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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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03.03
【实施日期】1989.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现已全部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征收和计发的规定已完全不同)
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临时工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或前后工作时间合计满三个月以上的工人(不包括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