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养护作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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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工区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养护工区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养护工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高速公路养护工区,促进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营,确保行车人员和车辆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区是指为保障高速公路运营安全、进行路面维护和设施维修而设置的专门区域。

第三条养护工区内的所有人员和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服从管理单位的指挥和调度,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自身安全。

第四条养护工区内禁止吸烟、乱扔垃圾、大声喧哗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在养护工区内进行维护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六条进入养护工区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禁止无证、无牌、无保险的车辆进入。

第七条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养护工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第八条在养护工区内所有人员都应当保护环境,做到资源节约、非法采石、破坏植被等行为均属违规,应当严肃处理。

第二章养护工区的管理第九条养护工区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员和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工作的顺畅进行。

第十条养护工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每一名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及时更新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养护工区内应当设置标志、警示标志以及相关设施,保障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养护工区内应当设立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各项工作,及时响应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养护工区内应当配备紧急救援车辆和急救设备,保障工作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四条养护工区内应当每天定时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养护工区内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指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六条养护工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三章养护工区的作业第十七条养护工区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计划进行工作,确保作业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八条养护工区内的作业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保证作业的顺利进行。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规范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行为,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和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建筑控制区进行养护、维修、挖掘、安装、架设及其他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当遵循严格管理、文明施工、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周密、方案科学、手续完备、标志规范。

第四条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审查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二)与养护(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三)检查、指导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设置;(四)保护养护(施工)作业区域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完好;(五)对养护(施工)单位违反作业现场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实施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向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经路政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发放(养护)施工作业许可证后见,方可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保证金,保证金自批准(养护)施工作业之日起5日内交至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

第七条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现场管理责任人和现场执勤人员配备;(二)工程批准文件(或者养护计划)、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三)作业路段的交通流量、作业路段车辆通行能力;(四)涉及分流的,提供分流线路名称、技术等级等公路概括资料;(五)作业现场管理措施,包括交通、通讯、施工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等;(六)故障车、大型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过的措施;(七)材料堆放、机械停放的场地位置及占用道路情况;(八)编制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维护、通讯装备、交通标志等经费预算.第八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在作业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二)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三)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隔离区以外;(四)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五)不准随意横穿高速公路,确因施工作业需要穿越高速公路的,必须在保证安全和不妨碍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通过;(六)不得有其他违反高速公路管理的行为;第十一条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区域,应注意观察并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二)不得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三)不得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四)严禁穿越中央分隔带;第十二条养护(施工)作业完成后,养护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扫隔离区域路面,撤除交通管制标志,恢复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状态。

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范本

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范本

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保障养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公路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养护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路养护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制定养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七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养护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作业现场管理制度,明确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第九条公路养护作业前,养护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养护作业方案,明确养护作业的内容、范围、安全措施等。

第十条公路养护作业过程中,养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养护作业区域,并进行警示、提示;(二)按照养护作业方案进行作业,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三)配备必要的养护作业设备、设施,保证其安全性能良好;(四)确保养护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得到落实;(五)及时清理养护作业现场,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中,养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二)养护作业车辆、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三)养护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四)养护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穿越高速公路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走;(五)养护作业过程中,不得占用或者封锁高速公路,确需占用或者封锁的,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交通疏导措施。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制度范本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制度范本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生产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养护作业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制定养护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定期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养护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内容、掌握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养护作业安全防护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在养护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交通锥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养护作业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为养护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监督养护作业人员正确佩戴。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养护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养护作业特点,制定养护作业计划,合理安排养护作业时间和人员。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在养护作业前,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养护作业的安全要求和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作业现场监督机制,确保养护作业按照规程进行。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养护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 目的:确保高速公路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范围:适用于所有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相关的管理和操作。

2. 责任和权力- 确保公司和管理层对养护施工安全承担最终责任;- 分配清晰的责任和权限,并沟通到相应的人员。

3. 安全管理组织- 设立养护施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 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执行。

4. 安全培训和教育- 确保所有参与养护施工的工作人员都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规章制度、紧急预案、安全操作程序等。

