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暂行办法(建筑工程、高速公路、道路桥梁工程等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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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危险源进行的排查情况,现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和监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高速公路施工重大人身伤害及设备、财产损失的各种危险因素。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辨识第四条以下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应当确定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一、爆破工程二、高边坡工程三、基础开挖工程四、桥梁工程,特别是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五、隧道工程六、脚手架工程七、起重吊装工程八、与铁路、公路交叉工程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地质地貌、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和进展,在开工前辨识并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上述8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存在的主要重大危险源可以参照附件1。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做为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的措施材料一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方案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变动后增加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注意事项及保障措施。

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和防范重大危险源,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厂房、桥梁、道路、管道等各类建筑工程。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是:确保建筑施工现场没有重大危险源,经过全面的评估和控制,实现零事故、零伤亡的目标。

第四条领导责任企业顶层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控制,制定相应的安全方案,监督实施,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相关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制度要求,负责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控制和监督工作,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员工责任员工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服从企业的安排,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评估与控制第七条评估工作企业应当对建筑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企业并备案。

第八条建筑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高处坠落2. 电气安全3. 机械设备安全4. 施工材料安全5. 建筑物倒塌6. 施工现场火灾7. 化学危险品管理8. 施工机具使用第九条控制措施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有效控制。

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安装安全网、防护栏杆等,控制高处坠落危险。

2. 设立警示标志,区分高、低电压区域,控制电气安全风险。

3. 对机械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控制施工材料的品质和使用。

5. 根据建筑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制定防倒塌措施,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

6. 对建筑施工现场设立可燃物、易燃物存放区域,并配备相应的防火设备。

建筑工地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一)为了规范建筑工地管理,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控制重大危险源引发的事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包括施工中的建筑、拆除、修缮、改造等。

二、定义和分类(一)重大危险源:指在建筑工地中可能引发严重伤亡事故、重大社会影响或财产损失的物体、设备、工艺、作业方式、环境或其他可能导致事故的因素。

(二)重大危险源可分为以下几类:1.高处作业:包括悬挑、板架、脚手架、井架等高处作业。

2.电气设备:包括高压电设备、临时用电、线路维护等电气设备。

3.建筑机械:包括起重机械、混凝土泵车、模板支撑等工程机械。

4.有限空间:包括深基坑、隧道、水池等有限空间作业。

5.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排水、围护结构等基坑施工。

6.施工占道:包括施工占道导致的交通事故、堵塞等。

7.施工噪音:包括施工噪音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的影响。

8.施工粉尘:包括施工现场产生的粉尘对工人健康的影响。

9.施工排水:包括施工现场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0.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置等。

三、管理要求(一)建筑工地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关岗位资质。

(二)建筑工地应按照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

(三)建筑工地应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建筑工地应进行防护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确保其运行正常。

(五)建筑工地应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六)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改进。

四、责任与制度(一)建筑工地所有人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二)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建筑工地的危险源管理,并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三)管理人员负责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和危险源的控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四)工人应遵守建筑工地的安全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通用版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05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单元,即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第四条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安全评估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路局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的新建、改扩建大中型建设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难度高、风险大、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活动.重大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⑴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⑵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⑶模板工程;⑷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⑸脚手架工程;⑹拆除、爆破工程;⑺高空、水上、潜水作业工程;⑻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⑼隧道工程;⑽铺轨、架梁工程;⑾营业线工程;⑿其它危险性较高的工程.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遵循“摸清底数,强化管理,过程监控,结束销号”的原则,同时做到与隐患排查、参建各方安全责任落实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由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

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路局安监室负责涉及营业线施工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归口管理重大危险源,建档并组织具体实施;2.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1—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3.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措施;4.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持续的、不间断安全检查.第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1.提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建立管理台帐;2.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工作;3.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4.编制应急预案;5.组织安全专项培训、安全技术交底;6.组织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7.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和过程监控。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1.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3.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并进行监理;4.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2010-06-09 13:58:19|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1、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2、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2、特殊结构模板工程;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含8m),或跨度超过18m(含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起重吊装工程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1、人工拆除工程;2、机械拆除工程;3、爆破拆除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特种设备施工;4、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5、6m以上的边坡施工;6、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重大危险源与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重大危险源与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特变电工重大危险源与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进特变电工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防止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经营单位组织辨识和评价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并依据相关规定确定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

第三条各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需要。

公司各经营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落实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规定的重要危险源的管理。

