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考历史真题解析:井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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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考历史真题解析:井田制
纵观历年(07~21年)真题考情,高考着重考查井田的王有或国有性质及其瓦解过程——自西周中后期由逐步松动到战国末期正式解体。

但就其考查本质而言,所谓“松动”、“瓦解”也指向其“公有”而非“私有”的性质。

下文举例说明。

例1
(2020年·天津卷·1)井田制下,村社内的土地分公田和私田,私田是分给村社成员的份地,按制度定期交换,村社成员要随份地变动而迁居,即“三年一换土易居”。

这意味着私田( D )
A.可以进行交易买卖
B.收获全部上缴国家
C.属于小农经济范畴
D.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解析】
本题考查古代中国土地制度——西周井田制。

根据师生对井田制的固有印象,仅仅限于是一种国有土地制度,分为“公田”、“私田”两类,并且不可买卖,等等。

故此,根本无法从逻辑联系上对本题予以完全解释。

查阅资料后,根据学界研究,首先,明确井田即古代的农村公社。

所谓“农村公社”(亦称“土地公社”、“村社”),是指原始社会末期代替父系氏族公社出现的村落共同体,是由从氏族大家庭中分化出来的个体农业家庭按地域组成,既有同一氏族的家庭,也有其他氏族的家庭。

一般而言,村社土地为公有,并保留了对家庭份地(私田)定期重新分配的传统。

其次,公社土地,无论是公田,还是私田,连同村社农民都是属于王有。

周天子以天授的资格“受民受疆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换言之,天子以神授之名既占有全国土地,也占有全国的人口。

故此,井田制下公社土地并不是姓“私”,而是公有。

换言之,公社农民对私田只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也就不可买卖。

同时,村社成员除了耕种私田外,还要为贵族耕种公田,亦即“同养公田”,并且是“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亦即先公后私。

换言之,这也就是说公社农民需要为贵族承担“共耕”的劳役和承担兵役等义务。

最后,由于当时农业休耕制度,与此相适应的是公社村民的土地和住宅还都要定期重新分配,亦即题干材料所引用的“三年一换土易居”制度——标准是“财力平均”和与西周服役制度相关联的人口、劳动力的多少。

显然,农村公社是一种公共财产,准确地说是村社土地及其成员都是属于王有。

换言之,公社成员对私田、住宅等“财产”只是暂时的使用者,而不是永久的所有者。

综上所述,并结合题干材料所述,井田制下村社“公田”、“私田”,“按制度定期交换”、“随份地变动而迁居”,显然村社成员对私田并不具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并不能买卖。

故此,可以排除A项、B项。

显然,C项为错误项,不符合基本史实。

故选D项。

例2
(2019年·江苏卷·1)据青铜器铭文,西周中后期,裘卫因经营手工业获得财富和地位,一位名叫矩的贵族用13块耕地,从裘卫那里换取了在王室仪式上穿戴的盛服和玉饰。

这一记载反映了( A )
A.井田制度松动
B.世袭制度解体
C.抑商政策弱化
D.礼乐制度崩坏
【解析】
首先,锁定时空——西周中后期。

故此,当时阶段特征是政治上宗法制、分封制,经济上传统农业及其井田制、“工商食官”,等等。

纵观题干材料,可以发现“13块耕地”,所以此题考查西周井田制。

根据所学知识,井田制作为国有土地制度,不可买卖,然而,题干材料显然表明存在土地“交换”、“买卖”的现象。

加之,此时井田制度尚未正式解体。

故选A项。

显然,考查井田的“公有”性质是命题者的本质意图。

至于B、C、D三项,显然不符合基本史实,故不选。


“井田”中的“井”是指“规划”、“整齐”的意思;“井田”既可以用作动词,即土地规划、整理与分配,又可以作为名词,即已经做好“沟渠规划”的田地。

“理想”中的井田作为王有土地制度,在西周并不存在,只是以孟子开启了“幻想”的先河,而后世之人相继加以附会补充。

▼ “想象”的井田模型
但是,确实存在公田、私田之别,并且庶人(农民)还应在公田上承担劳役,这是古代早期土地制度的特点。

这种土地制度与西周采邑制(亦称“采地制”)有关,而后者又与宗法分封制有诸多关联。

所以,谈及土地制度,则绕不开宗法分封制。

基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的“以小宗从大宗、以大宗从公室、以公室从宗周”的宗法制度,分封制按照宗法等级系统予以“封邦建国”,既要“授民”,也要“授疆土”。

