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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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休假及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员工休假、假期工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章员工休假
第三条休假种类
(一)事假:指员工因私事,确需本人请假处理,而准予的假期。

(二)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等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经医院出据休假证明准予的假期。

(三)婚假:员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准予的假期。

(四)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办理丧事的假期。

(五)探亲假:员工探望父母或配偶,给予的假期。

(六)女工孕、产、哺乳假:女工怀孕七个月至小孩满两周岁前,给予的女工孕、产、哺乳期假。

(七)晚育陪产护理假:年满24周岁及以上的已婚初产妇,其配偶可享受陪产护理假10天。

(八)女工生理假:女工每月可享受半天带薪生理假。

(九)三八妇女节假:每年3月8日(公历)女员工可带薪休假半天。

(十)五四青年节假:每年5月4日(公历)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的可带薪休假半天。

(十一)六一儿童节父母假:年龄在12周岁及以下的儿童父母在每年6月1日(公历)当天可享受带薪休假半天(父母双方均为本公司员工的,只能一方享受)。

(十二)工伤假:员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期限。

(十三)年休假:按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员工年度应享受的假期。

(十四)法定节假日:国家法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假期。

第三章员工休假管理
第四条休假条件与核准
(一)事假
员工请事假,假期在1 天以内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一次请假2 天或月内累计5天以内的,由业务主管领导(子公司经营负责人,下同)批准;一次请假3天或月内累计事
假6天及以上的,由部门上报业务主管领导核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二)病假
1、因病治疗或休养,应持有定点医院签署的休假证明。

在外部医院就医后开据的休假证明,需由定点医院签署意见。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的医疗期,依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确定: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的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的计算,从休病假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对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在二十四个月尚不能痊愈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定点医院证明,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婚假
1、员工凭结婚证书,所在部门员工在岗证明,由集团公司后勤服务处出据婚假证明。

2、婚假3天。

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 25岁、女23岁),且双方均是初婚者,增加婚假20天。

3、对方在外地,需到对方所在地办理婚事的,根据路程所需时间另给予路程假,交通费由员工本人自理。

(四)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办理丧事,给予丧假3天。

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所需时间另给予路程假。

(五)探亲假
1、员工探亲休假需提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本人填写探亲假单,并附对方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休假。

2、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工作满1年以上、探亲对象在外省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3、探亲假期
(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起始时间从结婚次年计算。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探亲假除规定的假期时间外,根据路程所需时间,
另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往返路费(火车或汽车)按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六)女工孕、产、哺乳假
1、孕产、哺乳期女工,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假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办理休假手续。

2、女工怀孕七个月以上至小孩满两周岁,可连续休孕、产、哺乳假。

(1)孕假: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工作时间内给予每天休息一小时,定额生产工人相应核减月工时考核基数。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假期按病假支付工资。

女员工妊娠期内,在医疗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视同正常出勤。

(2)产假: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在上述基础上,年满24周岁以上的已婚初产妇,增加晚育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3)哺乳假:
女员工在哺乳期内(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给予哺乳时间2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
增加1小时(包括路程时间)。

3、女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时,可休假15天;怀孕2个月到4个月(含4个月)流产时,可休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休假42天。

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依据集团公司职工医院证明办理计划生育假。

(七)晚育陪产护理假
因配偶生产而需休陪产护理假时,由其配偶提出书面休假申请,并出具医院预产期证明(或病历)、结婚证复印件、户籍复印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批准。

(八)女工生理假
女工每月可享受半天带薪例假假期,本人填写《员工请假单》交部门主管领导(或部门主管领导委托的女性员工)经批准后休假。

(九)工伤假
1、因工负伤员工治疗期为工伤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由安全管理部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诊断证明确定。

2、因工负伤员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本人所在单位和安全管理部。

申请停工留薪期,经安全管理部确认后,由安全管理部书面通知所在单位、本人和人力资源部。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
殊,经省级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4、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0日内,向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十)年休假
1、年休假的核定条件: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享受国家\省\市政府津贴专家、国家\省\市劳模、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领导,增加年休假5天;副总师(总经理助理)级、中层领导、主任工程师、高级技师,增加年休假3天。

(3)新入公司员工且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4)女工产假视同正常出勤,不影响年休假核定。

2、下列情况不予核定
(1)年内事假累计满20天以上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内休病假累计
满42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内休病假累计满63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年内休病假累计满84个工作日以上的。

(3)考核期内违纪息工、旷工一天及以上、受行政警告、记过以上处分,以及公司文件另有规定或行政决定的。

3、除新入职员工外,员工年休假工龄的计算以上年12月31日为基准确定,上年度为年休假核定考核期。

4、为鼓励员工休年假,未休的年假原则上不按加班工资支付。

每年年休假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

(十一)法定节假日
员工带薪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假,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11天。

第四章各类假期薪资的支付标准
第五条各类假期薪资计发标准
(一)基本工资计发基数
1、岗位技能工资制
(1)技术人员:本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2)其它人员:本人岗位、技能、绩效工资之和。

(3)试用期、见习、实习期人员:本人初期工资标准。

2、协议工资制
以本人固定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二)各类休假工资及奖金支付办法细则请详见“附表一”。

第五章有关规定
第六条员工请假
(一)员工休假,必须事先请假并以提交书面请假单为准,按照假别审批程序办理,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因突发事件不能事前书面请假的,可通过电话在24小时内向单位领导口头请假,事后1天内补办书面请假单。

(二)中层以上领导请假,按公司领导干部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总经理请假由公司董事长核准。

2、公司副总经理请假在一天及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向公司董事长报备。

3、公司副总师、总经理助理、中层正职领导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的,由业务主管领导核准;一天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公司总经理核准。

4、中层副职领导,请假一天内的,由部门正职(或主持全面工作的领导,下同)核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由部门正职签署意见,业务主管领导核准。

第七条病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产、哺乳假、流产假、工伤假、陪产护理假、生理假等均从核准时间起连续计算(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不得分段使用。

年休假可分段使用,事假、病假经批准可用年休假替代。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部门和员工工作情况,积极合理安排员工年休假休假时间,保障员工休假权益。

员工个人未申请休假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下发后,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未涉及到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20XX年X月X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
1、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2、员工请假单
3、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二〇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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