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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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2.12.30
•【字号】皖司发〔2002〕38号
•【施行日期】2002.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安徽省司法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司发〔2002〕38号各市司法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职称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发[2001]61号)精神,现将《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人事厅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提高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
全省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并获得中、初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仅表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三条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举行,考试科目为:基础理论知识、律师工作实务。
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模式,即报考人员在一年内必须同时通过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参加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参加律师专业继续教育,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条参加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二)法律专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
第六条参加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获法学博士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获法学硕士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三)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2年;
(四)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满3年;
(五)法律专科毕业后,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满4年;
(六)取得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第七条参加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初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继续教育证书等证明材料到指定的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全省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由省人事厅和省司法厅共同负责。
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负责拟定考试内容、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以及考前培训等工作。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内容、考试大纲、试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会同省司法厅对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全省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按照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年内不得参加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按《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一)伪造、涂改学历和其他证件的;
(二)考试舞弊或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
(三)省人事厅和省司法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全省律师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职律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录账申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人事厅和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