所谓“授民”,一般是指庶人和奴隶;所谓“授疆土”,一般是指各级贵族所占有的大小不等的土地。

二者即构成所谓的“采邑”,亦即它包括土地和人口。

分封制,通常也讲“层层分封”。

周天子将王畿以外的土地和人口分赐予诸侯,是为国邑,诸侯应承担纳贡和兵役等义务,并在领地内享有绝对统治权。

诸侯把国邑内土地和人口分赐予卿大夫,也由其承担纳贡和兵役等义务,并在食邑内拥有绝对的统治权。

直至作为贵族的“士”阶层,由此形成“层层分封”的地方分权格局,亦即类似于西方封建社会金字塔式的贵族等级制度——“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政治权力体系。

▼分封等级示意图
诸侯带领氏族长和家族成员到所封赐之地建立“国”,实行部落军事统治,由点到面逐步完成对领地的控制。

同时,所居之地称为“乡”、“遂”,是为“国人”,应服劳役和兵役等。

然而,被征服者和原住民则是居于“野”,称“野人”,不必服兵役。

天子直至士的各级贵族将一部分土地使用权分赐予庶人,作为私田。

获得份地的庶人应在公田上提供劳动,亦即所谓的“籍田”(借民力来耕种“公田”,即“同养公田”,亦称“助法”),并承担兵役。

正如前文所述,与休耕制度相适应,农村公社私田,甚至是住宅,都要定期重新分配。

村社成员对所分配的“财产”只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所有权。


井田制或者农村公社的瓦解,始于战国中叶,直至战国末年。

对于瓦解的原因,学界意见分歧较大,总归起来有两种解释:其一,经济说或生产力论;其二,军事竞争说。

第一种观点是学界主流看法。

赵鼎新先生认为“铁器在农业生产中得到了推广应
用,土地私有化现象逐步扩展,农业生产率迅速提高”。

赵俪生先生指出,“井
田制度的破坏,是跟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剩余劳动产品提供可能性的增大,交换行为的频繁,以及部分贵族、平民贫富分化的加剧相伴随的”。

第二种看法是近年兴起的观点。

田传浩先生认为“长期的相持(非毁灭性)战争推动了国家的理性化建构,导致了(政治上)郡县制和官僚制的兴起、(经济上)土地制度、(思想上)意识形态等一系列变革……(春秋时期)贵族战争到(战国时期)平民(全民)战争的转变,为更好的动员平民上战场,所以进行战争经济动员的制度安排——采地制的崩溃是结果,取而代之的是国家授田制,也是编户齐民、国富民强,实现军事动员和经济动员的土地制度基础,是获取军事竞争胜利的土地制度保障。

”换言之,军事战争是导致国家理性化的主要力量,也是井田制崩溃的主要原因。

尽管技术进步和其它要素的变化是先秦时期土地制度变革的助推因素,但推动其发生变化的,也应归结于军事竞争。

▼土地制度、经济动员与军事动员
从西周至战国中叶前,井田时代全国土地已全归国有,名义上仍为公社所有,不可买卖。

农民只有通过村社才能分配到私田,并为贵族在公田上提供劳役;同时,由于休耕制度,村社土地和住宅按制度定期重新分配。

统治者对庶人的剥削都是通过公社进行的——征收地税、兵役和其他力役。

春秋时期诸侯国相继实行“按亩纳税”的地税新政,诸如鲁国“初税亩”、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爰田”、秦国“初租禾”,等等。

政府只是把公社土地的分配(份地)由“暂时”占有变为“永久”占有(注意这里并不是指“所有”,而是指私田不再“定期”重新分配,具有相对“永久”的特征),土地所有权仍归王有,所以土地仍然不能买卖。

国家不仅通过村社对农民进行授田(劳动力成年则分配土地)、还田(丧失劳动力则收回土地)和对农民进行各种剥削,并且还要通过公社来获取公社的人口和土地数目,使之成为向公社农民进行地税、兵役和其他力役的依据。

政府开始着手整顿户籍,如齐国“正户籍”,秦国“初为户籍,相伍”,剥削对象由公社变为公社中的各个成员,由此导致了农民对国家的人身隶属关系有所加强。

战国中后期随着法家改革浪潮的兴起,尤其是秦国商鞅变法时“废井田(公社),开阡陌”,实行“军功爵制”,于列国中首次摧毁井田制(“农村公社”)——政府化公田为私有,变私田为永久所有,并正式确立土地私有制。

国家不再通过公社间接来掌握人口和土地数目,而是普遍实行类似于秦国“为户籍相伍”的措施,直接使农民成为国家的“民”(“编户齐民”),以强化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从而保障国家全部的行政、军事等权力系统运转的物质基础。

综上所述,西周井田作为国有土地制度,既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还是宗法分封制的经济基础。

直至春秋战国时期,当它逐步走向瓦解,完成历史使命后评价时应当注意其“公有”的性质等“积极”方面。

根据“基本概念”的打开方式,显然这也是历史概念“井田”的要义。

实际上,可以认为高考命题者旨在强调社会主义中国“公有制”源远流长——当然,这只是本文“不怀好意”的揣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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