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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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

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4.12.22•【文号】公安部令[第20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3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1994年12月22日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门或其指定的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道路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路政管理内容第七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路产保护:保护高速公路的路产不受损害,防止非法占用或破坏。

2. 交通秩序维护: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3. 路政巡查:定期进行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4. 应急管理:制定和实施高速公路应急管理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5. 服务设施管理:管理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服务设施,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路政许可与监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或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必须事先获得相应的路政许可。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许可活动的监管,确保活动符合安全规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高速公路损害或影响交通安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或其指定的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执行标准、操作程序、处罚措施等,并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核和批准。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管理办法一、引言二、车辆通行准入管理2.1 车辆准入条件拥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完好并具备行驶安全性;车辆拥有有效的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

2.2 车辆准入程序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准入程序如下:1. 驾驶员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2. 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确认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 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完好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4. 确认驾驶员的行驶安全,包括对驾驶员的体检、疲劳程度等进行评估;5. 根据验证和检查的结果,决定是否准许车辆通行。

三、车辆通行秩序管理3.1 交通规则遵守遵守最高限速规定;保持安全车距;不随意变换车道;不超速行驶;不违反道路交通信号。

3.2 路段运输管理合理安排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控制车辆通行数量,防止拥堵;加强货物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加强货车超限超载的监管和处罚。

3.3 交通事故处理保障现场安全,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标识;及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救援力量;进行伤员救护和车辆拖移,恢复道路通行。

四、交通违规处理针对违反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超速行驶:根据超速程度进行罚款,并扣除相应的驾驶证驾驶积分;违规变换车道:根据违规次数进行罚款,并扣除相应驾驶积分;非法占用应急车道:根据违规情况进行罚款,并扣除相应驾驶积分;逆行:根据逆行时的情况进行罚款,并扣除相应驾驶积分。

五、总结高速公路车辆通行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车辆通行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高高速公路通行的秩序和安全性。

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因此,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管理的监管和执行,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提高车辆通行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

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

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1994.12.22【实施日期】1995.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1994年12月22日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2015-10-12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

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

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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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方法「全文」1994年12月22日公安部令第20号(xx年9月3日公安部令第76号已公布废止)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平安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平安设施、管理设施和效劳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规定安装平安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平安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

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90公里。

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50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

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

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2日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

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

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交通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高速公路在现代交通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营,保障广大出行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加强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

其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实际情况。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活动,包括高速公路的收费、养护、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

(三)管理原则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高速公路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不断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收费管理(一)收费标准的制定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运营维护成本、交通流量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制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同时,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收费方式采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和人工收费相结合的方式,鼓励车辆安装 ETC 设备,提高收费效率,减少车辆拥堵。

(三)收费监督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机制,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乱收费、多收费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养护管理(一)养护计划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护计划,定期对公路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病害,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养护施工管理养护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

(三)养护质量监督建立养护质量监督制度,对养护工程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养护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四、路政管理(一)路政巡查加强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维护高速公路的合法权益。

(二)路政许可规范路政许可审批程序,对涉路施工、设置非公路标志等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公路安全和通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

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

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公里。

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公里。

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

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高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马路的交通平安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高速马路,是指经国家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平安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需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马路。

高速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记牌。

第六条规定安装平安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需系平安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急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途、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记。

第十条高速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其次、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

但遇有限速交通标记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样时,应当遵守标记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马路的车辆,必需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

驶入行车道时,不准阻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报标记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马路时,必需提高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

目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展开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编辑本段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编辑本段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编辑本段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全带。

编辑本段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编辑本段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编辑本段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编辑本段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编辑本段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

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办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是指为了适应快速、安全、畅通的交通需求,经国家批准,具有独立运营管理机构的特殊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开放透明,保护交通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指负责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五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科学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高速公路建设与经营第六条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建设前应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应遵循集约化、规范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原则,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高速公路收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公示收费标准,并保证收费公正、合理。

第九条高速公路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设障碍、加大收费负担,不得滥用收费权益。

第十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修缮,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性、畅通性和舒适性。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措施和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事故和紧急情况。

第三章高速公路通行管理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的通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交通管理规定执行,确保车辆合法有序通行。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的通行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要配备相应的证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通行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的驾驶证件,并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设置和维护导向标志、限速标志、警示标志和路缘石等交通设施,提高交通安全性。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处置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七条对于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处理,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配备执法人员,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

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

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一条车道为超车道,二、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