相关名词解释如下: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要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火灾、爆炸、设备设施损坏以及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较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物品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经营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

(二)制定公司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确定公司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评价标准。

(三)建立健全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

(四)对公司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经营单位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评价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管理网络,做好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的监控、预警和管控措施完善工作。

(三)落实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的普查、等级、建档、备案、评价工作。

(四)依据所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臵应急所需资源,定期开展演练,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暂行办法(建筑工程、高速公路、道路桥梁工程等通用)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暂行办法(建筑工程、高速公路、道路桥梁工程等通用)

XXXX高速公路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审核:审批:中铁十局集团第十工程有限公司XXXX高速公路XXXX标项目经理部二O一O年十月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项目部公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公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高风险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和地下工程,临近既有线及既有线施工,涉及既有高速公路施工,炸药雷管储存库,地质灾害及其它高风险工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公路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参照公路隧道风险等级确定标准,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项目部应规避极高度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高度风险,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五条项目部应对承担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分析,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范围对高风险工点进行辨识,提出重大危险源的类别及等级,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后,上报监理单位等上级主管部门。

重大危险源管理需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危险源进行的排查情况,现道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和监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道路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道路施工重大人身伤害及设备、财产损失的各种危险因素。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辨识第四条以下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应当确定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一、填筑工程二、高边坡工程三、基础开挖工程四、地下结构,井坑桥梁等五、隧道工程六、脚手架工程七、起重吊装工程八、与铁路、公路交叉工程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地质地貌、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和进展,在开工前辨识并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上述8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存在的主要重大危险源可以参照附件1。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做为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的措施材料一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方案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变动后增加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注意事项及保障措施。

建筑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建筑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建筑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筑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保障建筑施工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根据《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临时用电、施工场地、施工材料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三、管理目标1. 制定全面的建筑重大危险源清单,明确各类危险源的特征和管理要求。

2. 加强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管控,制定合理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

3.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安全隐患。

5. 不断完善建筑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

四、管理机构建立由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等组成的建筑重大危险源管理小组,负责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

五、危险源清单的制定1. 高处作业包括建筑施工中的各类高空作业,如悬挑作业、脚手架搭设、架桥施工、起重吊装等。

2. 机械设备包括各类施工机械和设备,如起重机、塔吊、拆迁机械、混凝土搅拌站等。

3. 电气设备包括施工现场的各类电气设备和临时用电设施,如电焊机、电动工具、临时配电箱等。

4. 施工场地包括施工现场的场地环境和施工条件,如地基土质、地下管线、施工材料堆放等。

5. 施工材料包括各类建筑材料和工程用品,如混凝土、砖瓦、钢材、脚手架、模板等。

六、风险评估和管控1. 针对建筑重大危险源,制定详细的风险评估表,对各类危险源的可能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

2.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场地布置等。

3.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危险源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4. 针对井然卓立重大危险源,加强现场督导和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施工行为进行制止和整改。

七、安全教育和培训1. 定期组织建筑施工安全培训,包括高处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电气用电、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危险源进行的排查情况,现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和监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高速公路施工重大人身伤害及设备、财产损失的各种危险因素。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辨识第四条以下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应当确定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一、爆破工程二、高边坡工程三、基础开挖工程四、桥梁工程,特别是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五、隧道工程六、脚手架工程七、起重吊装工程八、与铁路、公路交叉工程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地质地貌、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和进展,在开工前辨识并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上述8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存在的主要重大危险源可以参照附件1。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做为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的措施材料一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方案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变动后增加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注意事项及保障措施。

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_2精选全文完整版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_2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建设集团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概述及分类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者深度虽不足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4.5m(含4.5m),或者跨度超过18m(含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人工挖孔桩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城市房屋拆除或爆破和其他一次爆破装药量达到200kg以上的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爆破工程;高度大于6m(含6m),或者高度虽不足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施工作业;建筑施工用大型特种设备机械的安装拆卸;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如滑模、爬模、大模板工程等;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如转换层模板、网架支撑体系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挂)篮脚手架、24米以上落地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卸料平台等;起重量超30吨、高度超10米的大型起重吊装工程;煤矿掘进中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及提升运输系统、供用电系统、爆破场所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第四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

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三章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五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公司成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公司经理副组长:公司副经理成员:各部室负责人及各项目部经理第六条明确公司管理机构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一)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三)明确各部室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经常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024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等危险源。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促进施工安全环保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兼职或利用其它业务人员兼任。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程的具体情况,确保作业人员经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能力评估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适当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工人在各类危险源作业中的安全操作措施和注意事项,并进行培训。

