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临床医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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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临床医学"专业
(专科)考试计划调整、过渡方案
[沪高教考委(2000)第19号]
本市高教自考"临床医学"专业(专科)从2000年下半年起执行全国新计划(见对应表)并于2001年上半年起纳入全国统考。
新、老考试计划的调整及过渡办法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教考试(99)5号"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设置改革及其实施工作的通知",加设的公共政治课与全国同步已于2000年起实施。
二、自2000年下半年起,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新、老计划中相同(近)课程的学分和毕业总学分均按《目录与规范》计算。
三、自2000年下半年起,报考临床医学专业专科的考生(含此前曾报考本专业专科但无及格考籍者)必须全部按新计划(见对应表右列)报考。
在2000年6月底前已取得原临床医学专业专科至少一门课程及格的老考生(下称"老考生"),自2000年下半年起可按"新、老考试计划对应表"报考:其及格的原计划课程可按该表对应顶替新计划课程;尚未通过的原计划课程可报考所对应的新计划课程。
四、至2000年6月底,原临床医学专业专科的考试课程及其学分,除公共政治课程由原两门(哲学、政治经济学)课程改为新三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外,其他不变,且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8门(含一门原考查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80学分;自2000年下半年起,临床医学专业专科的考生均按新计划(老考生含对应课程)毕业,且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8门、总学分不得低于85学分。
附件:
"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新、老考试计划对应表
说明:
①序号4-14,15,17,19为相同(近)对应课程;序号1为不同学分对应课程;序号2,20为非相近对应课程;序号3,16,18,21,22为新计划课程。
②已通过序号1,2左列二门课程者,可顶替序号1-3右列三门课程并以三门课程计,通过序号1或2左列一门课程者,则分别对应顶替序号1或2右列一门课程;已通过序号20左列课程者,可顶替序号20-22右列任意一门课程。
③表中"学分"左、右列分别注明,左列空缺者从2000年起统一以右列(《目录与规范》新计划)为准。
④临床实习须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进行,时间不少于24周。
实习资格、考核办法由委托单位和主考校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