个有规定,那个有规定,大家都会看,可能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跟前后的法律不一致,有矛盾怎么办?有先用的法律适用规则,后法优于前法。
上位阶的法又优于下位阶的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个基本规则还是有的。
当法律出现一些概念不确定的时候最难办了,因为解释方法太多了,由于不同的解释方法做出不同的理解。
比如关于诉讼时效这个规定,当时我们请了几个老师,有一个请示答复,我们研究室的说民法通则有一条规定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当时有一个请示,不受诉讼时效约束是什么意思,自愿履行又是什么意思?下面法院让最高法院答复这个问题,最高法院研究半天说搞不懂。
刘贵祥 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
刘贵祥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当前,我国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正处于一个关键的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新型犯罪的不断涌现,审判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我认为我们需要注重司法公正和效率。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而司法效率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司法公正和公平。
我们还需要不断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让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公正的判决。
我们还需要积极推动审判工作的智能化和信息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化和信息化已经成为审判工作的必然趋势。
我们可以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对案件的分析和研判,提高审判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我们还可以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实现审判工作的数字化管理和在线办案,提高审判效率和服务质量。
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引导。
只有具备专业素养和扎实法律知识的司法人员才能胜任复杂的审判工作。
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官和审判员的培训,不断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提高他们处理案件的水平和能力。
我们还应该给予司法工作人员更多的工作保障和激励,让他们在司法工作中充满激情和动力。
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取决于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审判制度,创新审判方式,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我们还应该建立和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防止腐败和舞弊现象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第二篇示例:刘贵祥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官,他在审判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见解。
在当前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他对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思考和建议。
刘贵祥认为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如案件数量增长、案情复杂化、当事人权益保护等问题。
当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规范,也有一些企业不能继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或因企业资源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这些企业中多数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
笔者现在就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在破产案件受理中遇到的问题(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目前很难操作,其一,由于债务人不同意破产,对于破产清算所需的财务资料不予提供,对于破产清算工作不予配合,法院如强制其进行清算,就会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
其二,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同意债务人破产,按照现行《破产法》清算组成员主要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指定,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派员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无法成立,破产清算工作难以进行。
因此,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受理要谨慎,既要考虑依法办事,又要考虑社会的稳定,在作好债权人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予受理。
必须受理的申请人必须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垫付清算费用。
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向上级法院报告。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破产。
按照法律规定须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联营的双方的同意,并共同派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联营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组。
上述企业申请破产的前置条件必须是经过清算,未进行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特别清算。
对于联营企业应当由联营双方先行协商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先通过诉讼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近年来,由于经济环境的变迁和竞争环境的加剧,许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情况。
然而,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使得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给破产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问题一:破产程序缺乏及时性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破产程序缺乏及时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很多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太长,造成很多破产企业的情况越来越糟糕,甚至失去了挽救的机会。
建议:为了解决破产程序缺乏及时性的问题,应加强管理和监管。
对于破产案件,应尽早启动程序,设立合理的规定,避免程序滞后。
此外,应建立快速处理破产案件的机制,使破产程序能够快速高效地进行。
问题二:财务困难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多破产企业都处于财务困难的状态,无法支付所欠债务,从而影响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建议:为解决财务困难问题,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合理分配债务,保证破产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同时,应加强破产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了解债务情况,协商合理的还款方式,降低财务风险。
