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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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昆政发[2015]55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7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1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会议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昆明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合理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立足实际,规范有序推进。

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市综合承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按照“分类引导、有序推进”的原则,科学合理设定迁移条件,优先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存量,不断完善配套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政策。

合理确定主城区的落户条件,全面放宽除主城区、东川区外昆明市县城建成区、建制镇的落户条件,探索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的落户政策。

(主城区包含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下同)。

--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切实维护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愿迁移意愿,切实保障居民基本权益。

--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以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相适应为立足点,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滇池流域人口规模,全面放开安宁市、嵩明县落户条件,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有序引导主城区人口流动,推动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协调发展,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全面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合理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昆明落户创业,基本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
管理制度。

努力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到2020年,昆明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 6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3%左右。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分类制定滇池流域落户条件
1.合理确定四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落户政策。

在昆明市四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以申请落户;在昆明市四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城乡)社会保险满2年的,可以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2.合理调整呈贡区落户政策。

在昆明市呈贡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以申请落户;在昆明市呈贡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城乡)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以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3. 适度调整晋宁县落户政策。

在晋宁县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稳定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

4.探索建立主城区积分落户制度。

在昆明市主城区建立以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缴纳城镇(城乡)社会保险、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在昆居住年限为基本条件;以个人的年龄、学历、技能情况为主要指标;以个人对昆明贡献和守法诚信为评价标准的积分落户制度。

从2015年起,先行在西山区、呈贡区开展试点工作,条件成熟后在主城区全面制定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五)放开安宁市、嵩明县落户条件
1.在安宁市、嵩明县城镇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

居住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在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下同)。

2.企业需要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含租赁)、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3.在安宁市、嵩明县创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含租赁)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取得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可以为该企业法人及其直系亲属和该企业员工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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