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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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管理: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 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3)认证后的管理 产品质量持续性达到认证标准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跟踪调查
对违法使用认证标志者和未依法履行认证职责的认证机构 作出处理规定
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两种形式: 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自主性,依法进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结合相关条文):适用、资质与
性质、限制、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的特别规定——QS制度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 “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 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说明以下问题:
实施强制性标准是生产、销售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保证 义务的重要内容,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将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成为生产者免除其产品质 量责任的理由
当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相关标准缺位时,生产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并不免除,而仍然应当对由此 产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 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
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 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 得出厂销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1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 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3年5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3年下半年, 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 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2008年起所有 食品须加贴QS标志。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 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对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监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 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 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安全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 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5. 标准化管理制度
根据制定的部门、单位以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根据实施效力,分为强制标准与推荐标准
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化实施条例》 规定强制性标准中涉及产品的有: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 准,兽药标准,产品生产、储运的安全、卫生标准。
产品质量法研究
一、产品质量法的总体框架及其特点 总则(产品的含义、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一般质量管理规定、
政府在产品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 查制度)国家干预;事前规制;证据意义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与产品责任(因缺陷产品引发 的民事侵权责任) 事后规制 罚则(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其他政 府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为生产销售违法 提供便利或技术的运输、仓储、保管人等主体承担的行政、 刑事责任)
以下问题值得重视:
经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是生产、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 量义务,违反规定,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造成损 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并不排除生产、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的 可能。
2001年原告的父母为原告购买了一辆广州市永华玩具厂 生产的“小明星”牌儿童自行车,在原告骑车的过程中, 手被童车卡住,发生右手拇指骨折,经医院治疗,最终在 接指手术失败的情况下将原告右手拇指上端截去。
2.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认证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 评定,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产品符合相 应标准和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认证机构、认证对象、认证种类、认证后的管理
(1) 认证机构 《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认证机构是国务院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 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 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 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 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 护能力。
产品有无瑕疵∕产品有无缺陷,损失,因果关系)。
3. 多重法律关系与多个法律主体,形成综合责任、责任连 带、责任竞合
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其他政 府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为生产销售违法 提供便利或技术的运输、仓储、保管人等主体
综合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002年广东省消费者协会在省内各大报纸发出消费警示, 指出目前市场上出售的儿童单车链罩存在安全隐患,建议 生产厂家将问题童车召回。原告父母向广东省消协投诉。 广东省消协对永华玩具厂进行调查,永华玩具厂称自己的 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是合格产品,不应对此事负责。 原告父母决定起诉,要求永华玩具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0年修订《产品质量法》没有产品免检规定 2008年9月18日《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废止 关于免检制度的存废之争
静态思维;负面影响的可能与现实;正面影响的夸大(免 检标志信号功能)
第二,监管体制(监管机构、权责、地位、分工、协调等) 独立性、专业性
第三,行政问责制 第四,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的关系,社团性中间层组织的
责任连带:生产者、销售者(第43条),产品质量认证机 构(第57条第3款),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第58条)
责任竞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讨论)
二、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一)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现状 1.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基本规定:《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
思考:
第一,标准化制度、抽查制度、检验制度、食品市场准入 制度等制度设计的问题(产品免检)?制度运行的问题 (障碍:技术的,经济的等)?
