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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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
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修协议。
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并在装修协议中约定装修保证金数额和用途。
装修结束,经验收没有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装修保证金自检查验收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退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
坏情况由市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资质的房屋中介机构
界定。
装修期间对装修施工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做到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
附件2:诸城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附件3:诸城市普通住宅车库(位)租赁费基准价格和前期物业车库(位)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