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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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促进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
须遵循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
建设安全可靠的水上交通管理系统,防范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原
则是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科学监督、公开透明、运行规范。
第六条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危险警示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
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
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
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购买足额的保险,保障船舶及船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
全装备和设施,确保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
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查处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航行前,船舶船长应当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条件,做好航行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船舶船长应当根据水文气象等情况,制定合理的航行计划,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八条船舶船长应当在航行途中注意观察前方水情和船情,及时调整航行方向和速度,防范碰撞和搁浅事故。
第十九条船舶船长在遇到恶劣气象和水情时,应当及时采取避险措施,确保船舶和船员安全。
第二十条船舶船长应当保持通讯设备畅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船舶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航行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范船舶碰撞和搁浅事故。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船舶遇险情况,船舶船长应当第一时间向救援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船舶和船员安全。
第二十三条救援中心应当根据船舶遇险情况,组织力量及时展开救援工作,确保船舶和船员安全。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船舶遇险救援工作,协调各方力量,做好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合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展开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危险警示和预警机制,做好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落实责任,做
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则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相
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
法进行处罚,维护船舶水上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对于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解释权归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到此结束。
愿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确保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共同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