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档案馆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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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档案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向区档案馆移交、存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二)集中统一,规范有序;
(三)服务为本,提高利用效率;
(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四条档案收集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档案局、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档案馆的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档案;
(二)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
第五条档案整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的分类、编号、编目规则进行整理;
(二)对档案进行装订、包装,确保档案的整洁、牢固;
(三)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六条档案保管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库房的安全、整洁、干燥、防潮、防虫、防霉;
(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保养,发现破损、霉变等问题及时处理;
(三)对档案进行防磁、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利用范围和保密要求,为档案用户提供查阅、复制、摘抄等服务;
(二)建立健全档案利用登记制度,对档案的查阅、复制、摘抄情况进行登记;
(三)对档案的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八条档案鉴定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档案局、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档案馆的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鉴定;
(二)对鉴定为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保留;对鉴定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第九条档案销毁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档案鉴定结果,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二)销毁档案前,应进行公示,并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销毁档案时,应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确保档案的销毁安全。
第五章人员管理与培训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
(一)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二)档案法律法规培训;
(三)档案保密知识培训。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露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区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