5. 风险评估和控制- 在每项养护施工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高风险工作应设置专项安全操作程序和工作许可系统。

6. 安全设施和装备- 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安全鞋等;- 确保设备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和维护。

7. 安全监督和检查-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分析的机制,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改进。

8. 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养护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处理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 进行应急演练,确保人员能够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9. 安全文化建设- 建立和培育安全文化,强调每个员工对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培养。

10. 变更管理- 养护施工计划和作业程序的变更需要经过审批和管理;- 确保变更不会增加安全风险,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以上是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定和执行。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二)是为了保障养护施工人员的安全,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套具体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份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了解相关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范文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范文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范文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篇11 目的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 职责3.1 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2 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 管理规定4.1 管理处组织工程路政部门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4.1.1 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1.2 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 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 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 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保障养护作业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规章。

第二章养护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书,严格遵守养护安全规定。

第五条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佩戴安全帽和防护服,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

第六条养护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章操作。

第七条养护作业人员应当保持思想专一,严禁酗酒、吸毒及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九条养护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专业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第十条养护作业车辆应当悬挂明显的标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十一条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养护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养护作业人员的驾驶行为,禁止超速、疲劳驾驶等不安全行为。

第四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三条养护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作业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人员应当做好防护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养护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障现场的火灾安全。

第十七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督导第十八条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单位的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二十条养护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加强安全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规章的养护作业人员和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经养护单位及监管部门共同签订。

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内容

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内容

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工作的管理,保障公路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维护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行驶于公路上的机动车辆和行人。

第三条养护单位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保持高度警惕,严格执行养护作业规程,确保养护作业安全。

第四条养护单位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护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整改养护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公路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服从管理,严守工作纪律,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养护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养护人员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工作区域内交通畅通,安全放行。

第七条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公路的不同情况,制定详细的养护工作方案,确保养护作业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养护单位应当配备适量、高效的养护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养护人员在进行机械化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设备,避免发生设备故障和安全事故。

第十条养护人员在进行手工养护作业时,应当穿戴好防护装备,避免因作业中的碎片、化学品等造成伤害。

第十一条养护单位应当针对养护作业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处理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工作安全管理,确保养护作业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养护单位应当对养护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养护作业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养护单位进行定期的安全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性。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章的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公路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止承包等措施。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DB34/T 2196-2014)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DB34/T 2196-2014)

DB34 ICS 93.080R 18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 T 2196—2014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2014 — 11— 25 发布2014 — 12 -25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 (1)4 一般规定 (2)5 施工信息预告和发布 (3)6 安全设施 (3)7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4)附录A(规范性附录)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 (7)附录B(规范性附录)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示意图 (10)附录C(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33)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道路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亮、何光、陈勇庆、连俊峰、俞蕾、倪良松、张尤平、唐军、江红、孙海鹏、汪家勇、王姿懿、李磊、袁明园、党志强、洪祖正、吴利彬、贺冉冉、丁林峰。

II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施工信息预告和发布、安全设施、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高速公路涉路工程施工和其它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68GB 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

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

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T 24720交通锥GB/T 28650公路防撞桶GB/T 28651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GB/T 28327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A/T 414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GA/T 580太阳能道路交通标志JT/T 847塑料隔离墩JTG H3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3 术语和定义JTG H3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长期定点养护作业工期在30天(含)以上的,固定地点的养护作业.3。

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规章制度

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规章制度

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保障人员安全,财产安全,保障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路养护施工的人员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保证施工安全,需各方通力合作,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过程安全稳定。

第五条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章养护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施工作业前,需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在施工现场,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指示施工区域、车辆通行、施工物料存放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做好安全防范。

第十条施工现场要保持干净整洁,防止杂物堆积造成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施工作业需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监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规范。

第十二条在施工现场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安全逃生通道,确保工作人员安全撤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急救人员和急救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记录,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配备消防设备,保证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养护施工作业质量管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材料的检测,确保材料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施工机械设备,确保机械设备正常运转。

第四章养护施工作业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环境保护,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严禁施工过程中排放有害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质。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质量,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四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养护档案,做好养护记录。

