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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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火区启封不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八条: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拦截高位来水措施不完善
《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条:采用平硐上、下山开拓开采的矿井以及平硐暗斜井开拓开采的矿井,要实现平硐标高中的所有水平巷道〔岩巷、煤巷、石门〕对上山来水的有效拦截,并在巷道下方留设>20m的连续的煤〔岩〕柱。
7.冲击地压防治
防冲机构及措施
无防冲机构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应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
风筒敷设不符合要求
风筒应吊挂平、直;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等。
通风设施
密闭管理不符合要求
通风设施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等。
风门风窗管理不符合要求
风门能联锁自动关闭,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主要风门应设开关传感器等。
风桥管理不符合要求
桥面平整不漏风等。
4、瓦斯治理是否到位
瓦斯防治
瓦斯积聚时,未采取措施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七条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
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急预案。
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各用风地点风量及风速不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巷道贯穿或改变通风系统时,无安全技术措施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未采用三专供电;未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等。
安全监控
未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不具备“风电、瓦斯电、故障”闭锁功能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风电、瓦斯电、故障”闭锁和手动控制断电闭锁功能。
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未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机应实行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
中心站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10.人员不足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证
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满足其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具备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取得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十六条:在岩溶充水矿床,经连通试验证实,假设地下河进口、落水洞、有露头的岩溶陷落柱、溶缝等已成为岩溶水集中进水口并威胁矿井生产安全时,需要对以上补给岩溶水的进水口进行治理。治理方法主要有引流外排、垫层浇注、注浆封堵。
洪水淹没区治理不当
《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十七条:位于河流、溪〔冲〕沟洪水冲击、淹没范围的井口、工业广场、废弃老窑井口、采空塌陷区等部位均要采取排水或堵水措施。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一条
井下探放水
探放水钻机不符合要求
《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六条:选择矿用液压型,额定钻进深度不小于50m。
未开展探放水工作
《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七条:采掘工作面遇到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等九种情况时,必须进行探放水工作。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理行动隐患排查标准表〔生产矿井〕
项目类别
隐患内容
排查标准
发现问题
排查人员
1.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缺少资质证照
未取得营业执照
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是否有采矿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
井下和井口房内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不符合要求
煤矿企业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
新进的作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足
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职工人数不足
职工人数不能满足要求
探放老空水不符合要求
对井下积水区〔含老空水、本矿早期采空积水等〕的探放水,只能由高位向低位积水区探放或在积水区压水线旁侧进行探放,严禁在积水区下方由低位向高位区探放水。
在探放水整个过程中,未实时监测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
在探放水整个过程中,必须实时监测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保持钻场通风良好,加强电器设备防爆管理,防止钻进过程中发生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窒息、中毒、燃烧和爆炸事故。
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
未成立矿山救护队或未签订救护协议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兼职救护队不符合要求
《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方法》〔川安监[2010]40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瓦斯排放不符合要求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瓦斯检查地点设置缺陷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6.防治水
水患现状调查
未开展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工作
煤矿企业均要开展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工作;各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矿井水动态观测
未建立动态观测系统
煤矿企业在自查自检和水患现状调查工作基础上,应建立矿井水动态〔长期〕观测系统。
降水量动态观测不完善
降水量动态〔长期〕观测包括接收气象〔降水〕预报、开展降水量观测和绘制降水量-矿井涌水量动态曲线图三项工作。
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等六项规定。
9.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救援机构
机构不健全
未设置“五科”、“五长”、“五队”机构
按规定设置“五长”、“五科”、“五队”机构,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机构负责煤炭生产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煤炭生产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老空区积水处理不当
《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十八条:存在空间位置、积水不明的老窑积水区时,可采用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圈定积水区的大致空间位置,然后采用地面钻探的方法进行验证。
未正确采取疏水降压措施
《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十九条: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压力小于实际水头压力时,开采前应采取疏水降压措施。
未实现“抽掘采平衡”
矿井必须组织编制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抽采管路的材质不符合要求
瓦斯抽采:抽采管路的材质必须符合煤矿使用要求,采取防腐、防冻、防撞、防静电等措施,严禁使用玻璃钢管。
抽采管路吊挂不符合要求
抽采管路应与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并且应按规定吊挂或垫高,立井、斜井管路应采取在罐道梁上固定、设防滑卡等防滑措施。
5.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突出防治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区域防突措施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区域验证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未按期进行复训和复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63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期进行复训和复审。
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瓦斯检查员未持证上岗
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
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有记录可查
瓦斯检查未做到三对口
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检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
瓦斯抽采
高瓦斯矿井或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突出矿井等情况的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
地表水动态观测不完善
地表水观测的主要对象是泉、井、废弃小窑,河流、溪沟,池塘、水库,采空塌陷区,渣场、尾矿库,岩溶陷落柱,滑坡、泥石流等,并在地形地质及水文地质图中进行标注。
井巷水动态观测不完善
在排水井口、各水平、淋水段、面状浸水区、股状出水点、涌水点、物理性质异常出水点等地点设置动态〔长期〕观测点。
钻进异常时未停钻撤离
当钻进中出现来水、来压明显增大或水的物理性质发生明显变化或溢出明显异味气体或钻进阻力明显变小或循环液明显漏失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禁止拔出钻杆并立即撤离钻场及井下其他位置的作业人员,报告井口调度室,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分析异常、判断原因、拟定措施。
地面防治水
地表岩溶水治理不当
采区无专用回风巷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未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中心站应保证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中心站无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中心站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断电范围、复电点等不符合要求
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地点、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突出防治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不符合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区域防突措施不符合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不符合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区域验证不符合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不符合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工作面防突措施不符合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七条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不符合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6
井下防治水
井下排水设备能力不足
矿井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矿井主要水泵房不符合规定
矿井主要泵房必须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矿井主要水仓不符合规定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未采取防冲措施
冲击地压矿井应采取预测预报和有效防治措施。
8.防灭火
防灭火
矿井地面未建立消防水池、井下未建立消防管路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上、下未设置消防材料库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五条: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未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2.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
采矿范围
超层越界开采
以采矿许可证允许的拐点范围、开采标高、煤层为准
核定范围
超核定头面
是否超出上级管理部门核定的头面
采煤方法
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的问题
采用巷道式、后退式等落后采煤方法及以掘代采
3.通风系统是否可靠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七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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