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

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十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高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2日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

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

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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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XX高速公路工程是我公司打开四川公路市场的窗口工程,为实现保护环境、促进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依靠科学的管理理论、程序和方法,实施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管理,动用多种多样的方法,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使施工中潜在的安全隐患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促进职工的职业健康。

3、始终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放在工作的首位,经常开展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和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

同时加大奖惩力度,保证措施的严肃性。

第二章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1、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项目部成立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XX担任组长,党工委书记XX、副经理XXX、副经理XX、项目总工XX担任副组长,成员为五部一室负责人。

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以队长为组长,副队长、专职安全员和各业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小组,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负责具体的管理业务。

3、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编制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查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4、各级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有权纠正各种违章行为,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的更换必须通过相应的程序。

5、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要及时和单位领导沟通,一定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教育1、各单位必须经常进行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传达有关文件,学习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基本常识,并根据施工任务的特点,加强岗前培训和特殊工种的专业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意识。

2、坚持“三工制度”(工前交底、工中检查、工后讲评)和“三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和教育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保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能正常开展。

3、进行相关事故案例分析,查找自己岗位上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同类事故。

第四章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1、坚持“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对关键工序要进行书面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交底。

2、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交作业负责人签字,由施工负责人和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共同负责监督执行,严禁写一套,做一套。

3、测量试验设备仪器在冬季和雨季的保护应作专门的技术交底,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保护,确保设备仪器的性能。

第五章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检查1、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队领导小组每旬进行一次全面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隐患清查,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每天进行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实行“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并做好记录和安全台账。

2、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方法、查技能、查隐患、查整改、查执行。

3、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检查重点3.1驻地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驻地的环境保护、防火、防触电、防煤气中毒、防盗、防滑、防食物中毒;职工违纪、违法、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3.2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桥涵基础的开挖;电力线的架设及电气设备的使用与保养;各种提升架、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模板的安装和拆除;起吊设备安全防范;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保养;六队黄泥堡中桥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隧道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设备的保障;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和防范措施;冬季交通车辆的防滑、防冻措施。

第六章事故报告和奖惩6.1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必须在8小时以内报告项目部。

6.2发生重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在未调查出事故原因之前,必须保护好现场,对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出,将加重处罚。

6.3奖惩措施参照公司相关文件。

第二部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环境保护一、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与目标1、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梁建斌,副组长谭德柱、李银华、唐维。

2、确定环境保护目标:施工扬尘、污水、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在国家及四川壮族自治区排放标准内,环境敏感地区施工现场场界噪声限值达标,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为零。

二、环境保护措施1、减少环境污染的措施1.1施工现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工作,生活垃圾堆放在指定地点,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1.2经常组织职工对驻地及周围环境进行打扫,疏通排水沟管,卫生员定期进行消毒,以保持驻地卫生。

1.3驻地内设置生活垃圾固定堆放点,定期用垃圾专用车运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2、减少声音污染降低施工噪音的措施2.1居民区附近,夜间不安排噪音大的机械施工,若施工,则必须对施工机械和施工作业程序进行严格控制,使噪音降到最低限度。

2.2在噪音大的机械设备和车辆上安装有效的消音器。

3、防止大气污染的措施3.1对施工便道定期压实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装卸粉尘材料时,采取洒水湿润或遮盖措施,防止沿途撒漏或扬尘。

3.2对各种施工机械、车辆进行严格的废气排量检测,对排量不合格的机械、车辆坚决停用。

4、防止水源污染的措施4.1在施工区设置临时的生活污水汇集设施,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河流、水库、湖泊和排灌系统中。

4.2将工地生活区内的生活垃圾集中运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准倒入河流、湖泊等水域内,避免污染水体,淤积河流、水道和排灌系统。

4.3施工及生活中的污水或废水,采取集中沉淀处理或化学处理,经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4.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在停放和维修区泄漏机油或燃油。

5、绿化环境5.1施工时应尽量保护公路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

若因修建临时工程破坏了现有的绿色植被,在拆除临时工程后进行修复。

5.2严格控制因施工破坏植被的面积,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外,不发生其它任何形式的人为破坏。

6、水土保持措施6.1严格遵照国家《水土保护法》和本合同段水土保持的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制订本项目水土保持计划,并贯彻实施到整个施工生产过程中。