第五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高速公路进行定期检查和养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

第二章养护管理职责第六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高速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上报养护状态。

第七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做好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各类养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养护人员的技能水平和业务素养。

第十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规范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效率。

第三章养护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养护计划和方案,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道路路面、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养护管理,及时处理病害、裂缝等问题。

第十三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对高速公路的日常管理,定期清理垃圾、除草、修复护栏等工作,确保道路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四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确保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四章养护管理监督第十六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十七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对养护人员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其提高业务水平和维护道路安全。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3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3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安全性,合理规范施工作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制定了以下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了规范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相关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和承包商。

3.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教育。

4.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将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教育培训1.施工人员入职前必须接受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

2.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重点培训施工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

三、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防护栏杆、警示灯等。

4.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定期清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杂物。

5.施工现场必须与交通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采取合理的交通管制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

6.施工现场必须有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保证施工现场的火灾安全。

四、作业规范1.施工人员在进行养护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工作票申请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施工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养护施工方案进行作业,不得随意更改或违反规定操作。

3.施工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确保自身安全。

4.施工人员在进行机械作业时,必须熟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机械设备,确保作业安全。

5.施工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确保高空作业的安全。

五、应急处理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急救药品和急救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

2.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和方法,并能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3.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和日常巡查,确保应急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高速养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高速养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高速养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障安全畅通,制定本规章制度。

1.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高速公路养护的单位和人员。

1.3 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养护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与舒适。

二、养护管理机构2.1 设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2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完善的养护队伍。

2.3 制定详细的养护计划,做好日常养护和应急保障。

三、养护管理制度3.1 建立健全的养护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养护工作的各项内容。

3.2 定期进行养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3.3 制定养护工作标准,确保养护质量和效果。

四、养护安全管理4.1 加强养护人员的安全培训,保证操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2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提高养护工作的安全保障。

4.3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五、应急管理5.1 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

5.2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救援力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

5.3 开展定期的应急演练,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响应能力。

六、绩效评估6.1 建立养护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养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6.2 根据评估结果,对养护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监督检查7.1 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加强对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7.2 定期组织验收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3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养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以上是高速养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高速公路养护安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安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安 全规范
演讲人
目录
01 养 护 安 全 原 则
02 养 护 作 业 流 程
03 养 护 安 全 措 施
04 养 护 安 全 管 理
1
养护安全原则
确保道路畅通
01
定期检查道路状况, 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02
加强道路清扫,保持路面整洁,防止杂物影响行车安全
03
及时处理交通事故, 尽快恢复道路畅通
04
加强道路监控, 及时发现并处理交通拥堵情况
05
加强道路养护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保障人员安全
遵守交通规则, 确保车辆 和人员安全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 提高 安全意识和技能
配备安全防护设备, 如反 光背心、安全帽等
加强现场管理, 确保施工 区域安全可靠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 1 保养护作业合法合规
检查设施:检查道路、护栏、标志等 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清理垃: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 情况下,恢复交通秩序
3
养护安全措施
设立警示标志
在养护作业区域 设置明显的警示 标志,如警示牌、
警示灯等
警示标志应设置 在养护作业区域 的入口、出口等
检查内容:道路、桥梁、隧道、 护栏等设施的安全状况
检查方法:目测、仪器检测、数 据分析等
检查结果:记录检查结果,及 时处理安全隐患, 确 保 道 路 安 全
落实安全责任
01
明确各级养护安全管理职责
03
加强养护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
02
制定养护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0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
谢谢
件的能力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高速公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高速公路范围内的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活动。

三、安全生产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2.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3. 科技兴安、持续改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广应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安全生产责任1.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本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2. 施工单位、养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3. 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五、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作业前准备:作业前,施工单位、养护单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报养护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 安全警示: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和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3. 作业人员管理:作业人员应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及时清理施工垃圾,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5.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养护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6.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7. 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养护管理部门定期对施工单位、养护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施工单位、养护单位应定期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向养护管理部门报告。

