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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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目的与范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旨在保障投保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并提供相关的赔偿保障。
二、定义
1. 保险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与之共同承担责任的再保险人。
2.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法人或自然人。
3.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项目部等,以及与投保人存在合作关系的其他工程项目或作业场所等。
4. 责任事故:指与被保险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事故事件,包括爆炸、火灾、坍塌、中毒、溺水等在内的意外事故。
5.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时间段。
6.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7. 免赔额: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最低责任
限额。
三、保险责任及赔偿范围
1. 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
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
2. 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伤亡:对于因责任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丧葬费等;
(2)财产损失:对于责任事故导致的财物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责任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将酌情赔偿;
(4)其他合理支出:对于因责任事故发生而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四、保险费支付方式与期限
1.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
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详见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2. 若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视为保险合同自行终止,保险公
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提出保险合同的变更请求。
保
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与投保人协商并确认是否同意变更请求。
2.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若
投保人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
六、免责条款
1. 对于因投保人故意造成的责任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 对于因投保人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
赔偿。
七、争议解决
对于因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向保险监管机构或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八、法律适用与生效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于双方签字生效。
根据以上条款,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履行
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可
以更加放心,知道在发生责任事故时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保障。
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应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以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