问题三:审理程序复杂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复杂,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案件,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
建议:应加强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管理和监管,简化破产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例如,可以建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员,提供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种服务,为破产企业提供更好的帮助。
问题四:破产企业员工权利受损在破产企业的案件审理中,往往会出现破产企业员工权利受损的情况。
例如,员工的工资、福利和补偿等权利无法得到维护。
建议:应加强对员工权利维护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员工权益保障机制。
例如,通过法律手段承认破产企业员工的优先权,并建立破产企业的清算账户,使员工能够优先获得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和补偿等权益。
问题五: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法律制度不完善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企业破产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企业破产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无法继续正常经营而申请清算、破产等方式解散的情况。
对于企业破产,有以下注意事项需要注意:1. 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企业一旦面临破产,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专业的律师能够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协助企业合理维权。
2. 保护企业资产:在面临破产前,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身资产。
例如,停止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不得私自转移、抵押或变卖企业资产,以免加剧自身破产风险。
3. 做好财务报表和备案:企业破产时,须完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及时备案。
这样有助于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清算计划。
4. 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应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财务、人事、法律等相关信息。
并配合破产管理人执行各项决策,以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 停止企业运营活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清算。
企业停止运营后,不得再从事业务活动,以免扩大债务风险。
6. 严禁隐匿资产和财产:企业破产时,切忌隐匿资产或将财产转移到其他人名下,以逃避债务清偿责任。
这样做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和追究责任。
7. 妥善处理员工问题:企业破产时,员工的权益需要得到妥善处理。
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劳动法的规定,履行支付工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义务,并妥善处理员工的解雇和安置问题。
8.合理规划债务清偿方案:同时债权人也应与破产企业积极沟通,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清偿计划。
债权人可以选择部分债权转让、债务重组、债务减免等方式,以促进破产企业的清算和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9.准确登记和核对债务:企业尽可能准确登记债务,并及时核对债权债务,确保不出现重复计算或遗漏的情况。
同时,要对各项债务做出优先级排序,以便合理分配破产财产。
10.遵守破产程序和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时,应严格遵守破产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现状及其应把握的问题.doc
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现状及其应把握的问题-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现状及其应把握的问题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现状及其应把握的问题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现状及其应把握的问题张店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破产案件调查研究发现,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方面存在“四难”:一是企业债权难实现。
从受理的破产案件看,有95%的破产企业资产负债率在200%以上,而96.4%的破产企业存在债权清收难的现象。
原因主要是破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管理上存在疏漏,债权形成时间较长,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对外投资已颗粒无收。
有的债务人企业已歇业,停产或转让、解散,债权难于落实;有的债务拖欠时间长,诉讼时效早已超过,较难处理。
还有的是债权数额不清。
其次,破产企业在经营存续期间,由于经营的需要,业务往往涉及到外地区、外省市,有的业务范围遍及全国各地,由于费用的限制和清收成本问题的考虑,面对企业众多的债务人,清算组不可能逐个去亲自核对,这也给债权确认、清收带来了一定难度。
这些都造成了破产企业债权难以实现。
二是职工问题难解决。
大多数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之前就资不抵债多年,长期停产,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职工生活非常困难。
如有一家企业因早年红红火火,很多人争先恐后的到企业工作,更有不少的是一家人都在同一个企业工作,企业的兴衰直接关系到他们一家人的生活。
企业如今要破产了,他们眼看饭碗不保一时难以适应,他们把所有目光和希望寄托在政府和法院身上。
如何安置好职工并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要求,成为做好破产工作的难点。
法律虽然规定了破产财产拨付破产费用后,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但由于清偿率较低,满足不了职工的要求。
加上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十分完善,破产企业职工的保障和再就业安置难度大,破产后职工的再就业和生活来源难以保障,且由于劳动能力不平衡等因素,下岗分流职工的安置难以统一,容易引起职工不满,致使破产企业职工问题成为社会一个不安定因素,容易引发事端,问题难以解决。
破产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嘿,咱来聊聊破产审判工作中那些得特别注意的事儿吧!这破产审判啊,就像是一场复杂的手术,得小心翼翼地进行,才能让各方都能相对妥善地度过难关。
一个关键的点就是要准确认定破产原因。
这就好比医生诊断病情,得找准病根儿才行。
不能仅凭表面现象就下结论,得深入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方方面面。
比如说,有些企业可能看起来是资金周转不灵,但实际上可能是市场突然变化,产品卖不出去导致的;而有些可能是内部管理混乱,成本失控造成的。
所以啊,法官们得像侦探一样,仔细审查各种证据,确保对破产原因的认定准确无误。
不然,就可能像给错了药的医生,不但治不好病,还可能让情况更糟。
债权申报和审查也马虎不得。