3.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施工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到每项具体的施工作业中。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合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施工作业前的安全准备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先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并报批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勘察和安全评估,确定各项施工作业的风险点和安全控制措施。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牌,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施工区域。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非固定物体和设备进行固定和加固,防止发生倒塌事故。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施工机械设备,并对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章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前,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应设立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禁止未经培训和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任何作业。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需要进行高空作业时,应采用可靠的高空作业设备,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应加强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必要时配备安全帽、防护镜、安全绳等。

第四章施工作业后的安全整理第十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整理,并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道路安全。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处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管理规范化水平,保障养护维护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养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处范围内所有养护作业行为;第三条养护作业,按规模分日常养护、维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三大类;按工程性质分路面、路基、桥梁、结构物、沿线设施五个方面;按作业区分超、行车道区、中央分隔带区、路肩区、边坡边沟区五个区域;按照作业时间分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四类;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在维持正常交通情况下养护施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行车、养护作业人员、构造物的安全和道路的舒适与畅通;第五条养护作业单位在上路作业之前,应到分处养护科办理有关进入施工手续,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分处养护科负责协调办理市处及路政部门审批手续;第六条养护作业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对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参加养护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文明生产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同时,养护单位应积极参加市处及分处组织的高速公路安全作业培训,认真学习高速公路有关公路法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否则不许进路施工;第七条养护单位每天开展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向分处养护科报告施工作业占道计划;分处养护科负责向路政及信息分中心等部门进行报备;养护作业过程中养护单位要听从分处相关部门及高速交警部门的管理,必要时遇交通管制、车队保障及压车等情况应及时无条件采取停工保畅措施;第八条上路作业的养护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作为本工程的直接责任人,不但要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还要建立安全作业、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制度,并在施工现场立牌提示,要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落到实处;第九条养护作业现场的交通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的规定和要求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禁止驶入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工作人员要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严禁越过安全区作业,作业过程应接受路政人员的检查,确保交通车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养护单位的雇员、设备等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养护单位承担一切伤亡、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等费用;第十一条养护单位的养护、施工用车辆应具有合法手续、牌照齐全,并相对固定,开工前将“施工车辆登记表”报分处养护科备案;第三章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开展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前,分处应组织制订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并报市处养护科、路政科备案;第十三条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未完成养护维修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第十四条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养护维修作业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同,恢复正常交通;当占用超车道最后撤除最前端标志时,应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前方30米安全区域挥旗警告提示,撤除设施要快速;第十五条小修保养和大中工程的作业控制区分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横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六个区域,必要时设置大型载重汽车停靠区;1.