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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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0.12.01
•【字号】京财预[2010]2662号
•【施行日期】201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
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10〕2662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更好地落实有关要求,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制度的衔接,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可执行到2010年底。

2010年底,仍未执行的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将由市财政局核减收回,收回的资金集中用于解决市委市政府重点事项支出。

二、每年1月10日前由市财政局将上年度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下达各预算单位继续使用;每年7月1日起市财政局停止各单位使用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

三、每年2月20日前由市财政局统一下发市级部门实有资金账户结余上缴通知,各部门于2月底前完成结余上缴工作。

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制定《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其他由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事业单位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纳入本办法执行。

已转入事业基金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管理。

第四条结余资金按结余资金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按账户属性划分为通过零余额账户核算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和实有资金账户结余资金。

第二章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不含规范收入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超出市人事部门规定政策及标准的人员支出和个人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项目支出结余资金不得转为基本支出使用。

第七条调整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需报市财政局审批。

预算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新增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和原调整项目,并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逐级审核。

第八条各部门、各基层预算单位申请新增财政资金投入时,应首先说明结余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情况,凡有可动用结余资金的单位,应优先使用结余资金。

第九条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的管理
上年度的零余额账户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含调整使用的),预算单位可结转使用至当年六月底,之后未执行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收回国库。

第十条实有资金账户结余资金(不含事业单位基金)的管理
(一)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报市财政的部门决算,将本部门(含所属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结余资金的30%上缴市财政。

(二)实有资金账户中剩余70%部分的结余资金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使用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基金的管理
(一)预算单位在编报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准确填报事业单位基金截止8月31日的时点数(上年结转数减去本年已支出数),同时将事业单位基金当年使用情况随部门预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一般基金的管理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一般基金时点数2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补充单位收入,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一般基金补充单位收入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三)专用基金中修购基金的管理
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以及年度预算执行中事业单位申请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资金的,应首先使用单位修购基金。

第十二条结余资金收回后的管理
(一)收回财政的结余资金实行单独专户管理,优先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年中视预算平衡情况可以调入预算使用。

(二)结余资金收回后,部门仍需继续安排支出的,通过动支部门机动经费、调整部门预算等方式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除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财政部门拨付本单位的财政性资金转入“暂存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

第三章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一级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市财政局对一级主管部门结余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市级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6]1413号)及《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预
[2007]3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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