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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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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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根据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员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及集团公司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集团要求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适时调整和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

(三)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制定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做
好任期内及年度考核。

(五)负责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管理。

(六)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管理。

(七)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访接待工作。

第五条任职资格评审:
(一)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集团公司统一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产品经销公司评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委托评审的,不予聘任。

(二)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卫生、翻译(部分专业)等系列已经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任职资格均须通过考试取得,不再开展评审和认定,公司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初审报名人员的考试资格,并提交产品经销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第三章考评及证书管理
第六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上级单位进行,公司负责申报材料及报名资格的初审。

第七条资格证书丢失申请补发时,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当地登报声明作废后再报集团公司予以补办。

第四章聘任
第八条聘任的基本原则为按需设岗、公平竞争、评聘分离、择优聘任。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及职数设置
(一)公司专业技术岗位包含经济、工程、会计、审计、统计、法律、翻译、档案和政工9个专业类别。

(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分别为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25%、50%-55%、25-30%,并随着公司发展逐步提高中、高级人员比例。

(三)经济系列岗位原则上设在决策层和管理层。

(四)严格控制政工系列任职资格评聘数量,原则上应少于经济专业同级岗位职数。

(五)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职数设置由产品经销公司研究决定。

(六)公司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设置比例聘任,不能超聘,上一层级聘满,可向下一层级高职底聘,以此类推。

第十条聘任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考核聘任,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及工作表现进行竞争上岗。

在聘期内,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或低聘,并调整相应待遇;整个聘期考核优秀者予以续聘,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或低聘,真正做到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动态管理与淘汰机制,真正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生制。

(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前需进行7天公示,职工无异议者方可聘任。

(三)坚持岗职匹配原则。

聘任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投资规划、市场营销、企业管理、
人力资源、行政管理岗位。

聘任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工程管理、科技管理、安全环保、信息管理岗位。

聘任会计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财务、会计岗位。

聘任统计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计划、统计岗位。

聘任法律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法务、招标、合同管理、监察、纪检岗位。

聘任翻译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翻译岗位。

聘任档案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档案管理岗位。

(四)专业技术职务不能交叉聘任,聘任某一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将已聘其他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聘任程序
(一)公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职数编制经综合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决策会议审定后进行聘任,并报产品经销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公司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照职数编制、聘任要求及考核情况经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决策会议审定后上报拟聘任人员名单至经销公司,经销公司审批后,公司自行进行聘任。

第五章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按hb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结
合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根据公司人力资源规划、新项目建设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以参加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或本公司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为主,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人事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

(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五)出国进修。

(六)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小时,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二)连续脱产半年以内、半脱产一年以内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公司和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享受所在单位提供的学习费用和其他条件。

(四)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服从公司安排,完成学习任务。

(三)由公司提供学习费用,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往国外进修的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接受继续教育后,应返回公司工作。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经费应由单位和个人合理承担。

(一)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员工教育经费的规定,应不低于公司内部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除单位选派以外,均由个人出资。

第六章纪律与考核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资格考试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报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将申报人员情况向群众公示(不少于七天),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对于弄虚作假、违反纪律者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宣布成绩无效、取消评审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按任期及年度进行。

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其中优秀比例不得超过20%。

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任职资格及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对在聘期内因个人失误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除行政处分外,还应予以解聘、低聘并调整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对上级部门批转的信访件、举报信以及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并向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及时反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hb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比例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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