警告区是最重要的一个控制区,区内至少必须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行增加;警告区长度应视设计速度及交通量情况而定,不得小于1600m,原则为2000m;2.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上游过渡区长度应视最终限速值及封闭车道宽度而定,下游过渡区最小长度不应小于30米;3.纵向缓冲区长度应视最终限速值及道路纵坡坡度而定,横向缓冲区其宽度不宜大于0.5米;在纵向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4.工作区与开放交通的车道之间必须有明确的隔离装置;工作区的布置,还要考虑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口与出口;5.终止区最小长度不宜小于30m;第十六条超、行车道作业区的交通控制方式分为封闭单车道和封闭单幅车道两种情况;封闭单幅车道要报请市处批准,时间不宜超过五天;封闭单车道一天以上的报分处信息管理部门备案,封闭单车道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三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时;工作区长度不宜超过1km,且封闭作业区间距为5km以上;第十七条车道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并宜布设警示频闪灯;路肩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路肩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另一侧仅在警告区起点布设施工标志;第十八条封闭期间要加强夜间的灯光标志和安全管理,并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或标志车;需在夜间施工时,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第十九条中央分隔带内作业区长度宜控制在1km内,分处辖区内原则不宜超过两处;作业区的两端至少要各插桔黄旗四面,并设专职安全员、导向标或施工标志,作业人员严禁在超车道内走动;第二十条中央分隔带绿化内的植被修剪、垃圾清理等养护作业,应封闭靠近中央分隔带的内侧车道,并按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洒水车辆占用超车道进行中央分隔带绿化浇水等移动养护作业,洒水车必须配置后置式LED分流箭头等提示标志,并保证正常开启,易于识别;车辆后方应采用软体绳连接拖拽大型交通锥或防撞桶,连接长度应大于20米;作业人员应加带安全措施如安全带在车体内规范作业,确需沿路走动作业人员,须有专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沿车流方向,不能落后于车体尾部且不得在中央分隔带内休息;第二十一条路肩作业区长度不宜超过200m,交通控制采用设置锥形标、导向标,锥形标间距不宜大于6m,其中,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3m,锥形标应设在实线标线的外侧,不压标线;路肩绿化打草时交通控制采用插桔黄旗,并设专职安全员;路肩上需要堆放物品时,应堆放整齐,时间不宜超过三天,并设置警示标志;严禁在路肩上利用路面作业,以免污染路面;第二十二条边坡边沟作业,应在作业区两端的土路肩上各插两面长杆桔黄旗,以示作业区的位置,给车辆以警戒;作业人员应在边沟边上活动,不宜在路肩上走动;若需在硬路肩上堆放设备或其它物品,应设反光锥形标,锥形标间距应小于10m;第二十三条施工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警觉性;上路时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安全标志的桔红色背心,否则不准进入养护施工作业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内的行车道内坐、站立或行走,不得已需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的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第四章养护文明作业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养护作业施工之前,要认真研究图纸,分析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路面不受破坏和污染等,杜绝有损高速公路设施的行为;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第二十五条养护作业除保障安全外,作业的方式和方法需讲究文明,随时随地保持路容路貌的整洁,不外露土、石块等杂物;作业场地标志明显,防护齐全,作业面小,时间紧凑,常见病害的维修作业如裂缝、泛油、拥包、坑槽等应当天完成;第二十六条中央分隔带和路肩开挖的苗坑,不应超过三天,超过时应覆盖,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持环境的优美;第二十七条路面清扫作业时,清扫工应着反光标志服,清扫车应按照处相关管理规定统一外观;当占用路面进行人工移动养护作业时,宜封闭一定范围的养护作业区域,并按临时养护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路肩清扫等人工移动养护作业,宜布设移动式标志或交通锥,其距人工移动养护作业起点不宜小于150m;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等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严禁清扫工把垃圾扫至路肩、边坡和中央分隔带内,应集中扫至泄水槽内,定时清理;清扫路面的同时,要定期清除边坡、边沟、隔离栅上的垃圾,保持路容、路貌的整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处养护、路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各分处养护、路政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巡查进行养护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单位发现养护施工作业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作出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其停工整顿;第三十条养护施工人员不服从监督人员管理,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施工单位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2014〕27号同时废止;附件:养护作业现场安全设施摆放标示图附件养护作业现场安全设施摆放标示图抄送:,,;201年月日印发。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公路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公路运行的安全畅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公路养护工作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管理人员带头,各级领导履行职责,员工服从管理,共同维护公路养护安全生产。

