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党的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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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惠民政策
序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是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
近年来,各级党政高度重视民生建设,中央、自治区、地区相继出台一系列改善民生、惠民利民的好政策,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
随着各项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区各族群众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热点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但是,由于惠民政策种类较多、标准不一,加之我区地处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农村群众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居住分散等原因,不少农民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率不高。
为了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加全面详细了解和掌握党的各项惠民利民富民政策,保障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现将党的惠民政策整理印发,希望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农民群众可以直接了解和掌握党的惠民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从喀什地区的区情出发,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执行好党的惠民政
策。
第一节教育方面
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500元/人、中学700元/人、特教4000元/人;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1250元/人/学年、中学1500元/人/学年、特教1750元/人/学年。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3、学生饮用奶计划
从2009年6月1日开始,自治区财政按每袋1元标准向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学生每人每天发放1袋饮用奶。
4、内高班政策
自治区人民政府承但送入内地高中就读学生的探亲交通费以及部分学习、生活费和医疗保险费,为每名学生每年投入2300元。
5、内初班政策
从2004年秋季开始,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昌吉、哈密、库尔勒、阿克苏、喀什、伊宁和库车11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主要招收对口地区的农牧区乡(镇)、村小学或贫困、边境县城市小学的应届毕业生。
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学生占90%,汉族学生占10%,办学经费主要由自治区财政和办班城市投入为主,平均保障经费每生每年在8000元以上。
6、内地新疆中职班政策
从2011年起,内地新疆中职班每年招生规模为3300人,到天津、上海、辽宁、山东、安徽、江苏、浙江、江西、广东等9个省市的31所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专业技能学习。
学生的学费、伙食费、住宿费、书本费、实习材料费、医疗保险费、往返于地州所在地至内地的交通费用等均由国家承担。
7、学前双语幼儿园保障经费
双语幼儿园公用经费由中央财政按每名幼儿每年300元标准全额负担;伙食补助经费按每名幼儿每年1000元(每年按10个月补助)的标准安排。
8、学前双语幼儿免费读本经费
学前双语幼儿免费读本补助按每生每年90元标准由自治区统一配发。
9、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
10、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
普通高中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可享受平均每生每年1500
元的国家资助。
第二节文化方面
11、免费开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从2011年6月1日起,全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乡镇(街道)文化站及行政村、社区文化室全部免费开放。
1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政策
中央和自治区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补助经费1万元,为自治区级传承人每年补助经费3600元,各县市财政对本地代表性传承人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护项目的传承和培养。
第三节广播电影电视方面
13、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国办发【2006】79号文件: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是新农村建设的“一号工程”。
到2010年底,全区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的自然村全部通广播电视目标。
农牧民通过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能够收听4套以上广播节目和48套电视节目。
14、大喇叭广播覆盖工程
新广局【2010】117号文件:大喇叭广播覆盖工程是为解决边远农牧区已通电村听不到广播而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
农牧民一天能够听到5-6小时广播节目。
15、户户通工程
新党明电【2012】157号文件规定:“十二五”期间,全区将实施69.7万户广播电视户户通“双模式”机顶盒安装工程,其设备安装、调试均免费。
16、农村电影放映工作
“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目标是使广大农村农牧民能够享受到1村1月放映1场电影的服务。
第四节医疗卫生方面
1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仅缴纳参合资金10元,国家和自治区补助260元,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为85%,在县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5%,在地区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50%,在自治区及以上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40%。
18、基础免疫免费接种制度
持有喀什地区户口的0--6岁儿童可免费接种11种疫苗。
19、农村孕产妇住院免费分娩
农村孕产妇符合生育政策且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均免费。
20、结核病治疗补助政策
喀什地区农牧民结核病住院费用自治区补助40%,地区财政补助10%,地区结核病院补助10%,其余40%再按照新农和制度予以补助,剩余部分费用由农民自付。
21、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
艾滋病患者抗病毒治疗药物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免费、预防母婴传播检测和药物免费、艾滋病患儿9年义务教育免费。
22、基本公共卫生免费服务项目
喀什地区所有城镇及农村户口居民,每人每年由国家补助25元,全地区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患者和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纳入慢病管理,城乡居民免费建立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儿童先心病免费手术治疗,农村适龄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
23、农村贫困户加碘盐政策
对全区农村贫困户免费提供加碘盐。
第五节计划生育方面
24、国家计划生活奖励扶助制度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由国家每人每年发放960元的奖励扶助金,终身享受。
25、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
凡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政策的,扶助标准为死亡每年1620元、伤残1320元,终身享受。
26、农村少数民族家庭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奖励政策
在南疆三地州农村少数民族家庭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夫妇,当年可享受政府3000元奖励,次年每户每年享受2400元奖励,享受终身。
第六节社会养老保险
27、新型农村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喀什地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喀署办发[2010]95号)文件:自治区对16—59周岁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予以50元补贴,对选择100元(不含1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农民给予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的生活补助。
28、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喀什地区行署公署《喀什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2011]165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对16—59周岁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予以50元补贴,对选择100元(不含1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农民给予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的养老金。
29、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新财社[2004]136号文件规定: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保障类低保人员在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年增发一次性冬季取暖等生活补助300元;特殊保障类低保人员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基本保障类低保人员适当增加低保补差额,情况特殊的,按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自2010年7月1日起,自治区为积极化解副食品涨价对城市低收入居民带来的影响,给我区城市低保人员按物价上涨的比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补助12元;给农村低保人员按物价上涨的比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补助8元。
30、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或女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
