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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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1条为加强项目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预防机械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机械设备安全,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促进施工活动顺利进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本制度;各安装、拆卸、调试、维修保养、使用及管理单位和部门均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2条项目部的机械管理部门,是公司在项目上的派出机构,对项目上所用的机械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机械使用安全;
第3条机械使用部门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负责;
第4条机械管理部、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机械设备安全保证体系,制定机械安全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5条项目部新购和在用的施工机械必须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并颁发“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新购的施工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对大型起重机械要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租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施工机械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有关操作人员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6条大型机械设备的选型必须进行安全技术论证;
第7条新型大型机械的第一次安装必须由厂家负责技术指导和对我方参与人员培训,安装作业指导书必须经厂家审核同意签字或厂家编写,厂家应对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技术全权负责;
第8条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必须由安装专业队伍进行,专业队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装维修资质证;安装前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并上报机械管理部、工程技术部门、安监部门审核,总工批准;作业前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并针对辨识和评价结果采取控制措施,并向
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履行签字手续,方可施工;机械管理部必须有机械安全目标,施工安全体系中必须建立机械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级机械安全职责,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重点是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第9条施工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大型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机械的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随机调动;
第10条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技术监督局或电力公司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可取得操作资格;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第11条操作大型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该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记录,方可按信号作业;
2、对违章指挥者,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3、大型机械发生异常时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4、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重机应先起落臂杆、再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
5、操作室应有操作规程、润滑图表、操作保养责任制及机长、值班司机挂牌,操作室内其他人员不准进入;
6、检查保养机械时必须停止作业,要切断电源;
7、起重机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8、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
9、实行多班作业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和检查工作;
10、DBQ、1380等系列起重机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针对进口的特大起重机械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本机性能的专门培
训;
11、起重设备坚持做到“十不吊”;
12、高架形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13、多机在同一施工点作业时应制订防碰撞措施,设置防碰撞设施;
第12条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专业队伍必须经培训后取得资质证;维修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交底后方可实施;交底要交清维修方法、危险点、源、拆装工艺等,维修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
第13条机械管理部、使用单位根据检查制度定期对机械设备根据机械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起重机械安装后的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由专业检验队伍进行检验,检验队伍必须取得技术监督局的资质证;
第14条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起重机常识的培训并取得操作证;指挥时应信号灯明确,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15条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施工机械钢丝绳的管理,按规定选配钢丝绳;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缠绕、断丝等情况,并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16条大型起重机械的重大吊装、双机抬吊、安装、拆卸和大修,机械使用单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按规定办理安全工作票,并经工程技术、安监和机械管理部门审定会签,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并经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全员签字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严格遵照作业指导书规定程序和安全要求进行作业,作业指导书的修改或变动应重新审批;大件吊装和大型起重机械的安拆等危险作业,项目部主要技术负责人如项目部
总工程师等和安监、机械、专管人员必须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控实施;
第17条起重机械一般不得超负荷作业,当必须超负荷时,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第17条规定实施;但动载不得超过10%的额定负荷;静载不得超过25%;双机抬吊的机械不应超过该机80%额定负荷;
第18条大型机械安装过程应有过程检验记录,安装完成后按规定做动、静负荷试验报告,并进行整机检验填写检验报告书企业自检;轨道式起重机还应有轨道施工和检验记录;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在完成上述工作后,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正式检验,并取得安全准用证方可使用;
第19条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施工机械,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该机进行技术检查,对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方可安装;
第20条所有电器、机械保护装置,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好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安装后应经调试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21条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在不改变原机结构性能时,由机械管理部门同意,公司总工批准;改变性能时应经公司总工审核并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改装后的系统必须经过试验由机械管理部门按规定经过六个月试运后办理验收,改装的资料归档管理;
第22条施工机械电气设备检查接线、设备接地及防雷接地、电气设备日常检验、试验应专人施工、专人负责,检验、试验记录应保存;
第23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机械设备
事故的处理按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执行;
第24条各施工机械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及奖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