第四条养护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增强危机意识,严守纪律,坚决杜绝违章操作,确保公路养护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养护人员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做到信息共享,风险防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共同维护公路养护安全。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本单位相关部门所有。

第二章养护人员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养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坚守岗位,热爱公路养护事业,积极投入工作,努力提高专业技能;2、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危机意识,能够做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3、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个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4、具备团队合作意识,能够与同事和管理者互相配合,共同完成任务;5、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商能力,能够与上下级、同事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

第八条本单位对养护人员面试和培训时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解聘。

第三章养护人员的岗位职责第九条养护人员根据自己的岗位和职责,分工明确,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条养护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公路畅通、平整、整洁;2、按照公路养护计划和工作安排,及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和杂物,修补路面的损坏部位;3、协助上级领导开展紧急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公路的安全运行;4、做好公路环境保洁工作,保持公路沿线的整洁和美观;5、巡查检查公路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6、协助上级领导做好养护记录和工作汇报,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7、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违章操作和隐患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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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养护作业规程一、术语1、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理区域,分为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等六个区域。

2、警告区:从作业控制区起点设臵施工标志到上游过渡区之间的路段,用以警告车辆驾驶员已经进入养护维修作业路段,按交通调整行车状态。

3、警告区最小长度:保证驶入警告区的车辆减速至工作区规定的限速所需要的警告区路段的最短长度。

4、上游过渡区: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封闭车道的上游横向过渡到缓冲区旁边非封闭车道的路段。

5、缓冲区: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之间的路段。

6、工作区: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操作区域。

7、下游过渡区: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工作区旁边的车道横向过渡到正常车道的路段。

8、终止区:设臵于工作区下游调整车辆行车状态的路段。

9、养护安全设施: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域,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设施。

10、渠化装置: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域,隔离车流、人流与工作区的设施。

11、临时性交通标志:为了满足养护维修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设臵的交通标志。

12、临时性路面标线:为满足养护维修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施划的交通标线。

二、基本规定1、公路养护作业可分为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因根据养护作业类型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

2、长期养护作业应加强交通组织,必要时修建便道,宜采用稳固式安全设施并及时检查维护,加强现场养护安全作业管理;短期养护作业应按要求不止作业控制区,可采用易于安装拆除的安全设施;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期和短期作业控制区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简化。

3、公路养护作业应在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保障交通通行。

4、公路养护作业应利用可变信息标志、交通广播、网络媒体、临时性交通标志等沿线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区域路网内的养护作业信息。

5、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应组织制定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6、养护作业前应了解埋设或架设在公路沿线、桥梁上和隧道内的各种设施,并与有关设施管理部门取得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7、公路养护作业前应覆盖与养护安全作业设施相冲突的既有公路设施,结束后应及时恢复被覆盖的既有公路设施。

8、公路养护作业未完成前,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控制区的范围和安全设施的布设位置。

9、养护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交通引导人员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交通引导人员应面向来车方向,站在可视性良好的非行车区域内;(2)高速公路交通引导人员宜站在警告区非行车区域内。

10、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养护作业。

人员上下作业车辆或装卸物资必须在工作区内进行。

11、过渡区内不得堆放材料、设备或停放车辆。

摆放的作业机械、车辆和堆放的施工材料不得侵占作业控制区外的空间,也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安全。

12、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用于夜间的安全设施必须具有反光性或发光性。

13、夜间进行养护作业应布设照明设施和警示频闪灯,并应加强养护作业的现场管理。

14、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要求进行。

安全设施布设顺序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确保已摆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反,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应与布设顺序相同。

三、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1、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应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示例图见图4.0.1-1和图4.0.1-2。

2、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应布置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终止等区域;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短期养护作业基础上减小区段长度,有移动式标致车时也可不布置上游过渡区;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可仅布置警告区和工作区,警告区长度可减小。

3、养护作业控制区限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限速过程应在警告区内完成;(2)限速应采取逐级限速或重复提示限速方法。

逐级限速宜每100m降低10km/h。

相邻限速标志间距不宜小于200m。

(3)最终限速值不应大于表4.0.3的规定。

当最终限速值对应的预留行车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降低最终限速值。

4、警告区最小长度应符合表4.0.4-1的规定,当交通量超出表中范围时,宜采取分流措施。

5、封闭车道养护作业的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值应符合表4.0.5的规定,封闭路肩养护作业的上游过渡区长度不应小于表4.0.5中数值的三分之一。

6、缓冲区可分为纵向缓冲区和横向缓冲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当工作区位于下坡路段时,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适当延长;(2)在保障行车道宽度的前提下,工作区和纵向缓冲区与非封闭车道之间宜布置横向缓冲区,其宽度不宜大于0.5m。

7、工作区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外,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4km。

(2)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工作区的长度应根据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和实际养护作业而定,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6km。

当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大于3km时,工作区的最大长度应为一个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

8、下游过渡区的长度不宜小于30m。

9、终止区的长度不宜小于30m。

四、公路养护安全设施1、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包括临时标志、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应组合使用,典型安全设施示例见附录A。