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延期不贴息。
31、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喀署发{2012}11号)文件指出:有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户籍各类劳动者,可享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32.“儿童先心病免费手术治疗”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春苗工程”-自治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28号)及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拨付重点民生建设工程-“春苗工程”-自治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2011年至2012年9月30日医疗救治经费的通知》(新卫医发[2013]14号)。
第七节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33、粮食直补政策
粮食直补执行敞开收购、敞开直补的政策,对农民愿意交售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应收尽收,每公斤按0.2元补贴。
34、农资综合补贴标准
农资综合补贴与小麦(含春麦)种植面积相佳钩,对于超出地区指导性计划面积种植小麦的县(市),农资综合补贴由其自行解决,补贴标准依据当年化肥等农资价格涨幅情况核定,2013年喀什地区农资综合补贴标准105元/亩。
35、全区农作物保险金额和保费标准
小麦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费15元/亩,玉米保险金额250元/亩、保险费17.5元/亩,水稻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费21元/亩,棉花保险金额400元/亩、保险费28元/亩。
36、良种补贴标准
小麦良种补贴标准为15元/亩,水稻为15元/亩,棉花为15元/亩,玉米为10元/亩。
37、国有农场职工危旧房改造补助标准
国有农场职工危旧房改造每户按60平方米(自治区放宽到80平方米)建设,农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房补助资金1.5万元/户,其中:中央补助9000元/户,自治区补助6000元/户,另有配套设施中央补助9600元/户,配套设施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地点的地面硬化、主管道铺设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8、农村户用沼气“一池三改”补助标准
农村户用沼气“一池三改”建设单元总投资5000元,其中:国家补助3000元/户、自治区补助300元/户,农户自筹1700元/户。
第八节农机购置补贴
39、农机具补贴额
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6号)文件指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按照自治区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执行,即同一种类,同
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通用类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产品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总体按不超过我区同类同档机具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
40、汽车补贴标准
具有农村户口的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产品时,将获得车价10%的政府补贴;被纳入“汽车下乡”范畴的摩托车产品,农民消费者在购买时可获车价13%的补贴。
汽车、摩托车均在购买两内内不可过户。
1、微型载货车、轻型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2、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第九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和退耕还林
41、国有林场职工危旧房改造标准
国有林场职工危旧房改造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自治区补充规定为90平方以内),中央补助1万元/户,自治区配套1万元/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42、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退耕还林》条列指出:(1)退耕还生态林退耕还林造林当年苗木补助50元/亩,8年内每年粮食补助标准为140元/亩,现金补助标准20元/亩。
第9年至第16年,粮食补助标准为70元/亩,现金补助标准为20元/亩。
(2)退耕还经济林退耕还林造当年苗木补助50元/亩,5年内每年粮食补助标准为140元/亩,现金补助标准20元/亩,第6年至第10年,粮食补助标准为70元/亩,现金补助标准为20元/亩。
第十节畜牧业惠民政策
43、畜牧良种繁育补贴标准
牛良种冻精补贴每头牛补助两剂冻精,荷斯坦牛每剂冻精补贴15元,西门塔尔牛每剂冻精补贴10元。
良种公羊活体种畜补贴标准为800元/只。
能繁母猪补贴标准为每年补贴100元/头。
44、草原草场保护补贴标准
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每亩5.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按每亩1.5元的标准对未超载放牧的牧民给予奖励;对牧草良种按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牧草良种补贴;按每户500元的标准向牧民给予生产资料综合补贴。
第十一节安居富民工程
45、安居富民工程补助标准
农民建设安居房中央给予每户10500元资金补助,自治区给予每户8000元资金补助;牧民建设定居房中央给予每户30000元资金补助,自治区给予每户10000元资金补助。
46、对口援疆省市援助标准
平原地区农牧民建房对口援疆省市给予每户至少10000元资金援助,给予乡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一定补助;给予山区定居兴牧每户10000-50000元的资金援助。
47、农户建房贷款优惠政策
低保对象范围内的农户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建房贷款,自治区财政按央行基础利率给予5年贴息。
其他农户建房贷款,自治区财政给予3年贴息。
48、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收费减免政策
对凡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相关单位一律不得收费;对已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变相收费;免缴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施工设计图纸费、招投标代理费、监理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十二节保障性住房
49、保障性住房补贴标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由政府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65%进行补贴。
廉租住房租金仅收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费用,其余费用全免。
第十三节扶贫开发惠民政策
50、扶贫贷款贴息政策
扶贫贷款在贴息期内,对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对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合作社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
第十四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51、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
其贷款期限、担保方式、贷款审核程序等按中央和自治区制定下发的现行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10]114号)文件规定: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吸纳上述人员的企业(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除外)。
符合条件的个人,其担保贷款最高额度5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均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节残疾人优惠政策
52、残疾人接受教育优惠政策
残疾学生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政策。
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每年给予1500一2000元补助。
同等学历只补助一次。
53、残疾人康复优惠政策
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对脑瘫、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孤独症和其他残疾儿童进行免费康复训练。
同时,残疾人在执行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农村增加5元,城镇增加10元;残疾人购买机动轮椅车补贴标准为每辆每年补贴200元。
第十六节工会惠民政策
54、工会帮扶内容
向考取大学本科以上院校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每位学生每年补助2000元,困难职工救助500元至1000元,大病救助1000元至5000元,医疗救助500元至1000元,职业培训300元,职业介绍100元。
第十七节民政优抚政策
55、农村籍60岁以上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之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为每服役1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另加自治区补贴。
5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的待遇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退伍回乡一年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教育培训的原则参加期限2年内、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
依据新政办发[2012]10号文件精神,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发给一次性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57、伤病残士兵安置补助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2011]602号)、民政部《军人抚恤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伤病残军人退伍移交安置交接接收安
置管理办法》(新民发[2010]16号)对应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标准对应伤残性质级别。
58、老年人优惠待遇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证可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活动,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