这可是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呢!就像分蛋糕,得把每个人应得的那份算清楚。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要提供详细的资料,法院得认真审查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不能让虚假的债权混进来,也不能亏待了真正的债权人。
而且要注意申报的期限,要提前通知到位,不然有些债权人可能因为不知道而错过了,那多不公平啊!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得让每个选手都有公平的机会参赛,规则得明确,执行得严格。
资产处置也是个大问题。
破产企业的资产就像是一堆宝藏,得想办法让它们发挥最大的价值。
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参与竞买,这样也许能卖个更好的价钱。
但在处置过程中,要注意评估资产的价值,不能贱卖了。
同时,还要考虑资产的特殊性,比如有些设备可能只有特定行业能用,就得找对买家。
这就像给一件独特的宝贝找主人,得找到真正懂它、需要它的人,才能让它的价值得到体现。
还有职工权益的保障,这可太重要啦!职工们辛辛苦苦工作,企业破产了不能让他们吃亏。
要确保职工的工资、补偿金等能按时足额发放。
这就像给在风雨中漂泊的小船一个温暖的港湾,让职工们能感受到公平和关怀。
法院要监督企业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不能让职工们的生活陷入困境。
如果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那可能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就像一颗小石子可能激起千层浪一样。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破产案件在近年来愈加普遍,这也给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但是,在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令人难以理解的判决、司法不公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审判质量,也损害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为此,本文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案情审查不严谨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案情审查是很重要的环节。
如果未能对案情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理结果就难免会出现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
而在实际中,由于一些原因,许多法官会忽视对案情的仔细审查,这就导致了判决的错误。
(二)资产清算难度大资产清算是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但是,由于很多企业存在资产缺失、账目不清、会计造假等情况,这就给资产清算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特别是在一些大型企业破产案件中,资产清算的难度更大,往往需要专业团队的全面配合才能完成。
(三)司法不公现象严重在某些企业破产案件中,由于涉案金额巨大,一些企业拥有更多的资源和社会关系,就会对审判结果造成过大的影响,甚至导致司法不公。
这些情况常常令公众感到失望和疑惑,也影响了人们对司法执行力的信任。
(四)拍卖过程中存在异议在企业破产案件中,资产拍卖是变现资产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拍卖程序不合规、信息透明度不够等原因,往往导致资产拍卖出现异议的情况。
这不仅影响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拍卖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二、对策(一)完善审判制度为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完善审判制度,规范案情审查、庭审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审核、判决书的撰写等各项工作,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资产清算为更好地开展资产清算工作,应成立完善的资产清算中心,配备专业的人员和工具设备,在清算过程中严格遵循程序和法律要求,避免资产流失和遗漏等情况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司法公正为杜绝司法不公的现象,应该加强司法公正,打击利益链条上的犯罪活动,推动司法公正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可。
企业破产后的注意事项
企业破产后的注意事项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清偿债务,或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的利润下降,无法维持企业正常运营,最终导致清算或破产的一种状态。
在企业破产后,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 维护员工权益企业破产后,员工的权益会受到影响。
企业应尽量兑现员工的工资、社保等法定福利,同时应尽量为员工协调其他就业机会,保障员工的生活和合法权益。
如果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员工的薪资等福利待遇,要向相关部门申请缓期或分期偿还。
2. 承担债务责任企业破产后,企业若有未清偿的债务,应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如果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违法经营等原因导致破产,负责人应对企业的债务负全部或部分责任,个人资产需承担清偿的债务。
有些情况下,企业的债务可能会影响股东权益,股东需要严格掌握情况,按法律程序承担相应责任。
3. 遵守法律程序企业破产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程序,包括各种清偿、清理、清算等行为。
企业应提交相关材料,并按法律程序完成清偿和清理,尽量还清债务,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
如果企业出现诈骗、逃脱债务清算等情况,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4. 寻找重组机会虽然企业破产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但重组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企业应尽可能多地寻找各种重组机会,包括寻找新的投资者,充值资金等,以尽快走出困境,重建企业信誉度。
5. 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企业在破产后,应积极与债权人等相关方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争取偿还债务的机会并实现合作共赢。
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合作,例如通过依法申请重组,制定可行可信的计划等,以赢得债权人等重要方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企业破产后应重视员工的权益维护,承担债务责任,合法遵守破产程序,寻求重组机会,并与债权人等方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企业尽快度过难关。
破产案件中相关问题注意事项
破产案件中相关问题注意事项一、确定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在破产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状况。
这包括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确定其资产和负债的具体数额。
同时,还需要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分类,以便在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进行合理的分配。
二、确定破产程序和债权人分类根据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状况,需要确定适用的破产程序。
一般来说,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则需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债务人还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则可以考虑进行重整程序。
