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经济地位和欧共体[1]对华反倾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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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泰国等国家已相继正式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

2004年6月28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对中国一年前提出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初步评估结果。

结论是拒绝给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欧盟委员会发言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初步评估报告不是全面评价中国经济发展状况的政治声明,而是只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技术性分析 [3]。

这意味着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在反倾销方面将仍然遭受原来的待遇。

一、非市场经济理论欧共体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制度”和“一国一税制度”是建立在西方的非市场经济理论之上的。

“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y)这个概念在反倾销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有不同的称谓,体现了西方意识形态方面的变化。

在战后的一段时期,西方官方的文件和经济学文献中都使用的是“国营贸易国家”(state-trading counties)这一术语。

这主要是因为在那一段时期,在许多国家中,特别是东欧国家,国家在对外贸易关系中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

伴随着对外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国家在贸易活动中绝对垄断作用开始削弱,经济学家和政治家们更多地开始使用“中央计划经济”(centrallyplannedeconomies)这个概念。

在美国的《1973年关税条例》中还出现了“被控制的经济国家”(controlled-economycountry)这一称谓。

同时,因为意识形态方面的障碍,西方国家更愿意用“社会主义国家”这个概念来涵盖以上概念所包含的内容。

从上一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开始,许多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开始全面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这些国家被称之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transitiontoamarketeconomies)。

在这篇文章中,这些概念都具有同样的含义。

在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的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5]。

这只是通常的一般性的认识,实际上,在反倾销问题上,至今为止,《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以及wto《反倾销协议》对非市场经济概念都没有作出任何界定。

因此,在判定一个国家是否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问题上,各国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范围,都各有自己的一套标准。

例如,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1节(18)段规定了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以及商务部在确定一个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应该考虑的因素。

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只有美国商务部确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的销售不能反映其公平价值的国家。

商务部在确定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1)货币与其它国家的货币可兑换程度;(2)企业与劳工通过自由谈判确定工资的程度;(3)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被允许的程度;(4)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5)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对企业在价格、产量决定权上的控制程度;(6)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考察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实践,美国商务部认为的其他因素包括:是否已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是否存在证券交易、是否实施反倾销法等。

[6] 与美国不同的是,欧共体在其反倾销法中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作任何定义,以罗列的方式将所有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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