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新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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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新国标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公告2023年第116号《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但是新实施的GB55036-202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10.0.7规定: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虽然原规范关于灭火器维修的年限取消了强制性规范要求,但仍会结合本规范的相关强制性条文进行执行吗?一起来看现有的相关规定!
灭火器相关规定
1,灭火器检查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2.1条、第522规定:一般单位每月进行1次检查;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每半月进行1次检查。

2,灭火器性能试验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7.2.17条规定:每年对同批次的灭火器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进行灭火、喷射等性能试验。

3,灭火器维修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第10.0.7条规定:灭火器
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3.1条、第5.3.2条规定: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1.2条规定: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总数量的1/4。

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4,灭火器报废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第10.0.8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
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灭火器使用及常见种类
灭火器的使用一〃摇、拉、握、压”
摇:提起灭火器摇一摇
拉:拉出灭火器的保险销
握:握住喷管对准火焰根部
压:保持适当距离,按压手柄(一般4-5米,干粉2-3米)
1,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石油、石油产品、油漆、有机溶剂和电器设备火灾。

能抑制燃烧的连锁反应而灭火,不能扑救轻金属燃烧的火灾。

使用方法: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拉起拉环),再按下压把,干粉即可喷出。

注意:灭火器要放在好取、干燥、通风处。

每年要检查两次干粉是
否结块,如有结块要及时更换。

2,泡沫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最适宜扑救如汽油、柴油等液体火灾,不能扑救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酸、酮等物质)和带电火灾。

使用方法:使用前不可横拿或颠倒,以免药剂提前混合喷出。

当距离着火点10米左右时,将筒体颠倒,紧握提环,扶住筒体底圈,将射流对准燃烧物。

注意:泡沫灭火器存放不可靠近高温或可能受到曝晒的地方,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以防止冻结。

3,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600伏以下的带电电器、贵重物品、设备、图书资料、仪表仪器等场所的初起火灾,以及一般可燃液体的火灾。

使用方法:使用时,鸭嘴式的先拔掉保险销,压下压把即可。

手轮式的先取掉铅封,再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手轮,药剂即可喷出。

注意:手指不宜接触喇叭筒,以免冻伤。

对二氧化碳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应及时充气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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