同时,需要对债权人进行分类,以便在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按照不同的顺序进行清偿。
三、确定破产清偿顺序和比例在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需要确定债务清偿的顺序和比例。
一般来说,债权人可以分为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
有担保债权人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人进行清偿;对于无担保债权人,则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
具体的清偿顺序和比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四、确定破产清算和重整方案根据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以及债权人的分类情况,需要制定合理的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
方案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
同时,还需要对方案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估,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五、确定破产程序中的法律责任在破产程序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和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债务人来说,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需要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以便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能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确定破产程序中的财务审计和评估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估。
这包括对债务人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税务资料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分析,以确定其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还需要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以便在清算或重整过程中能够合理地分配资产。
七、确定破产程序中的税务处理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对债务人的税务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刘贵祥尹小立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刘贵祥尹小立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法律适用》2005年11期刘贵祥尹小立【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摘要】破产法在程序法上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在实体法上是民法的特别法。
颁布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颁布于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分别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
在此之后,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特殊破产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也就破产法相关适用问题发布了1991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
由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多方法律关系、利益主体,而且受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矛盾的影响,可以说,自破产制度引入我国以来,理论界、实务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论就未曾停止过。
随着新破产法立法的呼声日高,见诸媒体的学术分析文章见仁见智。
本期特约几位资深法官,从审判实务角度出发,对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的一些新问题、难点问题加以论述,以期为关注破产法问题的读者开启一扇了解实务问题的门窗。
本期专栏中,刘贵祥、尹小立法官在《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职工安置等审理破产案件的现实性难点问题,出资瑕疵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问题,破产程序中的执行问题,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业务分配、破产企业所涉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等程序问题以及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租赁权的处置等实体问题,一一作出分析,提出了基本的审判思路。
曹士兵法官对司法实践中值得认真对待的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错综关系,破产性质,现代破产法的重要地位,破产程序启动后的效力与破产管辖的专属性,解决破产实体问题的关键所在以及如何正确区分破产实务问题与破产法律问题等六个问题加以论述,认为破产之性质不是案件,而是程序,是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程序的总称;认为现代破产法律所追求的立法精神不是惩戒,而是破产保护,其具有保护债权人和保护债务人的双重功能。
关于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的几个问题
关于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的几个问题随着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退出市场主体,民营主体、混合型主体的企业呈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
同时,民营企业在经营中要求退出市场主体地位的也将增多。
近三年以来,我院受理了五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申请企业解散的有二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将越来越多。
根据我院受理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来看,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以便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
一、民营企业申请破产立案审查方面的问题(一)观念问题:指出民营企业宣告破产就是黑吃黑,建议法院必须谨慎立案民营企业宣告破产案件。
虽然在学说界、司法实务界对受理民营企业的破产不持任何争议,但是,社会上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及政界,他们对民营企业的破产还心存顾虑,认为这些企业破产就是在逃国有银行的债务。
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是民营企业获取贷款的主要渠道,民营企业破产最大的债权人一般是金融部门,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导致民营企业破产时,国有商业银行只要是债权人的一般都予以反对。
金融部门的反对,也就影响到政府部门,因为政府的发展离不开金融部门的支持。
因此,要在全社会树立各类经济主体都能平等竞争,能平等地退出,这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观念。
要做到这一点,第一,继续加大宣传的力度,使全社会都理解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仅在企业的设立、发展中给予同一政策,在企业退出机制也应给予同等的政策,同等的退出机制,也是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
