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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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
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蚌政办秘[2016]22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蚌政办秘〔201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交易范围,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凡列入本目录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该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驻蚌单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省市共建、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交易项目的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目录明确的监管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规范管理,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各项工作。
市公共资源局要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行业性政策和规定。
同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所辖范围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对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做到“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及时将新增的进场交易项目报送市公共资源局,并按相关程序补充列入目录;对依法不再适宜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报送市公共资源局审核后,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技术条件,严格规范服务流程,及时发布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交易信息,妥善保管进场交易记录和资料,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现场管理,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交易服务,并定期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局报告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情况和动态信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共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
2016年3月29日
附件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