6.2施工要坚持节约用水、用地,混凝土集中在拌合站拌制,预制构件集中在预制场预制,合理调配土石方。

6.3运送散料和淤泥碴土的车辆必须装载适量,严禁沿途洒漏,污染路面。

运送易被风吹落的粉状料(如石灰等)时必须进行必要的覆盖。

6.4合理布置施工场地,生产、生活设施尽量少占农田,施工尽量不破坏原有植被,不损坏用地范围外的耕地、堰塘、水渠,保护自然环境。

第二章职业健康安全一、用电安全1、一般规定1.1电气设备必须完好无损,绝缘良好,并设保护地线。

1.2开关应接在相线上,不得将线头接在灯头上或直接插在插座上。

1.3各种电气设备工作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

严禁带负荷启动电气设备。

1.4非电工人员严禁私自改动电源和移动电线。

电线、开关、插座的配置和相应的用电设备应相符。

1.5熔断丝和熔丝应配置适当。

照明线路熔丝额定电流一般不超过15安培,厂房一般不超过20安培。

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1.6对被屏护的带电体,应在屏护装置上挂上警示牌。

屏护装置高度不得低于1.7米,与带电体外廓净距离不得少于1米。

1.7施工现场一般不得架设裸导线,临时不用的线路必须切断电源。

拆除的支线接线处必须进行包扎。

异常天气必须进行线路的检查:线路接头、支线、电线杆、线路破损情况、配电箱等。

1.8架空线路路径选择应避开易碰易撞、潮湿、高温地方。

2、线路的安全距离2.1低压线路的安全距离如下表:2.2用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工地安装的低压配电箱底口距地面高度暗装可为1.4米,明装可为1.2米,明装电度表板底口距地不得少于1.8米。

安全工地的机电开关设备高度为1.3-1.5米。

所有的配电箱和闸刀均应设置带盖子的设备进行保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配电箱应坚固、严密,箱门上应喷涂红色“电”字或红色危险标志。

2.3低压配电线路敷设:每一支线的始端必须安装断路开关和有效的短路及过载保护。

各种配电线路禁止敷设在树上,各种绝缘导线的绑扎严禁使用裸导线。

3、设备的使用3.1所有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均要进行全面的检查:电机的防潮、电气设备的静电保护、绝缘部分的绝缘状况等。

所有的设备在检修时,应断开电源,并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3.2用电设备拆除时,相应的供电线路应立即拆除。

如要保留,应将裸露部分用绝缘胶布包扎好并固定好。

3.3低压带电作业,必须设监护人,穿干燥的工作服,使用带绝缘柄的工具,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体上。

3.4低压带电作业,严禁同时接触两个带电体和同时接触带电体和接地体,严禁带负荷导接续导线。

3.5设备的接地装置:①接地装置应该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最小尺寸:圆钢φ6-8mm,扁钢截面48mm2,厚度4mm,角钢厚度4mm,钢管壁厚3.5mm以上。

②应具有可靠性:接地体宜用两根以上的钢管或角钢组成。

③足够的埋深:接地体最高点距地面深度一般不小于0.6米,但不宜超过1米。

任何接地体必须埋在冻土层以下。

4、照明线路4.1一般照明用220V电压,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志灯其电压不超过36V,在特别潮湿场所、金属管道内的工作照明电压不超过12V,行灯的电源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4.2办公室宿舍的灯具,每盏必设开关。

工地可采用分线路控制;灯具对地面的垂直距离户内一般不低于2.5米,户外一般不低于3米,如达不到要求应做相应的防护措施。

灯头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小于30cm,照明线路与暖气管道的距离不得少于30cm。

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与易燃物应保持安全距离。

二、桥涵施工安全1、一般规定1.1桥涵施工前要对地质情况进行分析,确定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严禁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就盲目施工。

1.2桥涵开工前要对桥涵施工段的地下管线、电缆、地下结构物等进行确定,和有关单位一起采取好保护措施或进行迁移后方可进行施工。

1.3桥涵施工前要做好道路和施工场地的隔离,改移道路的走向应有明显的标志,晚上和能见度不好时应设红灯示警,要做到施工、交通和防洪互不影响。

1.4桥涵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场地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酒后进入施工场地。

有职业禁忌病的人员严禁从事相关行业。

1.5开口段施工应在既有公路上设置“前方施工请慢行”的标志;开口处应设立专职指挥人员,负责车辆出入安全。

1.6重要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专题安全教育。

2、桥涵基础明挖施工2.1开挖地坡度见下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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