第九条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应统一佩戴安全带,并配备安全网等安全设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遵守防火安全规定,严禁在易燃物周围进行动火,必要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严禁在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操作。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齐全有效,配备专职消防员,并进行消防演练。

第三章监督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施工许可,并在施工期间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问题。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二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二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定义1. 重大危险源:指具有较大破坏力、危害程度较高,并可能对公共安全、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设施、物品或过程。

2.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和管理,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风险。

三、监督管理机构1. 国家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3. 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与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联系。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定期检查: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和运行状态。

2. 风险评估: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消除。

3. 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4. 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审核审核: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核,确保其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五、监督管理责任1. 监督管理机构应明确监督责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 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岗位。

3. 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和审核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 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信息公开1. 监督管理机构应将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目的是通过监督管理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降低重大危险源对社会的危害。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分类及管理范围由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分类管理,合理引导,鼓励创新。

第五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造成威胁,并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场所、设施、物质、工艺、工程等。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维护、更新、修缮设施设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员工安全培训等,保障生产经营过程的危险源的安全性。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控制,并及时整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危险源进行未经许可的更改、拆除等行为,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验、验收。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发生的事故,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计划,对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有权查阅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了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向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员工询问有关事宜,并对危险源进行现场检查。

重大危险源管理法规

重大危险源管理法规

重大危险源管理法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标准gb18218?—20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第五条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公司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

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重大危险源暂行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

重大危险源暂行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

重大危险源暂行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塔里木建工集团路桥二队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单元,即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第四条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安全评估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有关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本单位的监督管理。

督促本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七条项目经理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在每年3月31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的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一)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基本情况;(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三)重大危险源平面布置图、关键设施和重点部位图片;(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情况;(五)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运行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为预防和控制重大危险源对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造成的伤害和损害,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和措施。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分类,明确危险程度和风险等级。

2. 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与管理: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

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应急预案、培训人员等。

3. 重大危险源监测与控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确保施工过程中风险的及时感知和控制。

例如,对有害气体、粉尘等进行检测和控制,对高空作业和危险机械进行监控和防护。

4. 事故响应与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的事故响应机制和应急管理措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减少事故损失。

5. 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与教育培训: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平台,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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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高速公路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审核:审批:中铁十局集团第十工程有限公司XXXX高速公路XXXX标项目经理部二O一O年十月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项目部公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公路工程建设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高风险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和地下工程,临近既有线及既有线施工,涉及既有高速公路施工,炸药雷管储存库,地质灾害及其它高风险工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公路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参照公路隧道风险等级确定标准,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项目部应规避极高度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高度风险,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五条项目部应对承担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分析,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范围对高风险工点进行辨识,提出重大危险源的类别及等级,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后,上报监理单位等上级主管部门。

重大危险源管理需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由项目部负责监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及预警方案,应急预案及演练安排,人员安排、培训,现场警示,设备器具及材料准备,现场设施布置,过程及追溯性记录和要求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项目部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项目部审核合格后逐级上报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存档。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项目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项目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项目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必要时邀请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项目部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项目部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项目部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重点监管规划和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监管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项目部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管;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队拒不整改的,应当立即责令施工队停工整改;施工队仍不停工整改的,项目部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第二十条重大危险源等级划分、评价方法及管理要求见附件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三:重大危险源等级划分及管理要求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三、二、土方开挖工程四、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五、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六、(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七、(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八、(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九、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十、(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十一、(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十二、(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十三、五、脚手架工程十四、(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十五、(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十六、(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十七、(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十八、(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十九、(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二十、六、拆除、爆破工程二十一、(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十二、(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十三、七、其它二十四、(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十五、(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二十六、(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二十七、(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二十八、(五)预应力工程。

二十九、(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十、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三:重大危险源等级划分及管理要求一、重大危险源的以下两种划分方法均可作为依据。

重大危险源按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可划分为:一级: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危险源或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大的危险源;二级: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1000-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危险源或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一般的危险源;三级: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100-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危险源或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小的危险源。

二、具体评定方法采用LEC半定量评价法。

危险等级D=L×E×CL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为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为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D为危险性分值;D值越大,说明该项目危险性大,需要增加安全防范措施,以减小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三、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应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四、项目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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