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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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档案工作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
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
二、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设立档案室,负责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负责档案工作的全面管理;设档案员若
干名,协助档案室主任、副主任开展档案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档案
管理工作。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公司档案收集范围包括:
(一)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文件、报告、请示、批复等文书档案;
(二)公司各项合同、协议、证书、印章等法律档案;
(三)公司各项财务、人事、设备、物资等管理档案;
(四)公司各项科技、工程、产品等档案;
(五)公司各项会议、活动、培训等声像档案;
(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八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完整、准确;
(二)符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三)便于保管、利用和检索。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编号、编目、装订、归档;
(二)按照档案的保存期限、密级、重要程度等要求进行整理;(三)保持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十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保密、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
(二)档案室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
(三)档案装具应统一、整齐、有序。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复制档案;
(二)查阅、复制档案时,应填写查阅、复制登记表;
(三)查阅、复制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二条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档案的保存期限、密级、重要程度等要求进行鉴定;(二)鉴定工作由档案鉴定领导小组负责;
(三)鉴定结果应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鉴定确需销毁的档案,应填写档案销毁申请表;(二)销毁档案前,应进行核对、清点;
(三)销毁档案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