关于免检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 干问题的决定》(首次确立产品免检)
2000年3月14日发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产品免检条件)
(2)认证对象、认证种类 普通产品与列入统一产品目录的产品——自愿性认证与强
制性认证
强制性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称 3C认证制度)
对象:列入统一产品目录的产品
义务: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属于推荐性标准
(二)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以三鹿奶粉事件 为分析材料
1. 奶制品蛋白质含量检测的局限性 现有检测方法(“查不出来”) 排除违禁物质(“查不完”) 免检制度(“不查”)→权力寻租;企业自律 名牌评比(“以评代查”) 监管困境(“谁来查”) 2.对策 制订新标准 风险监测机制 完善产业结构,从源头保障质量安全
案例
2005年1月9日发生在杭州的一起车祸中,一辆车牌号为沪D25627的 广本雅阁被撞成两截,导致3死2伤。车主吴某由此对雅阁车身质量产 生强烈质疑,认为广本雅阁存在质量或设计缺陷问题,并以广州本田 汽车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组织的专家组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检测 鉴定,国家质检总局专家也介入该事件调查。 3月25日,专家组出具 的报告对该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安全气囊系统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以及车身断裂原因等6项内容作了技术分析后得出结论:“转向系统 未发现异常情况;制动系统未发现异常情况;安全气囊是在撞击水泥 隔离墙端面时弹出,属正常弹出;车身断裂部位的结构、制造工艺符 合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断裂的原因是车身右侧与狭窄的刚性隔 离墙端面猛烈撞击所致,其碰撞力度超过了车身结构本身的设计强 度。”
1.利益平衡 产品范围,归责原则,免责条款,时效限制,赔偿范围,
责任保险等制度设计
2. 管理法与救济法平分秋色、功能互补、均待完善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政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
经营者
产品使用者
经营者
质量管理法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 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能说明什么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要求。(能说 明什么)
3.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对企业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 量管理水平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体系 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质量体系是指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 程和资源的整体。
特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
认证的标准是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9000系列标准或其 他公认的质量体系评价标准。如企业质量保证方针、编制 质量体系手册、设计开展质量管理问题诊断的程序、培训 员工质量行为规范的办法等);
角色(行业协会) 第五,《食品安全法》立法;法治进步的推动力
关于《食品安全法》
2009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
1.食品监管体制(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 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 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 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永华玩具厂出示了一份2001年由深 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进 行的产品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 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本次检验合格”。
总结:
其他在强制性认证、对特定产品的监督抽查中,都体现了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管理(在自愿性认证、实施推荐性标准 等行为中,体现的是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这种行政 管理的主要及直接的意义,在于从市场管理者的角度确定 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其结果可以作为评 判生产、销售者产品质量的尺度,但并非生产、销售者是 否需向产品使用者承担民事责任的直接依据(直接依据:
据了解到事发为止,我国尚没有汽车侧撞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50条,“在产品总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 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说明什 么)
认证的结论是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要求。
个别监督——一般监督,源头控制,“治本”
4.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特点 本质上属于行政职权行为 具有强制性(对职权机关而言,对行政相对人而言) 具有统一性 (2)主要内容 检查形式(以抽查为主要形式) 产品范围(注意:三类——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
管理: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 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3)认证后的管理 产品质量持续性达到认证标准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跟踪调查
对违法使用认证标志者和未依法履行认证职责的认证机构 作出处理规定
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两种形式: 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自主性,依法进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结合相关条文):适用、资质与
性质、限制、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的特别规定——QS制度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 “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 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说明以下问题:
实施强制性标准是生产、销售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保证 义务的重要内容,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将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成为生产者免除其产品质 量责任的理由
当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相关标准缺位时,生产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并不免除,而仍然应当对由此 产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 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
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 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 得出厂销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1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 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3年5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3年下半年, 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 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2008年起所有 食品须加贴QS标志。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 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对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监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 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 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安全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 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5. 标准化管理制度
根据制定的部门、单位以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根据实施效力,分为强制标准与推荐标准
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化实施条例》 规定强制性标准中涉及产品的有: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 准,兽药标准,产品生产、储运的安全、卫生标准。
产品质量法研究
一、产品质量法的总体框架及其特点 总则(产品的含义、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一般质量管理规定、
政府在产品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 查制度)国家干预;事前规制;证据意义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与产品责任(因缺陷产品引发 的民事侵权责任) 事后规制 罚则(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其他政 府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为生产销售违法 提供便利或技术的运输、仓储、保管人等主体承担的行政、 刑事责任)
以下问题值得重视:
经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是生产、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 量义务,违反规定,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造成损 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并不排除生产、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的 可能。
2001年原告的父母为原告购买了一辆广州市永华玩具厂 生产的“小明星”牌儿童自行车,在原告骑车的过程中, 手被童车卡住,发生右手拇指骨折,经医院治疗,最终在 接指手术失败的情况下将原告右手拇指上端截去。
2.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认证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 评定,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产品符合相 应标准和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认证机构、认证对象、认证种类、认证后的管理
(1) 认证机构 《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认证机构是国务院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 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 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 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 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 护能力。
产品有无瑕疵∕产品有无缺陷,损失,因果关系)。
3. 多重法律关系与多个法律主体,形成综合责任、责任连 带、责任竞合
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其他政 府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为生产销售违法 提供便利或技术的运输、仓储、保管人等主体
综合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002年广东省消费者协会在省内各大报纸发出消费警示, 指出目前市场上出售的儿童单车链罩存在安全隐患,建议 生产厂家将问题童车召回。原告父母向广东省消协投诉。 广东省消协对永华玩具厂进行调查,永华玩具厂称自己的 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是合格产品,不应对此事负责。 原告父母决定起诉,要求永华玩具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0年修订《产品质量法》没有产品免检规定 2008年9月18日《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废止 关于免检制度的存废之争
静态思维;负面影响的可能与现实;正面影响的夸大(免 检标志信号功能)
第二,监管体制(监管机构、权责、地位、分工、协调等) 独立性、专业性
第三,行政问责制 第四,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的关系,社团性中间层组织的
责任连带:生产者、销售者(第43条),产品质量认证机 构(第57条第3款),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第58条)
责任竞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讨论)
二、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一)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现状 1.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基本规定:《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
思考:
第一,标准化制度、抽查制度、检验制度、食品市场准入 制度等制度设计的问题(产品免检)?制度运行的问题 (障碍:技术的,经济的等)?