第二,法院依法审查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破产申请,不能搞区别政策。
一是平等审查,即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凡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均依照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该条规定的均应立案受理,不符合该条规定均不予立案;二是平等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凡是申请破产的企业都要按照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其提供各类材料,不能对民营企业要求严,对国有企业要求松。
第三,法院独立进行审查。
对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法院要依法独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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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法律适用》2005年11期刘贵祥尹小立【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摘要】破产法在程序法上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在实体法上是民法的特别法。
颁布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颁布于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分别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
在此之后,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特殊破产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也就破产法相关适用问题发布了1991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
由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多方法律关系、利益主体,而且受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矛盾的影响,可以说,自破产制度引入我国以来,理论界、实务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论就未曾停止过。
随着新破产法立法的呼声日高,见诸媒体的学术分析文章见仁见智。
本期特约几位资深法官,从审判实务角度出发,对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的一些新问题、难点问题加以论述,以期为关注破产法问题的读者开启一扇了解实务问题的门窗。
本期专栏中,刘贵祥、尹小立法官在《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职工安置等审理破产案件的现实性难点问题,出资瑕疵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问题,破产程序中的执行问题,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业务分配、破产企业所涉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等程序问题以及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租赁权的处置等实体问题,一一作出分析,提出了基本的审判思路。
曹士兵法官对司法实践中值得认真对待的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错综关系,破产性质,现代破产法的重要地位,破产程序启动后的效力与破产管辖的专属性,解决破产实体问题的关键所在以及如何正确区分破产实务问题与破产法律问题等六个问题加以论述,认为破产之性质不是案件,而是程序,是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程序的总称;认为现代破产法律所追求的立法精神不是惩戒,而是破产保护,其具有保护债权人和保护债务人的双重功能。
《完善破产审判机制,规范破产审判工作,推进诚信破产法制建设》一文,是广东高院民二庭破产审判课题组提取其调研成果的精华内容所作的一篇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论文。
论文在总结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出了建议。
严加武法官的《破产抵销权问题研究》一文则联系破产抵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破产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诸如股东出资义务形成的股东对破产企业的负债能否与该股东的破产债权抵销问题,受让的破产债权的抵销问题,因法人合并而享有的破产债权或者承继的负债能否抵销问题,涉及保证、代位权的抵销问题,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的抵销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Several Practical Issues in Trying Bankruptcy Cases近年来,国家把推进国企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工作,相当一批资不抵债及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进人破产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在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在有关会议上对新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及指导意见。
但由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利益主体,而且面临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矛盾,审理破产案件的难度较大,实务中具体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
本文拟结合审判经验,对一些新的实务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期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应把握的现实性难点问题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把握。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法定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般要审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处于连续状态,是否丧失了清偿能力。
实践中法官们常感疑惑的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对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是否考虑?债权比例如果很小是否驳回清偿申请?笔者认为,债权比例的大小不应作为衡量依据。
如果对于一笔很小的债权,债务人都确实没有清偿能力,这恰恰说明债务人已具备破产的法定条件。
当然,法官在审查时需更慎重一些,可综合考察其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是否存在恶意破产的情形等。
此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在目前还面临以下难题:其一由于债务人不同意破产,对于破产清算所需的财务资料不予提供,对于破产清算工作不予配合,法院如强制其进行清算,就会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
其二,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同意债务人破产,按照现行《破产法》规定,清算组成员主要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指定,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派员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无法成立,破产清算工作难以进行。