各类安全设施及交通导引人员示例符号见附录B。

2、临时标志应包括施工标志、限速标志等(附录A表A-1),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起点;(2)限速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的不同断面处;(3)解除限速标志宜布设在终止区末端;(4)“重车靠右停靠区”标志应用于控制大型载重汽车在特大、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上的通行。

3、临时标线应包括渠化交通标线和导向交通标线(附录A表A-2),应用于长期养护作业的渠化交通或导向交通标线,宜为易清除的临时反光标线。

渠化交通标线应为橙色虚、实线;导向交通标线应为醒目的橙色实线。

4、其他安全设施可包括车道渠化设施、夜间照明设施、语音提示设施、闪光设施、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移动式标志车、移动式护栏和车载式防撞垫等,见附录A表A-3.5、车道渠化设施可包括交通锥、防撞桶、水马、防撞墙、隔离墩、附设警示灯的路栏等(附录A表A-3),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交通锥形状、颜色和尺寸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布设在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

布设间距不宜大于10m,其中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4m。

(2)防撞桶颜色应为黄、黑相间,顶部可附设警示灯,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

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

在冰冻季节,可采用灌砂的方法,灌砂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

(3)水马颜色应为橙红色或红色,高度不得小于40cm,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

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

在冰冻季节,可采用灌砂的方法,灌砂(4)防撞桶和施工隔离墩颜色应为黄、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

黑相间,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并宜组合使用。

(5)附设警示灯的路栏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

6、照明设施和语音提示设施(见附录A表A-3)可用于夜间养护作业,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照明设施应布设在工作区侧面,照明方向应背对非封闭车道;(2)语音提示设施宜根据需要布设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养护作业控制区。

7、闪光设施可包括闪光箭头、警示频闪灯和车辆闪光灯(见附录A 表A-3)。

闪光箭头宜布设在上游过渡区;警示频闪灯宜布设在需要加强警示的区域,以为黄蓝相间的警示频闪灯;车辆闪光灯应为360度旋转黄闪灯,可用于养护作业车辆或移动式标志车。

8、临时交通控制信号灯设施灯光颜色应为红绿两种(见附录A表A-3),可交替发光,可用于双向交替通行的养护作业,宜布设在上游过渡区和下游过渡区。

9、移动式标志车颜色应为黄色,顶部应安装黄色警示灯,后部应安装标志灯牌(见附录A表A-3),可用于临时养护作业或移动式作业。

10、移动式护栏(见附录A表A-3)应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中的有关防护等级规定,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

11、车载式防撞垫颜色应为黄黑相间(见附录A表A-3),可安装在养护作业车辆或移动式标志车尾部。

五、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一)一般规定1、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考虑养护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布设必须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

2、养护作业控制区两侧应差异化布设安全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1)车道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并宜布设警示频闪灯。

(2)路肩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路肩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另一侧仅在警告区起点布设施工标志。

3、同一行车方向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作业时,相邻两个工作区净距不宜小于5km。

4、封闭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与被借用车道上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净距不宜小于10km。

5、养护作业控制区应设置工程车辆专门的出入口,并宜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

当工程车辆需经上游过渡区或工作区进入时,应布设警告标志并配备交通引导人员。

(二)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1、四车道公路封闭车道或封闭路肩的养护作业,以设计速度100km/h 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1-1~图6.2.1-3.2、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养护作业,应结合中央分隔带开口位置,利用靠近养护作业一侧的车道通行,双向车道都应布置作业控制区。

借用对向车道双向通行分隔宜采用带有链接的车道渠化设施,并应在前一出口布设长大车辆绕行标志。

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3.3、立交出入口匝道附近及匝道上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根据工作区在匝道上的具体位置而定。

匝道养护作业警告区长度不宜小于300m。

当匝道长度小于警告区最小长度时,作业控制区最前端的交通标志应布设在匝道入口处。

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4-1~图6.2.4-5.4、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采用单一限速控制,警告区长度宜取长、短期养护作业警告区长度的一般,但应配备交通引导人员,当布设移动式标志车时,可不布设上游过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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