关于免检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 干问题的决定》(首次确立产品免检)
2000年3月14日发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产品免检条件)
(2)认证对象、认证种类 普通产品与列入统一产品目录的产品——自愿性认证与强
制性认证
强制性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称 3C认证制度)
对象:列入统一产品目录的产品
义务: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属于推荐性标准
(二)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以三鹿奶粉事件 为分析材料
1. 奶制品蛋白质含量检测的局限性 现有检测方法(“查不出来”) 排除违禁物质(“查不完”) 免检制度(“不查”)→权力寻租;企业自律 名牌评比(“以评代查”) 监管困境(“谁来查”) 2.对策 制订新标准 风险监测机制 完善产业结构,从源头保障质量安全
案例
2005年1月9日发生在杭州的一起车祸中,一辆车牌号为沪D25627的 广本雅阁被撞成两截,导致3死2伤。车主吴某由此对雅阁车身质量产 生强烈质疑,认为广本雅阁存在质量或设计缺陷问题,并以广州本田 汽车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组织的专家组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检测 鉴定,国家质检总局专家也介入该事件调查。 3月25日,专家组出具 的报告对该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安全气囊系统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以及车身断裂原因等6项内容作了技术分析后得出结论:“转向系统 未发现异常情况;制动系统未发现异常情况;安全气囊是在撞击水泥 隔离墙端面时弹出,属正常弹出;车身断裂部位的结构、制造工艺符 合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断裂的原因是车身右侧与狭窄的刚性隔 离墙端面猛烈撞击所致,其碰撞力度超过了车身结构本身的设计强 度。”
1.利益平衡 产品范围,归责原则,免责条款,时效限制,赔偿范围,
责任保险等制度设计
2. 管理法与救济法平分秋色、功能互补、均待完善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政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
经营者
产品使用者
经营者
质量管理法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 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能说明什么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要求。(能说 明什么)
3.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对企业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 量管理水平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体系 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质量体系是指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 程和资源的整体。
特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
认证的标准是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9000系列标准或其 他公认的质量体系评价标准。如企业质量保证方针、编制 质量体系手册、设计开展质量管理问题诊断的程序、培训 员工质量行为规范的办法等);
角色(行业协会) 第五,《食品安全法》立法;法治进步的推动力
关于《食品安全法》
2009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
1.食品监管体制(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 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 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 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永华玩具厂出示了一份2001年由深 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进 行的产品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 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本次检验合格”。
总结:
其他在强制性认证、对特定产品的监督抽查中,都体现了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管理(在自愿性认证、实施推荐性标准 等行为中,体现的是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这种行政 管理的主要及直接的意义,在于从市场管理者的角度确定 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其结果可以作为评 判生产、销售者产品质量的尺度,但并非生产、销售者是 否需向产品使用者承担民事责任的直接依据(直接依据:
据了解到事发为止,我国尚没有汽车侧撞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50条,“在产品总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 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说明什 么)
认证的结论是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要求。
个别监督——一般监督,源头控制,“治本”
4.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特点 本质上属于行政职权行为 具有强制性(对职权机关而言,对行政相对人而言) 具有统一性 (2)主要内容 检查形式(以抽查为主要形式) 产品范围(注意:三类——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