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关于规范所属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集团公司关于规范所属单位招聘应届高
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
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以及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即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下同),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二、招聘要求
各单位应届毕业生招聘坚持需求导向、专业对口、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和程序开展招聘计划的申报、信息公布、测试、公示、录用和备案等工作,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扩大选人用人范围,规范招聘管理工作。
三、招聘计划
(一)各单位要综合考虑本单位业务发展、劳动定员、人员结构、自然减员等因素,充分征求用人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科学、合理编制毕业生招聘计划。
(二)毕业生招聘计划包括拟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时间安排、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内容;招聘岗位条件包括学历、年龄、专业等内容。
(三)毕业生招聘计划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并经上级人事部门同意后下发各单位执行。
四、信息公布
(一)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毕业生招聘计划,通过专业招聘网站、报纸及就业见面会等方式,面向社会和高校毕业生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集团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信息应在上级管理部门网站和集团公司网站发布;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招聘信息应在集团公司网站和本公司网站发布。
(二)招聘信息应包括招聘数量、岗位条件、报名方法
及时间(时限)、资格审查、测试及结果告知方式,拟录用人员公示渠道以及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招聘信息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三)招聘报名时间不得少于7天,报名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招聘信息在上级单位网站公开发布的时间。
(四)当次招聘发布的岗位未招满或需增加招聘数量的,应在招聘结束后另行组织公开招聘。
五、招聘测试
(一)各单位根据招聘信息公布的要求,对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和筛选,安排测试,对应聘毕业生的责任心、能力、团队协作、心理素质等进行综合测试。
(二)测试可采用笔试、面试或者笔试面试相结合等方式,各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专业和招聘岗位要求等,合理确定测试的内容和方式,科学制定测评标准,合理确定测评要素和权重比例。
结合测试结果,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拟录用人选。
(三)各单位在测试时应一并核查学历学位或学习成绩、外语水平、获奖等情况。
六、公示与录用
(一)建立录用公示制度。
各单位对拟录用人员的公示信息应包括拟聘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等内容,并同时公布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与通信地址,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间,应聘者或其他人员认为公示人员存在问题的,可以实名向单位纪检部门反映,由单位纪检部门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二)各单位应与录用毕业生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明确有关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违约金等。
就业协议书中应添加附加条款,书面约定对无法按时报到、报到材料不全、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形的处理意见。
(三)毕业生报到后,各单位应认真查验报到证、学历
学位证、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安排体检。
材料不齐全的,应暂缓办理入职手续;弄虚作假的,应予以解除协议。
(四)毕业生报到后,各单位应将招聘结果及人事档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汇总招聘结果在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报,并报长江委人事劳动局备案。
(五)各单位加强录用毕业生信息管理,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中准确、详细记录毕业生个人信息。
七、纪律与监督
(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1、应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2、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毕业生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平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二)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履行招聘监督职责,对公开
招聘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集团公司或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三)应聘毕业生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测试资格或者解除录用: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在报名、测试、体检等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违反招聘回避规定的;
4、其他违反招聘管理规定行为。
(四)对于公开招聘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
1、未报批招聘计划组织招聘;
2、未按规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或者招聘信息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3、未按公布的招聘流程实施招聘的;
4、违反回避规定的;
5、其他违反招聘管理规定行为。
(五)各单位从事招聘的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存在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
八、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本单位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在招聘工作组织实施中实行分级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招聘工作纪律,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追求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