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防治水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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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公司
煤矿防治水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公司所属煤矿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及“探、排、堵、疏、防、截、监”的综合防治措施。

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要求,结合公司所属煤矿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组织机构
1、成立公司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生产部、技术部、地测部、调度室、机电管理部、安全管理部、通防管理部、财务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等单位正职。

2、领导小组下设公司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部。

主任:地测部部长
副主任:分管地测防治水工程师
成员:调度室、生产部、技术部、地测部、机电管理部、安全管理部、通防管理部、财务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等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公司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公司所属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3、负责公司所属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

第四条公司防治水办公室职责
1、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监管,贯彻落实公司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

2、负责公司所属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3、负责公司所属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公司调度室职责
1、负责各煤矿防治水相关工作的协调、指挥。

2、每年雨季前按公司编制下发公司的雨季三防工作计划,督促煤矿认真落实。

3、负责公司所属煤矿发生突发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时,协助事故矿井协调抢险工作,保证抢险物资、人员等及时到位。

根据公司抢险救灾指挥部指示启动公司《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协助组织抢险救灾。

4、根据地面防排水要求,协调落实所属煤矿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工程,确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渗入井下。

5、负责协助各煤矿组织水灾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并进行抢险救灾演习。

6、负责在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其他协调工作。

第六条生产、地测、技术部职责
1、负责配合对所属煤矿采掘开工作面、安装或回收工作面、井底车场、大巷、盘区巷道等排水责任区的划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负责所属煤矿井下各盘区、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批、实施监督和验收工作。

3、负责督促各煤矿制定本矿防排水措施,监督检查防排水情况及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纳入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核中。

4、负责临时、突发性的防治水工程设计的审批、督促施工及验收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职责
1、负责参与、监督煤矿水灾事故抢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组织和协调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2、负责所属煤矿防治水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所属煤矿防治水措施执行情况。

第八条机电管理部职责
1、负责督促所属煤矿探放水、抢险救灾排水设备的储备和
发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督促所属煤矿对中央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协助所属煤矿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预测涌水量进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选型、安装协调、调试运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

4、负责督促所属煤矿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统图,并及时发放相关领导及单位。

5、负责督促所属煤矿排水设备的能力测试工作。

6、负责对所属煤矿排水系统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调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抢险工作。

第九条通防管理部职责
1、负责监督所属煤矿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灾事故抢险的通风管理工作。

2、负责所属煤矿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要求在密闭时留设泄水孔和返水沟等泄水设施检查工作。

第十条物资供应部职责
负责所属煤矿探放水、排水物资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部职责
负责所属矿井基建工程的防治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防治水相关规定
1、各煤矿必须按《煤矿防治水细则》建立地测防治水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和探放水设备。

2、煤矿必须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防治水措施、方案、煤矿水害防治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技术资料并报公司审批备案。

3、煤矿必须按《煤矿防治水细则》完善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4、煤矿必须按《煤矿防治水细则》编制符合实际的防治水图件和防治水基础台账。

5、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制度和“三专”、“两探”、“一撤”的要求。

编制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6、煤矿必须认真落实地测防治水工程的实施和防治水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防隔水煤柱留设规定
(一)受水害威胁的下列区域之一,必须留设防水保安煤柱
1、受保护的通水钻孔。

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临近地带。

3、与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空区。

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断层等地质构造。

(二)留设防水保安煤柱的技术管理要求
煤矿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设计必须报公司进行审批。

第四章地面水防治
第十四条煤矿在每年5月底前对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资料,为完善矿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提供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

第十五条矿井改扩建的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

对于低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时,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渗、灌入井下。

2、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排泄洪渠防止洪
水侵入。

3、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渗井下。

4、漏水的沟渠或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
地点必须填塞。

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记录(包括充填量、充填时间)及图纸资料。

5、在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各煤矿必须派专人检查
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发现涌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
可能冲刷到的地方。

第十八条对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加盖封好。

报废的钻孔必
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通过钻孔流、灌入井下。

第五章其它
第十九条所属煤必须定期对员工开展防治水知识培训,尤
其是班组长以上干部,以及新上岗的工人,教训后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煤矿必须按《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开展防治水
会议及水患隐患排查活动,对所查问题按“五落实”处理,并限期落实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煤矿要严格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准备
好各种抢险物资,派专人管理,并能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供应。

矿井发生重大水害事故时,执行《矿井井下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煤矿防治水检查内容及处罚规定
附:
煤矿水害防治检查内容及处罚规定
一、防治水机构及人员
(一)检查内容
1、各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受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或有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

(二)处罚规定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未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仍然进行生产的,对煤矿矿长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对煤矿矿长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一)检查内容
1、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
3、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处罚规定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煤矿矿长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煤矿矿长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探放水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对煤矿矿长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专用探放水设备
(一)检查内容
1、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2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3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

3、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二)处罚规定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煤矿矿长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未配备专用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煤矿矿长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一)检查内容
1、矿井应当按照相关指标正确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
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二)处罚规定
矿井未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未按要求正确划分的或到期未修订水文地质类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总工程师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防治水基础资料
(一)检查内容
1、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
2、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突水点、封闭不良钻孔、采空区相关资料等台账;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等相关图件。

(二)处罚规定
1、报告、台账、图件不齐全的,对煤矿总工程师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图纸作假仍然进行生产的,对煤矿矿长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采空区(含废弃老窑)普查
(一)检查内容
1、具有采空区(含废弃老窑)普查相关资料;
2、编制老空水害分区管理设计,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推行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
3、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二)处罚规定
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对总工程师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水害隐患排查
(一)检查内容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2、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3、按《煤矿防治水细则》完善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处罚规定
1、未将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煤矿矿长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煤矿矿长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煤矿防治水细则》完善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处罚煤矿矿长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处罚。

八、井下探放水
(一)检查内容
1、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或者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7)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8)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2、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

(二)处罚规定
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仍然进行生产的,对煤矿矿长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九、防隔水煤(岩)柱
(一)检查内容
1、矿井边界煤柱;
2、断层等各类防隔水煤(岩)柱。

(二)处罚规定
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煤矿矿长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十、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与评价
(一)检查内容
1、掘进工作面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

2、回采工作面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

3、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

(二)处罚规定
1、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掘进巷道时,未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或未经审批的,对煤矿总工程师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面回采时,未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或未经审批的,对煤矿总工程师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排水系统
(一)检查内容
1、水泵、排水管路、水仓、沉淀池等符合相关要求。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
另外安设潜水泵排水系统。

3、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

(二)处罚规定
水泵、排水管路、水仓、沉淀池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煤矿矿长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超层越界
(一)检查内容
矿井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二)处罚规定
发现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煤矿矿长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雨季“三防”
(一)检查内容
1、煤矿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

2、煤矿应当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3、每年雨季之前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

4、雨季期间,开展地面和井下巡查,当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二)处罚规定
1、煤矿未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或雨季前未进行联合排水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煤矿矿长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煤矿矿长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应急预案
(一)检查内容
1、每年雨季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水害应急预案演练。

2、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的人员。

3、井下建立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并确保可靠管用。

(二)处罚规定
1、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煤矿矿长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受水患威胁的作业人员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煤矿矿长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或“三条生命线”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煤矿矿长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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