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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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在依法注册登记时,须申请并登记有效的商户名称。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具备稳定、唯一、识别性、合法合规、真实准确的特征。
第二章名称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德、社会稳定的内容;
(三)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的名称构成混淆,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备案的特殊或者限制使用的字、词。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程序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申请;
(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并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表》;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名称登记审批,并下发名称登记证明;
(四)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证明为有效证明,具备法律效力。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变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变更申请;
(三)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关于名称的条件;
(四)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名称变更登记审批,并下发变更登记证明。
第三章名称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合法合规使用其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商户名称。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不得私自变更或者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广告宣传、标识制作等活动时,应当使用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商户名称。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在使用其商户名称时,应当注意文明用语,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德、社会稳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个体工商户的名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登记规定的行为进行执法处罚。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变更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撤销其名称登记,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对名称变更办理备案手续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市场监管部门所有。
总之,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的监督和执法,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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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本(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命名和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的商业或服务性经营单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自愿申请登记为工商户并单独承担责任。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的命名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名称的命名原则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名称应当保护公民的姓名权、商号权等合法权益,不得冒用他人姓名、工商企业名称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名称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三)名称应当不能违反社会公德,不得含有侮辱、歧视、淫秽等不良信息;
(四)名称应当明确、具有识别度,便于公众识别和商业交往;
(五)名称应当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相符,不能产生混淆。
第六条对于涉及法定职业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应当包含其相应的职业资格标识,确保合法从业。
第三章名称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名称预审。
预审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名称是否符合命名原则做出评估,并给予符合条件的名称预审意见。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预审意见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根据预审意见进行名称的选择。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应当携带名称预审意见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
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后,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个体工商户名称和工商注册号码。
第四章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管理,应当与工商企业名称的管理相衔接,实施一体化管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