因此,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受理要谨慎,既要考虑依法办事,又要考虑社会的稳定,尽可能采取类似调解的方式使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进行和解。
在这些尝试无望的情况下,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依法进人破产程序。
职工的安置。
破产程序,从一般理念上而言,是一个对债务人综合执行、使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程序。
以企业的全部破产财产为基本依托对包括劳动债权在内的所有债权按法定顺序及比例清偿是破产程序的基本任务。
然而,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特殊的发展历史,对国有企业职工仅从优先清偿其劳动债权的角度给予保护是远远不够的。
无论是政策性破产,还是一般性破产,除对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进行清偿外,均面临着国外企业破产不必考虑的问题,即对企业职工以后的生计如何解决的问题,亦即职工安置问题。
政策性破产与一般性破产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允许以本来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的破产财产(甚至是享有别除权的财产)安置职工。
政策性破产案件中,银行债权人的债权往往被核销挂帐,破产财产用于安置职工,故一般不必顾忌因职工安置问题无法解决而影响社会稳定,审理难度当然要小得多。
但在审理一般性破产案件时,法官首要考虑的问题是社会稳定问题,而社会稳定的关键又在于职工是否能够得到妥善安置。
于此情形,由于破产财产不能用于安置职工,需要政府另筹资金解决。
而某些地方政府往往因负担能力所限,或出于降低改革成本的考虑,偏好于以各种方式或理由牺牲债权人的利益来安置职工。
因此,妥善安置职工与提高债权清偿率成为此消彼长的矛盾体,成为审理破产案件的现实性难点之一。
如何解决这一难点?各地法院经验性做法是在受理破产案件时,除审查法定的破产原因是否具备外,重点审查政府对职工安置的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有违破产财产不得用于安置职工的规定。
忽视这一问题,破产程序将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因职工的激烈情绪和行动而使破产程序事实上处于搁置状态,影响社会稳定,导致审理工作进退维谷。
作为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应掌握这样一种背景事实:职工安置本不是破产法的功能,而应由劳动立法与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加之国有企业长期实行低工资高福利制度,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职工将享受医疗保险及退休工资,如果企业破产,职工的这些权利将无从保障。
虽然社会变革过程中总有一部分人被迫承受社会变革的成本,但国有企业职工的上述实际情况决定了其实际承受能力有限,若不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必将影响社会稳定。
况且,国际经验显示,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0美元之后,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又是矛盾凸现期。
我国现在也正处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如果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对职工问题处置不当,将会激化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进而影响改革进程,与社会和谐发展战略背道而驰。
因此,如果说破产案件审理中法律规则的遵守、政策界线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对中国社会经济实际的清醒认识、社会效果意识的培育亦同样是不可掉以轻心的。
特殊主体的破产。
与社会稳定有关的不仅仅是职工安置问题,一些特殊企业破产,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利益时,如缺乏事先的安排方案,同样产生不安定因素。
在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破产之情形,中小股东、债券持有人等投资人数以万计,有的甚至达几十万。
在金融机构破产之情形,债券持有人、其他形式的债权人往往人数众多。
即使一般企业破产之情形,如果有向社会非法集资和职工集资等情况,亦触及群体性利益。
如何处理特殊主体的破产问题,成为另一难点。
把握这一难点问题要从受理条件、时机把握、程序衔接、外部协调、债权区分等多方面人手。
首先,要坚持审批制度,严把立案关。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破产,均要经过中央一级的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
目前已经审理终结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一般是经过停业整顿或行政撤销、关闭程序,该程序的启动均经国务院批准。
而在进人破产程序前,相关监管部门均再次报请国务院批准。
这样做,主要是便于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便于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进人破产程序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消除影响社会稳定、金融安全的因素:虽然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上市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破产需履行这一审批程序,但鉴于该两种类型的企业与上述企业面临同样的情况,各级法院又缺乏这方面的审判经验,尤其是破产程序中涉及群体性利益,故应参照有关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另外,当前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由此类主体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级法院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是否受理之前,除审查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外,还应当针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所应具备的特殊条件加以审查,包括债务人资产、账册的接收,对犯罪行为追缴赃款、赃物的移交,自然人债务的落实,对机构债务的个别清偿,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
其次,处理好人民法院破产程序与行政撤销、关闭、整顿程序之间的关系。
在撤销、关闭、整顿部分金融机构时,中央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解决被撤销关闭整顿金融机构的债务问题,但由于这些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形成的巨大资金缺口不可能全部依靠财政支出予以弥补。
在行政程序中,不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将有计划地进人破产还债程序。
因此,金融机构进人破产还债程序是行政撤销、关闭、整顿程序的延伸。
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互衔接、相辅相成,行政程序不能使某些金融机构最终退出市场,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完成,司法程序也不能替代需要由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
因此,审理特殊主体的破产案件,应注意与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在加强协作的同时,明确各自的分工与职责。
在属于行政程序应当处置的问题未处置完毕前,一般不应进人破产程序。
此外,行政程序中的工作组、清算组参与了行政程序的全过程,情况熟悉,在进人破产还债程序后,即转为破产清算组,而无须人民法院另行指定破产清算组。
行政程序中,工作组、清算组的工作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有很大影响,由于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相互衔接,破产程序中相当部分的清算工作是在行政程序中完成的,这就要求行政清算要依照破产清算的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